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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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期货市场(10)

综合法院的裁判我们可以发现,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被告A公司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各种资料保管不善,到发生诉讼时却拿不出自己需要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为了获得交易手续费,违背合同约定在客户没有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越权交易。而原告似乎怠于对自己的账户的管理以至于发生重大亏损的时候才提起诉讼。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的代他人签署文件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很容易使自己卷入各种诉讼当中。被告祝某在指令单上代唐某签名的时候也许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越权,侵犯他人的利益了,而有可能使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九、广东A期货交易所与北京B经济开发公司期货交割上诉案案情介绍: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会员单位广州C期货经纪公司的二级代理,在广东A期货交易所进行籼米期货交易。1996年3月,买入的9603籼米标准合约进入交割月,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1996年3月20日未予平仓,而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同月29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经纪公司与广东A期货交易所办理了籼米交割手续。交割籼米的品级为标准一等晚籼,交割的实际价格为每吨2564.92元。其中16110吨籼米,广东A期货交易所指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注册交割仓库上海浦江仓储公司奉贤邬桥粮库(以下简称浦江仓库)提货,并按规定以每吨50元运输贴水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补贴人民币805500元,并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和籼米标准仓单16110吨。扣除运输贴水后每吨交割籼米的价格为人民币2514.92元,总价值人民币40515361.20元。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仓单后,因对灿米的数量及质量有异议,即向其经纪公司及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广东A期货交易所对该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测和仲裁。广东A期货交易所收到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和要求后,表示同意接受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9603合约的交割籼米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申请,并明确仲裁机构是上海市粮食局质量检测中心。同时,广东A期货交易所出具函件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上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存放于浦江仓库的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验。后因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浦江仓库就质量检验一事协商不成,广东A期货交易所委托的质量检验之事未能进行。1996年4月22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江仓库、广东A期货交易所给付国标晚籼16100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浦江仓库中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所持仓单项下的16110吨交割籼米进行质量检验。该检验测试中心经对16110吨籼米抽样检测,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按国家标准规定共检验10项质量指标,其中9项指标都在标准值范围,没有发现霉烂变质现象,但水份一项按14.0%的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籼米交割质量标准,其中5502.3吨籼米水份合格,10607.7吨籼米水份超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一审期间,经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并征得广东A期货交易所同意,该16110吨籼米以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东A期货交易所双方确认的每吨2150元的价格先予出售。自1996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0日止,共出售籼米16077.88吨,销售货款人民币34567442元。原审法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A期货交易所灿米交割质量和升贴水规定》规定,质量标准中水份含量为14.0%。《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违约金额是指以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出的违约合约的价值。原审法院确认,本案所涉9603籼米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每吨人民币2578元。本案涉及水份不合格籼米为10607.7吨,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7346650.60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上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买(卖)方单方交割违约,先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额的25%给对方,实物交割自行终止,再由交易所对违约方另处以违约金5%的罚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委托经纪公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一般不与交易所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期货的实物交割阶段,客户在办理提货时持交易所的仓单与交易所委托的注册交割仓库发生了直接的交接关系。由于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割阶段又涉及交割实物的质量问题,因此,客户可以按此种直接的交接关系,凭交易所的仓单向注册交割仓库的委托人即期货交易所提起诉讼。广东A期货交易所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广东A期货交易所关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无权直接状告交易所和被告应是交割仓库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而期货实物交割属期货交易经济活动的范畴,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向广东A期货交易所委托的注册仓库提货,该仓库提供的货物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合约的质量标准,显已构成违约,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收阶段,属现货标的物的实际转移,应由交割仓库负责的辩解是缺乏依据的。虽然本案所涉违约籼米仅为水份含量超标,但期货交易系高风险、高收益且投机性强的商品经济活动,为规范期货市场、控制风险,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交割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交割物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对交割中的违约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的规则。应当依据《广东A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终止交割,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广东A期货交易所的籼米标准仓单,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退还相应货款并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违约金额的25%支付违约金。但符合标准合约质量标准部分的货物,仍应履行交割,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请求退回全部交割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广东A期货交易所辩称其不应按处理会员的办法来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因为广东A期货交易所系代期货交易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按该办法处理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另,期货交易所的注册交割仓库,是受交易所委托履行交割物保管和收交义务,交割仓库交付的交割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仓库追索。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偿付10607.7吨违约合约籼米价款计人民币26677516.88元,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收到货款人民币22761083.46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尚应支付余款3916433.42元。

二、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向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6836662.65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753096.07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三、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106.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5795元,由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583.87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负担379318.11元;一审鉴定费人民币6万元,由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广东A期货交易所负担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