书城法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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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执法监督(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机构,各给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相关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的职责,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行政技法责任制,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工作,全面检查执法人员是否具备合格的资格条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执法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超越权限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

三是加强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关帮助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制约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执法部门。

五是依法做好行政执法中的协调工作。对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其他执法部门发生争议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六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着力探索制度执行方式的创新,继续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罚权领域的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基本构成了我国现有的专门监督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情况所实施的行政监督。

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它通过依法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广泛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和纪律的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促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廉洁奉公,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监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包括检查执法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受理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与检举;调查处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等,特别是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时,有无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问题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调查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诸如予以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等措施。监察机关根据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2.审计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行政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财政收支、财务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作为有处理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针对其在审计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通过审计决定书对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移送处理,建议有关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起到促进责任追究的目的。审计监督机关是专门监督机关,具有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应当依照法律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执法部门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