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清晰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当稀缺资源的财产所有权被清晰地加以界定的时候,市场才会是有效率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无论是国有企业改革,还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如何实现产权清晰的问题。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四句话。也就是说,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或者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首先做到产权是清晰的,不是模糊的;同时按照产权来界定国家、企业和其他所有者应有的权益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即搞好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而产权清晰又是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产权不清晰就根本谈不上现代企业制度。
经过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如果说产权清晰在理论上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的话,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与产权清晰相关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那么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否也有一个产权清晰的问题?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才体现产权清晰?产权清晰是否也有一个实现形式问题?等等。
(一)产权清晰的内涵
如前所述,产权是在法律和社会认可基础上的“一束" 经济权利。因此,讲产权清晰,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二是指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产权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清晰了,才能体现产权的全部清晰。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是产权清晰的首要条件。它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在宏观上产权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地位,在微观上产权有比较健全的法律程序;另一层含义是产权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最高占有权和实际支配权的“权益" 或“权能" 都会得到法律保障。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来看产权实践有两个问题:一是国有产权是清晰的,因为它在法律上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又真正地保护它;而民营经济中的财产权(产权)清晰问题却需要不断完善。如《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不能有效防范民有企业产权特别是其中的收益权来自公或私两个方面的侵害。这种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不力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贪污国有企业财产的人与贪污私有企业财产的人的适用法律就不一样。二是物质资本的产权清晰问题已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所关注,而人力资本的产权清晰,应该说是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及其产权界定、权益保障等问题还没有引起权力部门、法律与经济领域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也就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这是我们通常讲产权清晰所主要关注的问题。如前所述,产权是“一束" 或“一组" 权利。只有这组权利的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得到完全、彻底的界定和保障,才说明产权在经济上是清晰的。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必须解决好下述两个问题:一是产权的最高所有权要得到充分体现,这主要是表现在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对产权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产权的实际支配权应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权力、责任、利益的内在统一。根据这种要求,研究现实中的产权现状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若从严格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来看,均不同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但相对来说,由于私有企业资产经营的人格化问题比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人格化问题容易解决,所以,私有企业的产权相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来说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却需要不断改善,民营经济领域的有些民有企业———如家族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其产权清晰的问题也不断地显现出来。另外,物质资本所有者对物质资本的产权要求,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人力资本的产权要求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从实践层面来讲却还远未付诸行动。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初见端倪,人力资本的相对作用不断增强,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也不断提高。人力资本固有的特性不同于物质资本,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保障人力资本权益,需要变革传统的产权制度,以充分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上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前沿问题。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 与“分"
对于企业产权制度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安排是相当重要的制度安排。与古典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一样,为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出现了与现代生产力水平相匹配的、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 分离为重要特色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具有两大结构层次:一个结构层次是最高所有者的权益,即财产所有者主体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指所有物的一般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成的利益,以利润、利息或地租的形式表现。实际上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就是产权体系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从一定意义上说,利益是产权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利益,也就没有产权制度。另一个结构层次是产权的权能,即财产所有者主体为实现其所有物的经营利益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包括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应该看到,权能是从属于权益的,权能的行使是为实现其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它取决于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并受到利益的约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经典说法,即遵照“物质资本至上" 的观点,就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 分离的公司制企业来说,其产权制度安排,则是通过支配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科学划分与合理界定来实现的。一方面是应保障所有者———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的持有者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激发所有者对生产与经营的关心,从而使公司得以聚合和使用大规模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是应保证企业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权和从经营效益中享有利益,即赋予和维护经营者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当事人的权益,以激励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对经营者施以严格的责任和必要的约束。正是这种权、责、利 的“权利束" 结构,使公司企业得以实现多个所有者的资金联合,进行有规模效益的经营,同时又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不断地完善经营管理,使用新技术,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按照传统“物质资本至上" 产权观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经营者(经理阶层)对非他“所有" 的公司财产的经营积极性和合理的经营行为,正是建立在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与约束之上的。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人力资本的产权属性得到尊重,那么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合" 与“分" 的理解上,将会产生革命性的变化。这就是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 与“分" 均是相对而言的,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既是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关键人",又必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他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应通过产权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结合上予以安排。
现代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物质资本所有者不可能像古典企业主那样亲自经营管理企业,因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不能够改进企业的经营效率,相反,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与外部约束与激励措施,它还有可能损害企业的经营效率。恰恰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才出现了损害企业经营效率的委托—代理问题。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企业的经营效率并没有显著提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多种,例如政企没有真正分开,“看得见的手" 仍制约着“看不见的手",企业仍然多方面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不同程度的干预;企业包袱沉重,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职能;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 的人力资本及其权益得不到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等等。因此,在对待所有权与经营权“合" 与“分" 的问题上,既要发挥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提高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又要作好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基础,在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之间就“权益" 与“权能" 进行科学划分和合理界定,通过产权制度创新来夯实现代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制度基础。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
如前所述,财产关系具有排他性、可分性和稀缺性(又名拥挤性)三大特征。其中,排他性是财产关系的核心。然而,财产权的排他性,对于不同的制度安排来说,则有较大的差别。通常来说,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最强,集体产权的排他性次之,而国有产权的排他性较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均属于共有产权的性质,但集体产权的共有范围比国有产权共有的范围要小得多,因而其排他性要明显些。国有产权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排他性,即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这也就是上述所说的国有产权法律意义上的清晰。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实际的国有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排他性却是较低的,因为国家———作为最高或终极所有者———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即监督成本太高,经营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三者的关系很不明确,于是化公为私的“59 岁现象"、截留所有者应得的利润、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低下、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屡见不鲜。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问题,已成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1.最高所有权约束的软化或失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产权范围相互交叉,各自的权利边界又不大明确,故可能会出现双方的收益不确定现象,以至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排他性和利益确定性被打破了,于是便形成了“共同财产"。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本应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但却被有关的其他人所无偿占有的财产收益。在产权理论中称此种无偿占有为“分利"(residual c laimant),威廉姆森称此为“经济价值被剥夺",德姆塞茨称此为“外在性"。这里,“共同财产" 完全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大家公共占有、而不是为某个私人占有的公有财产,而恰恰是指某个私人无偿占有了其他所有者的财产。由此可见,“共同财产"是最高所有权约束软化甚至失效的结果。这种失效即体现为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模糊。
由最高所有权约束软化或失效而形成的“共同财产",一般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当所有者基于某种需要把自己的所有物(财产)委托给他人支配使用。例如国家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委托给经营者去经营时,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在国家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严或根本无法监督的情况下,经营者为追求自身或企业“内部人" 的利益最大化,将国家应得的财产收益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变成“分利" 的“共同财产"。这就是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所说的“管理性的所有制事实上对股东产生很大的外部性,股东的偏好与管理者的偏好不再保持一致"。二是两个所有者之间的买卖交易活动,由于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造成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利益。例如在存在价格双轨制的情况下,计划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便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一些人倚仗手中的权力将计划的商品转为市场价卖出,无偿占有这个双轨制价格的价差;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卖者通过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赚取实际成本与卖价之间的差额,特许经营者偷工减料、“搭便车" 或者生产者在拿了报酬后却出工不出力(即所谓“偷懒" 行为)等,都可成为“共同财产"。三是两个所有者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双方必须利用同一空间或同一场所时,也有可能使其中某一个所有者应得的利益被“分利" 了,或者使其中某一个所有者得到利益而另一个所有者却因此而蒙受损失。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列举的糖果制造商的机器产生的噪声干扰了医生的工作,以及牧人走失的牛损坏了邻近田里的谷物等事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四是由于生产要素的技术进步(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进步),提供的贡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原来很少的收益变成很大的收益,尽管原来交易双方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对这部分新增的利益提出分配要求,甚至在未及产权界定的情况下就捷足先“取" 或利用其他方便条件实际占有,这也成了“共同财产"。如国有企业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利用银行贷款组织生产所形成的较大规模的资产积累、人力资本较大地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等。
“共同财产" 这个概念对理解和把握现代产权理论,研究产权清晰相当重要。因为现代产权理论所研究的制度经济矛盾都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这个概念中。制度经济矛盾反映了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双方的所有权在法权形式上都具有完整的排他性,所有者有权全面随意地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其他人不得干预也不得无偿占有。当自己所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所有者可依法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另一方面,在双方进行的交易活动中,由于权利范围难以避免上述“分利" 行为,于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与否,决定着是否会出现“共有财产" 问题。显然,由于国有资产经营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缺乏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及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各环节的经营管理者,他们自身的物质利益并不一定与国有资产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效果刚性连接,所以,极易出现最高所有权约束的软化或失效,造成前述的所谓“共同财产" 问题。
2.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界定,权益得不到保障。国有企业经营者中出现“59岁现象" 的原因固然很多,首先不能不归咎于经营者本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劣变,但也不能不与国有企业不承认人力资本,更谈不上尊重人力资本的合理权益有关。因为以企业家(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 是最典型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但是他们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承认,人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于是必然出现人力资本所有者非理性的反抗。这正是实际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该得的得不到,就得不该得的,拿不该拿的,报不该报的,花不该花的。例如,有的携款出逃,有的转移资产,有的贪污公款,有的挥霍浪费,有的消极怠工,有的跳槽走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不能不靠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企业文化建设,但也不能只靠精神鼓励,而否认物质利益原则。只有让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都得到科学合理的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也就是从经济意义上实现包括人力资本产权在内的产权清晰,才能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3.“道德风险" 的催化。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而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原因既包括在国有企业内部,由于权、责、利关系的模糊,极易形成“共同财产",也包括经济人本性使得在国有企业内部“道德风险" 往往容易得到催化。这首先是因为国有企业是许多当事人和参与者集合的场所,是协作的群体。不同的个体结合在一起,相互之间的权利范围交叉重叠,权利界限变得比较模糊,没有市场上等价交换双方的权利界限那么清晰。这样一来,从客观上讲,国有企业就容易出现对贡献(产出)计量的不准确,进而出现激励不充分、监督不严格等问题,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外溢(流入个人腰包),劳动生产率下降,或者因缺乏严格管理而产生浪费。但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一些“内部人" 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成本)却一般由其他成员来承担,即“外部性"。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搭便车" 和“寻租" 行为的成本较低,也催化了“道德风险" 问题。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其他产权形式低,所以不用购买也可消费的所谓“搭便车" 现象,就相对容易出现。国有企业中的一些人(既包括一些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关键人",也包括一些不怎么拥有人力资本的“一般人")常常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享受着“免费的午餐",但他们的“午餐费" 却是由国家或其他所有者代交的。所谓“寻租" 则是通常所说的“钱权交易",往往还有企业内外勾结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寻租" 活动并不创造财富,也不增加GDP,故称之为“直接非生产性赢利活动"。“寻租" 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和监督不力,其不良后果相当严重。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国有企业),其经营者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特殊关系,让“看得见的脚" 踩住了“看不见的手",进而伺机中饱私囊,让私人侵吞了国有资产。正因为国有企业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不清而引发的上述现象,导致国有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有时严重损害国有企业的效率。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普遍低于非国有企业,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法国、英国、瑞典等国的国有企业亏损严重,效率低下,需要依靠政府补贴求得生存,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从经济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产权难于清晰、国有资产经营人格化差的问题。由于从国家到企业经营者,这根很长的多级委托—代理链条,导致了严重的权、责、利边界模糊,最高所有权职能“缺位" 和“越位" 的情况严重存在,于是也不同程度存在化公为私、出工不出力、平均主义、“大锅饭" 等“道德风险"。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这种“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对国有资产的权、责、利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成员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不高,实际上处于较少有人真正负责的状态,造成国有资产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流失。二是由于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上的“条块" 分割,国有资产流动困难,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的“行政化" 方式,以至出现许多不计投资收益率和生产经营效率等十分严重的国有资产浪费现象,如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产闲置、效率低下等等。三是由于缺乏管理责任和管理激励,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产品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低下,有的甚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而只好破产清算。四是“59 岁现象" 较为突出,企业经营者接近退休年龄时的不平衡心态,导致不能保持晚节,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上述各种情况表明,无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的国有企业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清而导致的“共同财产"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战略任务,这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权清晰、提高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王珏教授在《改革攻坚论》一书中指出,“国退民进" 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制度创新的关键。他认为,“国有经济不再是一般的经济形式,而应是特殊的经济形式。所谓特殊的形式,按照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在公共性、自然垄断性、命脉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与上述这些领域相对而言,一般性、竞争性及盈利性的领域,则是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的领域,理应让市场去配置资源。所谓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领域,也就是利用价值规律吸引、动员广大群众进行投资来发展经济的领域。所以,一般性、竞争性、盈利性领域主要应该是民营经济为主体发展的经济领域"。他还认为,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深化改革、制度创新的问题上,“要使企业的广大职工成为民有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为此,在进行国退民进的同时,也就是在进行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使广大职工从单纯的劳动者转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即使广大无产者成为有产者,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这也是培育国有企业改革的利益主体的具体形式"。王珏教授的这些观点,正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创新企业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实践的理论总结。
(四)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
1.民营企业的产权不清问题不容忽视。民营企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概念。“民营" 本来是一个经营范畴内的概念,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已逐步成为一个包括产权含义在内的内涵很丰富的概念。有经济学家认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清晰问题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清晰问题,而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清晰问题。其实不然,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产权清晰问题,有的甚至还严重影响着民营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应该引起理论界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民营企业早期阶段大多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但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所有者便不可能甚至没有能力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而必须引进人力资本,借助于具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的帮助。而一些有能力的经营者,由于自身的人力资本产权未能得到界定,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经常是边替他人“打工" 边办自己的企业,以实现自身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而造成许多产权纠纷。例如,1997 年《经济日报》报道的一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大连致诚企业集团的创业者聘用的总经理在几年之内,将一个负债几百万元的企业经营成为一个盈利近千万元的企业,并在任职期间又以自己的名义创办了多家有限公司,且部分注册资金来源于致诚公司,但并未明确这些资金是借款还是投资。创业者与经营者还达成一项并未经法律公证的协议,将上述办的公司组合成名为“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并就其中的股份分配达成意见。但由于当初出资不明,致诚公司能否向成吉思汗公司主张产权就成了争议的问题,进而使两公司之间的产权纠纷,也就是创业者(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纠纷公开爆发。
2.民营企业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出现产权不清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营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们在创业初期并没有明确谁占多少股份,或已确定了不成文的约定方式,但由于创业者们各自所拥有人力资本的差异,导致他们在对企业的经营贡献上出现差异。而由于在产权界定上没有考虑,甚至根本没有想到考虑人力资本的权益问题,所以拥有更多人力资本的创业者,在利益分配这个核心问题上出现心理不平衡,从而产生矛盾。
二是民营企业在多年的创业过程中,多采取高积累低分配的方式来壮大企业规模,但在企业快速膨胀的资产所有权上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企业不同层次的创业者(也就是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他们自己在公司里拥有多少股权是不清楚的,这导致核心决策层(最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外的企业成员(较低层次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怀疑企业资产可能会被少数人侵吞。有的甚至还是最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发生“内讧"。这种情况的持续也使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三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聘用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如能干的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下海,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合作,但并没有就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两类资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达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而使物质资本所有者(原创业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之间产生矛盾。
四是民营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创办新的企业,但这些企业可能是以创业者自己的名义或经营者本人的名义创办注册的,或在注册时从原民营企业借款注册的,或象征性地出资(但实际并未出资),或实质性出一部分资金,或借用了原民营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关系、商誉、企业家本身的影响等),但在借款还是投资上并未明确。由于在产权上没有搞清楚这些关系,从而导致民营企业内部以及民营企业创业者之间,或创业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这些纠纷的核心问题,实质是民营企业的“资本增值" 怎么分配的问题,是那些为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提出对资本增值的产权要求如何得到满足的问题。
3.典型民营企业———家族企业的产权问题。家族企业是民营企业的典型代表。所谓家族企业,是指由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经营权的企业。纵观国内外家族企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我国当前的家族企业,其产权清晰问题就很值得研究。企业由家族所控制,在中外各国私营企业中是相当普遍的。克林等人的研究认为,“即使最保守的估计,也认为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80%,既包括世界500 强中的40%,包括美国最著名的公司,也包括千万个注定无法扩展也无法被新一代继承下去的小公司"。在我国,不仅 75%的民营企业中存在着家族式组织或家族式管理,而且其他类型的企业,如乡镇集体企业中,也大量存在家族组织现象。对需要社会化大生产的家族企业,实施企业的制度创新———特别是产权制度创新,是引导家族企业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对家族企业的研究资料表明,一是从家族企业外部的产权结构来说,企业主家庭或家族在企业最终产权结构中占绝对优势,尽管企业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很低,但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在家族企业创业初期,曾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玛格利特—布鲁尔认为只有家族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血有肉的所有者。二是一些开明的家族企业主还相当重视人力资本作用(可能他们并不真正懂得人力资本理论,但知道人才对企业盈利的重大意义)。在企业的个人股权中,除企业主及其家族占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占有企业的少量一部分股份,这些股份大多是企业主为留住人才或引进人才而采取赠送的方式,逐步形成的。在全社会还未充分认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的时候,这种办法对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但是,一旦有些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一定的物质资本以后,由于没有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和权益保障的制度作保证,而仅靠家族企业主的“施舍" 来获得微薄利益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经济人的欲望又有可能成为导致企业解体的直接原因。三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少数所有者手中,形成单层次的治理结构,客观上使所有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所有权主体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做出的决策能更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四是由于企业产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人,且创业初期家族成员之间容易彼此信任,委托—代理关系中所产生的监督成本与代理成本问题在家族企业的创业初期几乎是不存在的。家族企业的这些产权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创业初期的需要,如企业可以灵活决策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也可以充分利用家族成员廉价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同时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监督成本和代理风险问题。
但是,家族企业的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却无法实现现代产权制度安排中存在的诸多外部利润,如规模经济、管理分工等。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经营管理复杂性的增大,企业对规模经济、管理分工的要求将愈强烈,家族企业所无法实现的外部利润将愈大,进而家族企业的产权局限性也愈加明显。家族企业产权安排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是产权主体结构单一使家族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途径受到限制,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从家族企业的投资主体看,家族企业的投资主体通常只包括家族成员以及与家族有密切关系的亲友,这种以家族为中心构筑的小范围投资组合,将无法提供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本。家族企业的投资主体单一化与加快资本积累之间的矛盾,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呈现不断激化的趋势。
二是产权的高度集中极易导致家族对企业的干预。正如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结构单一摆脱不了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一样,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单一也必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涉。这是因为单一产权结构的家族企业,往往把产权关系与血缘关系融为一体,以血缘关系的干预,造成企业的经营困境。
三是家族企业原始产权主体的界定不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果不进行产权的明确界定,就有可能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纷争。而利益纷争的背后就是产权纠纷。其结果轻则影响企业的发展,重则甚至是让企业一蹶不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知名家族企业内部出现的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兄弟分家的严峻现实,充分说明了产权清晰的重要性。这就是说,即使是民有企业,只要企业资产不在自然人之间界定清晰,其产权的排他性总是不严格的。而且伴随企业的发展,迟早会提出在单个成员之间界定产权的要求,这是“经济人" 的本能,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难以逾越这种本能。与此同时,有些家族企业创业之初,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出发,为了获得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往往挂靠于某个国有或集体单位,即通常所说的戴着“红帽子" 的家族企业。这些“红帽子" 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如政策上的优惠,可担保的贷款,减少各方的摊派,获得良好的声誉和降低经营风险等等。但“红帽子" 使企业的产权模糊,一旦企业资本不断扩大,便使企业的资产成为人们争相提出产权要求的对象,造成了许多法律纠纷,使企业陷入“产权官司" 陷阱,企业的生产经营因而受到干预,要解决这些纠纷就要付出昂贵的相关费用。
一些要求社会化大生产的家族企业,如“三株"、“飞龙" 等,出现经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在企业的各项制度安排中,产权制度是基础,企业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是其他制度效率的决定因素。我国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基本适应了早期的发展和中小型家族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这种产权制度便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障碍。因而,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家族企业的产权创新已成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动力。
二、产权多元化问题
与产权清晰相联系的又一个产权问题,就是产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概念,是相对产权一元化而言的。所谓产权一元化,就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个,如国有独资或私人独资企业,其产权结构就是“一元化" 的产权结构。所谓产权多元化,则是指企业的出资人有好多个,既包括国有、法人与私人资本的多元结构,也包括不同自然人主体的多元结构。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竞争性领域,那些要求现代化大生产的企业或必须进行一定规模经营的企业,只要是实行产权一元化的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有企业,都难以避免“共同财产" 所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征。
(一)产权类型划分及其产权结构
1.产权类型划分。产权多元化问题与产权类型划分有关。产权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姓公" 还是“姓私" 来划分,有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类;从所有权的归属来划分,有个人产权、公司法人产权、社团产权、社区产权、公共产权、国有产权六类;从产权持有主体的法人特征来分,有自然人产权、企业法人产权、事业法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四类;从财产本身与所有者主体是否可分离来划分,有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两类;从产权是否“完整" 来划分,有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三类。所谓完整的产权,就是指产权所有者必须同时具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如果产权所有者不同时具有上述三项权利,就视为产权“残缺"。
所谓私有产权,它是指财产的归属主体是私人,并且对所有权利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作出的。在完整的私有产权条件下,行为人利用其资源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同时,没有经过产权所有者的许可或没有给予其应有的补偿,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那些产权归其他所有者所有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私有产权并非意味着所有与资源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某个人手里。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权利,多个人对某一资源或资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人产权。如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出租给佃户,地主有权选择佃户、收取租金,阻止佃户对土地的损害等。佃户则有权排斥在契约期间内地主对土地的使用权。在此地主和佃户行使权利的客体都是同一块土地,但他们的权利并不重复,从而都属于私有产权。这里所说的同我们通常理解的私有产权似乎有所不同,例如产权私有,佃户对土地的使用权怎么是私有产权呢?其原因在于我们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如果把产权视为一束权利(它包括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来看待,这一问题就不难理解了。还需要指出,私有产权与自然人产权还不完全是一个概念。如私营企业的产权无疑是私有产权,但它并不一定明确是那一个具体的自然人的产权。但自然人产权,则是指一个具有独立人格,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所拥有的产权。
所谓共有产权,它是指财产在法律上为共同所有,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共同体外部的其他主体对共同体内权利的分享。但对共同体内部来说,每个个体成员不能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一个成员都无权转让公共产权,任何个人都无法排斥他人使用它。由于共有产权的这些特性,使得共同体内部成员在分享共同权利时会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而其成本则由共同体其他人员分担。而且,共同体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的行动方案,其谈判成本会非常之高,以至于产生放弃达成一致协议的行为。因此,共有产权中“搭便车" 的行为不可避免,也会导致很大的“外部性"。例如,一个庞大家族企业的产权可能就是共有产权。当家族成员之间因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意见不合而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即真正的产权多元化)就提出来了,也因此导致了家族企业的分家现象。
所谓国有产权,它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拥有,由国家及其代理人来行使的财产权利。国有产权的特性:一是产权归属的惟一性。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和损害国有资产。二是产权经营的代理性。国家和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所有国有资产,如果要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国家直接经营所有国有资产,将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因此,国家必须选择代理人来经营国有资产。三是权利配置遵循严格的纵向隶属等级规则。即国有资产由政府代理直至到基层的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需要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才可能实现。四是使用权的排他性。没有政府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使用国有资产。五是剩余索取权归国家占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拥有的剩余索取权是惟一的,而且不能转让,否则就失去了国有制的性质。正因为国有产权具有以上特性,从理论上讲,它不可避免地造成以下后果:
一是政府虽然选择了国有产权的使用者,但作为权利的使用者,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因而对经营的绩效以及对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激励都会降低,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是由于政府到企业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会导致国家对代理人进行充分监督的费用极其昂贵,甚至不可能对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 甚至“白搭车" 现象。
三是国有产权有利于突破私有产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界限,提供私人无力或不愿生产却为社会所必需的产品,克服外部性所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实现某些社会目标。这里暗含着一个重要因素,即国有产权主体为了追求其他目标,往往偏离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
2.产权结构和主导产权。产权多元化,是指由不同类型的产权构成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那么,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应该由哪几种类型的产权来构成、每一种类型的产权又占有多大的比例呢?其决定因素取决于这个企业所经营产业的状况,经营规模及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这里,又有一个所谓主导产权或核心产权问题,也就是指在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占主导或核心地位的产权,即通常所说的绝对或相对控股的那个产权,包括占有主导地位的不同类型产权中的主导产权,或占有主导地位的同一类型产权中不同主体的主导产权。
一般而言,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是每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两类产权,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相比,这两类产权的比例显然是不同的。其中,技术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产权所占的比重肯定比资本密集型企业所占的比重要大,往往会处于主导产权地位,甚至在一些技术密集型企业中,人力资本产权所占的比重大于51%,即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非技术密集型企业,或者是企业的初创阶段,对物质资本的需求较大,所以人力资本产权就不一定是主导产权。又比如,在竞争性领域,由于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最强,而国有产权的排他性最差,所以企业的产权结构最好是让自然人产权成为主导产权,即让自然人产权占多一些,国有产权少一些、有条件的甚至是完全退出好。这样,可以增强企业产权的约束力。但是,对于非竞争性领域或一些比较特殊的产业,国有产权必须是主导产权,可能多一点好。另外,对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如第三产业中的传统行业(餐饮业、旅馆业、美容业等),则没有必要劳国有产权之“大驾",而应该让其他类型的产权去发挥作用,让自然人产权成为主导产权。当这类企业是由若干个自然人产权构成时,可能让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产权形成主导产权比产权太分散要好。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重要指导思想,从产权结构的角度讲,就是要根据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分清企业所经营的产权特点,该进的进,该退的退,该为的为,该不为的不为。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既在企业微观层面上优化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又要在宏观层面上优化全社会的产权结构。
(二)产权多元化与企业经营效率
企业的经营效率不但受到产权清晰的影响,同样也受到产权多元化结构状况的影响。产权多元化的“元",既包括所有权性质不同的持股主体下的“多元",如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以及国家持股。从终极所有权来说,实际上是“两元",即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也包括所有权性质相同下的持股主体的“多元",如不同自然人的持股。与企业经营效率紧密联系的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一方面是所有权性质不同的持股主体这个“多元" 对经营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所有权性质不同的持股主体所持股权的分散与集中程度对企业效率的影响。
1.自然人持股与股份合作制。首先,看一个产权一元化的例子。一家公司的股份完全由一个自然人所有,该所有者的大部分财产都被用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本人的收入全部来源于公司,该公司也由这位所有者自己经营。在这样的公司中,不存在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企业不会背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一旦公司扩大到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是否会把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并且以实际行动为这种最大化的目标而努力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因素有:所有者从公司盈利中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公司股权的分配情况,每个所有者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某个所有者的全部或大部分收入都来源于他和其他人共同拥有的公司,如果该所有者持有该公司较大部分的股份,那么不管他在该公司扮演的角色是董事会成员,还是作为经理人员,他将会为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努力。
然而,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公司里,公司所有者“搭便车" 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搭便车" 者基本上是那些拥有企业的股份比较少,其收入并非主要来自该公司利润,并且在公司也不担任主要角色的所有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搭便车" 问题的严重性与公司持股人数以及股权的分散程度成正比。公司的持股人越多,股权越分散,“搭便车" 的情况就会越严重,公司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越远。一个股权平均分配、持股人数非常众多的公司,随着公司的扩大,严重的“搭便车" 行为便可能会威胁公司的生存。
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所采取的股份合作制的情况就很值得反思。这里,仅从自然人几乎平均的持股方式来讨论,而不准备讨论股份合作制本身如何实现“一股一票" 与“一人一票" 怎么统一的问题。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和资本双重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形式,由于企业的规模一般较小,内部实行的工资形式是按劳分配,又实行红利形式的按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通常并不存在股份制企业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在股权过分平均与分散的情况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了会产生“搭便车" 行为外,还会产生在股份制公司中通常不会产生的另外两个问题:一个是因劳动与资本所有者合一而使生产要素不易流动;另一个是企业成员非利润最大化的决策行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每一个成员取得股东资格就意味着取得其职工的资格,这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很难合理配置劳动和资本这两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持股者不一定是企业所需要的合格的劳动者,但企业又无法取消其劳动者的资格。企业所需要的合格的劳动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又因为不是企业物质资本意义上的股东而难以进入企业。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原因,可通过比较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策方式入手来分析:在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是由股权的拥有量决定的,这种“一股一票制" 的决策原则,有助于使公司的经营符合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且符合财产责任与风险承担对称的要求。但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 的决策方式。在股权绝对平均化的企业中,这种“一人一票制" 的决策方式与“一股一票制" 的决策方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股与按人分配决策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如果其成员持股的份额不相同,则这种“一人一票制" 的决策方式所导致的后果对每个成员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可以设想,一个持股较多且其本人的全部收入都来自所在企业的股东,与一个持股较少且其收入仅很少一部分是来自所在企业的股东,两人拥有同样的决策权,但是决策的后果对于这两个股东的影响却完全不同。企业一旦破产,前者将一无所有,后者仍然可通过其他的收入渠道维持正常生活。正因为如此,为了使企业所有成员均等地承担“一人一票制"的决策后果,在相当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实践中,都基本采取了所有成员之间的股份均等化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均等产权制度的股份合作制,其生命力是有限的。如果说在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创建初期,从传统的“大锅饭" 到改制后的“小锅饭",其企业制度还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的话,但时间一长,企业内便会产生严重的“搭便车" 行为。因为严重的“共同财产" 现象,使得每一个成员都只能从中获得很小一部分利润。因此,广大职工特别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人力资本拥有者,很难有持久的动力努力工作,企业职工大多只想分享“共同财产" 的收益。
上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难题" 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率,进而呼唤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的关键,一是“一人一票制" 与“一股一票制" 决策方式的有机结合与合理界定;二是劳动与资本的有机结合与必要分离。《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4日《二次改制刷新“诸城模式”》的报道,用企业制度不断创新的实践回答了这个问题。从1992 年开始,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开创中小企业改革先河的“诸城模式",其特点就是职工平均持股。这种改革模式,在初步实现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改制企业由死变活,由亏变盈。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光靠职工入股筹资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企业做大与个人股本份额相应变小,产权对股东的约束力明显减弱,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下降。特别是平均持股,经营者所持股本份额太小,缺少足够的责任感和压力感,以至于出现“小锅饭" 变成了“大锅饭" 的被动局面。因此,诸城市的企业改革又进入“二次改制" 阶段。在这一阶段,诸城市主要推行了“四扩一调"。所谓“四扩",一是发动内部对企业追加投资,扩大股本总额。二是转让银行贷款扩股。在不改变企业与借贷关系的前提下,把贷款配置为贷款股,按照自愿的原则,划转到个人名下,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将债务变成股权,变企业负债为股东负债,变法人还款为众人还款。三是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就是对改制企业新增资产进一步明晰产权,量化配送给股东职工,记到个人名下,只作分红的依据,不得转让、继承、赠与、抵押和变现,待转移或变现时,由出让人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吸引社会法人资金扩股。所谓“一调",就是调整股权结构,在推行“四扩" 的过程中,鼓励经营者和经营层管理人员多参股、持大股、控股权,形成一个持大股群体。应该说,“诸城模式" 新的制度创新,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
2.非自然人持股与“一股独大"。对于非自然人持股的情况,持股者可以是一般的法人,也可以是国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既有非自然人股权、又有自然人股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只有非自然人股权的公司。不言而喻,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这里,暂不考虑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仅仅考虑所有者的目标。如果法人甲持有法人乙的全部股份,要使法人乙追求利润最大化,法人甲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法人甲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是持有法人甲公司股份的人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与行为。这就是说,公司甲必须是自然人持有,而且法人甲的大股东收入主要来自于公司甲。如果公司甲又为另外的法人而非自然人持有,则在这种法人持股链上总有一个环节可以追索到自然人持有。如果在法人持股的任一环节都不存在自然人持股,或自然人持股只占很少比例,且持股者的大部分收入都不依赖于所持股份,在这种相互持股链上的所有公司都将远离利润最大化目标。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股份公司的持股结构也许相当比重表现为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但是其基础则是建立在自然人持股之上的。如果我们把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额加总,再把所有自然人持有的股份额加总,就会发现,自然人持股的比重将占绝大多数。在一个无法追索为自然人持股、或者自然人持股比例很少而主要是法人持股的公司,问题将出现在委托—代理问题上。因为这里找不到一个在公司占有相当大的股份,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公司利润、因而为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努力的自然人股东。国家持股与一般法人持股产生同样的问题,而且有时问题还会更加严重。
我国传统的国有工厂制企业按照产权多元化的要求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一般是法人互相参股,并吸纳企业职工个人股份,进而成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中,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还相继成为了上市公司。但是,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其经营效率未见显著提高。刘郎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一文中提供的数据表明,公司上市的时间越长,盈利率就越低。据1998年的有关数据,当年上市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6.10%,1997年上市的公司为5.30%,1996年上市的公司为4.75%,而1995年以前的上市公司仅为 2.97%。在 1998年中期 73 家亏损公司当中,1995 年前上市的公司 53 家,占 72.6%,亏损金额为18.16亿元;1996年上市的公司16家,占2.19%,亏损金额为5.96亿元;1997年上市的公司4 家,占 5.5%,亏损金额为 4.78 亿元。近几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整顿与规范,不少过去账面业绩还不错、实际经营状况却不行的上市公司也不断被曝光。与上市公司相比,以国有股为主的非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能还要差些。因为上市公司毕竟还有信息披露与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约束,即使这些约束是软的。同时,上市公司往往是从众多的国有企业中筛选出来的,其资产还是经过剥离后的优良资产。因此,从总体上讲,非上市的国有股份制公司,其经营效率不会比上市公司好多少。
那么,为什么产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并没有使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呢?究其原因,主要与这些股份制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关。一是“一股独大" 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其实质上还是产权结构的“一元化"。由于国有股与法人股(其终极所有权,基本上也是国有股)这类公有股所占的比例特别大,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分散的私人小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务决策几乎无任何影响,董事长一票足以否定众多小股东的意见。更何况董事会主要成员与主要经理人员大多是行政式任命,企业内部职工股所占的比例很小,且这部分股权的损益状况对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影响很小。当了股东与没有当股东并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主人翁" 也缺乏严格监督的主动性。二是现有的上市公司中有 60%以上的股份、非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法人股基本上也是国有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这些股份都不是在自然人持股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些股权的背后,难于找到人格化的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很难设想公司的经营者及其“一班人" 会对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殚精竭虑。三是股权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就无法通过股票的出售和转让而使投资者获得利益和规避风险。同时,股票不能出售与转让,也无法通过“用脚投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约束,也就是说缺乏有效的股票市场来筛选企业经营者。其结果是,股票不能流动,不仅使股权所有者受损,也无法通过所有权的变化更换无能、缺德的经营者。当然,解决国有控股公司的“一股独大" 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对国有企业职工以股权方式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中习惯上称之为“买清" 身份)等方式来解决“一股独大"、甚至是“国退民进" 的话,那么上市公司解决“一股独大" 却需要创造条件并等待时机。因为国有股减持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试点企业的结果表明,一搞国有股减持,相应的股价就下跌,看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要付出必要的代价。
事实上,“一股独大" 的产权结构,无论是国有股绝对控股还是其他所有者绝对控股,对市场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从总体上讲是不利于提高效率的产权结构,通常很难实现对小股东的权益的保障,都不是真正的产权多元化。笔者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倡导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应是有相对控股权的产权结构多元化,且在竞争性领域,这种相对控股的大股东最好是自然人或终极所有权是自然人的法人。在这种产权结构下,一方面有切实关心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核心股权" 主体———即相对控股的股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出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其原因是,由于大股东只是相对控股,不能搞绝对控股,这就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或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时候,为别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制约大股东创造了条件,即在股权重组中形成新的相对控股股东。
(三)所有权主体与分配权主体多元化
传统的产权理论,是“物质资本至上" 产权观下的产权理论。在这种理论下的产权多元化,当然是从物质资本意义上来讲的“多元化"。事实上,产权是“一束" 或“一组" 权利。从现代企业制度所说的“两权" 分离的角度讲,产权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一组权利。这里所说的“所有权" 是指狭义的所有权,即最高所有权;这里所说的“经营权" 是指除最高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集合,其范围涵盖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相关权利。我们在第二章从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角度,介绍了新的“两权" 分离的理论概念,即部分出资人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与盈亏分配权阶段性分离(简称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若从产权结构的角度来讲,除去通常所讲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外,还有一个分配权(收益权)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例如,对于物质资本“一元化" 的国有或私有独资企业来说,如果既从理论上承认人力资本产权,又从实践上界定人力资本产权,并切实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话,那么这种物质资本所有权“一元化" 的企业,从分配或收益的角度讲,分配权(收益权)主体就不再是“一元化" 的结构,而是“多元化" 的结构了。又例如,对于物质资本所有权多元化的企业,考虑人力资本产权的权益以后,不同投资主体(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者)的物质资本所有权结构与“两类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配权结构就不是一个相同的结构比例。这里所提出的关于“两种权利结构"(即所有权结构和分配权结构)的概念,与传统的关于所有权与收益权(分配权)神圣不可分离的观念相比,似乎不可理解,但从企业的本质与产权制度的发展来看,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科斯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通过这种配置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一般而言,物质资本所有者投资办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出资人(指物质资本出资人,下同)包括国有出资人、法人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投资办企业最为关注的,一是对企业的所有权,即终极(或最高)所有权,表现在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这种权力最终还将落实到对企业剩余的控制权与索取权上;二是为了赚钱,即持续不断地获得资本收益。但对于获得资本收益而言,最为感兴趣的还不只是账面上的所谓收益权,而是实际收益量,也就是每年能够实际获得收益的多少。因此,企业物质资本出资人,作为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为了自身和企业的根本利益,调整企业产权这“一束" 权利的结构,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将传统的给经营者和劳动者单纯以货币方式付酬、出资人全部资本(包括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与盈亏分配权合一的分配模式,转变为一种组合的付酬方式:即一部分为货币方式付酬;另一部分通过部分出资人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与盈亏分配权阶段性分离的形式,以契约方式,安排适量的出资人资本的分配权(包括负盈与负亏两个方面),作为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或量化;除此之外,当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货币资本的市场价格时,还参照“累进税率" 的方式,每年年初就确定好计算按特殊贡献分配额时需要明确的累进收益分配率,让人力资本优先分享企业剩余。显然,通过发挥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物质资本更快、更好地增值。这与投资者的愿望和企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按照制度应服务和服从于效率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产权完整性的概念进行新的理解或新的界定。传统的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完整性的判别准则是:“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这里,对“收入的独享权" 需要理解或界定为:或是将“收入的独享权" 中的“收入" 概念理解为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共享企业剩余的基础上,物质资本自身应该分享的那一部分收入,或者重新界定为是对收入的索取权,包括按“契约" 规定,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索取权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索取权。
从产权制度的发展来看,它一方面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产权制度的创新又会极大地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在产权外生的条件下,权利束的变动将改变人们对不同财富的边际效用,进而促使人们调整财富结构。也就是说,权利束的变动将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如果说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安排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的话,那么,源于界定人力资本而产生的“新的两权分离",进而改变了所有权与收益权这些权利的结构,必然会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产生积极影响,会极大地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例如,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多元化的分配权主体与一元化的所有权主体相结合,与分配权主体和所有权主体相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相比,对促进国有资产经营人格化的作用是明显的。
从古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到现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可分离性,再到创新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可分离性,均应归功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给解决现实问题开拓了一个与时俱进的思维模式。分配权主体多元化正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为了自身的投资利益对“权利束"结构所作出的调整。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各项制度安排,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决不能停留在某个固定的模式上,而应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不断创新。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必须做到产权多元化(或社会化),包括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或分配权主体多元化两个方面。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制度效率的要害环节。现实的经济生活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很难解决传统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和管理科学的目标也很难真正实现。在民有企业中,对那些要求社会化大生产或必须规模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或家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则很难解决血缘关系“干扰症"、两类资本“短缺症" 和经营者素质“不适应症"(即按血缘关系产生的经营者,其素质很难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等问题,进而难以逃脱一代创业、二代守成、三代衰亡的规律。
三、产权流动问题
所谓产权流动,是指产权应具有充分的可交易性,即能够顺畅地流动。产权的流动性,是商品经济产权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重要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产权的主体是谁,也不论产权的形态怎样,只有让产权在不断流动中,才能实现资产存量的调整和整合,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内外成功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资本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增值,产权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真正实现清晰和体现权益。当前,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都较为短缺与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相对滞后是有一定关系的。在加入 WTO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促进产权流动,既是实现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又是扩大投资需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
从宏观层面上讲,要进一步完善产权的交易市场,努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类型的资本市场,包括区域性资本市场。在实际运行中,不但是上市公司的产权可以交易,而且也应鼓励非上市公司的产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流动。同时,还应不断完善产权的定价机制,统一对所谓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看法。因为民有资本流动,其所有者主体与决策主体是一致的,所以不存在所谓民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得还是失均由资本所有者负责。而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才出现了一个“流失" 与否的问题。一般而言,水无压力差,水不流,电无压力差,电不流,资产流动若无“利益差",资产也不会流。基于这个观点,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任何所有形式的资产流动,都客观上存在一个所谓流失的问题。但真正的流失与否,则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简单易行的判别准则。笔者认为这个准则就是“资产的社会贡献率"。所谓资产的社会贡献率,是指单位资产为国家创造的税收以及为社会创造的就业(具体通过为职工提供的劳动报酬来度量)的总和。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若资产流动后,其社会贡献率提高了,就不存在所谓流失问题。否则,就应分析是否有流失现象。当然,在具体的运作实践中,还有一个公开、公平,通过必要的程序办事和运用市场机制来定价的问题。
从微观层面上讲,为了促进产权交易,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包括非上市公司在内,企业不同产权主体所持有的产权,应通过必要的形式,实现证券化,以至于在产权流动中有一个“凭证"。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否则,还有谁去买一个是盈是亏都不知道的企业的产权呢?所以,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应努力从微观层面上创造更多的有利于产权流动的机制和条件。否则,如果产权是不可能流动的,某一种生产要素资源注定只能归特定的主体使用,那么,一是会形成一种“画地为牢" 的“封闭经济",各种生产要素只能在企业中“生老病死",即使原有的要素组合方式早已陈旧和落后,但是主体却不能进行要素的“置换" 和进行生产经营的更新,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二是由于缺乏使主体得以受益的产权转让机制,也就缺乏实行转让和资产流动的经济动机,其结果是微观经济中资产闲置的“存量呆滞",整体经济中资源配置劣化,浪费增大和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三是只有可交易的产权才是真正清晰的产权,才能对企业的其他制度安排注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就是所谓“用手投票" 与“用脚投票" 的辩证关系。
四、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力问题
在企业的各项制度安排中,产权制度是基础(或称“平台")。作为基础性的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是其他制度是否有效率的决定因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一种产权制度的选择,以及一种产权结构向另一种产权结构的变迁,既取决于产权及产权制度本身的经济功能,也取决于产权主体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十分明确的前提下,微观经济领域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一般来说包括一个地方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则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度创新的认识,包括在新的利益格局下,原有产权结构下的受益和受损者所可能作出的反应;一个企业的广大职工对一种产权结构或一项具体产权安排的可接受程度;技术与管理创新是否有利于解决原先制度下的“外部性" 问题。
(一)产权制度创新主体的相关因素
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主要成员,非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意义上的关键人,是各自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或称之为制度变迁主体。他们是组织中的主要决策者,是创新一项制度安排的主要承担者,即既是制度创新的主体,也是制度创新的客体。制度创新(或称制度变迁)主体的偏好,拥有制度知识的多少,制度创新主体之间意见的一致程度等因素决定着制度创新的动力大小。
1.创新主体的偏好。经济意义上的偏好是指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对某一事物的喜爱。偏好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当某人得到某事物获得的收益大于由得到该事物所耗费的成本时,那么,该人便会产生对此事物的偏好。偏好只是人们的一种意愿状态。人们能否使自己的偏好得到实现,还取决于人们实现该偏好的能力。例如,某人对某一种产品产生偏好或意愿,但如果他没有购买能力是无法实现他的偏好的。同样道理,某个组织或个人对创新一项制度安排有偏好,但如果他们或他没有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则实现创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弱。为什么当一位教授走上某个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岗位后,就能够将过去只能在课堂上讲授制度创新,而现在却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联系实际将制度创新付诸实践,其道理正在于偏好与能力的有机结合。
制度创新主体的偏好对制度创新(变迁)的影响作用是重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变迁一般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进行的调整。那么是由谁来对制度框架进行调整呢?研究表明,企业家和他们的组织会对价格成本的变化作出反应,通过将资源用于新的获利机会或间接地通过估计成本和收益以将资源用于改变规则和规则的实施。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通过创新主体来加以实施。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哪类资本所有者在制度创新中起主导作用,取决于“两类资本" 中处于比较优势的那一类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偏好必然会影响其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当起主导作用的某类资本所有者,对某项制度创新具有较大偏好时,他们必然会与另一类资本所有者进行新的契约谈判。若谈判顺利、成功,则新的契约规则,将使两类资本所有者共同一致地推进制度创新。否则,那些对制度创新不理解甚至不满的一类资本所有者或一部分人,由于不符合他们的偏好,他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阻碍制度创新的进行。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进程,都充分说明企业制度选择或变迁与其主体偏好的紧密关系。例如,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产权制度安排,其原因固然很复杂,但企业主管部门的利益、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决定着他们的偏好与政企不分的产权制度安排有着“剪不断,理还乱" 的内在因素。又如,为什么困难的国有企业与不怎么困难的国有企业相比,困难的国有企业职工对打破传统“大锅饭”的分配制度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大得多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变困难处境的压力变成动力,强化了他们通过制度创新来促进企业改革脱困的偏好。再如,个体私营企业创业之初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企业主掌握着完整的产权。企业的全部剩余归企业主所有,这是与企业主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一些开明的个体私营业主,为了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自身的根本利益,逐步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并以送股权的形式来界定人力资本的产权,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这些新的制度安排,也得益于企业主为促进企业的更大发展,而对企业制度变迁所产生的偏好。
2.创新主体制度知识的掌握程度。制度创新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创新主体只有创新的意愿或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必要制度知识,具备制度创新的能力。如果在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中,那些具有制度创新能力的关键人,如果不具备企业制度方面的知识,即使有创新的主观意愿,也很难找到正确的制度创新方向;或者说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正确的,也很难如愿以偿地提供制度创新的设计或安排。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证明,那些制度创新主体不仅受到现有制度选择的制约,而且受到在实现制度创新目标时所具有不完全的知识的制约。因此,即使目标与生产率的增长是一致的,也不能保证这一目标就能实现,无法预期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一个“物质资本至上" 意识严重,连人力资本基本知识都不懂的人,是很难选择和实施界定人力资本产权和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制度创新的,甚至是连理解尊重人力资本的制度安排都有困难。
一般而言,制约制度创新主体的知识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宏观层面上讲,社会制度知识“存量" 贫乏。正像现有科学知识积累影响技术创新的成本一样,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积累也影响制度变化的创新可能性。对于产权制度和有关制度创新知识的积累,将有利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而这方面的知识的缺乏将可能阻碍制度创新的发生。相对于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已经经历了近两百年历史的发展与完善,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间很短,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知识还十分贫乏。例如,当我们仍在建立与完善以物质资本为基础,以界定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时候,国际上却对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批判,提出要向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基础,以界定这两类资本所有者的关系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这就充分说明,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将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可以预言,我国的企业制度创新工作,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有企业,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伴随着全社会对企业制度知识掌握程度的不断丰富,企业制度创新将会循序渐进,不断深入。为了努力降低企业制度的成本,从现在开始以不同的方式,面对全社会大力普及企业制度知识,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在国有企业或民有企业大力推广现代企业制度知识,对加快现阶段企业制度创新是很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是从微观层面上讲,就是创新主体个人对制度知识的掌握程度。值得指出的是,创新主体个人对制度知识的掌握程度固然与其自身的学历、专业、资历等因素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应该是是否属于学习型人才。如果创新主体属于学习型人才,那么尽管他或她不是学经济类专业,但强烈的事业心会促使他或她不断地学习,包括向书本学、向他人学、向实践学,进而不断丰富和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否则,一位非学习型人才,很可能他或她是学习经济类专业,但由于企业制度及其相关知识的信息量很大,没有必要的知识更新,原有的那些知识很可能不够用,以至于不可能有推进企业制度创新所需要的知识基础。
(二)企业现行制度安排的制约
在一个企业内部存在着各项制度安排,如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劳动制度等,这些制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其中产权制度安排处于基础地位,支配和主导着其他制度安排,而分配制度安排则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质则是一个利益调整的问题,而其他制度安排则处于配套地位,也从各个方面影响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显然,由于企业现行制度运行的惯性,现行的各项制度安排将会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1.现行产权制度安排对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存量。对于一个现行企业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是建立在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上的,现行的、处于基础层次的产权制度安排必然影响到产权制度的创新。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变迁。
一般而言,企业所有权结构特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状况、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中的界定、产权的清晰程度,这些产权制度特征,既是引发产权制度创新的诱因,同时也是影响产权制度创新的因素。因为现存的产权制度存量决定了制度创新的成本,甚至造成了制度创新程度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必要的依赖。这就是说,现行的企业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制度创新是沿着现行的路径走下去,还是突破已有的约束框架,新开辟一条路径,这要比较制度创新的成本。如果脱离原有的产权制度约束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其成本小于收益,则进行新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可行的。否则,就只能沿着现行的产权制度路径,在不突破原有的制度约束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变迁,因为这样做的成本较小。
传统的产权观是“物质资本至上" 的产权观,这种产权观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物质资本产权“一统天下" 的传统观点,已受到理论与实践的挑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理论与实践上对尊重和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保障人力资本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现代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对人力资本的需求都十分显现,不冲破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 的产权结构,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就难于提高,现代企业就不能得到持续快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就难于有效建立。所以,现代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必须尊重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人力资本产权,保障人力资本权益。这样做尽管必须付出一些成本,但肯定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即通过发挥主动性资产———人力资本的作用,必然会促进物质资本的不断增值,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类资本" 所有者都是有利的,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有利的。
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已完全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冲破原有体制的束缚,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对于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逐步退出,或只是参股或相对控股,但不要绝对控股为好。对于非竞争性领域,可以实行所有权主体一元化的国有独资企业,但分配权主体应多元化,并以此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的人格化。与此同时,还需要看到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还不是纯粹的经济性产权。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企业的一些历史负担,如债务负担、冗员负担、退休人员负担、办学校或办医院负担等,都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所以必须在保持企业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让企业产权成为纯粹的经济性产权。
民营企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其产权也必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是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私有产权的排他性强,所以民营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对制度变迁的约束力也是很大的。例如,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合一,在不少股份制的民营企业中,虽然也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但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也不过是一种形式,或开成家族(泛家族)会议。“三会" 之间形不成现代企业制度中健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监督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则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制度供给。让现行产权结构中占主导产权地位的主体,充分认识到产权制度创新的必要性,运用利益杠杆,因势利导,以适当的方式,改革或改良现行的产权结构,逐步推进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
2.现行分配制度安排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企业现行的分配制度,往往是与产权制度相联系的。而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的再分配或者叫利益的再调整。例如,对于“物质资本至上" 的产权制度安排,企业剩余全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独享,人力资本所有者则仅仅是一个“打工仔",或者充其量是一个高级“打工仔"。所以,人力资本所有者对改革现行分配制度的欲望必然是强烈的,而物质资本所有者,特别是一些缺乏人力资本知识的产权主体,将会抵制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创新。这时,往往由企业契约双方———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博弈结果来决定。又如,国有企业传统的大锅饭分配制度安排,滋长了企业的平均主义思想。以打破大锅饭为目标的分配制度改革,势必会促进产权制度创新。如果企业职工的认识不能及时跟上,也将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产权制度创新,如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甚至是将企业产权出让给某个自然人等等。再如,民营企业创业初期其产权往往是不清晰的,一些合伙经营的平均投资者往往是平均分享企业剩余。这种方式,开始一个时期可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随着企业的发展,“蛋糕" 越做越大以后,为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其心理的平衡将会被打破,要求承认他(她)们的人力资本产权,改变传统的分配方式,进而促进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总之,调整现行分配制度安排意见的一致性状况,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正如经济学家诺斯所说:“初级行动团体成员间的意见一致的程度愈高,而且成员间对潜在利润的分配愈公允,启动的时滞愈短。团体范围内分歧很大,谈判就会花费时间,如果一些成员觉得他的利益比别人少得多,那么他们就会‘采取行动'试图提高他们的所得比例"。
3.其他方面的现行制度安排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其他方面的现行制度,如人事制度、劳动制度或企业有关的管理制度,虽然由企业的产权制度来决定,但是也从不同的方面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例如,企业的领导职务,由于产权制度的变迁,会直接影响到权力的再分配,有些人可能要从原先的某个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原来当董事长的可能不会再当董事长了,当总经理的可能不会再当总经理了。这样,一些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就会以不同的方式阻碍产权制度的变迁。又如,传统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一旦企业改制成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国有产权退出,或国有产权不具备控股地位,那么他们原先在企业收取管理费等一些特别利益将会失去,推进制度创新的动力或支持企业改革的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上冷下热" 的现象呢?其原因固然复杂,但是,国有企业原有管理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部门怕失去既得利益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还如,传统国有企业那种固化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务能升不能降,人能进不能出,使得已在某个领导岗位上的干部,或已进入企业的固定国有身份的职工,对企业现行产权制度的依赖性很大。从另一个角度讲,他们会对现行产权制度以各自的方式进行维护。
又如,家族企业实行家族或企业主个人决策的管理方式。企业主在权力欲的驱使下,即使其能力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也不愿放弃对企业的管理。这就出现企业的生命周期和产权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生命周期的现象。一个开明的企业主,既可能是 一个投资创业者,也可能是一个推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者,让比自己经营能力强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来经营或参与经营企业。但是,如果不是一个开明的企业主,则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等到企业陷入困境是不会有改革愿望的,有的甚至等到企业破产或自行注销,也还不知道是“天意"还是“人意" 造成的。
(三)制度环境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
所谓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环境的状况或促进或阻碍制度创新的进程。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对制度创新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例如,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问题,尽管国家政策已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是,我国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却仍然是以界定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中心,并没有将人力资本产权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具体到企业剩余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不能有效地推进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和权益保障。又如,民营企业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提及私有产权的保护。这样,就不能有效防范民营企业中的私有产权和收益权受到来自公、私两个方面的侵害。再如,由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致使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后,企业的产权结构就会发生变化,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却是与相对固定的产权结构相适应的。
2.社会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中进行的。如果这种社会文化传统与新的产权制度安排相一致,就会降低制度变迁成本。相反,如果由于社会文化传统中与新的制度安排不相一致的观念,则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例如,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少数率先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遇到的阻力那么大呢?究其原因尽管很多,但与当时国有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传统不无关系。因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大二公"、“大锅饭" 等观念还相当浓厚。又如,长期以来,“物质资本至上" 产权观的形成,是与长期以来企业的诞生、成长、发展直接取决于物质资本紧密相关的。所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对人力资本的依赖越来越大,但要实现“物质资本至上" 产权观向物质和人力“两类资本并举",甚至有时还是“两类资本并举,人力资本优先" 产权观的转变,就需要社会文化传统的改革与之相适应。否则,就会增加制度变迁成本,降低制度创新效益。
3.其他相关因素对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镶嵌在整个制度结构中的一个环节,与其他制度安排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项制度安排变迁是否发生,不能单单考虑这一制度安排本身,还要考虑与其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安排。当前,无论是国有企业改革,还是民营企业发展,都与产权制度创新紧密相关,又直接或间接受到与其他相关方面的有形或无形制度安排的影响。从总体意义上讲,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各类要素市场是否健全,如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对企业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创新十分重要。例如,企业所有权的变迁就与资本市场有关,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就与经理市场有关,企业拥有人力资本的关键人的配置就与人才市场有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