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林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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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研究

第一节 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业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初步形成了农产品加工国内支持体系,在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持续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农产品加工国内支持分类

基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已形成国家级扶持体系、省级扶持体系及地方(地、市)级扶持体系。国家级扶持体系是中央政府在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整体框架下形成的,它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进行产业规划、指导,并适时根据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宏观产业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对外贸易、服务等政策支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国家既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总体框架指导下,各省、地政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运行情况、技术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相应形成省级和地方的扶持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加工支持体系中,有些支持覆盖了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如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提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有些支持适用于个别行业,如2003年国家计委、农业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还有一些是针对一些突发事件,国家出台的政策支持,如为了应对2004年初出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积极扶持家禽业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 〔2004]017号),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二)已出台的农产品加工支持政策

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并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2年,我国继1984年后又一次出现粮食相对过剩、其他农产品相对缺乏的情况,我国政府提出了发展“三高”农业(即高产、高质、高效)的政策,开始了进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新阶段。当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指出要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制,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加工,形成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紧密相连的产业体系。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通知指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贮运体系;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及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等,并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项目安排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给予资金上的大力扶持;同时,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国有农口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包括:蔬菜初加工制品、水果初加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涉及内容广泛,基本涵盖了农产品加工所包含的范围。

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指出要在今后连续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基地建设扶持措施:①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②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原料采购扶持措施:①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②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企业研发扶持措施: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gt;的通知》(财税字〔19993290号)执行。

龙头企业产品出口扶持措施:①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②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③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④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⑤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设备引进扶持措施:除按照国发 〔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资金筹集方面倾斜措施:①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②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③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④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继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发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如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每年地方财政支持、技改贷款贴息的力度,企业在技术改造、工业用电价、企业用地、信贷、基地建设、市场流通、国际市场开拓和质量检测等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将享受一系列具体的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人新阶段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调整结构、提高农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此,2002年7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发展领域:到2005年,农产品加工的一次转化率要达到55%,二次以上深加工达到35%以上,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的产值比例和农产品加工品的结构和质量要得到明显提高。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发展包括:粮食加工制品,肉、蛋、乳制品及饲料加工、果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加工制品,茶叶冷藏加工、皮毛(绒)制品等。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开发推广,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

2002年II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对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加工骨干企业技改、加工企业基地建设、加工制品出口、科研开发、企业发展和原料采购资金的信贷支持,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税收支持、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意见强调:①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人;②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③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④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⑤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一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具体的配套措施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合理标准收取。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2003年I月下旬,国家计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将继续鼓励发展大豆深加工。大豆加工方向是发展销路广、市场潜力大的豆奶、豆奶粉、分离蛋白、浓缩蛋白和组织蛋白等新兴大豆食品和开发大豆磷脂、皂昔、异黄酮、食用纤维等功能性食品和具有特殊营养功能的大豆新产品。支持引导大豆加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延长大豆加工产业链,提高深加工产品档次和企业效益。2003年,要继续对大豆深加工项目给予国债贴息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必须进口的设备及技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最新出台的支持政策

2004年2月8日,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人若干政策的意见》发表。文件明确把农民增收作为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人途径之一是要在粮食主产区必须进行粮食转化和加工。支持粮食产区是转化和加工的具体措施。一是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扶持主产区发展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发展精深加工;二是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即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在财政、税收、金融支持等方面都要一视同仁。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①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人。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为农户提供服务,可给予财政补助。③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④加强扶持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了4项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其中针对加工企业的减免政策有:①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②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减免收费基金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2月I日至2004年7月31日。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使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弱、综合利用率低、产品附加值小、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不完善,还不能适应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其巨大的推动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分析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扶持政策不到位,没有建立健全支持与保护农产品加工业一整套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很多是以文件、条例的形式出现,而且不管以何种形式出台的政策大都只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急需建立健全具有量化规定、容易操作、有法律条文规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法规。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还存在管理混乱、政策扶持力度小、扶持水平低、扶持面窄、宏观调控能力差、随意性大、扶持效果缺乏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手段等问题。

概括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管理体制混乱,多部门、多头管理,自出政策,造成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减少了政策应有的效能。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协调,产前、产中、产后脱节,成为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2)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困难 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3)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应用水平低,表现在:工艺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程度低、生产成本高、能源消耗大、有害物排放严重、管理水平落后。

(4)对农产品加工业在信贷、税收、财政投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少、力度小,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与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没有明显优势,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5)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 一些企业ISO质量标准体系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认证率较低,且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可追溯制度,难以与国际接轨。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缓慢,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检测能力弱,检测速度慢,检测的试验环境条件差,检测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6)投资环境差 基础设施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严重,摊派费用多,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7)投资风险大 农产品加工特点之一就是投资风险较大,包括自然灾害、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病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机制,遇到灾害,企业损失严重。

第三节 国外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政策

国外农产品加工业支持体现在对加工企业税收和信贷支持,更多的支持则主要涵盖在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中。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实际上也是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

2002年5月13日正式生效的美国新农业法,核心内容是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投人和补贴,其目标和重点仍是增加和稳定农民收人。围绕这一目标和重点,美国政府相应调整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也有涉及加工业的信贷支持。新农业法提出了“美国农场信贷体系”(FCS)的概念,即“一个有许多合作拥有的金融机构组成的统一体”,向与农场主相关的加工合作社提供贷款。以合作社为经营对象的银行有更大的权利向用于贮存、处理农业用品和农产品的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提供融资。

巴西的“产品售出计划”是巴西政府价格支持政策之一。所谓“产品售出计划”是指政府向加工企业或批发商支付“差价”补贴,“差价”是指市场价格与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实质上相当于政府提供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运费补贴。这项计划稳定了农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加工企业的支持。

近年来,各国的农业支持政策越来越偏重于与环境、食品安全等标准联系。如2002年7月欧盟提出了农业补贴改革方案,根据这个方案,今后欧盟对农民的直接收人补贴将不与产量挂钩,而是将获得补贴的条件与环境、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等标准相联系。韩国的直接支付是其农业支持的重要政策,其中亲环境农业支付要求农产品不用农药,获得绿色认证的农产品才可获得补贴,对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要符合规定,超过规定标准者不予补贴。

为扶持农业,各国政府对农业支持除价格支持、收人支持外,还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业科研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为提高农业投人产出比及农民收人水平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些支持政策主要包括:①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政府出资或提供部分资金兴建灌溉设施、有助于农业运输的交通运输网络、电信、电力、仓库等;②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建设,各国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的财政投人力度一直在加强。1950年美国农业部预算中用于农业科研和推广等服务项目的投资为4680万美元,1985年上升为10.5亿美元,年递增幅度达8.3%。政府对农业科技投人占投资总额45%左右,2001年为23.2亿美元;③加强信息服务建设,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美国大多数农场主都依靠联邦政府提供基本市场行情及预测。农业部及各州农场局免费为农场主、批发商、经销商提供农产品的价格、供求情况的最新信息,市场信息覆盖美国农产品主要集散中心及产区;④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各种为农业服务的合作社,政府给予大约25%的投资补贴,并免交平时应缴纳的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

第四节 WTO相关规则及我国的承诺

我国加人WTO后,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利用好WTO规则,加强国内支持力度,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是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关键所在。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农产品的市场准人条件;二是改善国际农业竞争环境,由此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的自由化,把一切影响市场准人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WrfO规则约束之下。

《农业协定》可概括为4个规则,即市场准人规则、国内支持规则、出口补贴规则和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其中所涉及到的对农业补贴部分为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海外销售,财政给以支持的特殊奖励,包括现金支付。当国内价格人为地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经常使用出口补贴。根据《农业协定》规定,列人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包括:①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者向销售部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②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非商业性的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③政府资助农产品的出口,包括出口退税行为;④为减少农产品出口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可普遍获得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服务除外),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补贴等;⑤政府提供或授权提供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装货费用,条件比国内装运货物更加优惠;⑥视出口产品中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产品提供的补贴。

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国内支持在含义上非常广泛,只要政府的支出是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系的,都属于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与市场支持、对农业投人品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信贷支持,乃至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和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地区扶持、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国内支持政策被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1)“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贸易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微弱的政策,农业协议既不要求削减这些政策,也不限制将来扩大和强化使用这些政策。包括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等。

(2)“黄箱”政策是指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这些政策要加以限制并逐步削减。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人补贴和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3)“蓝箱”政策是指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这些政策包括以固定面积和产量为基础的支付、以基本生产水平的85%或更少为基础的支付、按固定头数所给的牲畜支付。

我国加人WTO在农业领域作出的承诺内容包括:

I。进口方面

(1)关税 平均税率由1992年的46.6%到2004年的17%,削减幅度为63.5%;

(2)关税配额 各项配额产品进口量为消费量的5.7%-8.5%,配额内税率I%一10%,配额外税率10%一80%。同时,也对关税配额发放时间、关税配额的再分配以及惩罚性措施等规定了许多限制条款;

(3)特殊保障条款 所有税号下的农产品都不能使用。

2.出口方面

(1)出口补贴 取消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的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

(2)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自加人起12年,如果我国的产品出口到任何WTO成员国,对该国同类产品或生产者造成威胁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可对该产品撤销关税减让或限制进口,该项条款实施2年后,我国才有权申请终止这项条款;

(3)确定反倾销和补贴价格计算 WTO成员提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次规定于加人之日巧年后终止。

3.农业补贴方面

(1)特定产品(小麦、玉米、大米)8.5%微量允许,即具体产品产值的8.5%为价格的补贴空间;

(2)非特定产品(投人品补贴、投资补贴)投人品补贴和投资补贴计人国内支持总量,补贴空间为农产品产值的8.5%;

(3)农业协议6.2条款 将6.2条款补贴计人以上8.5%的微量允许中。

4.服务领域

承诺未来2-4年内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有关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设立仓储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国外服务企业从事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

5.贸易政策审议

我国承诺贸易政策一年一审(在世界贸易中最大的4个成员每2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审议间隔期限更长)。

6.司法审议

修改国内法律使其与国际法律相符,这样,外国企业进人我国时就可以依照此法行事。

我国加人WTO在农业谈判中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因此,更需要我国在符合WTO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有关条款,对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给予特别的、最大的扶持,这样才能帮助农民和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五节 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人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就业,实现社会稳定;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及装备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整体实力及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原则 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扶持,使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特别是对大型龙头企业的扶持,可以促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区域间的适度分工与协作,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我国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 通过扶持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本途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人,实现社会的稳定。

(4)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原则 通过扶持和壮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六节 国内支持的主要途径和具体内容

农产品加工业国内支持要在WTO框架下,趋利避害,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加大国家在财政、投资和金融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投人。

国内支持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财政补贴、优惠税收政策、增加融资渠道、加大科技投人、开展技术培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

结合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现状,农产品加工业具体扶持政策应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理顺管理体制,改变现在多部门多头管理造成的混乱局面。建议国务院理顺农产品加工管理体制,明确农产品加工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各部委间的工作,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2)为保障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地方财政按比例予以配套。对大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技术开发、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厂房扩建、基地建设、质量认证、设备引进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于使用银行贷款的上述企业,国家或地方予以贴息。

(3)确实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问题。现在企业最大的问题是融资难,一般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自有资金有限,到银行贷款又不符合当前的放贷条件,融资已成为制约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的贷款,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应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国家财政每年应拨出一定专款,建立担保基金,用于有发展前途并能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对于有条件上市融资的企业,优先安排上市。国家政策银行(如农业开发银行)应按一定比例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安排专项贷款。

(4)在税收上,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予以优惠政策,切实保证企业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信息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卫生防疫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及工人技能的培训。国家每年应保证拨出专款用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使企业全部精力用于生产,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和服务环境,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6)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建立并完善监督检测体系。科学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检测体系是我国目前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也是保障人民食物安全与营养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的关键。首先,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其次,根据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国情,进一步制定、完善具有特色的我国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络体系。

(7)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由于农产品加工产业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在我国还很欠缺,Rig待国家立法部门给以足够的重视,专门立项,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立适应现阶段我国发展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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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农产品加工风险机制。农产品加工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自然灾害、病虫害、疫病等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化主要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若遇到灾害发生,损失基本由企业承担,企业承担的风险很大。为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很有必要建立风险基金,把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

(9)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及基础设施的投人,筑巢引凤,吸引各方的投资,为企业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10)实施优惠的土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国家应征地卖给企业,优先保证并予以优惠。允许农民以土地人股,切实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同时把农民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以利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对新办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土地占用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11)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做好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杜绝对企业不合理的摊派和吃、拿、卡、要,净化社会环境,为企业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