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壮族的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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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壮族政治军事与性别平等(1)

从词源和普遍理解来看,“政治”可以说是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运用特殊的公共权力(诸如国家、政权、组织等),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斗争或参与的过程和总和。而军事不过是政治的延续。美国学者汉克斯指出:在历史上“人们讲述政治和战争的故事时一般只涉及男人。”[1]即是说,政治是整个文化中最具有性别等级特征的。就总体而言,壮族社会也是如此,但其等级差别和性别对立是比较缓和的。

(第一节)壮族社会制度与两性地位的演变

人类发展至今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几种基本形态,而且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着独具特色的性别特征。壮族地区的发展也大体遵循这样的一种规律,但具体道路和方式、政治制度、社会组织有着自己的特点,因而在性别特征上也别具一格。这些,在前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其明显。

一、壮族史前社会制度与“贵女贱男”

原始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社会形态,一般可分为原始群、前氏族公社、原始公社等阶段。从壮族地区来说,其性别关系在原始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表现为“贵女贱男”的特征。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曾经有过一个时期,国家并不存在,公共关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2]。

壮族地区的原始群阶段大约在500万-100万年前,是猿向人过渡的时期。各种神话和传说所透露的远古信息告诉我们,在原始群阶段的瓯骆先民,其男女成员同样处于杂乱关系之中,同样没有形成婚姻规则,也没有家庭形式可言,更没有真正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原始群团的“无婚姻可言”,在壮族神话中可以找到很多蛛丝马迹。比如,在有关姆六甲、布洛陀的神话中,布洛陀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姆六甲的儿子又是她的丈夫,从而给我们今天判定壮族历史上杂乱关系的存在留下了依据。又如,到上世纪初,广西西北角的某些壮族村寨还残存着原始群婚的记忆:在一个宗族里,除亲兄妹之间不能婚配外,堂兄妹之间、叔侄之间只要年龄相仿都可以婚配。据说在个别村寨,这种超辈分和堂兄妹婚竞达到50%以上。如果是属于不同宗支的男女青年,他们在婚前的交往则更为自由,有了私生子则养于外家,不仅不受歧视,还美其名曰“天送来”。另外,据说广西的南仪州到宋代时还有“夜泊”之俗:每个月中旬的某一月夜,青年男女汇集于田峒间、山坡上,大家互相对歌,共叙友情。如果彼此成为意中人,便会相携钻入丛林深处,在那里进一步倾诉衷肠。[3]

大约在300万年前,随着利用石器打制的劳动工具出现,人类终于实现了与动物世界的真正告别。之后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原始群分成了若干个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集团,从而形成最初的原始共产制社会,即前氏族公社。与此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形式,就是集团内群婚和血缘家庭。从一些壮族传说和有关田野研究资料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它的蛛丝马迹。比如,《姆六甲与布洛陀》说:很早的时候世间并无人类,无垠的大地上只有一朵含苞待放的鲜花。某一天,突然从花蕊中变出一个人,她就是壮族最早的始祖姆六甲(Moloeggyap)。姆六甲原来没有配偶,但她只要站在高山上迎着大风,就可以孕育新生命。布洛陀(Bouxrogdaeux)就是姆六甲所生的几个儿子之一。后来,随着神话传说的不断演绎,姆六甲与布洛陀的关系逐渐由母子变成夫妻。今天,人们如果去到广西田阳敢壮山参观壮族人文始祖的遗址,就会看到布洛陀俨然是一个习惯于发号施令的“家长”,而姆六甲则左手拿着一支辣椒、右手捧着一个杨桃,是一个习惯于送花送子的“陪神”。这种由母子到夫妻的变化给我们提供了最直接的信息,那就是:壮族社会发展到前氏族公社之后,“杂交”已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在前氏族公社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以氏族制度为基本格局的原始共产制公社。原始公社先经历了母系氏族公社、母系家族公社等阶段,最后变为父系家族公社。

在母系氏族阶段,“瓯骆故地的原始先民主要过着采集和狩猎的经济生活”[4]。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们一开始从事着采集野生植物果实和根块的活动,后来采集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水中的螺蚌。由于当时瓯骆地区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因而妇女们能够为氏族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资料,从而成为生产活动的主导者。而男子则主要从事狩猎活动,由于工具简陋和季节变化等原因,其收成极不稳定,因而他们在当时只能充当生产活动的配角。在物质生产中的决定性角色,加上在人口生产和血亲认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妇女在前氏族社会组织里起着管理者和决策人的作用。这是母系氏族公社形成的主要原因。与此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形式是氏族集团外群婚,即“普那路亚家庭”。

随着新石器出现和生产力发展,氏族制度进一步向前演进。随着母系大家庭的出现,母系家族公社逐渐取代母系氏族公社,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与此相适应,壮族的婚姻家庭形式也由群婚发展为对偶婚。

在距今约四五千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壮族地区大石铲等更先进的工具得到普遍使用,水稻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从而为父权制的到来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发展进步,壮族先民地区的母系制度开始瓦解,‘父权制在‘母权制的母胎中孕育成长起来,并逐步取代母权制,其社会开始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5]与此相适应,壮族的婚姻家庭形式由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这也是壮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阶级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原始社会的大半时间里,壮族先民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参与都以“贵女贱男”为特征。在没有真正的社会组织、没有社会规范的原始群阶段,只有“母权”在生产和生活中起着某种纽带作用。在前氏族社会组织里,由于在物质生产中的决定性角色,加上在人口生产和血亲认定中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妇女是主要的管理者和决策人。当然,由于此时尚无阶级集团和私有观念,尽管男女的作用存在如上所述的差异,但男女之间的关系还是基本平衡和平等的。在母系氏族公社或普那路亚家庭里,“女权”得到进一步地增强和体现,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有权威的女长者来说,整个氏族都是在她们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在母系家族公社或对偶婚阶段,男子地位有所提升。这是由于婚姻关系比较确定,父子关系的观念也逐渐形成和日益巩固,加上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所以男子逐渐找到与妇女“平衡”的支点。当然,此时的男女地位尚未发生“质变”。“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仍然是当时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享有崇高地位的物质基础,所以未曾出现氏族制度的本质变化,‘母权制还处于充分发展的颠峰状态。”[6]

壮族妇女在原始社会中具有较高的对公共事务管理和参与的权利,可以从考古学和民族学的研究成果中找到较多例证。从历史文献来看:明代陈继儒在《太平清话》(卷下)指出:壮族等南方少数民族的土官“皆听妇人约束”。清代张庆长在《黎岐纪闻》中说过:壮族等岭南少数民族“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梁书》、《晋书》等也记载着骆越地区“以女为王”、“贵女贱男”的传统。从考古及相关发现来看:在桂林甑皮岩人遗址的18具人体骨架中,惟有2具妇女骨骸上撒有赤铁矿粉。这说明“她们生前享有崇高的地位,死后才得到这种隆重的葬礼。”[7]另外,“二次葬和母婴合葬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最好证明”,而在广西这种考古发现不在少数。[8]而有关“娅王”(即祖母王)的传说,也留下不少远古时代的历史碎片,所以梁庭望教授认为“达王节”或“哭娅王”仪式很有“国殇”的凝重气氛。另据《壮族在线》总顾问谢寿球先生的调查,广西大明山至20世纪30年代还保留有“娅王”神庙,庙的正殿供奉着一个大女神,大女神旁边有一男一女两个小神像。他依此得出了三点结论:“一、这庙宇是壮民族的神庙;二、庙里供奉的神祗是一个壮族女神;三、这女神是一个带兵打仗的女统帅。”[9]即使是在被誉为描述“男性的世界”的花山崖壁画上,我们也还可以看到女性在政治上的作用,其中在被称为“国徽”的图画里,“有各族高贵妇女参加大会,以不同头饰标明不同民族;以手指粗细、数目多少说明其文化程度高低,手指细而多说明文化程度高,反之则文化程度低。此画证明,当时左江流域,有些部落联盟的首领是妇女,可能属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后期。”(杨在道等着:《广西岩画初探》,《崇左信息网·岩画初探》)远古壮族妇女在政治等方面的较高地位,还可以从现代壮语中找到其余韵。比如,据梁庭望老师的考证:“母系时代,妇女有绝对权威,所以壮语‘妇女二字叫‘mehmbwk,意为‘伟大的母亲也可译为‘德高望重的老母亲。”[10]显而易见,这种“伟大”必然会有政治上的基础和体现的。

随着父系氏族或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形成,尤其是阶级对立和剥削现象的出现,在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参与方面,女性的地位日趋下降,男性逐渐把持主导权。概而言之,由于稻作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以及受到中原汉族性别文化的消极影响,壮族社会也发生了男女政治权力变易的情况。有关研究表明,这种变易估计是肇始于商周时期,完成于秦汉时期,较之于中原汉族明显滞后。当然,即便是发生了这样的变易,由于传统观念的较多延续和经济地位的依然存在,壮族社会的“父权”发展得并不充分或者趋向于极端,所以壮族妇女的政治地位一直较为突出。

二、壮族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典男鬻女”

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阶级社会,也是国家开始形成的时期,所以这是野蛮时代结束和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在春秋战国时期,西瓯、骆越地区尚处于独立发展过程,但其社会已开始出现阶级分化现象,正在酝酿着进人人剥削人的历史阶段。当然,这里的社会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其中,聚居在西部山区属于“山獠”的部分壮族先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其原始氏族公社制有着继续存在的依据,所以进入奴隶社会的时间较晚。秦汉统一岭南后,虽然设立和推广了封建郡县制,但由于开化程度较低和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难以完全阻止越人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并且其措施和效果也是侧重和局限在交通较为方便、土地比较肥沃的东部壮族地区。后来赵佗所建的南越国就是以“和集百越”和对越人社会实行“以其故俗治”的政策为基础的,从而使越人奴隶制得以继续形成和发展。魏晋南北朝至隋代,由西瓯、骆越演变而来的俚、僚遍布于岭南,不少大姓奴隶主贵族雄据一方,拥有大量被称为“生口”、“子女”的奴婢,并成为南朝统治和隋朝统一岭南的主要依靠力量。唐至五代,西部地区大体仍处于奴隶制的继续发展阶段;东部地区在唐初仍属奴隶社会,唐朝中叶以后才完成了封建化的进程。宋代除了西部地区尚存一些奴隶制的残余,壮族地区已整体进入土司统治的农奴制阶段。

壮族奴隶占有制度的具体发生情况,虽然我们今天已经很难作出详细描述,但其存在的历史却可以从如下碎片来追忆:

首先,考古资料证明。古代墓葬的随葬品有助于我们推测当时的社会结构。至今为止,考古工作者已在广东西部和广西东部的西瓯、骆越人居住地,发掘到数以千计的春秋战国墓。从这些春秋战国墓中,人们发现了大量的铜、陶、玉等器物,其中以铜器占多数,由此说明当时的这些地方已进入青铜器时代。从墓的规格有大小之分以及从随葬品的数量和价值有多少之别,人们还推知当时社会已出现贫富分化情况和阶级差别现象,其中,一些规模较大的墓葬放有丰富的随葬品,包括编钟、大鼎等青铜礼器,这就表明墓主的较高经济地位和威严的政治等级。在广西的中西部,这种发现也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比如,1989年在武鸣县马头乡元龙坡发掘墓葬,共有350座之多,其时间被确定为西周晚期至春秋时期。这些墓葬向人们透露出较多“等级”的信息:它们从山脚向坡顶逐级排列,山脚的墓坑最小,有三分之一没有随葬品,即使有档次也较低,越靠近坡顶的墓坑越大,随葬的铜器、陶器、玉器越多。比如,位于坡顶的316号墓,墓室长350厘米、宽160厘米、深240厘米,四周还铺有宽40厘米、深80厘米的生土二层台,填土中置40块砾石,因此是墓群中规模最大的;同时,其随葬品的数量最多、价值最大,具体有铜矛、钢刀、陶罐、陶釜、陶钵、玉环、玉雕饰等,因此可以断定是一处贵族墓葬。有学者认为:“这表明逝者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氏族社会统一的躯体开始瓦解了,社会产生了分化和对立。”[11]

其次,历史文献证明。奴隶主和奴隶是阶级社会出现之初的两大对立集团。在壮族地区,这两大对立阶级有自己形成的特点:奴隶主阶级主要是由农村公社的“都老”演变而来,“他们既是奴隶主,同时又兼有酋长、宗族长身份”[12],而奴隶阶级主要来自被掳掠和贫困的男女。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因此与地盘、财富一样是战争的争夺对象。对此,作为壮族“百科全书”的《布洛陀经诗》没少给予反映。比如,《祈祷还愿》唱到:王去征战攻城,“得衣三千件,俘得白头奴,掳得红颜女,王乐笑哈哈。”作为中原汉族典籍的《新唐书》,对岭南奴隶占有制也投来了较多的关注。比如,其中的卷163的《孔鍨作弄戣传》指出:岭南“鬻口为货,掠人为奴。”卷222的《西原蛮传》说道:“西原蛮……攻桂管十八州。所至焚庐舍,掠士女。”在当时的壮族地区,因贫困而卖身为奴的情况也是屡见于史料。比如,《唐大诏令集》卷72记载:“五岭诸郡……累载已来,亦颇校科征纳……或科决不轻,或资财荡尽,典男鬻女。”而《柳州罗池庙碑记》也给当时的历史留下了这样的记载:“以男女相质,久之不得赎,尽没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