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
8915700000023

第23章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1)

大木作,是中国古代木构架建筑中担负结构构件的制造及木构架的组合、安装等工作的工种。由于古代建筑是以木结构为骨干,因此房屋的设计也归属大木作。从《考工记》所载“攻木之工七”来看,可知先秦时期的木工已有很细的分工。各代的分工有所不同,如:宋代房屋的附属物如平棊、藻井、钩阑、博缝、垂鱼之类的制作,归入小木作,明清时期则归入大木作;宋代大木作以外另列锯作,明清时期则把锯作归为大木作。不过,木构架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以大木作为主的分工形态,则始终未变。

《营造法式》以卷四、卷五的两卷篇幅,详细阐述了宋代官式建筑的大木作制度。其中所载的用材制度,是当时建筑设计、施工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我们今天认识宋代建筑,研究唐至元建筑遗构的主要文献。

第一节 用材制度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一》开篇便是用材制度,可见用材制度在大木作中的重要性。

正如李诫在《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中所称,建筑工程“不知以材而定分”,势必造成“弊积因循”,因此李诫把制定用材制度看作是完善大木作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一、用材制度的内涵

关于用材制度,《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一》作了这样的规定:

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

第二等:广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

第三等:广七寸五分,厚五寸。右殿身三间至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

第四等:广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右殿三间、厅堂五间则用之。

第五等:广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右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则用之。

第六等:广六寸,厚四寸。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

第七等:广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

第八等:广四寸五分,厚三寸。右小殿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

栔广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栔之者谓之足材。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

《营造法式》的这段记述,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明了“以材为祖”的技术思想,即“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就是说,房屋的设计、建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材作为最基本的依据。

并规定材分为八个等级,设计者、施工者可以根据所建筑房屋的大小,选用相应的用材等第。

第二部分:具体说明了材分八等的技术规范。它不仅给出了“材有八等”中从第一材等至第八材等的数值尺度,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中不同材等的具体使用对象。如一等材,“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即用于最高等级的建筑;而八等材,“小殿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即用于附属建筑及殿堂藻井等装修。

第三部分:在“材有八等”的基础上,引入了“栔”、“份”、“足材”等概念。规定“栔广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栔之者谓之足材”;“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由此,确立起以“材、栔、份”为基础的宋代建筑模数制。

第四部分:进一步强调了用材制度在大木作制度中的重要性及规范性。从“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的规定来看,“材、栔、份”模数制,既具有技术意义,又具有管理意义。

二、用材制度的意义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一》中“材有八等”的用材制度及相应的模数制,虽然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材有八等”及相应的模数制据何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材有八等”与古代音律有关,并从律管长度与用材尺寸的契合关系上,得出八等用材的产生渊源;有的认为“材有八等”与《营造法式》中的定功之法紧密关联,从“功者谓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功减一分”的规定,可以推定材等的模数构成法则及其原形;有的认为“材有八等”是按力学性能确定的,材等在尺寸上虽不均匀,但在受力性能上大致是均匀递减的。

种种不同观点,既体现了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关于“材有八等”的用材制度由来,有待进一步探索。不过,从《营造法式》的宗旨来看,制定“材分八等”的用材制度的着眼点和主要目的,无疑是为了加强官营建筑行业的管理。

同时,从其材等的推定与确立来看,“材有八等”也明显呈现出文化的、技术的意义。

1.管理意义

我们在论及《营造法式》的性质时已提到,编制《营造法式》的初衷是为了控制功料。控制功料的关键,在李诫看来就是制定用材制度。在《进新修栀营造法式枛序》中,李诫就把“不知以材而定分”看成是建筑领域“弊积因循,法疏检察”的重要原因。而元佑《营造法式》就是因为“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由此带来了“徒为空文,难以行用”的后果。以“材、栔、份”为核心的用材制度的制定及相应的模数制的确立,正是为了《营造法式》既能易于行用,又能达到有效管理、控制功料的目的。

强制性:任何一种管理方式,都会有约束性,但其约束的程度不尽相同。毫无疑问,《营造法式》的用材制度包含了技术思想、技术要求、技术内容,但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性约束,而是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规条文。从“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以及“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等语句中,所运用的“凡”、“皆”、“祖”、“制度”等词来看,已能意识到用材制度所具有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当然,这种严肃性与规范性也是《营造法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标准化:《营造法式》以条文的形式制定了一套科学的、完整的木结构模数制度,把“材、栔、份”定为一种模数作为造屋标准,并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规范各类构件的形状和尺寸,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建筑设计、施工的标准化。不仅如此,“材分八等”,还严格规定了八个材等的具体模量及相应用途,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营造对象的系列化。这种标准化、系列化的规定,奠定了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构件规格化、建筑定型化、房屋系列化,使得营造过程中对功料的控制、核算趋向程序化、简明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降低消耗、减少浪费的目的。由此看来,《营造法式》用材制度中所包含的标准化管理因素与现代管理理论确实有暗合之处。

系统性:《营造法式》将用材制度归入大木作中,这是因为中国古代建筑以木结构为主,而大木又是建筑的主体。不过,从“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以及“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的条文中,又可看到,用材制度远远超出了大木作的范畴。事实上,用材制度不仅规范了各种建筑的类型和规模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的尺寸和形状,而且还渗透到《营造法式》的其他各作制度和料例、功限之中。尤其是料例和功限,与用材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关系。料例和功限中的材料定额、工时定额,就是以用材制度作为依据。可以说,用材制度贯穿整部法式,关联各卷内容,使得各部分内容密切相关,从而保证了行业管理规范的系统性与逻辑性。

灵活性:《营造法式》对用材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但用材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将建筑限定在固定的模式之内,而是为了整理出技术通则,便于管理。李诫在编制《营造法式》的宗旨中所提到的“变造用材制度”中的“变造”一词,已体现了一种灵活性思想。用材制度中虽有“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的规定,“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也受材份的影响,然而《营造法式》却没有对建筑的间广、进深、柱高、举高等作明确的限定,对建筑总平面、群体组合、空间处理等内容更是只字未提,这自然与《营造法式》的内容取舍有关,但也充分体现了《营造法式》“有定法而无定式”的特点。这种特点,与料例和功限中所提到的“比类增减”原则异曲同工。正是有了“有定法而无定式”和“比类增减”的灵活性,使李诫这部《营造法式》既有严格的统一标准,又能适应不同情况作变通使用,其控制面几乎可及皇家建筑的所有项目和环节。

2.文化意义

从表面上看,材分八等,只是为了“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但字里行间体现着浓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制思想。此外,用材制度中的一些数字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术数暗示有关,而其中呈现的比例、造型还隐含着一些美学思想。

等级:等级制度可以说是古代礼制的核心。《营造法式》所及的主要是官式建筑,并没有对民间建筑进行限定,但是从不同材等所对应的建筑规模中仍可以看到,宋代的官式建筑的等级是极为严格的,对建筑等级的规定已从控制建筑的规模发展到了对建筑材料规格的严格限定。一、二、三等材主要适用于殿阁类型的大型建筑,四、五、六等材主要适用于厅堂类型的中型的房屋,七、八等材主要适用于小型的附属建筑及装修。而建筑的等级与使用者的社会地位紧密相关,因此可以说,“材有八等”是依“礼”而定,是等级观念在建筑文化上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具有伦理色彩的建筑文化符号。

数字:中国古代的术数文化十分发达,无论是阴阳还是五行,都与数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文化取向同样在建筑中得到反映,用材制度也不例外。譬如,在用材制度中规定的最高等级的用材为“广九寸,厚六寸”,其中“九”与“六”在中国传统的术数文化中就具有特别的象征意义。阳爻为九,阴爻为六,《易经》赋予了“九”与“六”无与伦比的地位。“天子九鼎”、“天子之堂九尺”,还将“九”与“天子”对应起来。因而,把“广九寸,厚六寸”的一等材用于至高无上的宫殿建筑也就不足为奇了。

比例:从一等材到八等材,其用材大小不一,但高宽比皆为3:2。这个比值不仅有重要的力学意义,而且有一定的美学价值。依照材的等级和其截面3:2的高宽比所构筑的建筑物及建筑群,往往能达到比例协调、视觉美观的效果。之所以说《营造法式》把材的高宽比定为3:2,既出于力学上的权衡又出于美学上的考虑,是因为《营造法式》非常重视建筑的视觉效果。诸如“副阶材分减殿身一等”,“殿挟屋减殿身一等,廊屋减挟屋一等,余准此”等规定,就是利用建筑的相互对比和衬托,以取得错落有致、主次分明的艺术效果。

3.技术意义

无论是用材制度所显示的管理价值还是其所蕴含的文化意义,都是建立在科学的技术规范基础之上的,这是《营造法式》的高明之处。正因为如此,《营造法式》成了中国古代难得的科技典籍。

尺度:用材制度规定了材的八个等第及由大到小的具体尺寸。不过,八个等第的尺寸并不完全是以等差级数递减的,而是大致可分成三组:第一组包括一、二、三等,每等材之间高度相差0.75寸,宽度相差0.5寸;第二组为四、五、六等,每等材之间高度相差0.6寸,宽度相差0.4寸;第三组包括七、八等,两者之间高度相差0.75寸,宽度相差0.5寸。材份等第可以由大到小分成三组,从其本意来看,正如上述我们所提到的是出于满足礼制等第的需要,即:第一组主要适用于殿阁类型的大型房屋,第二组主要适用于厅堂类型的中型的房屋,第三类主要适用于附属建筑及装修,如小亭榭及殿内藻井等。但是从技术层面来看,它明显地表现出尺度与设计意义。当用不同材等进行建筑的设计时,所选材等的大小,就决定了建筑物的构件尺度和建筑规模。如要设计建造殿阁类建筑,那么其用材可以从材等的第一组别中选用;如要设计建造厅堂类建筑,那么可以从材等的第二组别中选用;至于附属建筑,只能运用第三组别的材等。通过材份等第的选用,便可以使所营造的建筑获得适当的尺度和规模。不仅如此,在同一建筑中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材份等第,来控制建筑各个部分的用材尺度。例如带副阶的大殿,其副阶用材,《营造法式》就规定“减殿身一等”,如果殿身用一等材,则副阶用二等材;如殿身用二等材,则副阶用三等材;以次类推。副阶材份等第降一级,就意味着副阶所采用的构件尺度比殿身有所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