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对于存在等待期且等待期结束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股权激励方式,其会计处理简要列示如下:
1.授权日(授予日)
不作财务处理。
2.等待期内的每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等待期年限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实际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激励对象向上市公司实际缴纳的现金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贷:股本
上市公司实际增加的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关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