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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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几种主要的消费信贷

本节着重介绍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三种贷款的定义、种类、操作规程、风险管理等内容。

一、个人住房贷款

(一)定义及种类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

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政策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8)客户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通过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等情况。

贷款申请: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银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贷后服务: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三)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个人,给银行资金的回收带来了较大的不稳定性,所以银行应首先对贷款对象进行深入严谨的调查,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判断将来贷款回收的风险大小。其次,由于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也给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规范贷款程序,防范信贷经办人员的操作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就可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1.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

防范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风险需特别重视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改变以往“重抵押物、轻还款能力”的贷款审批思路。银行应该进一步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和审查,尤其是关注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准确把握第一还款来源,从而有效地控制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

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必须对借款人的收入证明严格把关,尤其是自雇人士或自由职业者。除了向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查证外,还应审查其纳税证明、资产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账单等,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真实、准确、充足。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调查:

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在调查工资收入真实性的时候,需要借款人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如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入账流水、纳税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等证明;可以通过电话调查、面谈核实其工作单位和收入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了解其公积金数额及存折上流水情况来验证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对于难以提供工资单或公积金数额的客户,可以通过验证借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单的数额来判断其真实收入水平。

租金收入的真实性

由于租金收入的不稳定性,对于将这类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经办人员需要更加谨慎,在源头上防范利用虚假房产租金收入或虚高租金来骗取资金。在考察其真实性时要做到:通过验证房屋产权和租赁合同来确认借款人对房产的所有权及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考察验证房产面积和位置等情况,以确认租金收入的稳定性;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来调查该房产附近地区的房产租赁市场租金收入的平均水平,验证该借款人是否故意高报其租金收入。

投资收入的真实性

对于借款人的投资收入,个人住房贷款的经办人验证起来的难度相对较大,主要可以通过投资证明、被投资方的分红决议及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来确认借款人投资收入的真实性。

经营收入的真实性

对于经营收入的真实性,最难把握的是部分小手工业者,没有进行正规的企业申办手续,更无完整的财务资料,相关的收入较难核实。贷款经办人应该通过电话访谈、面谈、侧面了解等方式,来分析其经营的规模和盈利情况,判断其月收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深入了解客户还款意愿

在当前的业务环境下,获取个人真实信息的成本和难度都比较大,往往造成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些优质客户被拒之门外,即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的贷款资金遭受风险,即道德风险。为了防范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银行应该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有良好的把握。

如果借款人是老客户,通常可以通过检查其以往的账户记录、还款记录以及当前贷还状态,了解其还款意愿。如果是新客户,往往可以通过其职业、家庭、教育、年龄、稳定性等个人背景因素来综合判断。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报告来获取。而借款人的稳定性可以通过借款人在现职公司的工作年限、居住在现住址的年限来判断。查证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其就业状况及收入情况,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品行特征是必不可少的贷款审查内容。同时,通过坚持面谈的制度,对申请人的还款意愿从细节上进行把握。

2.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1)提高贷款经办人员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等情况。在贷款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加强、业务流程有待完善、内控制度有待健全的情况下,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就成为银行面临的首要的操作风险。因此,防范人员导致的操作风险,首先需要个人住房贷款经办人员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后要加强并完善银行内控制度。

(2)掌握并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任何一笔贷款业务都会涉及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或政策要求,为应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经办人员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具体包括借贷、签订合同、担保、抵押登记、商品房销售、诉讼和执行等法律常识。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个人住房贷款的经办人员应尽职尽责,避免违法违规操作。

(3)严格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

个人住房贷款的经办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地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独立地对借款人信用和经济收入做出评价和判断。调查和检查的工作重点如下:

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与合作机构合作前,要查看合作机构的准入文件、审批批复的合作机构担保金额及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贷款发放前,落实贷款有效担保;

贷款发放后,要对客户还款情况、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

加强贷后客户检查,按规定撰写客户贷后检查报告。

二、汽车消费信贷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二)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物。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以权利质押为主。

3.第三方保证贷款

第三方保证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三)贷款额度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市场价格的80%,其中的汽车市场价格是指汽车市场实际成交价格、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新车)或贷款人评估价值(二手车)的较低者。具体情况如下: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

(五)贷款利率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在新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

(六)银行防范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措施

1.完善银行内部信贷运行管理机制

(1)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它包括建立部门独立、业务分离、权力制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以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的业务操作制度;建立以审批权限为核心的授人授权授信制度;建立严密、有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以提高职员素质敬业精神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

(2)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运用先进工具

一是运用科学的、以数据统计为基础建立起的系统和工具,包括贷款决策系统、五级贷款分类、贷款信用风险评级、抵押价值评估、贷后管理预警系统和信贷结合管理系统等,将贷前的评审、贷中的管理和贷后的监测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项目的评价和选择、动态监控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银行内部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流动。借鉴央行监管模式,建立内部警告、整改、停牌、市场禁入和责令退出制度,增强总行对全系统的监控能力。

(3)完善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一方面详细规定从借款申请到贷款归还和催收的每个具体步骤;另一方面指引信贷管理人员识别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潜伏的各种风险,以及应变的各种防范措施。在贷款审批前,信贷主管必须反复核查贷款程序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被漏掉的步骤或没有认真完成的步骤。

执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贷款程序应包括三个基本环节:贷款客户的筛选、贷款决策和应收账户的监控。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客户筛选程序、贷款决策程序和应收账户监控程序。这些程序必须是一致的和统一的,而不是因人而异的。

贷款客户筛选程序

贷款客户筛选程序是信贷风险识别和防范的第一个关键步骤,目的在于从一开始就把有问题的贷款排除在外,减少发生呆账损失的可能性。贷款客户筛选程序包括贷款申请程序、贷款调查程序以及信用等级评估程序。

贷款申请程序是对借款人品行及所提供的资料可信性进行判断,这是信贷风险识别的最基本步骤。它直接影响信贷员对信贷风险的评定和贷款决策的质量。如果贷款申请人故意隐瞒或提供不准确的资料,又或者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这时,信贷员必须谨慎对待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视其涉及内容的重要性,决定是否拒绝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贷款调查程序是贷款客户筛选程序的重点,也是贷款决策的基础,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只有在全面、准确的贷款调查基础上,信贷管理委员会才可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保证贷款质量。贷款调查程序的核心是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它包括三个环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分析、财务分析和现场调查。

信用等级评估程序是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信贷经营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仅是筛选客户和贷款审批的依据,也是发放贷款后监控贷款质量的重要工具。

信用评级由负责信用分析的信贷员根据贷款调查或贷款检查结果,写出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报告,提出评定信用等级的建议。

总之,对贷款客户的筛选应该一步一步地按程序进行。信贷员必须全面、细致地分析每个方面的内容。在贷款审批之前,信贷员必须完成全部贷款客户筛选程序,否则,可能由于未能识别其中的信贷风险,从而导致不正确的贷款决策,出现不良贷款。

贷款决策程序

贷款决策程序包括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员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和信贷分析报告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同时评估借款人所在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信贷审批人员批准了贷款申请后,信贷经营部才可以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外,根据贷款保护的要求,请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同时必须为抵押物、质押物投保,并将保单权益过户银行。最后,信贷经营部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向客户发放贷款,已发放的贷款额记入应收账户。

应收账户监控程序

应收账户监控程序包括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发放贷款后,信贷经营部应该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及时发现潜在不良贷款的早期预警信号。一旦信贷员发现了潜在不良贷款的早期预警信号,信贷经营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贷款质量恶化,必要时,尽快回收贷款,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贷后检查是保证贷款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信贷经营部必须随时监控借款人贷款利息支付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的借款人信用分析、财务分析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各种问题。信贷经营部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依法起诉。

2.建立高素质的信贷队伍

(1)加快信贷队伍建设的步伐

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信贷队伍,最根本、最便捷的办法是建立信贷岗位的上岗、从业的资格认证制度以及行内外招聘制度、培训与考试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客户经理奖励制度、定额淘汰制度、绩效考核制度。通过信贷岗位的上岗资格认证,把好人员的入口关,拒庸才与不适合者于信贷队伍之外;通过信贷岗位的从业资格认证、培训与考试制度、定额淘汰制度,在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同时,淘汰冗员、庸员,留能去庸,以使信贷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迅速提高。

(2)建立信贷激励制度

要使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团队和员工的思想和行为与银行的目标保持高度一致,除了建立和严格执行约束机制外,还要打破大锅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在信贷人员激励机制方面,商业银行的激励太少,同时,奖罚的执行力度有限,工作也不够细致。商业银行可以参考和学习、借鉴外资银行的方法进行员工激励:一是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二是福利保障制度,三是精神抚慰,四是打破论资排辈现象,五是强制执行的定期培训,六是调薪,七是升迁,八是亲善家属。

(3)建立和完善预防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

首先要加强银行系统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增强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国有资本和金融资产经营的责任感,尽可能地弥补现有银行管理体制所隐含的道德缺陷。更要尽可能科学地界定法人与受权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受权人在资本及附属资本管理方面。其次要加快贷款风险内部监管系统的建设,尤其是在商业银行自我约束不力、机构点多面广的现实情况下,加强银行对资产风险自我监管工作尤为重要。要尽快建立银行内部风险监管工作的标准、原则、方法和职责,包括对资产风险的计量、分类、监测、分析、报告、对策等方面的规定。再次是建立完备的银行电子化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银行适时的、统一的记账系统,在信息标准化的基础上建立银行对客户的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以确保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最后,还要建立和推行责、权、利挂钩的风险奖惩机制,合理设计考量贷款风险的各项指标,使各级受权人及信贷人员的工资、奖金、晋升与信贷工作业绩挂钩。

当然,要最终弱化和消除银行贷款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最根本的办法是要加快经济体制和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清除产生这些道德风险的经济基础。

三、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一)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再分期偿还。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同时,申请贷款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成绩较好;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

(6)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

(7)在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8)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助学贷款的金额及利率

助学贷款的金额是依据以下公式确定的: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每年助学贷款的上限为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50%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4.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手续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提出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应直接向所在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个人贷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学校根据在校生的困难情况和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送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由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报请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贷款的学生还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同意当事人借贷的书面证明);

(2)提供家庭主要成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的近期财务报表以及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5.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方法

(1)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贷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2)要加大违约的成本。对于到期不归还贷款的学生,在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后,如果确属于个人信用问题而拖欠贷款的,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曝光等手段,让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3)完善银行内部监督管理,减少贷款经办人的操作风险,从而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标。

(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一般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两种。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1.信用助学贷款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在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在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系主任等。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成绩、品行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担保助学贷款

(1)担保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驻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地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证明。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及每学期学习成绩、品行表现的证明等。

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行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3)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4)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统一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5)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6)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7)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三)加强助学贷款风险管理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

目前,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市场手段调节银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准备金,提高银行贷款风险保障,并在条件相对成熟的个别高校开展试点工作。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止损制度

为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协调管理职能,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管理方式,实行贷款风险止损制度。即一旦某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逾期率达到规定比例,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进而增强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职责。

3.实行亲属保证担保制度

鉴于当前银行存在的助学贷款业务风险顾虑和借款人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条件,可考虑实行亲属保证担保制度,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4.适当引入中介机构

可考虑适当引入中介机构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具体负责个人资信调查及贷后跟踪、追收银行贷款本息等工作,创新操作模式。

5.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注重学生诚信教育

一方面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联网,便于相互查询、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另一方面,高校要继续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债务确认和还贷跟踪督促等配合工作,以增进银校信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