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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滞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公司营销中心销售计划部滞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3总则

为给广大经销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减少经销商的库存积压,加速资金流动,凡经营×××照明系列产品所有经销商的库存滞销商品,均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换货。

第二章滞销产品退换货规定

第一条自公司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形成销售,内外包装完好的,各办事处和物流承诺给予换货处理,换货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同时公司对物流及各办事处承诺:对于其内部不能自行调节的此类货物,给予四个月的退货期,但退货前必须知会销售计划部并提交退货清单。

第二条对于超出期限的滞销产品换货前,经销商须向当地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或物流提出申请,如在当地能够进行调配的,可由当地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或物流给予调配,如无法调配的,由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填写换货申请表并传真回公司销售计划部。

第三条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或物流先行换货,再将该批滞销商品托运回公司,每箱必须附产品清单,以方便物流部清点。滞销品发回公司的手续视同发货手续,必须有库管员、储运员和办事处经理的签字。物流的退货,需由当地的区域经理清点签字。未经公司审批的,物流部不予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办事处或物流或区域经理承担。

第四条实际的滞销品退换货数量以公司物流部清点为主。

第五条滞销品退换货的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如因多次运输或经销商存放不当而造成产品外包装损坏的,更换包装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第六条各物流、办事处的退换日期:

①每月第一周:黑龙江、辽宁、天津、北京、山西(含内蒙)、河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含青海、宁夏)、新疆、重庆、云南;

②每月第二周: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③每月第三周: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