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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城邦公民观念

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与近代公民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观念源于社会契约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是平等独立的个人的集合,公民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而希腊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的人”这种特殊身份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所谓公民权,只是指公民资格或身份而言,还不是一种个人权利观念,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是城邦的主人,也就没有与城邦分离的意识和要求。在他们的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

一、公民荣辱安危系于城邦

城邦是公民联合体,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因此,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公民相互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公民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他的价值依赖于整体。公民们赋予城邦绝对的政治、宗教和伦理权威,能够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公民认为他们的身体是给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们自己的一样,而他们培养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为着要给城邦做一点显着的事业。

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公民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希望,肉体生命与精神生命,整个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系之于城邦。每个公民从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个人的财产永远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生活方式甚至服饰、饮酒、娱乐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来安排,为了城邦,个人要做出无条件的牺牲,个人还必须斩断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为依归。

个人的安危荣辱取决于城邦的命运。与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这个城邦属于他们。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最珍爱的自由也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享受。城邦强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城邦被征服,公民就丧失了公民权,他们便失去了一切,就会沦为奴隶或外邦人,甚至遭到集体屠杀。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城邦是最可靠的庇护所,其中有着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毁坏,就一切都被毁坏了。所以公民们誓死维护城邦的独立和自主,与城邦共存亡。据记载,斯巴达在一次战役中失败,公民死者甚多。消息传到城邦,战死者的父母对公众必须笑容满面,庆幸其他人的子女生还,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难即将相见者,则必须哭泣,为其他人失去儿子而悲伤。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见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自由理想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生活方式和一个民族的精神,首先出现在古代希腊。自由的价值得到普遍的肯定。希腊思想家认为,自由是公民的精神特征,每个具有自由身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参政机会,这种平等感和参与感构成公民自由意识的要素。

“自由人”在希腊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个男子成年后,便从父亲的管辖下独立出来,具有独立人格,开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成为埃菲比埃菲比,即刚刚成为公民的古希腊青年。享有某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希腊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希腊公民有作为自由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把自由作为他们的精神追求和首要价值,认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他们通过公民集体决定自己的命运,服从公民集体也就是服从自己,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义。

公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自由理想最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希腊人在与奴隶状态的比较中来理解他们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心理上和事实上——使自己离开奴隶地位。在贵族制度下,多数平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就是被剥夺了自由。当他们奋起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恢复自由;当他们反对贵族寡头垄断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扩大自由;当他们内部发生纷争的时候,争斗的焦点是限制还是扩大自由;当他们反抗外来压迫和侵略时,他们意识到这是为维护自由而战。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劝降者说:由于我们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们将尽我们能力之所及来保卫我们自己。

三、公民的民主观

现代民主(democracy)概念起源于古代希腊,是希腊城邦独特的政治结构的产物。在希腊文中,民主政治(demokratia)意为“人民的统治”,有两种含义:其一,它指整个公民团体,所谓民主,实际上就是公民集体的自治,在民主城邦里,公民大会正式决议开头一句话就是“人民决定”(the demos has decided);其二,它特指平民(the common people)、多数人,在雅典民主政体中,民主政治的特点在于其全民性,政事裁决于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就是正义,具有最高权力。由于公民团体内部实现了人人平等,按人头分配政治权利,结果必然是占多数的公民居优势,他们在事实上左右着政治权力,城邦政治决策必然反映他们的意愿。所以,民主政治很自然地被贵族派理解为平民政治,反对民主政治的人强调其穷人或平民掌权的一面,他们不把这种政治称为“人民的统治”,而是称为“平民的统治”或“穷人的统治”。

希腊人把他们的政体分为三种,即一个人掌权的君主政体、少数人掌权的贵族政体以及多数人掌权的平民政体。在君主制下,公共事务由一个统治者所垄断,一般公民只专注于私人事务;在贵族制下,公民资格与参政权取决于出身门第和财富,贵族或富人在公共事务中合法地占有优越地位;平民政体的特征在于,公民资格扩大到本邦血统的普通公民,公民内部实现了政治权利的平等,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讨论和决定城邦重大事务,贵族或富人的特权受到限制,普通公民有资格也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各种公职。

在民主概念发源地的古希腊,民主并不是公民的价值观念,而只是一种政治形式,特别为普通公民所偏爱,与其他政体相比,其最高权力不是属于一个人或少数人,而是属于政治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抽签选举视为民主政体的标志,曾概括为:民主政体里自由的要领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于是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伯里克利在赞扬雅典民主时说:“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自己的政策”,“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

四、封闭排外的利益观

公民集团的狭小及其封闭性和排外性,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这无疑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的心态。希腊公民身份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并且是以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对他人的奴役为前提。公民观念一方面强调公民内部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另一方面又承认对无公民权者的歧视和压迫,两者完全缠结在一起。这是它与现代公民观念的主要区别。但它关于公民与公民共同体即城邦关系的认识,关于公民与社会公共权威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关系的看法等,毕竟构成了发端现代公民观念的源头。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有严格的禁忌,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其神坛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神不接受外人的祭祀,甚至外人窥见祭仪亦为不祥。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强化。由部落联盟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城邦远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的观念来看待公民内部关系,将所有“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这是公民团体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并在公民内部产生对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整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在数百年中,极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斯巴达人的生活中也延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集体所有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达城邦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柏拉图曾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本为一土所生,互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历史根据的。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体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也应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五、公共权威至上的公民意识

公民只服从公共的权威,不服从私人的权威。由独立自主的公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并不需要父亲般的权威对他们进行监护与指导,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独断专行的统治者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干涉他们的行为。负责日常事务的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的监督,官吏们执行法律的意志,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实行专断的统治,更不能享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权。亚里士多德曾一再强调,城邦政治家的权威不同于家长、主人和君王的权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

发达的公共生活是生成公民公共意识的土壤。公共权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里,各城邦普遍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他们定期集会,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事务,集体的决定、集体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彻底服从集体的决定。伯里克利在雅典民主极盛时曾简明地表达了公民的公共意识,他说:“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当然,在希腊城邦时代,最重大的政治斗争也都发生在公民内部,无公民权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现比较沉默和消极,因为他们缺乏公共意识。

公民服从法律,不屈从于任何具体的个人。法律传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是大家公认的,人人自愿接受。人们受法律的统治,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在对法律的服从中实现了自由。如伯里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