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保安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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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贯彻落实党的政策(2)

与落实民族政策基本同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逐步得到落实。粉碎“四人帮”后,政治气氛有所宽松,保安族地区逐渐出现了公开的宗教活动。1977年底,大河家公社(共10个大队)9个大队中31个生产队的保安等少数民族社员聚众念了圣纪,公社党委对这一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时,在宗教问题上的“左”的思想还未清除,故州、县、区党委都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事件,定性为宗教复辟活动,遂派出调查组调查,并发文通报全县,责令大河家公社党委做出深刻检讨,承担责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还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和新建,是落实宗教政策方面的主要内容。1958年和“文革”时曾被关闭停止或没收充公的清真寺、拱北均经调查落实相继开放。建寺时,还根据具体情况,国家一次性补助一定款项,多则数万元(如大河家清真大寺的补助款为5万元),少则数百元(如一些村寺补助款仅为三五百元)。保安三庄中,每村都恢复重建了清真寺,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落实人的政策,是落实宗教政策方面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对1958年反封建斗争及其以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错捕错判、遭受迫害的保安等少数民族伊斯兰教人士,除在政治上全部予以平反外,经济上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宗教界知名人士,还在各级政协中作了妥善安置,以使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地方建设。1981年底,积石山县伊斯兰教协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其中保安族2人)。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即通常说的19号文件)后,积石山县召开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会两次,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和《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暂行规定》两个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积石山自治县成立后,在落实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团结政策的再教育,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起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也离不开的“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使保安、东乡、撒拉和回、汉等族人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进步。保安三庄之一的梅坡村,除保安族外,还杂居着撒拉、回、汉等族。多年来,这儿的保安族一直和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如汉族群众在春节期间扭秧歌、闹社火时,村上在服装道具的置办费方面及时予以支持,而当保安族群众修清真寺时,汉族群众也自动筹集小麦、现金等礼品去祝贺。积石山县在彻底落实宗教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保安族地区伊斯兰教界深入开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爱国、爱教、爱家乡的“四维护”、“三热爱”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落实《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积石山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签订了开学阿訇和寺管会人员责任书,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上述有效的工作,使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在大河家、刘集等保安族聚居区得到认真贯彻、遵守,信教群众之间、清真寺内部、教派之间的团结得到了加强,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好局面,促进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相适应。

总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保安族地区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落实了人的政策,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凝聚了各方面的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教派团结。历史阴影已经消除,保安族人民心情舒畅,精神振奋,人心思进,积极致力于建设家乡、发展经济,保安三庄等保安族聚居区日益呈现新貌。

落实党的农村改革政策

1966年一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全国各族人民来说都是一场浩劫,保安族也不例外,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水平低下。期间,农村实行的仍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济体制,这是以“一大二公”为突出特点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实践证明,这种生产关系是不适合于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由于它超越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觉悟程度以及干部的管理水平,故产生了不少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是生产的单一化、集体化,全国一个模式。集中进行经营管理,统一实行分配,社员劳动的好坏没有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文革”中,保安族地区同其他地区一样,在农业生产中一方面不顾客观实际,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强制推行指令性的统一计划,一味强调粮食亩产“上纲要”(200公斤)、“过黄河”(250公斤)、“跨长江”(400公斤),形成新的“虚报浮夸风”,虽然统计表上连年增产丰收,但农民口粮年年紧张,每年靠回销粮度过荒月;另一方面以公社、大队为单位,平调劳动力,组织大会战,不顾一切地大搞“农业学大寨运动”,评政治工分,实行平均主义的“两基本保一基本”(基本劳动日、基本肥料保基本口粮)分配制度,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此外,还大批农村资本主义,关闭了大河家、刘集等农村集贸市场,不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连家庭制作保安腰刀也被禁止,这使农村经济的活力被遏制,变得死气沉沉。总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人畜耕作的生产力水平,搞大兵团人海战术的生产方式,是对劳动力的极大浪费,这种体制严重制约着劳动者才能的发挥,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历史在呼唤着改革,期待着一种新的农村经济体制去代替弊端丛生的旧体制。

粉碎“四人帮”后,保安族地区逐渐纠正“左”的错误,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整和整顿,取消了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恢复和扩大自留地、自留畜等,鼓励农民放手发展家庭副业生产,放开了集市贸易;落实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并精简了大队、生产队干部,解决了非生产人员过多的问题;减免、稳定了公购粮任务,不搞高线控制,解决了群众交过头粮的问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促进了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的迅速发展;加大了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所有这些调整措施,都对激活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保安族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从而为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打好了基础。

1977年在保安族聚居的大河家公社,口粮分配上率先实行了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即除了烈、军属和特殊困难户在口粮分配上可加以照顾外,一般社员的口粮均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实行,把集体生产的成果同社员群众的切身利益较好地联系起来,使社员更好地从口粮分配上看到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了社员劳动致富的信心,初步改变了社员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状况,使这个自然条件虽较好,但生产长期上不去的公社迅速起了变化,社员口粮标准随之有所提高。这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当时还不为许多人所理解、认可,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责难和非议。但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好措施,故得到了甘肃省委、临夏州委的支持,并将经验加以推广。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大了调整生产关系的力度,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979年春开始,在深入学习、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甘肃省委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十个问题的试行规定》等的基础上,保安族聚居的大河家、刘集等公社迅速地推广了作业组联产计酬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以生产队为基础,根据“自愿结合,分组作业,土地搭配,按质定产”的办法,划分若干作业组,将土地、劳力、耕畜、农机具“四固定”到组。在生产中,作业组统一经营,联产计酬,实行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减产罚的“三定一奖罚”制,超产全奖,减产全罚。这种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激发了农民生产热情,提高了劳动效率,生产中出现了“群众情绪高、干活劲头高、民主风气高”和“劳动出勤的多、出谋献策的多、抢着干活的多”的好局面。

但是,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相继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主要是这种责任制没有将劳动成果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仍然没有摆脱“评工记分”的老框框。为了解决这些新矛盾,1980年,在作业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基础上,大河家公社、刘集公社等保安族聚居区又普遍推行大包干到户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在坚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集体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以人定地,以地定畜,以地定产,以产定提留、定征购的办法,把耕地全部承包到社员户上,牲畜、中小型农具折价归户。承包户除包农业税、征购任务和“两金一款(公积金、公益金、统筹款)外,其余收成全部归己所有。实践证明,这种把农民的劳动报酬同生产成果紧密联系起来,“责、权、利”相结合的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端,理顺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纠正了过去那种规模上求“大”,体制上求“公”,报酬上求“平”,生活上普遍贫穷的极左做法,使过去单纯的劳动者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保安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年,大河家公社就发生了明显变化,出现了五个与往年不一样:一是政策调动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过去是地等人,现在是人等地,男女老少齐出动。二是田中肥料上得很足,播种普遍实行“两整”(整籽种、整化肥),这是多年未见的。三是互相帮助的老传统恢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改善了。社员们反映说:“伤心的事队里干了,仗组里打了,包产到户后,伤心着气的事不见了。”四是社员积攒资金添置农机具、添购大牲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五是瞎指挥、行政命令不见了,队干部参加劳动了。这一切充分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全适合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它通过变革生产关系中的经营权、使用权,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既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上地一窝蜂,干活磨洋工”和平均主义的弊端,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使用权的分离。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以后,为了理顺农村党、政、农之间的关系,打破原来以高度集中为主要标志,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的农村组织网络,自然地要求改革“政社合一”的体制,政社分设,将人民公社变为单纯的经济组织,不再是中国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1983年,大河家、刘集等地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原由人民公社行使的基层政权的职能,由新成立的乡政府来行使,撤销作为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生产队改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随着公社、大队地位的变化,不再是原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而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分设,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自主权得到了保障,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特点,确定生产发展的不同方向,有利于新的经济联合。此外,由于政社分设,精减了机构和干部,减少了农村非生产人员,从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了保安族农业经济的活力。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保安族地区的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业产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经济效益显著,保安族农民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大河家、刘集等保安族聚居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力大大节约,有力地推动了保安族农民积极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发展多种经营,从事养殖业、加工业、副业、商业、运输业和饮食服务等二、三产业,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