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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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改革与发展中的前沿性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所有制为核心展开的。我们在所有制方面所进行的改革,是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正是由于以市场为取向改革的深入,提出了努力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所有制形式的任务,进而使所有制改革成为贯穿经济体制改革始终的主题,使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而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基础,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上层建筑乃至整个社会的制度。建国以来,我们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但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国所有制结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对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才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适合现阶段国情的所有制结构才逐步得以建立起来。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部结构,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外部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部结构是指每一种所有制的内部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外部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通常我们所说的所有制结构,主要是指所有制的外部结构。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

我国是在经济非常落后的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面临的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曾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提出过一些设想,那就是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经过短暂的过渡时期,即可以建立全部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的社会所有制。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是根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作出的,单一社会所有制的建立是以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全面社会化为前提的。但社会主义实践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想。社会主义革命首先是在资本主义不发达、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取得了胜利,要在这种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单一的社会所有制是不可能的。列宁、斯大林在创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践中,根据现实状况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是公有制,其形式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国家所有制是高级形式,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则是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的。受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和前苏联实践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力求实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我国也不例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不断进行所有制的调整和改革,不断向“一大二公”所有制形式过渡,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格局。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不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对之进行调整和改革必然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20多年的调整和改革,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从所有制结构演变和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革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所有制主要有:外国资本所有制、官僚资本所有制、民族资本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人民政府通过没收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建立了全民所有制经济;通过全国性的土地制度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通过利用、限制和初步的改组和改造,使民族资本工业得到恢复和发展;通过对个体手工业的指导、扶持和帮助,引导其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并建立了以手工业合作社为主的集体所有制。这样,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演化为全民所有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民族资本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四种主要形式,并且还兼有公私合营的形式。

第二阶段,从1953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依据“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通过建立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对农民个体所有制进行改造,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城镇,对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个体建筑业、个体运输业等进行集体化改造。通过实行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多种改造形式,逐步实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国有化。同时,国家对工业进行了以156项重大项目为主的大规模建设。这样,建立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国民经济各部门均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工业部门又以国有经济为主,国有经济又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大中型企业又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中。

第三阶段,即1958年到197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趋势就是追求“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否定商品生产和市场的作用,通过不断搞“穷过渡”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办法,大搞“升级”和“过渡”之风,积极扩大国有经济,削弱集体经济,尽可能地消灭个体经济,力图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结果给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经过这一时期,所有制结构更加单一化,城乡私营经济几乎不复存在,个体经济也所剩无几(城乡个体经济1956年还有104万个,到1978年仅剩下15个),集体经济也被削弱。

第四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时期。通过拨乱反正,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规律,逐步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不仅实现了公有制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多样化,而且实现了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结构要求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所有制结构的选择如果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不但不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而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符合我国生产力状况的选择。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确定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报告中还对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其要点是:

1.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3.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4.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5.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是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6.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属新型集体经济,尤其要给予鼓励和提倡。

7.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思想解放的前提下所有制改革的结果,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明了这样三个原因: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应该看到,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已经取得巨大成功,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革的结束,相反,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三)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依据

我国调整所有制结构和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现实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性质即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并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自然也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生产关系,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取代旧的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是由于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衡量一种所有制是否优越、是否进步,不在于所有制本身的性质,而在于这种所有制能否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唯一的标准。换言之,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只要是能够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视为是进步的、优越的。因此,一个社会所有制结构形成的基本依据就是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对所有制进行的改革则要以生产力的状况为依据,即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有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从而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等特点,既有社会化大生产和为数不多的高科技,同时又存在大量的半机械化和手工操作。这种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性和多层次性,从总体上决定了我国既有实行公有制的一定基础,但又不具备搞清一色公有制的条件,必须使所有制具有多样性特点。即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才是符合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或所有制性质这一基本原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是依据这一原理对所有制进行调整和改革的,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设想未来社会时,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认为新的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是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上建立的,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每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劳动产品不需要交换,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而是在帝国主义统治薄弱的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首先建立起来的。在这些国家,依然存在着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条件(现在看来,即使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也不会很快消失)。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关系是通过市场上商品或物的交换,实现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换劳动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这种经济关系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第一,它要求社会分工和不同产权主体、利益主体的存在,而不问这种主体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而不同产权主体就是不同的所有者。第二,它存在于各个不同的社会制度,适应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包容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几千年的社会历史跨度。第三,它作为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要素构成的开放的运行系统,其特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它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客观强制性,又是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直接的强大动力。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我国的所有制改革。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非国有经济,这包括集体经济、混合经济、私营经济等。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投资主体、产权主体、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或者说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只有这样,价值规律才能真正起作用。因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要有竞争这个前提,通过竞争机制,才可以在流通中通过价格的波动发挥调节作用,而且是基础性调节作用。而投资主体、产权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则是竞争机制进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条件。而市场经济说到底则是价值规律调节其运行的经济。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对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彻底抛弃原有的“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公有制模式,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要发展非国有经济。

至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至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既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又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或基本经济制度,既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又要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的国情。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

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这一课题的探索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来讲,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总结,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理论和实践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贡献。从实践上来讲,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强预见性和自觉性,避免或者减少弯路。

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一个伟大创举。从十四大到十六大,十年的实践使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能够形成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计划经济所无法做到的。如前所述,为了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解决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对接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这就需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并对国有经济进行了科学的定位,从而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依据,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调整提供了标准,为解决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国家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国有经济战线的收缩、布局的优化,也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空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活力、扩大就业、创造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这一经济制度,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这就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同样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基本所有制形式,进一步表明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所有制形式,它们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各自都有发挥作用的领域和优势,可以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它以共同富裕为目的,以发展生产力为手段,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由国家宏观调控总览全局。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完全不同于过去的以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为特征的基本经济制度。那种传统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的一些特性,但它的缺陷非常明显:一是目的性不明确,往往会把追求公有、追求计划、追求公平作为目的。二是这样的目的追求,不仅没有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没有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削弱了社会主义。三是这三大特征只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与资本主义相比较才有意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的真谛,改变了过去把国家所有制看做社会主义的基本所有制形式,集体经济将来要过渡到国家所有制,公有制经济非公经济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观念,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进一步发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一大贡献。

(二)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因此,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以公有制为主体,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创新的基本前提。虽然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换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竞争关系,它们之间不应有高低主次之分,但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有利于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以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和统一;有利于推动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和重点企业的迅速扩张,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和自主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有新的认识。

1.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整体,而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公有制。公有制就其概念来讲,是指生产的物质条件归社会(或集体)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制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它既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此,公有制为主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国有经济为主体,更不应理解为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为主体。

2.公有制为主体,是针对国民经济整体而言的,并不要求国民经济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地区、每一个企业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企业,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不同。

3.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它要求公有资产有一定的量,但重在质。没有一定的量难以成主体。但是单从量来认识,就容易引起错觉,似乎公有制比重越大,其主体地位就越牢固,一旦数量减少,就担心会丧失其主体地位。这种担心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如仔细分析,就显得没有必要。比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不仅是主体,而且几乎是全部,但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并不快,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提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降低,社会生产力却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

4.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联系在一起。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和保证,没有主导难保主体。从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如何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项必须加以解决的艰巨任务。

5.公有制为主体,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无论公有经济还是非公经济都不应当有任何特权。在市场竞争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一样,都面临着两种命运选择:要么适应市场竞争,以自身的优势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要么不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公有经济只有在竞争中不断增强其活力,才能在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中,真正坚持其主体地位。

因此,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二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三要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能否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改革,关系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它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自主的经营决策、灵活的运行机制,这些特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天然吻合的。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而且有助于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

2.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三资企业”,在国际竞争大舞台上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信息、资本和技术的快速流动,各国资本的相互融合,资源在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国外资本和技术与国内资本和技术的融合,是我国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实现加速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3.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是依附于公有制经济的。虽然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本身带有资本主义剥削性质,带有强烈的自发性和功利性,因而要对它们的发展加强引导和管理,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不但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反而有利于市场的充分交换和平等竞争,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内部产生激励机制和活力,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4.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它们适应市场的内在经营机制,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它们为吸收国有经济下岗职工和社会大量剩余劳动力开辟了广阔的就业领域;它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新的动力,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从这些方面看,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没有多种多样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我们今天国民经济的繁荣。

5.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首先,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很强的兼容性,它不仅生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而且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其次,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企业之间并存,而且在企业内部融合,而这种融合日益具有国际性质。最后,经济发展本身具有集中与分散两种并行不悖的趋势。一方面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社会分工也在不断深化,不仅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扩大,而且各种产品的生产甚至一种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成为专业化生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特性,造成了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关系的企业并存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下,我国个体经济从小到大,私营经济从无到有,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拾遗补阙”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以及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生力军。

随着我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经济继续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还会继续缩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必然的。今后,要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人才招聘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防止某些私营企业主因对政策的误解而把资金抽走到国外境外。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这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完全可以结合和统一起来的。实现这种结合和统一,关键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基础上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从宏观层面上看,它要求改变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微观企业层面上则要求形成多元投资主体。这种多元投资主体一般分属不同的所有制:有国家、企业法人、私人、职工个人、外商等。在这种多元投资主体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可以发挥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长处,抑制短处,相互取长补短。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为主体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上,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为主体体现为公有资本在股权结构中的支配力和控股地位。因此,公有制为主体,需要公有制经济有一定的量,但重在质。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在宏观上体现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那么,在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国有经济就没有占支配地位的必要,从而就要求国有资本从这些领域中的低效益企业中退出来,退出来的国有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就可以加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支配和控制力量。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在微观层面上体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资本的控股地位,那么,即使在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中(除了极少数部门必须由国有独资以外)也不一定要国有独资,而应该采取股份制形式。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权的前提下出让一部分股权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不仅不会削弱国有经济,反而还会大大增强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中的控制地位。

既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是资本,资本只能在运动中、在经营中才能增值,那么,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就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某个公有企业在低效益企业中放弃一部分股权甚至完全放弃股权,或者在高效益企业中购买一部分私有股权,这不仅不会改变公有制主体的地位,反而会盘活公有资本,提高公有资本的质量,从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和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在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上,我们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还要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对两者辩证关系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方面,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不同领域都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它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长期并存中获得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必然通过某种形式在企业内部结合,形成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开放经济,这种开放既表现为不同经济主体的并存和共同发展,也表现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在相互开放中进行产权的企业内部融合,形成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会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经济的绝对量也会大幅增长,其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也会大幅度提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将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

我国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阐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产生发展的必然性,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党的十五大报告阐述了公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关系,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将宜于实行股份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更为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显然,这一论述既与以往的论述一脉相承,又实现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包括公有经济成分在内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各类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根本上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搞活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股份制经济或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经济。只不过,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股份制经济——表现为不同性质的资本间的参股或联合,而股份制还包括同一性质资本的联合或融合的形式,例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主要表现为私人资本间的联合或融合。股份制是一种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们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大力发展股份制,从主要方面看,实际上是大力发展各类资本相互参股或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或公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依托多元产权架构和市场化、民营型的运营机制,增长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利益;有利于减少非公有资本对公有资本的直接侵害,增强国有资本或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整个公有经济的竞争力。总之,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操作中要把握这样两个重要方面:

第一,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应主要与非公有资本参股。这既是基于当前改革实践,进一步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改进公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要推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同时允许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形成不同性质资本组合成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非公有资本无法涉足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在今天,要特别注重在这些领域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参股要严格遵循市场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使资本的联合或融合服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法制框架内自愿进行,不搞行政主导的“拉郎配”,尤其是不得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参股;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不同性质企业间正当的资本经营行为不得妄加干预。二是坚持效益原则,使资本的联合或融合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1.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产权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从形式上看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得到法律上认可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即在法律上对土地、房屋、设备、存款、现金等不动产和动产,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以及专利、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认可和保护。一旦人们的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产权就具有了排他性、独立性、可分割性和交易性。

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确认和处理产权主体责、权、利关系的规则基础,其根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2.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意义。搞市场经济不可能回避产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除国有和集体资本外,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和城乡居民私有财产迅速增加,单一的公有产权制度也已被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体私有产权、外资产权、混合所有制产权等在内的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取代。财产的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个体创新力度的加强而日益丰富,知识、专利等无形财产的比重逐渐增大。面对这种形势,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对各类财产包括界定权属、依法保护等在内的制度安排十分迫切。

因此,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重组、交叉持股,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从而真正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共同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第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追求产权,以其产权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拥有更多的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性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所在。清晰界定产权、明确权责关系和依法严格保护产权,为追求产权、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提供了制度保证。我国改革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长期以来,我们僵化地理解公有制,通过“穷过渡”,消灭个体和私营经济、改造集体经济、追求纯而又纯的国有制经济,结果是国有和集体产权归属表面清楚,实际模糊,资产所有者虚置、责任主体缺位,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改革开放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交给农民,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一些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激发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创造性,企业效益大大增长,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将有助于全面增强企业和公众的创造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让所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产权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础。为追求产权,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从而形成了诚实守信和谨言慎行的动力;有了产权,也就有了履行信用的能力;有了产权,不守信用和违背市场秩序就会被剥夺产权,不守信用的企业也会因谁都不愿与其打交道,经营环境因此恶化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破产,这也就形成了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毋庸置疑,产权的清晰界定、顺畅流转和严格保护,是增强生产经营动力,稳定投资预期,规范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的基础和条件。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制假售假盛行、逃废债务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严重,私人投资不活跃甚至外流等问题,与没有形成良好的产权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意识,形成全面完善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尤其是形成各市场主体在市场运作中的自律机制,就必须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产权的获得和扩展只能在市场运动中实现,因此,产权的流动、重组和融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微观角度看,产权的顺畅流转是企业和创业者实现经济效益、扩展产权的重要手段。从宏观角度说,产权的顺畅流转有利于资本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推动,各种形式的产权流动蓬勃展开,市场化产权交易的程度不断提高,但仍然面临着许多体制障碍和制度缺陷,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将大大加快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从而有效提高企业效益和大幅增加社会财富。

第五,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条件,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有效形成有一个明确的资产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从而使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也才能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产权的顺畅流转,不仅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运营,提高企业效益,而且有利于推进各种性质的资本间的收购、兼并、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否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就会流于形式,走形变样。这一点已在一定程度上为10多年来企业改革的实践所证明。

3.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推进一系列改革。主要方面有:

第一,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各类财产权归属清楚,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目前转制过程中集中反映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在产权界定中,要充分考虑出资者权益,尽量追溯原始投资者并确认其出资性质;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讲情讲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一律依法按章行事;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权益,平等对待各方资产,既要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又不可把属于私人的资产随意上收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对实难清晰界定的资产,应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明确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置。

第二,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落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首要的是解决国有资本出资人真正到位并切实负起责任的问题。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组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建立明确有效的责任制度,把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创造性经营活动实现的。因此,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必须坚持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把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分开,确保企业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维护出资者权益和维护法人财产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督促和国有企业自觉努力的互动中,真正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三,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产权在健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下自由流动,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拍卖、收购、兼并、租赁、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和流转,有利于优化企业和社会的资产结构,实现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资产或资本的运营效率,增进企业效益和社会财富。所以要着眼于克服薄弱环节,立足于增强公开性、公正性、市场性和统一性,推进产权健康有序地流动。当前要抓紧做好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进一步清除产权流动中由思想观念、政企关系、所有制性质、地域位置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阔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同时努力革新技术手段,形成交易机构中联通、开放和统一的交易市场和竞争性交易系统。其二,清理交易机构,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健全涉及交易主体资格确认、交易过程操作规范、交易结果合理处置等交易全过程的一整套法律与规则,加强交易监管,促进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产权交易的公正性和有序性,防止交易资产特别是交易中的公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很强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关键是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第五,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完备、系统和实施有力,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依法严格保护各类产权的安全和平等权利,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投资行为,稳定投资预期,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产权保护是一个薄弱环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对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产权的保护意识。抓紧建立健全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提高执法的公正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正当产权权益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