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公出人员交通费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早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第二条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
第三条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第四条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第五条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第六条旅途期问,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第七条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第八条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