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垂直单位、垄断行业监督难,系统性窝案窜案可能继续增多。近十年来,海关、金融等部门,电信、电力、盐业等行业,教育、交通、卫生等系统,有的是垂直管理单位,有的垄断经营行业,有的是国家重点投资方向。上述几类部门、行业、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地方干预。同时审批权、管理权也越来越大,单位领导通常集人权与财权于一身,发案可能性也相应提高。尽管垂直管理对加强内部监管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出现监督网络单薄的问题,垂直管理的单位因只对上级负责,所在地监督机构无权监督,处于“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状况,再加上自身的封闭性,其上下级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容易演变成家庭式的“父子”、“母女”关系,上下形成通病,彼此之间护短。一旦内部监督乏力,就容易发生“腐一线,烂一窝”的现象,这些腐败问题将逐渐暴露出来。近几年来,国家和政府加大交通、教育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公路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比较庞大,从已经暴露的问题看,修建高速公路、新建高校园区存在腐败因素,目前还隐藏违纪违法问题,也将逐步被揭露和查处。
3.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失职渎职类案件还将上升。随着行政效能建设深入推进,各级监察机关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重大事故和领导决策的追究更加严格,严肃查处了一批失职渎职类案件,2002年以来,此类案件每年以10%的增幅上升。因领导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导致决策失误,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有投入无回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监管失职,生产、交通、消防安全事故;行政机关失职渎职、司法腐败等。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受贿。针对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隐报、虚报、拖延不报,以及对责任者的追究缺乏力度,近年来,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故处置和安全事故、突发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报道披露政策法规。尤其是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责任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出台,今后一段时间里,这类案件会更加显现出来。
4.打击赌博力度不断加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将持续居高。赌博像一个社会毒瘤,长期根植于社会各阶层。近年来,针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和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较为严格的禁赌规定。比如有“干部参与赌博的,先行免职,再依法处理”、“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参与赌博,一律就地免职”,等等,但效果并不明显。2004年下半年,全国开展赌博专项治理,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加大了打击赌博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2004、2005年全省查处党员干部赌博案件分别为2797件、2808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量的33.8%、36.7%。随着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对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禁赌、查赌、肃赌”不仅要深入持久地抓紧抓好,并将形成打击、惩治和预防赌博之风蔓延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一定时期内,赌博案件将继续居高。
5.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备受关注,查处此类案件力度将加大。2006年、2007年,是省、市、县三级政府换届时期,干部人事调整面比较大,而且换届选举备受社会关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高度重视换届工作,强调要严肃查处换届期间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在换届期间特别是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严惩,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同时,换届选举也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本地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几点对策建议
通过对十年来全省案件情况分析研究,总结执纪办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感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加强执纪办案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保持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和有效威慑。
1.加强领导,切实把查案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查案工作能否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键在于:一是各级党委是否把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局考虑和认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起来抓,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对待查案工作,党委领导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及时决策,全力支持,创造有利的办案环境,为查案工作提供了政治支持和组织保证。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办案工作新途径,提高适应、发现、突破、执行、促防五个能力。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重大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为办案组撑腰壮胆。查处重大案件,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直接指挥。各级要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加强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帮助协调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重视抓好办案点规范化建设,为安全办案提供保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办案人员减少思想压力。健全办案激励机制,奖励敢于办案先进单位和办案有功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正之风又长期得不纠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查案中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纪律责任,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三是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形成办案合力。查处大要案或复杂案件,必须由上而下,协调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研究和通报情况,共同分析查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上级纪委要派人深入一线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办案困难,为下级办案撑腰壮胆;必要时,由上级纪委协调各方力量,综合利用办案资源,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形成合力。
2.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和弥补制度缺陷。一个社会腐败发生的严重程度与反腐败制度的严厉程度往往呈负相关程度,制度控制力度越大,腐败者的预期效用越小。由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给了腐败渗透和生存发展的空间。所以只有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惩腐败,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才能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一是要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反腐败制度供给要自上而下进行,从上做起,统筹考虑,同时也要实现自下而上,塑造多元化的创新体系。二是要增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相容性。正式规则包括法律、政治、经济规则等,非正式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某些成功的正式规则在某些地方、行业、单位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注意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否则,再有效的强制性规则也是要打折扣的。三是要注重在基本制度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修正。
要把反腐败制度供给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加强对整体反腐败制度的绩效分析,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正。
3.强化监督,防止领导权力运行失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的失控必然使腐败现象大量产生。要强化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强化党内监督,就是要加强党委内部和纪委的监督。要加强民主监督,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刻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更需要群众的参与,尤其需要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阵地,如报、刊,电台、电视等对党员领导干部为政不廉问题公开披露、点名、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压力。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使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没有藏身之地。
4.突出重点,紧盯易发高发领域和人群。查办案件过程中,要重点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案件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要着重注意今后几年可能会高发多发的失职渎职类案件、中介机构案件和高校职务犯罪。同时,要着重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基层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5.惩防并举,充分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具有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能。从治标角度讲,查办案件清除腐败分子,能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从治本角度讲,惩处腐败分子,增大了腐败的政治经济成本和风险系数,既对那些正在走向腐败的极少数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使其悬崖勒马,也会遏制一些人的腐败动机。重点发挥三个方面的治本功能。一是教育功能。运用一些有影响的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把所查办的案件转化为教育资源,做到查处一个,警告一批。二是改进功能。
办案部门要利用了解案情、熟悉发案原因的优势,深刻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根源,找出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增强监督预防针对性。通过案件综合分析,掌握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以及不同部位、不同环节的发案特点,增强监督管理的预见性。三是规范功能。通过分析案情,把握发案规律,查找制度建设缺陷,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作者系浙江省纪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