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情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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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评判我们自己的情感、行为……(11)

“这与神的伟大相符合吗?”善于辞令和富于哲理的克莱蒙大主教满怀热情和以极大的想象力说道。虽然这样问有时显得不够礼貌。这与神的伟大相符合吗?神把自己创造的世界置于如此混乱之中而不顾。让坏人几乎总是镇住正直的人;无辜的君主几乎总是被篡位者废黜;父亲几乎总是成为不肖子的野心的牺牲品;丈夫咽气于蛮横而不忠的妻子的重击之下。难道神在它那伟大的高位之上应该把这些令人伤感的事情视为娱乐,而不负任何责任吗?因为它是伟大的,它就应当在这些事情面前表现它是软弱的或不正直的,或野蛮的吗?因为人是渺小的,他们就可以放荡不受惩罚,或者具有德行而不受表扬?啊!上帝!如果这就是最高的主的性格,如果这就是我们如此敬畏而崇拜的您,我就不能再承认您是我的父亲,我的保护人,我痛苦的安慰者,我软弱的支持者,我忠诚的报答者了。于是你就只不过是一个懒惰而异想天开的暴君。他可以为了其狂妄的虚荣心而不惜人们的生命,他没有把人们从任何东西中解救出来,只是把人们作为了他空闲时间和他们古怪想法的消遣品。

当决定行为功过的一般准则就这样被视作全能的上帝的法则的时候,谁来监视我们的行动,谁又将在来世对我们遵守准则给予回报,而惩罚那些破坏准则的人呢?从这一点考察那些一般准则必然又获得了新的神圣的意义。对神的意志的尊重应当成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相信神的存在的人都不应该怀疑这一点而违抗神的意志。不论是反对还是忽视无限智慧和无限权威对我们的命令,对于人来说都将是何等地爱虚荣,何等荒谬。不尊重造物主出于无限仁慈而为他制定的戒律,即使他没有因此而受到惩罚,他该是何等地不合乎人情,何等地忘恩负义?同样在这里适度感也得到了自利的最强烈的动机的充分支持。不论我们可以怎样逃避人的监视,置于世人惩罚之上,但是我们仍然总是在上帝的眼皮子底下行动,听任上帝对非正义行为的伟大报复者的惩罚。关于这一切的概念能够抑制最不受管束的激情的动机,至少对于那些由于经常反省而对这一动机已相当熟识的人们来说是这样的。

正是以这种方式宗教加强了天然的责任感,自然也正是因此人们通常倾向于相信那些看来受宗教情感的影响的人的正直。人们想象这种人除了规范其他人行为的约束之外,他们的行为还有一个附加的约束。那就是对行为的适度和对名誉的尊重,对自己内心的赞赏和对其他人内心的赞赏的尊重,是他们认为对信仰宗教的人具有与对世上所有的人同样影响的动机。不过前者是处于另一种限制之下,他们只有在伟大的至高无上的主的面前才深思熟虑地行动,因为至高无上的主最终会依据他的行为给他补偿。基于这个原因,人们对他的行为的规律性和准确性给予了较大的信任。而且凡是宗教的天然原则没有受到某些一文不值的宗派的派系热情所败坏的地方,凡是宗教所要求的第一责任是履行所有道德责任的地方,凡是人没有被教会把微不足道的一点监督视作比正义和仁慈的行为都更为宗教的直接责任的地方,凡是人没被教会误导以为通过祭品、仪式和讲虚荣的祈求他们就可以在神同意下从事欺骗、背信弃义和暴力的地方,那么世人在这方面的判断就将无疑都是正确的,并且完全有理由对信奉宗教的人的行为的正直给予双倍的信任。

(第六章)在什么情况下责任感应该成为我们行为的唯一准则;在什么情况下它应该与其他动机共同起作用

宗教对履行道德提供了极其强大的动机,并且通过极其强有力的抑制使我们免于邪恶的诱惑,以致许多人以为宗教的原则是行为唯一值得称赞的动机。他们说,我们既不应由于感激而回报,也不应由于愤恨而惩罚;我们既不应出于天然的情感保护我们无用的孩子,也不应因此而赡养老弱的父母。对于特殊事物的所有感情都应在我们的心胸中熄灭,而让一种伟大的感情来占据它们的位置,那就是对神的爱,使我们自己符合神的意志和愿望,在多方面依照神的意志来指导我们的行为的愿望。我们不应该由于感激而感谢,不应该由于仁慈而宽厚,我们不应出于爱国而热心社会公务,出于爱人类而慷慨和公正。在履行所有这些不同的责任时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和动机应该是一种感觉,那就是上帝在吩咐我们去这样做。眼下我将暂且不花时间去专门考察这种看法。我只想指出,我们不愿指望任何一个自认是信奉宗教的派别会接受这种看法。因为在宗教里第一条戒律就是用我们的全部身心,全部力量去爱我们的上帝,所以第二条戒律才是像爱我们自己一样去爱我们的邻人,而且我们爱自己必然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吩咐了如此去做。责任感应是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而不是基督教的戒律,但是它像哲学和我们常识所指导的那样应是一条统率性的原则。然而,这里可能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应当主要或完全出于一种责任感,或者出于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其他情感或感情应该共同起作用,而且有一种主要的影响。

这个问题也许不可能得到任何十分确切的答案。它的答案取决于两个不同的条件:首先,取决于促使我们进行任何与遵守一般准则无关的独立行为的情感或感情的天然的惬意性或缺陷性;其次,取决于一般准则本身的准确性和确切性,或松散性和不准确性。

首先,它将取决于我们的行为应该在什么程度上来源于感性本身的天然的惬意性或缺陷性,或者是全然出自于一种对一般准则的尊重。

仁慈的情感将促使我们去进行优雅而令人钦佩的行为,而所有这些优雅和令人钦佩的行为应该是既出自激情的本身,又应该出自对行为一般准则的尊重。如果他为他做了许多好事的那个人,对这些好事的回报仅仅是出于一种冷冰冰的责任感,而对他没有任何感情,那个做了好事的人会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很好的回报。一个丈夫当他认为他的妻子对他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对她所处的关系的一种尊重,而不是出于别的什么原则,那么他对其最顺从的妻子也不会感到满意。虽然一个儿子尽到了他的全部孝道的责任,但是如果他缺乏他应有的那种充满感情的尊敬,父亲仍可以有理由抱怨他的冷漠。尽管父亲履行了在他的位置所应尽的一切责任,但是当他缺少儿子所期望于他的那种父爱时,一个儿子也不可能对他的父亲十分满意。关于所有这些慈爱和社会性的感情,我们会乐意看到责任感被用来抑制它们,而不是用以鼓励它们,用来阻止我们做过了头,而不是用以怂恿我们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会高兴地看到一个父亲不得不抑制自己的父爱,一个朋友不得不约束其天生的慷慨,一个得到了别人的好处的人不得不抑制其本能的过度的感激之情。

关于那些邪恶和非社会性的激情则具有一种相反的准则。我们应当出于我们自己内心的感激和宽宏大量来回报它们,不应带有任何勉强,而且也无须去思考怎样回报才适度。但是我们在惩罚时则总应带有一点勉强,要更多地出于对惩罚的适度感,而不要出于任何报复的野蛮的意向。没有任何东西比这种人的行为更为优雅的了。他对于所受到的最大伤害的愤恨看来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感觉,那就是那些伤害应该而且是愤恨的适当对象,而不是出于自己对那种令人不快的激情的愤恨的感觉。他像一个裁判考虑的只是一般准则,由一般准则来决定每一种冒犯的举动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报复。他在执行那一准则时感到的不是他本人所受到的伤害,而更多的是冒犯者将要受到的伤害。他虽然极端愤怒,但不忘宽恕,而趋向于用最温和最讨人喜欢的方式来解释这条准则,并且容许最正直的人性可能许可的通情达理的减刑。

根据前面的观察我们知道自私的激情在其他方面是介于使人相互友善和使人相互疏远的感情之间的一种感情,所以它们在这一点上同样如此。以个人利益作为对象的追求在所有通常不太重要的日常情况下应当是出于对规定这类行为的一般准则的尊重,而不是出于为了追求这些对象本身的任何激情。不过在比较重要和特殊的场合,如果那些对象本身显得并没有激起我们相当程度的激情,我们就会显得尴尬、无生气和不光彩。为了获得或者节省一先令而焦急不安或者秘密谋划都会使一个最庸俗的商人在他邻人的眼中变得更加卑微。就算是他的环境十分卑贱,在他的行为中他也应表现出他根本没有去关注这类小事。他的处境可能要求他极其节俭和刻苦,但是他每一次的节俭和刻苦不应该是出自于对获得或节省那一先令的考虑,而应是出自于对严格地规定他进行这样一种行为的趋向的一般准则的尊重。他今天的节俭不应是出于通过它可以节省三便士的愿望,他照料自己的店铺也不应是出于通过照料他将可以赚到十便士的那种激情,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应只是出于对一般准则的尊重。一般准则毫不留情地严格规定了所有的人在其生活方面的行为计划。正是在这里表现出了吝啬鬼的性格和严格节省和刻苦的人的性格的区别。前者对小事的关切是出于他们的自身,后者关注小事仅仅是由于他为自己订下了生活的规划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