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8日)
厂长负责制理论讨论会,各地已开过多次,但就全国来说这还是第一次。希望通过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开好这次理论讨论会。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的决定,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方向更加明确,认识逐步趋于接近。特别是今年6月中旬全国省长会议上赵紫阳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及三个条例(送审稿)传达以后,认识更趋于一致。对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中央领导同志是非常关心的。最近邓小平同志在一次听取汇报时就问到:厂长负责制怎么总在试点?为什么不能推开?这也是在督促我们抓紧把企业法拿出来。所以,这次理论讨论会不仅要讨论厂长负责制试点中的一些理论问题,而且也要讨论国营工业企业法涉及企业外部改革的一些理论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理论讨论会是以厂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整个国营工业企业法的理论讨论会。
三个条例经中央多次讨论修改,基本上通过了,即将下发。对三个条例,紫阳同志基本上是满意的,但也有不满意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明确厂长是第一把手。二是对企业庞大的党的工作机构,三个条例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关于后一个问题,我们在条例上规定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包括企业党政工的编制问题。当然,这还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三个条例基本上解决了企业内部的问题,还有大量企业外部问题需要国营工业企业法去解决。“扩权十条”所以没有落实,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好多问题说不清楚,行动就不坚决。认识不明确,有不少是与理论问题有关。如果能在理论上探讨清楚了,认识上也就容易一致了;理论上说不清楚,认识也不可能一致。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决定,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召开这次理论讨论会,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厂长负责制试点中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并为进一步修改好企业法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介绍一下两年多来有关企业法试点的情况,便于同志们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企业法起草过程和厂长负责制试点情况
企业领导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其他一切管理体制一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党委领导下的企业领导体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小平同志1980年就指出,这种制度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和工厂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党的工作的健全。小平同志在深刻分析了这种工厂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病以后说,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提出经过试点,按不同类型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根据小平同志的意见,我们搞了一些试点,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但都没有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由于许多同志思想准备不足,党委领导下的模式一下子改不过来,小平同志的意见没有被好多同志所认识、所接受,由此而组织起草的国营工厂法也一直没有出台,主要原因是企业究竟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没有最后定下来。我说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小平同志的意见、思想、思路考虑得很久,可是并没有被我们多数同志所认识,所以也没有被我们多数同志所接受。在酝酿起草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过程中,小平同志再一次提出这个问题,并委托彭真同志抓这件事。在彭真同志领导下组织了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现在是11个部门),组成了工业企业法调查组。1984年,彭真同志亲自带队到华东、东北做了两次调查。华东地区调查以后,书记处听取了汇报,肯定了调查组的意见。1984年5月,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企业法草案,决定首先组织厂长负责制试点,在大连、常州两市的国营工业企业和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四城市的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进行试点。以后调查组又向书记处和国务院先后汇报多次,并分别在常州、天津、大连召开了三次试点经验交流会,起草和修改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和三个条例。1984年11月常州会议以后,书记处决定把企业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以便进一步修改。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是有成绩的,但发展也是曲折的,试点工作在一些地方经历过几次反复。一是1984年底,部分企业出现滥发奖金、实物的不正之风,一些人指责是实行厂长负责制造成的,使刚刚开始的试点工作受到影响。二是1985年7、8月间,由于发生个别厂长决策失误,围绕厂长决策问题又引起了一些人对赋予厂长决策权的怀疑,这涉及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指挥权要不要分离的问题。三是今年中央发了4号文件,确定了干部任命要经过集体讨论,要有严格的手续,这是完全应该的、完全正确的,其中有一句话:试点企业也要参照执行。文件下去以后,各地理解不一样、做法不一。一些企业党组织又把厂长的用人权收回去,少数试点企业又回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一些同志思想准备不足,另一方面说明改革确非易事,确实难度相当大。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做扎扎实实的工作。
几年来,企业法起草、修改和厂长负责制试点实际上是齐头并进、互相促进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尽管经过了一些波动,但还是有发展的。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取得了成效,试点面从六个城市发展到全国,试点范围从工业企业扩大到交通、建筑、农林、内外贸、物资、金融等企业,试点企业发展到27700多户。据今年6月大连会议上的统计,六个城市的试点企业,从开始时的191户发展到目前的1919户,其中效果好的和比较好的占试点企业的绝大多数,约90%,比较差的约占10%,天津、沈阳还低于这个数。效果好和比较好的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以后,生产经营、党的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都得到了加强,经济效益有明显的提高。同时,通过试点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厂长、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协调了党政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制度上分、关系上合”。围绕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使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
改革是改原来的制度,小平同志讲话中多次强调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革命性的变革,也就是革命。紫阳同志最近讲,只要坚持改革,不可避免地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自发性,换句话说,出现一些盲目性,这并不可怕。改革总是要担着风险,但我们的方向是对的,新的事物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毛病,这不要紧,发现了纠正就是了。耀邦同志最近在一个批示上说:“我国的一切改革,都要扎根于对我国实际情况的深入的调查研究。”耀邦同志还讲,外国的经验和外国人的议论,可以作为我们决策的参考,但绝不能当作根据。对于人们的议论和建议也是如此。要看这些议论和建议是不是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做根据,如果有,就要充分尊重,如果想当然或辗转抄来的东西,就不可轻信。我们在加强企业管理问题上,借鉴外国经验时提出过十六字方针,即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这也应该是我们在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时遵循的方针。
企业领导体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两年多来,确实总结了我们自己的一些好的经验。例如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建立了以厂长为首的、有党政工团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协助厂长决策。这种形式,充分体现了厂长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专家的智囊作用、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既可避免或减少厂长决策的失误,也为协调党政工三者关系提供了组织保证。又如推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这是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制的完善和发展,基本上解决了厂长任期内产生的只顾跟前的问题,使厂长得以把企业的近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局部利益和国家的全局利益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有的试点企业,还把这一制度延伸到保证监督系统,要求企业党委和工会围绕厂长的任期目标,具体规范各自的工作目标,组织和动员党团员、职工群众为保证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献计献策,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使厂长的任期目标成为企业的目标、全体职工的目标、企业党政工一致的目标。还有以职代会为主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更加多样化,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充分发扬民主,对企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大家关心工厂的前途,密切了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关系。
随着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发展,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也相应地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我们又围绕企业的外部条件问题,到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四省进行了调查,根据各地的意见对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做了第七次修改。在这个会上请大家再讨论,准备还要做进一步修改,争取在10月份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审查后,提交明年初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
二、试点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两年多来,厂长负责制试点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有些问题随着试点工作的进展和经验的积累,得到较圆满的解决;有些问题认识尚不一致,特别是涉及理论方面的一些问题,还需要从事理论工作和实际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作出回答。主要有下面五个问题:
1.厂长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实行厂长负责制,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而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厂长负责制就是要“一龙治水”。当然,“一龙治水”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实行厂长负责制存在着各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厂长和党委、厂长和职代会、厂长和国家等各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在诸多的关系中,要从理论上说清楚它们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权责的统一问题。说起来很简单,没有权,就没有责,全权全责、半权半责、无权无责。但权同责的关系问题如何说清楚,这是当前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还有关于一把手的问题,能起中心作用的问题以及经营者利益的问题等等,也涉及许多理论问题,需要弄清楚。
第二,厂长的身份问题。厂长是双重身份,还是一重身份?
第三,企业决策权与企业经营权是否分开?这个问题不能照搬西方,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又不能过分强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制约。过分强调制约,不可避免扯皮、内耗,就不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问题。领导者的责任,毛泽东同志说,一是出主意,二是用干部。出主意就是决策,决策应当是科学的决策,不能以言代法、奉行长官意志。科学的决策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要从理论上说清楚两者的关系。
第五,厂长负责制和厂长素质问题。厂长负责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厂长的素质。选拔厂长要坚持干部“四化”标准,但具体到企业,除了“四化”标准外,还要有一些什么样的特殊要求?有的同志说“厂长要懂业务、会管理、会用人、会做人”。所谓会做人,就是善于与人共事,能尊重各方面的意见,能取得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遇事能同群众商量,有民主作风,能使自己的工作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
2.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即企业党政关系问题,这是企业内部的又一个基本问题。
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党政分开。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党委的作用需要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新时期企业党组织作用为什么要变,如果理论上没有说清楚,思想也不会通。
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试点工作中首先提出来的一个问题,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认识基本趋于一致,那就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讲的,企业是个经济组织,各项工作都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但对保证监督的理解和做法,意见还很不一致。关于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探讨:
第一,党政分开与党政机构重叠问题。
第二,党对企业的领导和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三,新的历史时期企业党组织的作用问题,即如何理解保证监督问题。
第四,党管干部问题,即厂长用人权和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问题。
3.职工的地位和作用,即职工民主管理问题。
这涉及四个问题。
第一,全民和集体、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民主管理上是否应有所不同。
第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问题。
第三,劳动制度改革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第四,民主与法制,即发扬民主与加强管理的关系。
4.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就是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企业是国家经济细胞,搞活企业是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出发点、落脚点。
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谁来代表需要明确。
第二,“婆媳”关系问题,要解决企业“两小一大”(小媳妇、小社会、大肥肉)的地位,明确企业是商品生产者。
第三,直接控制同间接控制的问题,主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第四,业务主管机关的服务和监督问题,以及指挥失误时的责任问题。
5.横向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问题。
第一,横向经济联合与条块的关系。
第二,企业是经济组织,社会主义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关系,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兄弟间协作的关系。
上面讲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实际上还不止这些。总起来说,实行厂长负责制,突出了厂长的地位和作用,厂长既要遵守党纪国法,对党和国家负责,又要集中广大职工的意志和利益,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努力把企业办好搞活。这样,各种矛盾也就必然会反映到厂长一人身上。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带来的问题,需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去解决;有的是新制度还不完善,需要通过实践完善制度去逐步解决;但是,也有许多问题则需要理论上研究探讨去解决。不管通过哪种途径解决,我们搞理论工作的同志和搞实际工作的同志,都有责任同心协力通过实践来研究探索,从实践上和理论上搞通搞好、搞深搞透。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共同把讨论会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