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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蔬菜营销制度

通海县蔬菜营销制度

为了营造通海县良好的蔬菜营销环境,协调产供销加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县蔬菜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通海县蔬菜协会章程》,结合广大蔬菜生产者、经营者的要求,特制定本营销制度。供在通海县境内从事蔬菜营销的所有人员共同自觉主动遵守执行。

一、买卖公平,信守承诺。一旦甲乙双方确定蔬菜买卖的品种、时间、数量、规格、质量(可含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标准)、价格、定金(以协会统一制定的蔬菜订单式样,双方签字并填清订单列表内容的一式二联单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论价格如何涨落,不许违约,否则违约方需付违约金。其中:

1.买菜人员违约,按该订单注明的蔬菜总价值的100%付给农户。

2.菜农违约,按该订单注明的蔬菜总价值的100%付给买菜人员;如菜农不支付违约金,买菜人员有权组织人员采收,采收费用由农户负责,并从菜款中扣出。

3.预定蔬菜的时间到采收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以避免市场价格起伏,导致相互“跳墙”等纠纷的发生。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蔬菜质量等问题,导致订单无法履行的,在订期内的,由买菜人员付给菜农20%的损失费;因买菜方的原因,超过订期后不收而受灾的,买菜人员赔付100%的损失。

5.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菜农群体,调动生产积极性,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提倡签订蔬菜订单时,由买菜人员预付20%以上的定金给菜农。

6.单方私自篡改协会订单或内容填写不清不全发生纠纷的,协会一般不给予调处。

二、凡在通海县境内营销蔬菜的,实行现款现货、不打白条的原则。菜农宁可降低菜价,也要收取现款;菜农自愿放弃现款现货原则造成经济损失和矛盾的,后果自负,协会一般不参与解决。不付给菜农现款的,即便菜已上车、入库,菜农有权将自己的产品另售他人,原买菜人和菜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

县内人员代外地菜商老板收销的,仍然一律现款现货,不准打白条,以防受骗上当或发生三角债务等经济、社会矛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收人员按订单价的100%赔偿农户,即实行谁收菜谁负责的原则。

三、冷库出租

1.冷库出租1个月以上的应使用县蔬菜协会印发的正式合同(盖有协会红色公章),写明出租方式、付款办法、双方职责、违约处置办法等,并经双方签字。如不使用正式合同和手续不全发生纠纷,协会一律不参与调处。蔬菜运销至县外后才发生冷储质量等纠纷的,协会一般不予调处。

2.冷库内发生的一切纠纷,库主应主动进行调解,争取做到矛盾不出库;必要时积极参与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协调解决,出示必要的证明材料。

3.冷库老板对租库菜商、代收菜人员的诚实守信程度、经济实力等应进行必要的了解,适当的观察,有所防范。发生骗菜逃欠款者,冷库老板应付10%的连带责任。

四、蔬菜矛盾纠纷实行不请不理的调解原则。县内蔬菜产业人员间发生矛盾纠纷,协会和各专业协会接到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邀请后,才安排人员进行协调解决。费用收支办法是:

1.属已交纳了当年会费的县蔬菜协会会员的一方或双方,协调解决时不收费用。

2.省内外客商、驾驶员等非协会会员的纠纷,凡协调解决成功的,收费标准为蔬菜总值的5%~20%;协调失败,一次性收费20~100元。并实行先收费后调解的原则。未交会费的会员收费为上述标准的70%。

3.收取的费用90%为该纠纷调解人员的误工等开支,10%作为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费。

4.矛盾纠纷调解人员正常情况下不再进行费用的报销。

5.不接受蔬菜协会调解决定的一方或双方,有权到通海县人民法院上诉解决。

五、奖惩

为促进通海蔬菜产业档次不断提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对下述情况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每年将通海蔬菜直销国外1万吨以上,代收2万吨以上(干菜相应折算),并稳定了国内外销售市场,站住了根基的营销户;

2.对引进新品种,适应市场需求,年内在我县订单农业500亩以上的营销户;

3.对我县冷库、脱水菜厂、酱菜厂进行新的技术改进,达到省电、省力、省时,效果明显的发明者;

4.对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通海县蔬菜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条约,积极上缴应交纳的税金、工商管理费、电费、会员费的;

5.每年12月中下旬,蔬菜协会会员推荐,理事会进行评选,达到以上4条,协会请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必要时协会也可单独进行上述方面的奖励。

(二)惩处

1.营销蔬菜的老板、冷库、脱水菜厂、酱菜厂等,长期(2个月以上)拖欠农户菜款和国家税金及工商等费用者,一律不能列入受奖范围。

2.对在通海县境内营销蔬菜,搞独霸一方、欺行霸市,对外商及农户进行哄骗、威胁、殴打,受害当事人可要求协会调处,经协会协调处理或停收蔬菜处理无效时,受害人和协会有权请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政法机关给予追究。

六、附则

1.本制度自21304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为通海县蔬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