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大力推动社会实践的社会运作方式,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实践发展的新思路,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活动的全面支持,努力推动学校、地方、企业三方面的联合发展,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社会化的步伐,并形成三方之间在人才培养、技术支持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社会实践的内容除积极围绕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等单位的主题和内容外,应重点结合我校财经类院校经济类专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除统一组队的实践活动以外,其他同学在家庭所在地采取“就近就便”和自愿组合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一些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领导小组批准,并持学校介绍信或加盖校团委公章的社会实践登记表方能开展活动。
要求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考核主要由实践团队带队教师掌握,报请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一律要填写“兰州商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实践单位和所在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校团委,较团委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参加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和组织者,按教学实习计算工作量,发给实习补助,其科研成果按教师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十四条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要有团队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实践总结,实践队员要撰写调查报告(论文)、心得体会、个人总结。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把学生社会实践作为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1)思想高度重视。正确引导学生和青年教师走与工农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激发学生热爱专业。学好专业的信心。(2)实践活动合理安排。选派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强的老师带队,不走过场,扎实有效。(3)活动精心组织。社会实践前要落实好实践项目、任务及地点;要认真召开“社会实践动员大会”,并针对学生实际进行有关活动的培训辅导。活动结束后,要做好引导工作。通过汇报、座谈、演讲、评比等方式,进一步深化社会实践的结果。
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社会实践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社会实践先进单位、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组织者、先进个人、优秀文章(调查报告或实践论文)、优秀科研成果,并择优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选。
第三十八条社会实践情况,要作为推优评优的重要依据,包括五四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的评定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社会实践期间大学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生活小常识。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日难。”当你背起行囊,走出校门,踏上暑期社会实践的旅途,必须注意一些生活小常识。行李打包,注意携带衣物以轻便实用为原则,实践虽在暑期,但为防天变,应准备一两件较厚的衣服,准备一双舒适的运动鞋。一顶遮阳帽,一把雨伞,留心天气动向,增减衣服。条件允许时,应勤于换洗衣物;注意饮食卫生,多吃新鲜蔬菜及水果,饭菜宜清淡,饮食应节制有规律,不要乱吃东西;慎重选择旅舍,安全、卫生,且少花银两为宜,一般住在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高校留宿处,注意保证睡眠充分,按时作息;临行前,检查生活必需品是否齐备,衣物、洗漱用具、防晒驱虫用具、雨具、药品等,注意保管好财物,最好不要携带贵重物品,谨防偷盗,集体行动,队员间互相关心帮助,要有协作精神。
2.遵守社会实践文明公约。大学生走出校园,投身实践,一举一动将不仅仅代表自己,而将代表整个学校的形象,因此,所到之处,应该处理好与接待单位的关系,给当地留下良好的印象,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必须遵守实践期间的文明公约。下面列举一些基本的要求,以供参考:(1)在登车及乘车的过程中,遵守公共秩序,听从领队的领导。(2)车到站后,倘若实践地派人来接,要表示真诚的感谢;倘若无人来接,切勿怨天尤人,要表示理解,尽量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者给接收单位打电话,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3)在住宿地,要保持卫生整洁。饮食应听从实践地的安排,如果当地条件有限。应尽量克服困难,不要向当地提出不合理的要求。(4)适当休整后,尽早地开展实践,注意最基本的礼貌,如敲门,使用礼貌用语,不随地吐痰等。(5)服从实践地安排,如觉得有不合理之处,尽量寻求协商解决。和实践地保持密切关系,加强交流,共同商讨相关事项,不可我行我素。与当地产生矛盾时,应保持冷静,不可闹情绪,影响大局。(6)尊重他人,切忌到处炫耀、标榜自己的身份,不要以学历待人。(7)衣着得体,忌浓妆艳抹,出席正规场合时,衣着不可以随便。(8)树立环保意识,不可随便乱扔垃圾和废品。(9)不可接受地方赠品,更不能索要当地特产。(10)临走时,应主动将住处打扫干净。提前向实践地打招呼,并正式表示感谢。
3.遵守基本的礼仪规范。礼仪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中,为表示相互尊重、敬意、友好而约定俗成的、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交往程序,它涵盖各种大型、正规场合隆重举行的仪式和人们在社交活动中的礼貌礼节。以下是在服务性活动中礼仪的基本要求,仅供参考:(1)仪态仪表礼仪。着装:团队活动要求队员统一着装,显示良好的团队精神。站姿:抬头,颈挺直,下颌微收,双肩放松,两腿并拢立直,脚尖分开呈“V”字状,身体重量平均分布在两条腿上,双手交搭贴于腹部,挺胸、收腹,给人以挺拔向上、庄重大方、精力充沛的印象。行姿:行走时步履自然、轻盈、敏捷、稳健,上身正直,眼平视,挺胸收腹立腰,重心前倾,双肩平稳,不宜左顾右盼,左右摇晃,集体行走时,不得喧笑打闹。坐姿:入座时要轻稳,走在座位前,转身后退,轻稳坐下。女子裙装入座时,应将裙向前收拢一下再坐下。腰背挺直,两臂自然弯曲放在膝上,双腿收拢。起立时,右脚向后收半步而后站立。(2)见面礼仪。握手:通常年长(尊)者先伸手后,另一方及时呼应。来访时,主人先伸手以表示欢迎。告辞时,待客人先伸手后,主人再相握。握手的力度以不握疼对方的手为限度。初期见面时。时间一般控制在3秒钟内。介绍:介绍时应把身份、地位较低的一方介绍给相对而言身份、地位较为尊贵的一方。介绍时陈述的时间宜短不宜长,内容易简不宜繁,同时避免给任何一方厚此薄彼的感觉。致意:表示问候之意,通常在各种场合用举手、点头、欠身、脱帽等方式向相识的、人打招呼。(3)谈话礼仪。人际交往中应随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是谈话中的基本要求。问候:根据彼此的关系问候“您好”、“你好”、“早上好”、“晚安”等,初期相识可说“您好!见到您很高兴”。道歉:做了不应该做的事,应及时道歉“对不起,实在抱歉”、“真过意不去”、“真是失礼了”,或者是不经意打扰别人应说:“对不起,打扰了”、“对不起,打断一下”等。应答:“您辛苦了”、“让您受累了”、“给你们添麻烦了”。(4)迎送接待礼仪。接站:对远道而来的客人,要做好接站工作,掌握客人到达的时间,保证提前迎候,接站时,准备迎接牌,并在客人到达时高举,以便客人辨认。会面:客人到达,应主动迎接,热情打招呼,如果是长者或身体不太好的应上前搀扶,客人手中提有重物应主动接过来。入室:陪客者应走在客人的左面,或走在主陪人员和客人的身后,到达会客室门口,应打开门,让客人先进,并把客人介绍给在场的有关人员。送客:按照接待时的规格对待送别。离开时,应与客人热情话别。
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的防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与社会关系正发生着有利于社会发展变化与渐进的演变。而在此期间,学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单一的、封闭的教育机构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的、服务于教育的社会窗口行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和学生直接面向社会,与社会产生各种关系,由此也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与矛盾,这些矛盾演变或突发地形成了各类事件。如何依法加强学校管理,如何防止与减少事件的发生与隐患,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中学校和学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从宏观上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属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有不同程度的关系。因此,学校应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如何。必须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在社会实践期间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对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进行告知,并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与处理措施。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落实。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部证据资料与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保存。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此前我国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统一规定,因此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处理此类事件、纷争提供了一个明确具体的依据。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处理办法》第二章关于事故与责任的规定,只能作为学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是否履行管理责任的判别标准,至于在诉讼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进行认定。人民法院的认定不取决于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办法》中排除责任的规定,而取决于学校行为是否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地对其认定与处理,这里有必要对学生伤害事件(事故)等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事故、纷争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做一个粗略的分类。它一般指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包括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目前学校发生的所有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与食物中毒事件较为突出,影响面也较大,对学校声誉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最大。所以这里着重讨论与学生有关的事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由于近几年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论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二)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实践期间集体就餐时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外购食品,或到学校指定的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三)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实践期间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打架、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在实践期间,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实践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还会发生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六)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地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