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改革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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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执政党吸收社会培养的人才,意义非常深远。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执政党的干部来自社会,使得执政党能够和社会维持着有机联系。这样的人才,因为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的需要,更好地表达和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些人来自社会,社会对他们的认同度高,他们进入党之后,就强化了执政党的合法性。这是执政党保持权力不变质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说,执政党必须保持政权的开放性,向社会开放。第二,减少腐败。这些人本来就有很好的事业与经济基础,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减低。就是说,他们进入执政党,担任公职,并非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社会服务。在很多国家,包括民主国家,担任公职的人经常出现“寻租”现象,就是说以权谋私。但在新加坡,这种情况很少见。第三,培养的成本很低。要培养一个干部并不容易,封闭式培养,无论是机会成本还是选拔和培养的实际成本都相当高。社会培养干部,既让他们服务了社会,也无疑大大减少了国家的培养成本。

在人民民主或者社会民主方面,开放政治不仅要继续鼓励和推动各种形式的民主实践,包括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现在把社会民主仅仅理解成为选举是不够的。实际上,在地方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各种制度建设,或者说治理制度。从村级民主实践来看,光有选举很难实现有效的治理。从80年代末开始,村民民主已经实行多年,其过程所出现的问题应当好好总结,因为它们反映了选举民主所能出现的变形。在很多地方,家族势力很大,民主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民主规模过小,就很容易被操纵。在很大程度上说,在地方层面,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更具有实际意义,这是因为这些形式的民主具有更为广泛的内容。选举式民主主要是为了产生地方组织或者说地方的接班人问题(或者权力继承问题)。一旦在地方放开选举,就很难产生一个有效的政府。而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是为了改善现存地方政权的治理能力。预算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公民社会建设等都是地方民主的内容。

7.基本国家制度的开放

政治开放也必须体现在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各种国家政治体制层面。这方面,中国基本国家制度已经存在,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进或者改善现存制度。现存制度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和司法等大制度。顾名思义,人大是社会各阶层利益代表机构,而政协是各种利益协商机构。“三个代表”理论提出后,人们开始重视人民代表的利益代表问题。如前面所讨论的,这表明政治的开放性。这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主要是人大代表的意见表达方面。但是制度和政策层面有很多问题仍有待于解决。例如,如何建立代表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人民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代表是不可能实现的。如何改进代表的产生和代表办法?人大代表能否以个人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不能,那么人大作为整体又如何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前些年出现人大代表设立个人办公室的情况,这个现象本来就很好,但遭到一些阻力,因为不容许人大代表以个人的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像类似这样的一些新的实践正在出现,人们不能简单否定这些实践,而是应当鼓励创新,通过创新而确立新的制度。

政协的作用更需要重新的思考。就目前情形来说,政协代表来自数十个社会功能界别。政协的功能实际上可以改善西方式民主的一些缺陷。西方民主强调的是分权,三权分立。但是这种政府层面的三权分立并没有能够保障政治稳定。在西方式民主传播到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社会比较分化的国家之后,多党政治成为了政治不稳定甚至政治分裂的根源。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各群体之间缺失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协实际上可以成为社会群体间互相制衡的国家制度,因为政协主要功能是利益协商或者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协要考虑的问题也有很多:如何更科学地界定和增加(减少)社会功能群体?如何使得社会各功能界别更加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等等。

由于利益的多元化,无论是党内民主,社会民主还是利益代表(人大)和协商(政协)领域,政治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在西方,政治竞争主要表现为选举。但是在中国,无论哪一个层面,如果要实行选举民主,那么就要考虑到中国数千年的贤人政治传统。贤人政治,英文为meritocracy,属于中国的传统。西方是democracy。前者是选拔,selection,而后者是选举,election。中国要实行选举民主,就必须把meritocracy和democracy,selection和election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可超越西方民主。历史上,单纯的选举既不能保证把最优秀的人选举出来,也不能防止最坏的野心家当选。

司法的相对独立更为重要。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同时,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一旦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那么司法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而介入来保证基本的公正。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一旦失去,而各个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而得到解决,那么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这种对抗和暴力关系尤其容易发生在弱势社会群体和强势社会群体之间,例如人民对政府官员、雇员对雇主、个人对集体,等等。

也就是说,司法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对执政者来说,司法更是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司法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藐视法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但很荒唐的是,司法在中国往往成为最便宜的东西,似乎可有可无。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金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力来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求助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情形。

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中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因为多年来的司法衰败,中国社会已经濒临无政府状态的边缘。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成员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他们所认同的社会正义。

司法衰败是司法政治化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暴力的诉求只是对党政官员藐视法律的一种反抗。也就是说,执政者要对司法衰败负责。尽管改革开放一开始,执政党就马上强调法制和法治,但很多官员至今对此还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治意识。无论从积极面还是消极面来看,这些做法都在促使司法的政治化。

可以举两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看。第一是“严打运动”。在一些阶段,一些犯罪行为多了起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个时候,从秩序建设的角度来看,严打成为必要。很多国家也会这么做。但在中国,严打不再是司法的动员,而是政治的动员,司法替代了政治,破坏了司法。历次严打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司法不公。另一个例子是司法领域的先进人物评审。这样的评审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标应当是增进和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不过,这个过程往往牺牲的恰恰是专业精神。评审的过程使得司法的过程演变成为政治的过程。司法领域的GDP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是违背了司法的基本精神。

而促使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根本制度因素就是执政党本身不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每一个组织(包括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任何成员违反了这些纪律和行为规范,就要受到惩罚,这是再也正常不过了。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必须从属于普遍性。很简单,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但在中国则相反。在“党纪国法”这个概念中,“党纪”先于“国法”。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执政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行为领域这种排列次序有力阻碍着法制的有效性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的衰败导致人们谁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而司法的信任危机、司法的政治化反过来加剧司法的继续衰败。如果继续下去,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

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律。但这并不是说,司法的相对独立就不可能了。统治阶级可以控制立法。如果对一个现存法律不满意,执政党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当然,执政党也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但法律一旦到位,政治就要止步,要让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执法。实际上,从政治上看,司法独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对老百姓来说,诉诸暴力是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之后的最后也是最差选择。很简单,诉诸暴力的代价非常高,有时甚至是生命。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而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任何政权不管其暴力机器有多么强大,只靠暴力来统治,最终都会被人民所推倒。

司法独立,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七、民主化

最后一个问题是民主化问题。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正在以加速度方式转型。民主化既不可避免,也是可期望的。一个开放的经济体和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要求一个同样开放的政治体制,这就是中国民主化的动力。从历史经验看,任何一个社会,当其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必然产生民主化的要求。在民主先发生的欧洲是这样,在后发展中国家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上说,民主具有普世性。民主政治首先发生在西方,然后传播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但这并不是说,民主只属于西方。

世界政治历史表明,发展民主并非难事,但要发展优质民主则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如果如某些人所言,民主只是意味着选举,那么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都是可以发生民主化的,那就是开放选举。农业国家可以开放选举,工业国家可以开放选举;人均GDP3000美元的时候可以开放选举,人均GDP30000美元的时候可以开放选举。但是可以确信地说,农业文明的民主和工业文明的民主绝不是同一件事情;人均GDP3000美元开放选举和人均GDP30000美元开放选举,民主的质量是不一样的。这一点,中国可以从世界各国学到很多的经验教训。亚洲的经验教训更是值得我们重视。

1.争取优质民主,避免劣质民主

民主政治最先产生于西方。经过一二百年的演进,西方民主才进化到当代那种所有合格选民都能参与的大众民主。西方民主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都仅仅是精英民主,是少数民众参与的民主。现在人们所看到的大众民主的历史并不很长。人们也很容易观察到,在西方之外很难在发展中国家看到犹如西欧和北美社会那样的优质民主。优质民主多发生在西方,而劣质民主都在西方之外的发展中国家。

在亚洲,日本是第一个优质民主国家。除日本外,亚洲的民主进程道路并不平坦,一些社会过分地学西方民主,甚至模仿西方,但民主制度的运作问题很多。日本之所以成为优质民主,主要是因为日本的民主能够结合其民族文化和传统制度特色。尽管日本一直被归类为西方国家,但其民主和西方民主有很大的不同。同样,因为自民党在很长时间里一党独大,日本的民主也曾长期被西方所批评。

亚洲的另外一个例子就是令中国深感兴趣的新加坡。新加坡是如何逐渐走向优质民主的呢?新加坡之所以能够走向优质民主实际上和西方、日本等先发展国家民主的路径有很多雷同之处,只不过新加坡所用的时间远较西方短。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