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监护职责是一种监护保护责任,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质内容重在金钱和其他物质上的供给。对父母来讲,履行好监护职责的前提是要明确监护的内容和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
一、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
1.为中学生创设和谐的家庭环境
家庭环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和谐的家庭环境能够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家庭环境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方式三个方面。良好的生活方式包括良好家风,规范的家庭生活制度,勤劳节俭的生活作风,干净整洁的家居环境。父母应该给子女创造和谐家庭环境,履行监护职责。
2.父母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我国法律将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实施家庭教育指导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和保障措施。
二、父母对中学生的监护职责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他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一般性的监护职责,即:(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中学生的父母要清楚地了解自己承担的监护职责,履行好监护义务。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父母要尊重并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为他们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保障,不能让其失学、辍学。
三、父母实施监护的禁止性行为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中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1)社会容忍度高。(2)行为的隐蔽性。(3)过程的反复性。(4)后果的不确定性。
2.虐待、遗弃
虐待、遗弃儿童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虐待儿童指对儿童有抚养、监督义务及有操纵权利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遗弃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出现的,对因患病、年幼、残疾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作出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虐待、遗弃未成年学生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3.歧视
父母不得歧视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不能因种族、肤色、相貌、性别、健康、语言、学业等受到父母的歧视。
未成年中学生的父母依法履行行使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