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现今的研究不是关系到事物的正确的问题,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是关系到一个事实的问题。我们现在考察的不是一个完美的人将根据什么天性来批准对恶劣行为的惩罚,而是像人这样一个如此软弱和如此不完善的动物实际上是根据什么天性在批准对恶劣行为的惩罚。我刚才提到过的天性显然对他的情感有极大的影响,因而对恶劣行为应该予以惩罚看来是明智的安排。社会的存在本身就要求对不当的和无端的蓄意犯罪通过适当的惩罚加以遏制,因而给予的那些处罚应被视作适当的和值得称赞的行为。因而,人虽然天生富有一种渴求社会幸福和维护社会的愿望,然而大自然的创造者并没有让人的理性认识到运用某种惩罚是达到这个目的的适当手段。而只是赋予人对达到那个目的的最适当方式的运用表示立即的和本能的赞同。造物主在这方面的精打细算和它在许多其他方面一样不差分毫。所有上述目的,根据它们不同的需要性可以被视作,如果可以用这样一个术语的话,是造物主的心爱的目的。造物主不仅以这种方式一贯赋予人类一种要达到它所提出的这个目的的欲望,而且同样地赋予人类为了他们自己的缘故寻求通过某种方式可以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独立于人类制造它的倾向——的欲望,这样一来自我防卫和物种的繁衍看来就成为造物主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所提出的伟大目的。人类被赋予了对这些目的的欲望以及对与其相反的东西的厌恶感;被赋予了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死亡的恐惧;被赋予了—种种族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对种族完全灭绝的想法的厌恶。不过虽然我们以这种方式被赋予了对达到这些目的的极端强烈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把认识实现这些目的的适当手段委托给我们理性的缓慢而不确定的决断。造物主是通过原始的和直接的本能指导我们找到了达到这些目的中的绝大部分的手段。饥饿、干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对欢乐的热爱和对痛苦的恐惧都怂恿我们为了自己的缘故去运用这些手段,而丝毫没有去考虑这些手段会导致的那些有益的倾向,虽然那些目的是伟大的造物主意图通过那些手段来达到的。
在结束这个注解之前,我必须指出对适度的赞同与对功劳或仁慈的赞同之间的区别。在我们对某人的情感表示赞同,认为它们与其对象相适应和恰当之前,我们不仅必须像他那样同样受到某种情感的感动,而且必须觉察到他和我们之间在这些情感上的相一致和融洽。这样,在听到我的朋友遭遇了某种不幸时,我就可以清楚地想象出他对它所表现的关注的程度。但是直至我在得知他的具体表现之前,直至我觉察到在他的情绪和我的情绪的相互一致之前,我仍然不能说对影响他的行为的情感表示赞同。因此,对适度的赞同要求我们不仅要对行为人表示完全的同情,而且要求我们觉察到他的情感和我们的情感的完全一致。相反,当我听说另一个人被授予了某种恩惠,不管他以他自己高兴的方式怎样感动,如果我在深刻了解他的情况之后,我感到在我自己的心胸中升起了感激之情,我必然会赞同他的施恩人的行为,而且认为它是值得称赞的,是报答的适当对象。不论接受恩惠的人是否抱有感激之情,显然它不能在任何程度上改变我们对施与他恩惠的人的功劳的看法。因而,这里并不需要情感上的完全一致。如果他抱有感激之情就足以说明情感是一致的了。而且我们的功劳感通常是建立在这些虚幻的同情中的一种之上。借助这种同情当我们深刻地了解了另外一个人的情况后,我们时常就会以当事人不可能受感动的方式而受到感动。在我们对过失和不适当性所表示的不赞同之间同样存在着类似的差异。
(第二篇)论正义与慈善
(第一章)两种美德的比较
看来只有出自正当的动机并具有慈善倾向的行为才应获得报答。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的对象。或者说,才可激起旁观者同情性的感激。
看来只有出自不正当的动机并具有伤害性倾向的行为才应得到惩罚。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的对象。或者说,才可激起旁观者同情性的愤恨。
慈善总是自愿的,它不可强迫。仅仅是缺乏善心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因为仅仅缺乏善心不会导致任何真实的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原本合理期望的善行感到失望,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它可能激起人们的厌恶和不满。但是,它不会激起为人们所赞同的任何愤恨。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回报,而且当他的恩人又需要他的帮助的时候,他不回报,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不光彩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内心都不会同情他的自私的动机,他也是最应受到非难的对象。不过,他仍然并未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他完全应该做的一件好事而已。他的感情和行为的不当自然就会激起人们一种憎恶的感情,而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但不是愤恨的对象,因为如果不是蓄意对某个特定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是从来不会引起愤恨这种感情的。因而,他的知恩不报并不能受到惩罚。反之,强迫他去谢恩,强迫他去做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赞同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将会比听任他知恩不报更不适宜。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使他报恩,那么他的恩人将会把自己搞得名誉扫地;而且任何一个第三者,如果他不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的长者也都不宜于进行干预。不过,感激要求我们所完成的慈善行为都是最接近于所谓完美和完全的职责的。凡是友谊、慷慨和宽容敦促我们去做的,并且可以得到普遍赞许的事情,它们将是更加自愿的,比感激的义务更加不能有任何强迫。我们谈论的是对感恩的欠债,而不是宽容或慷慨,更不是友谊的欠债,当友谊仅仅是一种尊重,而没有夹杂恩惠的时候。
愤恨似乎是天性赋予我们用来自卫的,而且是仅仅用来自卫的。它是正义的护卫者,无辜的保证人。它敦促我们击退企图对我们的加害,回击已经施加的伤害。这样可能使冒犯者对自己的不义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惧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害怕重蹈覆辙。因而,愤恨只能用于这些目的,当它一旦用于其他目的时,它就不可以得到旁观者的共鸣了。但是仅仅缺少慈善的美德,虽然可能使我们对合理期待的善行未能实现而失望。不过,它并未做,也未打算做可能引起我们需要自卫的任何伤害行为。
不过,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奉行是不留待我们自己的意愿去自由选择的,它可以通过武力强制遵守,同时违背它就将招致愤恨,因而也要招致惩罚。这个美德就是正义。违背正义就是伤害:它就会对某些特定的人造成真实的伤害,其动机自然也是得不到赞许的。因此,它是愤恨和惩罚的正当对象,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情和赞同对非正义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使用暴力进行报复,所以更同情和赞同使用暴力阻止和反击伤害,抑制冒犯者伤害其邻人。图谋进行非正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而且也感觉到他要谋害的人和其他人可以有充分的理由使用暴力以粉碎他的罪恶的阴谋,或者在他施暴后对他加以惩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正义与其他社会美德的显著的区别。这个区别最近又被一个极具独创性的作者所特别坚持。它使我们感到我们有更大的职责去按照正义,而不是依据友谊、宽容或慷慨行事。上面提到的那几种美德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还可以由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怎的我们感到自己被某种特殊的方式所捆绑,必须奉行正义的准则。也就是说,我们感到那个力量可以用最正当的理由并得到全人类的赞同强使我们遵守正义的准则,而不是去遵循其他美德的戒律。
不过,我们总是必须小心翼翼地把什么是只该受到指责的,或者说只是不赞同的适宜对象,与什么是可以使用武力予以惩罚或阻止的对象加以区分开来。遵循缺少我们每个人凭经验都认为应该有的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是该受到指责的;反之,超乎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就是值得赞扬的了。而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就不该受到指责,也不该受到赞扬。如果一个父亲,儿子或兄弟,他对相应的亲戚并不比对大多数一般的人做得更好也不更坏,那么他就既不应受到赞扬,也不应受到责备。一个人所表现的仁慈异乎寻常和出乎意料(尽管它仍然还是适度的和适宜的)会使我们感到惊讶,或者反过来,一个人所表现的不友善异乎寻常和超乎想象同样会使我们感到惊讶,只是前者看来值得赞扬,后者值得指责。
不过,在地位相同的人们中间,即使最一般的友善或善心也不能用武力强求。在地位相同的人们中,每一个人早在政府建立以前就都是天然地被视作有权防卫自己免于伤害,同时对伤害他的人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当他这样做时每个宽宏大量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动,而且在感情上与他共鸣,甚至还常常愿去帮助他。当有人攻击,或抢劫,或图谋杀害另一个人时,所有的邻人就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应该赶来或者为受害者报仇,或者保护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过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应有的父爱,当一个儿子对父亲似乎缺乏应有的孝敬,当兄弟间缺乏通常所有的手足之情,当一个人对一切都冷漠,在他举手之劳就可帮助他的同伴解除苦难而拒绝救助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每个人责备他的行为,但是没有人会认为他们有理由,或者有任何权利去强使那一个人做出更多的友善。受害人只能抱怨,旁观者除了能给以忠告和劝说外,也不能进行任何干涉。在所有这些场合,地位相同的人相互使用武力只能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方面,有时一位地位较高的人确实可以在普遍赞许的情况下要求在他管辖权以内的人相互之间行为举止保持一定程度的礼节。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并对人们强加了许多其他的慈善性义务。地方行政长官不仅被授权通过制止非正义的行为以维持社会安定,并且被授权通过建立良好的纪律和通过打击各种不道德的非正当行为以促进国家的繁荣,所以他可以制定法规禁止市民间相互伤害,并且要求他们相互在一定程度上友善相处。当君主下令所要求的都是无偏袒的事情,而且在他的这些命令之前不做也不会受到责备的事情,那么现在不服从君主就会变得不仅应受责备,而且应受惩罚。因而,如果君主命令的事情在这些命令之前不执行就要受到极大的指责,那么不服从命令肯定就会变得要受更大的惩罚。不过,在一个立法者的所有职责中,也许这是一个最难处理的问题,它要求高度的体贴和含蓄。在执行中既要求恰如其分,又要求判断公正。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就会使国家陷入混乱和令人震惊的暴行,而做过了头,又会破坏自由、安全和正义。
虽然仅仅是欠缺一点善心看来并不应该得到同等地位的人的惩罚,但是表现出了更大的慈善显然是值得得到最高的奖赏。由于这种表现能够产生出最大的善行,它们也就是自然而又公认的最热烈的感激对象。相反,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而遵奉那个美德的准则却似乎很少得到过什么奖赏。毫无疑问,在正义准则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适度,因而它应该得到适度所应有的全部赞同。但是由于并没有做出实际的善行,所以它得不到什么感激。在大多数场合,仅仅只是正义,它仅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只是阻止我们去伤害我们的邻人。一个人,如果仅仅是没有去侵犯他的邻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名誉,他的这个功劳确实算不得什么。然而,他履行了被特别称作正义的所有准则,做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够有理由强使他做的每一件事情,反之如果他没有做的话,与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够以此而惩罚他。因而,我们常时可以通过坐着不动和什么也不做来履行全部正义的准则。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看来是造物主给我们提示的一条伟大的法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应该属于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中从来没有人性的人,同样也不应该得到他们同胞的爱,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里就像生活在沙漠里一样,没有人关心他们或问候他们。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亲身感到他对别人所做的恶,因为无视他的同胞的痛苦并不能使他有所收敛,那就应该由他自己的恐惧来使他感到畏惧。只有清白无辜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奉正义的法则,同时克制自己不去伤害其邻人的人,才能得到其邻人对他清白无辜应有的尊敬,而其邻人对他也应虔诚地遵奉那些同样的法则。
(第二章)论正义感、悔恨感和对功劳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