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谈判者只需要做到使对方产生“真不想再和这种人谈下去了”的反感便够了,不过,这样的战术,只能用在对方极欲从谈判中获得协议的场合中。当对方有意借着谈判寻求问题的解决时,是不会因对第一个谈判者的印象欠佳,而中止谈判的。因此,在谈判前,你必须先设法控制对方对谈判所抱持的态度,如果是“可谈可不谈”,那么“白脸”与“黑脸”战术便派不上用场了。
前面已经提过,谈判以在自己的地盘上进行较为有利,但是,在使用“白脸”与“黑脸”战术时,却反而以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谈判为佳。不管第一位上阵的谈判者用什么方式向对方“挑战”,如果谈判是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的话,基于一种“反正这儿是我的地盘”的安全感,对方通常不会有过度情绪化的反应。所以,当第二名谈判者出现时,他们的态度自然也不至于过份恶劣了。
相反地,若谈判是在自己的地盘进行,而对方又被第一位上阵的谈判者激怒了的话,便很可能拒绝再度前来,或者干脆提出改换谈判地点的要求。一旦谈判地点变更,对方便可能所以而摆脱掉上回谈判所带来的不悦,重新振奋起来,以高昂的斗志再度面对你的挑战。果真如此,那么“白脸”与“黑脸”战术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
“白脸”与“黑脸”战术的功效是源自第一位谈判者与第二谈判者的“联线作业”上。第二位谈判者就是要利用对方对第一位谈判者所产生的不良印象,继续其“承前启后”的工作。第一位谈判的“表演”若未成功,第二位谈判者自然也就没戏可唱了。
2、欲擒故纵的谈判术
谈判时留一条退路给对方是很重要的。退路也有很多种,它可以是让对方退出谈判的藉口,也可以是让对方保住面子的下台阶。这就是谈判术语所说的“留一扇门”的含义。
我们所说的第一种“门”就是欲擒故纵。谈判时切忌咄咄逼人,强迫对方立刻就在谈判桌上做出决定。许多人都会对这种压力感到紧张,甚至反感。我们常常看到一些生意人在顾客上门时,就随侍在侧,让顾客觉得很不自在,我们大多都会匆忙溜一圈,然而夺门而出。这就是没有留退路的结果。因此,我们通常都会建议谈判者,要欲擒故纵:明明很想要,却要故作轻松随意,让对方去思考一下,这样对方才会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心悦诚服地跟你做成买卖或达到协议。
你也许要问了:如果对方回去了,结果一去不复返,那又该怎么把他“擒”回来呢?
这种情况下,“创造第三者”是可用的方法。告诉对方有了“第三者”,让他害怕有人捷足先登,对方就会赶紧回头和你签约的。
你也可以打电话问对方,看看他还需要些什么资料,或希望你先去见什么人。如果对方说得出资料(比如财务报表等),或某个人的名字,那你就知道问题卡在哪里了,你也就可以对症下药了。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再寄一份资料给他,然后以它为“引子”,打电话问他看法如何,引他“谈”,然后在谈话中再去思考应对之策。
如果你用了上面这三招都“擒”不回来对方的话,那就表示对方现在还没有需要,或还没感觉到有谈判的必要。这时你千万不要着急,应该还是要很有礼貌地暂时退到一边,给对方一个呼吸的空间,但要保持一些接触。每隔一段时间,有什么资料寄一下,说不定对方有一天会改变主意的。
其实,在男女的交往中,也是一样。你也许有这样的经验或看到过这样的情形,用紧追盯人的方式去追女孩子,你的想法也许是,先让这个女孩习惯在生活中有你的影子,久而久之依赖渐深,她就离不开你了。但结果不少是失败的。败就败在只知道“擒”,而忘记了偶尔还得“纵”一下,这也就是欲益反损的道理。
3、限定期限,出奇制胜
出其不意,发出最后通牒提出时间限制。
在谈判中,期限能使犹豫不决的对手尽快做出决定。
为了某种协议的需要。还采用一种虚假的、人为的限定期限,又称为“最后期限陷阱”。
谈判专家科恩曾说:时间是除信息和权力之外影响谈判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谈判过程中,对于某些双方一时难以达成协议的问题,不要操之过急地强求解决,而要善于运用限定期限的谈判策略,规定出谈判的截止日期。在限定期限不可避免地来临之时,迫于限期的无形压力,对手就会放弃最后的努力,甚至迫不得已地改变原先的主张。这种策略又被称为“死线”。
在美国某乡镇有一个由12个农夫组成的陪审团。在一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中11个人认定某被告有罪,只有一个人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该被告无罪。因为陪审团的判决只有在其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于是陪审团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这11个人花了将近一天的时间劝说表示不同看法的那个人。此时,忽然天空中乌云密布,眼看一场大雨就要来临。那11个农夫急着要在大雨之前赶回去,收回晒在外面的干草。可是,持不同意见的这位农夫仍然不为所动,坚持己见。那11个农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们的立场开始动摇了。随着“轰隆”一声雷鸣,那11个农夫再也等不下去了,转而一致投票赞成持不同意见农夫的意见:宣判被告无罪。
在谈判中,有些谈判者支出架子准备进行艰难的拉锯战,而且他们也完全抛开了谈判的截止期。此时,你的最佳防守兼进攻策略就是出其不意,发出最后通牒提出时间限制。这一策略的主要内容是,在谈判桌上给对方一个突然袭击,改变态度,使对手在毫无准备且无法预料的形势下不知所措。对方本来认为时间挺宽裕,但突然听到一个要终止谈判的最后期限,而这个谈判成功与否又与自己关系重大,不可能不感到手足无措。因为他们很可能在资料、条件、精力、思想、时间上都没有充分准备,在经济利益和时间限制的双重驱动下,会不得不屈服,在协议上签字。
美国底特律汽车制造公司与德国谈判汽车生意时,就是运用了限定期限而达到了谈判目标。当时,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谈判近一个多月没有结果,同时,别国的订货单又源源不断。这时,美国底特律汽车制造公司总经理下了最后通牒,他说:“如果你还迟迟不下定决心的话,五天之后就没有这批货了。”眼看所需之物抢购殆尽,德方不由得焦急起来,立刻就接受了谈判条件,于是,一场持久的谈判才告结束。美国这家公司使用的就是限定期限,迫使对方最后做出了让步。可见,在某些关键时刻,这种方法还是大有裨益的。
在商务谈判中,有时为了某种协议的需要。还采用一种虚假的、人为的限定期限,又称为“最后期限陷阱”。一位客户要求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偿付一笔赔偿费。保险公司开始答应得很痛快,并且其清算赔偿人还特意告诉客户,他下个星期一就要去度假了,因此,建议客户最好在本周星期五把所有的资料都带到保险公司去,他们稍作检查后,就马上开支票给他,以了结此案。这位客户信以为真,于是加班加点辛苦,终于在星期五下午把一切资料都准备妥当。
到了保险公司,当清算赔偿人检查完资料之后,很抱歉地对客户说还必须向上级请示一下,等他请示回来以后,却遗憾地对客户说,公司只能赔偿所要求的数额的一半。这位客户顿时感到不知所措,因为他面临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形势:要么他马上同保险公司谈判,匆匆做出决定;要么他必须等待清算赔偿人度假回来再作打算。
其实,那位清算赔偿人根本就没安排度假,这只不过是一个限定期限陷阱,用以冷却客户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借助于一个虚假的建议和一个虚假的最后期限,赢得了这场谈判的胜利。
当然,要想成功运用这一策略来迫使对方让步,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后通牒应令对方无法拒绝。发出最后通牒,必须是在对方进退两难的情况下,对方想抽身,但为时已晚,因为此时他已为谈判投入了许多金钱、时间和精力。而不能在谈判刚开始,对方有路可走的时候发出。
(2)最后通牒应令对方无还手之力。如果对方能进行有力的反击,就无所谓最后通牒。你必须有理由确信对方会照自己所预期的那样做。
(3)发出最后通牒言辞要委婉。必须尽可能委婉地发出最后通牒。最后通牒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如果谈判者再言辞激烈,极度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对方很可能因为一时冲动铤而走险,一下子退出谈判,这对双方均不利。
但是当对手运用这一招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知道最后通牒的真伪。也许对方的最后通牒只是一个唬人的东西,那么,就应该针锋相对,做出绝不退让并退出谈判的表示。但同时,又要给对方台阶可下,告知对方,如果他们对谈判有新的设想的话,可继续谈判。其次,如果对方的最后通牒是严肃的,那么就应该认真权衡一下,看看做出让步达成交易与拒绝让步、失去交易这两者之间,究竟谁轻谁重,再做决策。最后,如果不得不接受对方的最后通牒,向对方做出让步,那么可以考虑改变其他交易条件,力争在其他条款上捞回自己失去的好处,这样即令对方有利可图,己方又毫无损失。
第16堂课FBI教你最后通牒策略
1、最后通牒策略
最后通牒策略是指当谈判双方因某些问题纠缠不休时,其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最后交易条件,要么对方接受本方交易条件,要么本方退出谈判,以此迫使对方让步的谈判策略。
最后通牒策略是极有效的策略,它在打破对方对未来的奢望、击败犹豫中的对手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通牒策略以极强硬的形象出现,人们往往不得已而用之。它的最后结果是可能中断谈判,也可能促使谈判成功。因为一般来说,谈判双方都是有所求而来的,谁都不愿白白地花费精力和时间空手而归。特别是在商务谈判中,任何一个商人、公司家都知道,自己一旦退出谈判,马上就会有许多等在一旁的竞争者取而代之。
即便如此,使用最后通牒策略也必须慎重,因为它实际上是把对方逼到了毫无选择余地的境地,容易引起对方的敌意。
一般来说,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使用最后通牒策略:
(1)谈判者知道自己处于一个强有力的地位,别的竞争者都不如他的条件优越,如果对方要使谈判继续进行并达成协议的话,只有找他。
(2)谈判者已尝试过其他的方法,但都未取得什么效果。这时,采取最后通牒策略是迫使对方改变想法的惟一手段。
(3)当己方将条件降到最低限度时。
(4)当对方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已无法再担负因为失去这笔交易所造成的损失而非达成协议不可时。
2、最后通牒策略的成功条件
谈判者使用最后通谋策略,总希望能够成功,其成功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送给对方最后通牒的方式和时间要恰当。一般是在送出最后通牒前,想方设法让对方在你身上先做些投资。例如,先在其他次要问题上达成协议,在时间、精力等方面让对方有所消耗,等到对方的“投资”达到一定程度时,即可抛出最后通牒,使得对方难以抽身。
(2)送给对方最后通牒的言辞要委婉,既要达到目的,又不至于锋芒太露。言辞太锋利的最后通牒容易伤害对方的自尊心,所以多半是自讨苦吃。例如:“就是这个价钱,不然没什么可谈的了!”“接受这个条件,否则到此为止!”而言辞委婉的最后通牒效果要好一些。例如,“贵方的道理完全正确,只可惜我们只能出这个价钱,能否再融通一下。”这种留有余地的最后通牒,替对方留下退路,易于被对方所接受。
(3)拿出一些令人信服的证据,让事实说话。如果能替己方的观点拿出文件和道理来支持,那就是最聪明的最后通牒了。例如,“你的要求提得并不过分,我非常理解,只是我方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允许。”
(4)送给对方的最后通牒内容应有弹性。最后通牒不要将对方逼上梁山,别无他路可走,应该设法让对方在己方的最后通牒中选择出一条路,至少在对方看来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5)送给对方的最后通牒,要给对方留有考虑或请示的时间。在商务谈判中,让对方放弃原来的条件与立场,是需要时间的。所以,谈判者送出最后通牒后,还要给对方留有考虑的时间,以便让对方有考虑的余地。这样,可使对方的敌意减轻,不至于弄巧成拙。
3、设置通牒期限的效果
从统计数字来看,我们发现,有很多谈判,尤其较复杂的谈判,都是在谈判斯限即将截止前才达成协议的。不过,未设定期限的谈判也为数不少。
谈判若设有期限,那么,除非期限已到,不然的话,谈判者是不会感觉到什么压力存在的;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就是这种道理。
譬如,人平常都不怕死,虽明知每一个人终将难逃一死,但总觉那还是“遥遥无期”的事。然而,若有一天,医生突然宣布,你只有一个月好活了,这样的打击,是谁可以忍受的呢?
由此可见,当谈判的期限愈接近,双方的不安与焦虑感便会日益扩大,而这种不安与焦虑,在谈判终止的那一天,那一时刻,将会达到顶点——这也正是运用谈判技巧的最佳时机。
还记得美国总统卡特在戴维营与埃及前总统沙达特、以色列前首相比金所举行的长达12天的会议吗?此一首脑会议的目的,是想解决以、埃之间对立30年来的一切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复杂,所以谈判从一开始便进行得非常缓慢,经常中断,没有人有把握能谈出什么结果来。于是,主事者便不得不为谈判设定一个期限——就在下个礼拜天。果然,随着截止期限一天天的接近,有一些问题获得了解决。而就在礼拜天将到前的一两天,谈判的气氛突然变得前所未有地顺利,更多的问题迎刃而解,以、埃双方也达成了最后的协议。
在如此重大谈判的过程中,谈判的“截止期限”依然能产生令人惊异的效果,因此,如果你也能将此心理运用在各种谈判中,自然也可获得预期的效果。
美国西部一名牛仔闯入酒店喝酒,几杯黄汤下肚之后,便开始乱搞,把酒店整得一塌糊涂。这不不算,到后来,他居然又掏出手枪朝着天花板乱射,甚至对酒店中的客人。
就在大伙儿一筹莫展之际,酒店老板——一个瘦小而温和的好人,突然一步步的走到那牛仔身边,命令他道:“我给你五分钟,限你在五分钟之内离开此地。”
而出乎意料之外的是,这名牛仔真的乖乖收起手枪,握着酒瓶,踏着醉步离开酒店,扬长而去了。
惊魂未定,有人问老板“那名流氓如果不肯走,那你该怎么办?”
老板回答:“很简单,再延长期限,多给他一些时间不就好了。”
以上的故事只能证明洒店老板的“运气不错”,但是,在谈判中,这位老板的行为却大有参考的价值。为了能使谈判的“限期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谈判截止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限”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