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文化与社会转型:理论框架和中国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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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多元论与美好生活:试探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两项误解?(3)

另一方面,上述关于理由普遍主义的理解,以及接下来指出美好人生的理想注定是将就的,又可以推导出对于社会与政治制度的要求。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里,有没有这一面的思考呢?这个问题,刘小枫与甘阳发挥不多,但我们有必要稍加探究。

2.美好人生与正义

施特劳斯很关心社会如何是最美好的,因为他认为好的社会最有利于人的成为完美。●145◆但社会或者政体如何协助人们尽其性(自然),取得美好人生,施特劳斯的分析并不是很清晰。他对于社会与政治制度诚然有明确的要求,例如他对于「甚么样的人应该取得统治权力」,即有明确的说法,并赋予政体的这一面很大的意义。可是这一面与个人生命之臻于美好究竟关系何在,他并没有够明朗的交代。

无论如何,施特劳斯对于古典自然正当的诠释与重建,至少透露了他认为「正义」乃是社会以及政体最重要的德性;正义即是让每个人获得「根据性─自然」对他好的事物,而只有智者,才知道对人一般而言以及对各别个人而言甚么事物是好的(因此智者应该取得权柄与权威)。施特劳斯进一步将城邦的正义表达为一个原则:「各尽所能,按照优点长处获得。」●146◆这个原则,跟「尽性即为美好人生」的想法显然相通,因为从尽力实现「性─自然」以臻美好人生这个问题意识的角度来说,施特劳斯的美好人生观,注定是一种从资质禀赋(endowment)出发,追求成就(achievement)或者表现(performance)来陈述、建构的人之概念,而禀赋、成就、或者表现一旦成为美好人生的关键面向,相应的正义概念自然就是某种以优点长处(merit/desert)为导向的正义观。

这样子的人之概念、这样一种正义观,是不是能够成立?在此,我们无意另立门户,提出与施特劳斯的正义意见对立的另一套分配原则。相反,我们希望回到问题的架构本身,正视一项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习见的区分,显示他在社会正义议题上的结论,应该受到挑战。

施特劳斯说,「尽性」这个要求原本假定了「并非每个人都平等地具备了足以臻于完美的性─自然,或者说并非所有的“性─自然”都是“美好的性─自然”」。●147◆而即便我们假定了性─自然的平等分布,我们也要假定其结果──臻于完美人生──不会是一样的(例如因为教养不同),而是有高下之分的。

这样一种不平等主义,问题不在于它主张以不平等的方式对待人,而是在于概念上的不足。不足在于它没有意识到「道德人」这个概念的独特性。只要开始从道德角度考虑应该如何对待一个人,该人就作为道德人存在,而道德人这个身分,一定要与人的实况──即每个人的「性─自然」乃至于教养──有所区辨;人的道德地位、道德能力与人性的实况或者可能发展,从道德角度言之乃是两回事:在人性上有实质缺憾的人(例如理性能力较差、或者较为怯懦、自私,又或者由于出身教养较差,因而追求完美的热情较淡),在很多方面或都可以归入一种「较低」的范畴,但是很难想象,在甚么意义上这种人的道德地位也比较低?进一步言,资质、成就、表现这几种面向,都属于人的事实层面;它们之中究竟有多少成分属于「道德上没有道理」(morally arbitrary)的结果,既非当事人所能负责、也因此非当事人所应得(或者应该承受其后果),施特劳斯这套人观与正义观并没有列入考虑。相对的,若是如罗尔斯以及其它当代的自由主义者●148◆,用无知之幕遮蔽这类在道德上言之没有道理的、事实性的地位与能力,找到「道德人」,从其平等的道德能力与道德地位出发,认定人的能力在于追求一己的美善人生、在于遵照正义原则与他人相处,然后追问这两项能力的运作与落实需要甚么样的政治、社会、以及物质条件,从而要求社会制度要提供这些条件,显然才重视了对个人的「公平」。施特劳斯式的政治哲学只识「自然人」,屈从于「性─自然」赋予个人的条件,从而重视资质、成就与表现;罗尔斯式的政治哲学则正视「道德人」的存在,理解到这类条件与人的道德权益无关,认为公平原则要求忽视它们,进而要求弥补自然与社会条件对个人的剥夺,庶几提供每个人公平的生命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观察,施特劳斯与自由主义乃是两种政治哲学,其间的差异很大,我们在其间如何选择呢?

这个问题,由于牵涉到两种政治哲学陈述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架构大异其趣,两者对人性、道德、正义等概念的基本理解相去很大,不可能有简单的答案。但是一个简单的回答方式是:假定了道德人的概念,则事前的──展开生命过程之前──的平等主义分配才有可能,从而,这样的社会对于成员的生命是有平等的关怀的,每个人追求美好生命的机会是受到照顾的。如果只能「按照优点长处」考虑分配问题,则由于优点长处乃是成就或表现,属于「事后」的结局,那祇是一种奖励或者回报,而不是对当事人的协助。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有理由说这种社会缺乏对于成员的平等关怀。这中间的差异,多少显示了施特劳斯式与罗尔斯式政治哲学的基本特色,或可作为选择的参考。

3.美好人生与多元论

前面我们讨论过,施特劳斯对于现代性的价值多元取向极表不然,寻找古典政治哲学的「自然正当」概念,原本旨在回归一元、客观的价值系统;刘小枫与甘阳介绍施特劳斯,理论与实践的关怀也在此。不过,施特劳斯的思想,真能排除价值多元论吗?「自然正当」可以成为客观、一元价值或规范的基础吗?检视施特劳斯阐释美好人生这个理想时的逻辑,可以发现,从完美论的前提,他无法得到一套唯一的美好人生概念。

完美论问道:甚么东西使人生最美好?强调「性─自然」的完美论者答复说,发展人性(或者人性中间某些核心的性质和能力)到最高的程度,乃是达成这个目的的不二途径。美好的人生,即是一个人性蕴藏的潜能臻于蓬勃兴盛状态的人生。

这项要求,似乎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规范或者标准,足以判断甚么样的人生是美好的,或者人应该追求甚么样的人生目标。但是这能得出一元论吗?显然有困难。完美论即使设定了一项明确的核心人性,也无法从这个核心人性,推论出美好人生只有一种(或者一个面貌)。例如,施特劳斯指出,古典思想家视「言说、理性、或者理解力」为人与动物灵魂的差别所在,因此是人性的最重要特色。●149◆他从这个例子说明人应该殚思而活、追求理解、以及慎思而行。但是,从这个一元的完美论理想,若不附加其它足以服人的限定,可以推出不止一种美好生活的方式。厨师、数学家、文学家、生意人、手艺工人、战略家,岂不都在发展、运用人性中的思维与理解能力吗?何况,舞蹈者、运动者、或者画家所运用的能力,不止于思维与理解,更可能包括其它人性中的能力。古典思想家可以为各种能力规定价值的高下,可是除非另加说明,这类规定并没有一定须要接受的理由(例如与动物有别)。易言之,如果不假定人性只有一种诠释、不假定这种诠释下的核心能力只有一种发达与实现的途径,则有资格称为「美好」的生命理想与生命面貌不会只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