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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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个人良心与社会共善(4)

2002年,美国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因为前一年的“9·11”事件而空前高涨,布什总统利用这种大多数人的舆论力量在国会相当顺利地推行他的战争和强化国内安全政策。在这种时候,政治人物要提出异议就特别需要依靠良心的力量。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参议员罗伯特·伯德(RobertByrd)因反对布什的政策,被称为参议院的良心。2002年11月19日,美国参议院以90∶9的压倒优势,通过了建立本土安全部的立法案,伯德因为这项措施会强化国家控制社会,政府权力可能用它来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而提出反对。伯德在发言时给同事们讲述了一个“真正伟大的”(trulygreat)参议员——罗马帝国参议员普里斯库斯(PriscusHelvidius)——的故事说,普里斯库斯因不听话而被杀掉了,“在那个年代,口无遮拦,直陈利害的代价就是死亡。今天美国参众两院的许多议员在被总统正告了之后,结果用显然有违他们良心的方式投票,这些议员也被吓破了胆”。

伯德说的这个故事,古罗马的爱比克泰德(Epictetus,公元55—135)在《沉思录》中是这样记叙的——“当韦伯芗阻止普里斯库斯去元老院的时候,普里斯库斯回答说:‘你有权力不让我成为元老院的议员,但既然我现在还是议员,我就必须去。’‘那好吧,你就去吧,’皇帝说,‘但什么也不要说。’‘只要不问我的意见,我会保持沉默的。’‘但是我必须问你的意见。’‘那我就必须说出我认为正确的意见。’‘如果你那样做,我会处死你。’‘什么时候我告诉过你我是不死的吗?你做你的事,我做我的事。杀戮是你的事,死亡是我的事,但我不怕死;灭亡我是你的事,毫无忧伤地离去是我的事。’”

著名的美国教育家亚历山大·麦克约翰(AlexanderMeiklejohn)在《什么是美国的意义》(WhatDoesAmericanMean)一书中讨论政治理念的意义时,也讲了普里斯库斯的故事,为的是强调“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订立标准”。他认为,爱比克泰德讲述普里斯库斯的故事,是为了强调,良心行为不是情感冲动,而是理性思考的结果。麦克约翰写道:“爱比克泰德在普里斯库斯那是看到了一个英雄,他敬佩这个英雄。……但是那并不仅仅是敬佩,不仅仅是在情绪上被感动,而且是思考,像苏格拉底和耶稣那样,思考、审视、分析。他用清晰、敏锐的眼光剖析人性,在道德领域中,很少有人能与他媲美或超过他。”在爱比克泰德那里,道德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理性也就是清晰的思考,“它需要适当的训练。通过清晰的思考,我们能够恰当地引导自己的意愿,坚守真实的目标,找到我们与他人之间的联系纽带”。理性并非一切,理性也有触及不到的地方,“不过,理性仍是最能使我们保持正直、诚实的一种本领”。

良心是在经受考验的状态下,也就是在有危险的“关键时刻”,体现出来的东西,就像勇气一样,在没有考验的情况下,良心至多只是一种“潜能”。良心用以应对考验的是理性的思考,不是情绪的冲动,这样的良心才具有公共道德的意义。在参议院里,与总统持同一立场的多数人,包括总统本人,不能因为他们是多数就认为他们不具备良心,或不是在良心的引导下行事。也不能因为是少数,甚至是一个人,就认为他一定就比别人有良心。对于那些敢于成为少数的人们来说,良心是独立行为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理性是另一个重要的条件。认识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还是错,是需要时间的。只是后来的历史证明布什错了(这个错误与有没有良心可能没有关系),人们才发现,当时伯德能站出来说话,不仅有勇气,而且有正确的勇气,他是有道理的,而这个道理是他理性思考的结果。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里,一个参议员不会因为公开持与总统不同的政见而丢掉性命。在美国讲述“真正伟大”的参议员普里斯库斯的故事,不是要效仿他当良心烈士,而是要表明,政治良心需要保持独立的理性,需要真正能够保持自由,需要不屈服于多数人的暴政(他们施加的压力)。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那种“温和的暴政”的多数人意见。艾伦·布鲁姆(AllanBloom)在《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中讨论大学的人格和精神教育使命,特别强调的就是这种存在于一个人内心之中的自由和理性思考,以及良心在公共生活中所起的那种不惧怕大多数人意见,勇敢地发表“异见”的作用。

在大多数人那里,良心只是一种潜能。自由的公民教育,也就是人文教育,它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帮助人们能够在关键时刻实现这种潜能,以良心来引导自己的行动。布鲁姆对此写道:“为了实现人的潜能,……大学必须站出来帮助孤立无援的理性。大学是容纳探索和思想开放的地方,它鼓励人们不要功利性地而要为了理性而利用理性,它提供一种气氛使哲学怀疑不致被道德风尚和占上风的势力吓倒,它保存伟大的行为、伟大的人物和伟大的思想,以使对潮流的挑战和质疑能够得到滋养。”

人们一般认为,在专制制度中表现出良心的勇气要比在民主制度中困难得多,民主制度保障言论自由,言论再怎么有风险,总不至于使一个人因此下大狱、劳改,或者甚至丢掉性命。是的,民主国家里多数人的暴政比起专制国家里少数人的暴政确实是要温和得多,也不那么血腥残忍,但是,那仍然是一种暴政,而且可能是一种更不容易用良心去抵抗的暴政。布鲁姆对此看得非常清楚,他指出,在每种政体中对抗权力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民主政体中尤其是这样。在民主政体中,与专制政体不同,存在着普遍接受的合法原则。它粉碎了反抗者的内在意志,而且,……在民主政体中除人民之外不存在你可以求助的合法权利集团。在一个现代民主政体中,很少有人厌恶人民的权力,厌恶人民意志统治一切的现象”。对于公共人物来说,与大多数人的意见过不去就是与自己的利益过不去,因此,“对人民阿谀奉承、屈服于公众舆论是民主政体的恶疾,尤其多见于作家、艺术家、记者等必须拥有观众的人们”。政治人物需要得到选民的支持,这是他的私利所在,也成为他在公众舆论面前坚持自由、理性思考,保持独立良心的一大限制。因此,在民主制度中,一个人的良心要战胜的其实是他自己的私利,而战胜私利在任何一种制度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7利益与良心

公知在社会中“管闲事”,毁誉参半。这就像一个人面对社会中不公正的事情,站出来仗义执言,往往会招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种是赞叹他的良知和道德勇气;另一种是指责他利用事件作秀,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后一种反应从“利益”来解释人的行为,包含着这样三个信条:一是人没有不计算自己私利的,所以这个人也不能例外。二是私利与良心是绝然排斥的,只要有私利就不能叫良心。三是既然人人有利己之心,那就人人无良心,良心只是子虚乌有、自欺欺人的东西。这种理性犬儒主义和虚无主义很有市场,因为它帮助不能凭良心做事的人有了合理的解释或借口,大大减轻了心里的不安,不安说明他们还有良心,至少也是良心未泯。

逐利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只要有私利,便不会有良心,只要有利可图,不必在意良心。良心到底是什么呢?在功利主义者那里,根本无须深究这个问题,因为答案很简单,也很清楚,良心是骗人的和骗自己的东西。

但是,人类历史上,无数人,其中许多是富有智慧的人,确实在不断思考良心究竟是什么。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的观点,但也不是没有一些已经被许多人接受的看法。

有人认为,传统良知论不能直接成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因为传统良知论的良心是一种直觉的感知,而现代社会伦理则更多地依靠理性的思考。然而,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有良心知觉,并在行为上受良心引导的人们未必都学习过现代伦理,或有多少伦理知识。他们仍然像历史上的人类一样,在日常行为中接受或感觉到某种道德直觉的影响,即使没有良心行为,也会因为不能有这样的行为而感到良心不安。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一些很有现代伦理,或者很善于思想的人却未必会有良心行为,由于他们善于理论和思想,反倒更容易平息心里可能的良心不安,甚至根本消除这种不安。许多人知善而无作为,不是没有良心感觉,也不是没有道德知识和思考能力,只是利益当前,权衡之下,利益更重要一些罢了。

人类使用“良心”这个说法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开始的时候,“利益”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一个因素,更重要的似乎是“知识”。知识越不重要,利益也才越重要。良心(conscience)一词是从拉丁文conscientia一词来的,原来的意思是一种“默契的知识”。默契也就是不用说出来,大家都知道,或者至少都心里有数。由于大家都知道,都心里有数,所以不说出来也照样有分量,有影响和约束力。然而也正是由于只是默契,所以这种知觉往往不过是感觉,是一种大致的、模糊而不甚清晰的东西。

这种默契的、不甚清晰的道德感觉需要在具体的境遇中被实际运用时,才会明确起来,因此,良心是什么往往显现在具体境遇的故事里,而不是在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论说中。说故事因此成为一种特别适宜于思考良心问题的选择。故事里的良心特别清楚地显现出一种与道德原则有关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中、西大众文化中都有许多生动的劝善故事代代相传。

良心并不只是一些基本的、被权威经典规定的道德原则,如《圣经》里的十诫,儒家的仁义、廉耻,或者民主人权的自由、平等、尊严,而是将这些原则运用到具体事情上的实际事例。在这类事例中,如何运用基本原则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有疑问的。良心在这种不确定和疑问中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和决定。因此,良心可以说是用已有的原则来决疑,而非设定某种与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则。例如,现代宪政政治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人们反对政府以一个人合法的言论来治他的思想罪,并不是要另立新的原则,而是将这一原则运用于这个具体的人和这件具体的事情。根据已有原则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治个人的思想罪是错误的。在一般情况下,说出这个结论并不会有什么风险,因此不是良心行为。但是,如果说出来可能有风险,会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但还是要说出来,那便成为一个良心行为。

8商业良心的社会条件

2013年2月24日《苏州新闻》报道,许多人在购买和收到春节礼品时,打开精美的礼盒,发现的是“让人大呼‘坑爹’的年货”——“一箱水果,第一层鲜艳饱满,第二层干瘪瘦小;两瓶装名酒,两个瓶竟是高低‘胖瘦’不同的。这还没完,一盒豪华装肉松,里面竟然只有三个空玻璃瓶。竟然有六成以上市民表示自己买到过或者收到过‘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年货”。苏州人口有一千多万,不要说几百万,就算是几十万、几万市民在“没良心”的礼品上受骗上当,那该有多少商家参与其中啊。

从历史上看,良心问题是由民间社团或行业协会自己来解决的,效果比国家政府管理要好。这是因为,社团或行业协会,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那种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intermediaryorganizations),不只是强制性的惩罚机构,而且是一些良心场所。行业协会开始也许只是为了提升和保护其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设立了共同的职业规则,对个人良心便具有规范作用。久而久之,良好的道德习惯便成为第二天性。社团也就更成为讲究荣誉、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的良心组织。

阿部谨也在《在中世纪星空下》一书中对中世纪时这种社团伦理机制有不少描述。在许多人的印象里,中世纪是一个黑暗、愚昧的时代。其实并非全然如此,例如,在中世纪就有了某些现代国家至今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机制和道德监督。那时候的商品是有品质保证的,不允许造假、卖假,而实行管理的不是官吏或城管,而是同业组织。乌尔姆的斜纹棉布、斯特拉斯堡或是纽伦堡的金饰匠、奥格斯堡的武器制造、科隆的丝织业等同业组织都设有专门的监视员。他们在市场上巡视,监督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如果发现不合格,立即没收商品。那时候,“格莱夫斯瓦德的桶匠,如果制造了不符规格的桶,要立即将桶放在高台上烧掉。……科收的罚金,一半缴纳市场,另一半缴纳同业组织的金库”。职业伦理在人际关系伦理中逐渐形成,成为日常的生活规范,一旦形成,便对后世有所影响。中世纪的同业组织从12、13世纪开始,一直到19世纪,为欧洲的市民生活及市民意识发展打上了决定性的印记。

市民社会由市民通过各种自由结成的伙伴关系来实行自我管理。这是一个结合了公共理性与职业伦理的社会秩序,例如,中世纪时的熏肉业者在买入原料用肉时,因为没有如现代的中间商存在,必须在一般市民贩卖的市场上购买,但他们必须遵守市民消费者优先的原则。阿部谨也写道,“铁匠的妻子或是木匠的妻子也来同一个市场买肉。当有购买竞争的状况产生时,有‘消费者优先’的原则。在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熏肉业者以外的购买者。这个原则已成为市场规则,不论哪一个行业都适用。熏肉业者买肉,原是为了加工后卖给一般市民,当他和市民竞争时,市民当然有买肉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则讲究的是公义,而不是功利。

今天,中世纪行业协会那样的自愿性伙伴关系已经转化为现代公民社会中的“社团”。民主制度下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不需要国家权力直接干涉,让公民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尤其是与他们良心有关的事务。

公民社会里在社团中起作用的个人良心,它与专制制度下由个人独自守护的良心是不同的,特别能显示出良心的群体性一面。圣托马斯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费舍尔在《良心与共善》一书中指出,在公民群体中,个人良心与自愿结成的伙伴团体之间有一种“共生关系”(symbioticrelations)。他说,“伙伴团体一边是个人,另一边是国家,所以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无论对哪一边,伙伴团体都需要保持自己的伦理价值,不会轻易让步。也就是说,伙伴团体有它自己的良心原则,既不受国家权力的操控,也不受制于有局限性的个人良心。只有这样相对独立的团体良心才有可能保持活力。被国家权力控制的“民间团体”是不可能有这种良心活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