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英国政党制度与主要政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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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工党的领袖(2)

左翼对领袖选举制度改革的最基本精神就是把选举权扩大到议会党团外。早在1972年的年会上,就有人提议由年会来选举领袖。这一提议虽被年会审议,但没被通过。此后,几乎在每次重要会议上,类似的议案都被提出来。在1979年的年会上,有人提议建立一个选举领袖的选举团,这一提议虽未被年会采纳,但年会却赞成建立—个调查委员会,专门了解对党组织进行改革的可行性。1980年7月,调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方案:成立一个选举领袖的选举团,其中议员占50%的选票,工会占25%,选区工党20%,其他加入工党的独立组织占5%。这个机构还将掌握党的政策声明的制定权。1980年的年会虽然没有接受这一方案,但却产生了一个妥协的结果,年会以360万对350万的票数同意工会和选区工党也应该直接参与选举领袖这一原则。面对这种形势,1981年1月召开了一次工党特别代表大会,专门来解决领袖选举制度的改革问题。会上有若干种方案被提出并被表决。经过两轮投票后,供代表们选择的只剩下两个方案。一个是得到了多数议员的支持并将一半的选举权给了议员(票数分配是:议会党团50%,工会25%,选区工党25%);另一个把更大的选举权给了工会(工会40%,议会党团和选区工党各30%)。在第三轮投票时,第二个方案被以340万对290万的票数通过。

这样,议会党团不仅失去了选举领袖的垄断权,而且在选举团中还被挤到了次要的位置上。左翼在党的组织问题的斗争上获得了巨大的胜利。在这个过程中,议员们几乎是没有任何抵抗就让人把他们的特权剥夺了。在1月会议几星期后,议会党团进行表决,以142票对42票通过决议,要在本年的年会上重新讨论整个领袖选举制度的改革问题。可是在同年10月9日的年会上,新的选举制度却被莫名其妙地同意接受。尽管后来在选举团的构成上一直有疑义,而且在1993年的年会上将选举团构成改为三部分各占1/3。可是从1981年1月起,新的选举制度就被执行了。这样,原来由议员选举领袖的制度就在极特殊的环境下由选举团制度所取代了。

新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则都在工党章程中被规定下来。这些规则的解释和实施都由党的总书记和在年会中产生的特别委员会以全国执委会的名义来负责。

关于选举领袖的时间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领袖和副领袖要在年会上同时选举。当工党在野时,每年都要自动重选一次。但是如果工党执政时,必须经出席年会的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进行重选。如果在两次年会间歇期间,领袖职位出现空缺,先由副领袖临时代理领袖职责,新领袖的选举时间可提到年会之前。具体时间由全国执委会决定。

领袖和副领袖的候选人必须是下院议员,如果是在年会上进行选举,被提名人必须是会议的参加者。未参加会议的人被认为是自动弃权,除非他们在年会开始前向总书记对他的缺席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

关于提名问题,规则规定,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或者选区工党或工会或其他参加工党的组织提名。一位候选人可以被提名多次。其他议员和组织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列入某一个提名名单来表示他们的态度。某一个提名必须附有被提名人的同意当候选人的书面意见和一定数量的议员的赞成。最初这个数字是5%,1988年后改为20%。提名的议员和组织的名字都要被公布。

一选举团各组成部分的票数确定方式是不同的。在议会党团这部分,每个国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都有资格投一票,缺席的议员可以委托总书记或其他议员代表他投票。在选区工党这部分,每一个选区工党有一票,而不管该选区工党人数多少。在工会这部分比较复杂,每个工会拥有的票数依集体党员数而定,平均每1,000人有一票。这样,工会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在1992年的选举中,4个最大的工会就占有了工会部分的票数的2/3,而4个最小的工会合起来才占不到1%。参加工党的政治团体和组织在选举团中归属在工会这一部分。起初,在选区工党和工会两部分,都是以集体名义投票,这实际上给选区工党和工会领导人操纵本单位的选举提供了条件。1993年,集体投票制被改为一人一票制,各单位的选票数依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而定。这样,在1994年的领袖选举中,每个议员实际拥有的选举权是1/274×1/3;每名个人党员约为1/300,000×1/3;每名集体党员约为1/6,000,000×1/3。

关于选举结果,规则中规定,候选人必须获绝对多数的选票才算获胜。为达此目的,可进行多轮投票,每一轮投票中的最后一名被淘汰。每轮投票的具体时间安排依具体情况而定。选举结果必须公布。

同1980年以前的选举制度相比,新制度有很多弊端。首先,新制度更加复杂。由几个部分组成选举团来选举领袖使整个过程在各个方面都复杂化。在只由议员选举领袖和副领袖时,由于竞争过程相对持续时间较短,因此两个选举可以分开进行。而由选举团选举时,由于选举过程不得不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两个选举必须同时进行。这就造成了很多矛盾。如果只是领袖职位发生空缺,那么现任的副领袖可能是一个很有希望的主要竞争者。但他却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他在参与领袖职位竞争时放弃副领袖职位,那么他就等于冒着这两个职位都得不到的风险;如果反之,他不放弃副领袖职位,假若他成功了,那么领袖和副领袖都等于由一人承担,实际上是没有党的副领袖了。如果正副领袖这两个职位同时发生空缺,另外的难题又出现了:某个人若想同时竞争这两个职位,就等于说他自己对竞争正领袖职位已是信心不足;如果他只竞争正领袖,就会冒前面所提到的风险,而在竞争正领袖中失败的候选人可能是很理想的副领袖人选。

其次,由选举团选举领袖,使得议员们同他们所在的选区工党的关系变得更糟。选举团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公开性。选举后,议员、欧洲议会议员、选区工党、工会和其他组织的投票情况都要当众公布。很明显,这样一来,选区工党对它所属议员施加压力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尤其是当该议员坚持要按自己的主意来投票时。自从实行了选举团制度后,绝大多数议员在投票时都同他所在的选区工党保持一致,这种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

再次,选举团制使竞争时间大大延长,因为选区工党和工会要审核候选人的情况并收集、评估本单位成员的意见。1992年的选举持续了3个月,而1981、1983和1988年的选举则持续了6个月。同原来的选举制度相比,这个时间是太长了。选举持续太长的时间,一方面会分散党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又使党过多地耗费人力财力。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三个完全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选举团在运作过程中更容易加深党内的矛盾,尤其是当每个部分的投票结果都要被公开时。如果三个部分在对后来当选的领袖进行投票时有意见分歧,那么新领袖很容易被看成是只代表了三个部分中的某一个或某两个部分。即使选举结果是三部分一致的,选举团制仍比原来的议员选举制具有离心似向。曾任工党副领袖的丹尼斯·希利曾对1981年的选举评论道:这次选举给人的印象是极端主义、混乱、仇恨和分裂。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选举团制与原来的选举制度相比是弊大利小,尽管旧选举制度也存在着某些缺点。因此,可以说,1981年工党领袖选举制度的改革是一次不成功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次不成功的改革也构成了后来工党长期在野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由于新制度有很多弊端,所以工党内部一直存在着重改领袖选举制度的呼声。1992年,费边社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制定了一部工党新章程草案,其中关于领袖选举制度,该草案提出要恢复以前由议员来选举领袖的制度。然而,将已被废除了的制度再恢复起来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1981年的改革是打着扩大党内民主的旗号进行的,选举团制比原来的制度很明显具有更多的民主成份。对工党来说,它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在党内民主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选举团制虽更民主,但效率差。进入90年代后,工党虽然在领袖选举制度上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将选举团内三部分的票数分配改为各占1/3,从而扩大了议会党团的票数,减少了工会的,票数,但是并没有触动选举团制的基本框架。看来,工党领袖选举制度的改革仍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