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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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现状

优化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是提高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交易效率的组织保障。我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中出现的区域性、结构性的供大于求问题,与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发育程度较低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参与者多元化和复杂化,包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农业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村经纪人、运销户、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等等。虽然许多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形式已存在,但未能形成主流的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形式,即未形成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主体,或者说,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多数地方仍然为农民单家独户生产和经营,生产规模较小,交易规模往往较小,势单力孤,交易的盲目性很大。由于农产品的销售主要区域不是在产地农村,而是城市和地理跨度较大的地区,这样农产品销售需要长距离的运输,没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营销渠道组织,很难完成营销任务。虽然,农产品营销渠道中也出现了运销户、经纪人等中间组织,缺乏规范管理,发育也不成熟,对农产品的销售和运输能力明显不足,营销跨度和范围较小。由于组织化程度较低,导致农户和这些营销组织信息闭塞,对外界农产品的价格行情不甚了解,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农产品经销商会尽量压低收购价格,农民只能获得有限的农业生产利润,经销商则赚取了大量利润,侵蚀农民应得的利益。农产品营销渠道主体发育程度较低直接导致营销渠道结构与关系的复杂性。

一、农户

农户既是产品生产者,也是最初级农产品的营销者。农户直接从事生产,开展初级的营销活动,通过经纪人、运销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农户是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中最简单、常见和无规则的组织,农户可以根据本地区销售情况和周边地区市场行情,自行组织销售,有利于自家农产品及时售出,满足周边地区人民生活需要;避免了经纪人、中间商、零售商的盘剥,能使农民获得实在的利益。但是,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经营难以满足大市场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农产品经纪人

农产品经纪人是指在农产品销售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中介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朱学新。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5(12):30-33.。农产品经纪人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佣金,活动方式是双向的,既为买者服务,又为卖者服务,结果是促成买卖双方成交,是买卖的中间方。农产品经纪人一般源于本地,与当地农户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相对松散的交易关系。

三、农产品经销商

农产品经销商是指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从中赚取差价为目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经销商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买卖价差利润;为自己买进、卖出农产品;农产品经销商的活动方式是单向的,先买进再卖出,不存在服务功能。农产品经销商作为专业化的商人,与农户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尽管有的经销商出身于农民,但已经不再具有农民的身份和角色,他们并不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目前,农产品批发商是农产品经销商的主体,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营销者,但农产品批发商也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农产品零售商也是农产品经销商的一部分,比如,农贸市场上的生鲜农产品销售者都可以算做农产品零售商,其组织化程度则更低,营销活动较分散。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产品经销商即农产品运销户。一般而言,农产品运销户最初也是从事农产品种植的农户,后来转为专门从事农产品运销活动。随着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壮大,产量远远高于本地市场需求,出现了大量的农产品运销户,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运输销售活动。所以许多农产品运销户也是单个农户,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规模不大,大多数只有一辆货车。少数运销户规模稍大,也只是拥有几辆货车。只有极少的运销户规模相对比较大,可以组成一个小型运输车队。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以利益关系为纽带、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合作团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家庭承包经营下的农户在实践中的一种组织制度创新,它的实质在于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个环节的经济收益结成一体,实行一体化经营,由追求各自的利润最大化变为追求整个农业产业体系的利润最大化,农民继续享有生产环节的经济收益,也享有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经济收益,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生产、销售服务问题、与市场对接问题以及内部分配问题。从我国农村的实践结果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在生产环节收益偏低的状况,为实现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组织稳定性不够、农户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组织形态松散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等问题。

五、农业公司

农业公司是指注册登记,拥有和使用自有的劳动资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独立的经济组织。农业公司相对于农户以及单独的农产品营销者来说,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营销活动,例如,农产品上市推广等需要投资比较大的营销活动。农业公司包括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中介、农业信息和农业科技等公司。农业公司与以往的乡镇企业不同,乡镇企业在农村中主要是从事非农产业,只有少数属于农业企业。农业公司的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推进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六、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的个体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为农户和经营者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社团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户和经营者为了全面了解市场和技术信息,规避单干独闯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其职能主要是为农户和经营者,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提供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社会化服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来,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与制度环境开始发生了巨大变化,得到积极的促进和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组织的构成成分复杂,而且数量众多,但农产品营销组织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和协调,而且各自的规模相差不大,基本上处于接近完全竞争的状态。尤其是对于农户来说,单独进行农产品营销活动,非常分散,力量十分薄弱,只能进行初级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从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现状看,农民难以成为真正的营销渠道主体,而且使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农村普遍缺乏具有独立产权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分散、初级的农产品经营方式限制了农产品营销效益的提高,农民呈无组织、分散的状态进入市场,面对社会上各利益集团的权益侵蚀和不正当竞争,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