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兵
北洋军阀及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名为招募,实则抓派组伍。18~25岁男性国民为应征壮丁。“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抽签确定应征对象。征数按保、甲人口分摊。由于井岳秀部驻军官佐贪污腐化,肆意虐待士兵,甚至折磨致残致死。入伍壮丁不堪虐待,时有逃亡,逃跑者被抓获后或打死或活埋,百姓视当兵为死路,唯恐逃避不及。应征富户则贿赂官绅,即免去或雇人顶替。接兵军官、联保人员乘机敲诈勒索,贫苦农家常常被多摊名额或者强拉硬派,故称“拉壮丁”。有些穷人生计无着,也有卖身当兵的。
二、征兵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现役,在营为期三年,退役后服正股,期限六年;下役之后服续役,至40岁止。服现役之者,在征调之先,以抽签定之。已抽签应役之壮丁,非经乡(镇)允许,给予证明,不得远离乡境,违者以反兵役法罪处罚。应征壮丁不准雇买顶替,强拉勒派。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党安定政府撤离县境,国民党所颁《兵役法》未能在境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