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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论法的精神(节选)

孟德斯鸠

法,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该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自己的法;神有神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

有人说,有一种无目的性的命运产生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世界上的一切结果,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从一种盲目的命运竟然能产生出有理智的实体,那不是天大的谬论吗?

所以,存在一种原始的理。法,就是这种理和各种不同实体之间以及这些不同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既然我们见到,这个由物质运动造成的、并没有理智的世界是永恒存在的,那么它的运动就一定有某些常住不变的法则;如果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以外想象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么那个世界也会有一些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就会毁灭。

因而,创世活动虽然看上去像是一种随意的行为,但它却要以一些无神论者所说的命运常住不变的法则为前提。那些说创世主没有这些法则也能统治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如果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无法存在的。

这些法是一种固定不会改变的关系。从一个运动的物体到另一个运动的物体之间,一切运动都是按照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取得、增加、减少或丧失的;每一种特殊情况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

有理智的特别的实体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还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在理智实体存在之前,它们可能是理智实体,所以它们有着可能的关系、有着可能的法。制定的法产生之前,它们就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了。说在制定的法或禁止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道不公道,就等于是在说人们在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一样。

所以,必须承认,公道关系是先于这些制定法所确定的关系。比方,如果有了人类社会,遵守这些社会的法才算是公道的;如果有某些理智的实体接受了另一实体的恩惠,那么他们就应对他感恩;如果有一个理智实体创造了另一个理智实体,被创造者就应当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从属地位;如果一个理智实体对另一个理智实体作了恶,那就应当接受同样的恶;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