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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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稳定机制——社会保障制度(3)

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体现为各经济主体的社会保障支出要在国家财政、企业财务和个人收入中占合适的比例。同时,考虑到生产力水平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也还不可能完全一样,这种差别是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相一致的。

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又表现为在目前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在城镇和农村是有差别的。城镇已经建立起了由政府出面承办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农村则还没有建立由政府出面承办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仍然是以家庭为主,社区养老的制度还在探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或者说,在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是没有条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

(3)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制化管理,这是构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重要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明确界定其职能和职责范围,改变原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多头管理状况,使社会保障纳入统一的保障机构管理。

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及其差别、保障方式、资金来源、筹措方法、计发标准、计发办法、管理及经办机构、政策的调整等,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的规定,使社会保障的运行有法可依。

把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并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职能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保证基金的正常支付、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余部分的保值增值。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4)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国家立法,在全体社会成员或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中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体现的是政府的社会政策意图,包含有或多或少的政府财政资助,它是对社会成员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基本形式。社会保险涉及的不是社会成员的意外灾害,而是人们都要遇到的,甚至是有可能反复遇到的风险。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个特殊的投资领域。商业保险是完全自愿的。商业保险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它不是以政府为主体兴办的。商业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意外灾害的保险,它可以使遇到意外风险的个体免受或减少损失,是一种分散风险的社会形式。商业保险因为具有商业性质,所以它也可以作为一个投资领域。这样,商业保险就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性质,以及它们在功能上的区别,决定它们在社会保障中的不同地位。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必须把法定的社会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分开。社会保险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的主体。也就是说,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必须确立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要发挥商业保险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具有的灵活性、多层次性、多功能性的特点,使社会成员中的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都能够得到满足,切实起到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运行,需要有一个高效的管理体制作保证。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分别由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管理和经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经办了一部分社会保险业务。这样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一种多部门交叉分管、政府部门管理与具体经办合一的管理体制。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都承担着繁重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方都要求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社会化程度。

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达到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特点,建立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保障对象、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

二是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管理机构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重点是负责社会保障的拟法、监督和规划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主要行使保险基金的经营职能。

三是实行经办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外建立由各方面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在宏观管理层次上,建立国家一级的社会保障部,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障的拟法、监督与规划协调,从宏观上统一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并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保障体系设计做出总体方案。劳动、卫生、民政、人事、计划、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范围,对社会保障事业及管理机构实行必要的行政监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负责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具体运作,主要有保险费征缴、管理和保险金给付,为投保单位和受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等。

在微观操作层次上,设立区、县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障办事处,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具体操作。其中,最主要的是具体经办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的给付与各种社会保障服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的监督组织,是实施社会保障监督的基本前提和组织保证。对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以及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是保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因为它是对广大受保人权利的应有尊重。社会保障的监督组织和机制是否健全和有效,是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另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之一。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基金如何运营同资金的筹集与支付同样重要。如果这些资金不能有效地运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难以保值,甚至是逐渐贬值,这就难以保证基金的长期平衡,不利于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投保人的利益。据测算,如果通货膨胀率是5%,那么,10年后,100元的实际购买力将变为61.4元。根据世界银行测算,智利1981-1994年间养老基金的实际回报率为14%,美国1983-1993年间养老基金的实际回报率为9.5%,均高于同期的GDP增长率。通过投资分别实现了24.6%和14.4%的新增收入。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到2000年已超过1300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947亿元,约占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72%。对这笔基金的管理,政府一直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居民储蓄存款计息,并入基金。积累资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1994年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指出,积累资金的80%左右可以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基金节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1999年,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限制一直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积累资金的利息率只有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才能保证最基本的保值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社会保险积累资金的利息率往往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出现了通货紧缩,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也持续降低,存入银行与购买国债的资金仍然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需要。

但是,另一方面,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违规现象严重。尽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投资进行了严格限制,但违规投资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或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违规投资项目的存在,说明很多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局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征不适应投资运营的要求。

为了保证中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要求按照中国的实际深化基金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保险基金能够高效地运营。所以,理顺管理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强化基金运营,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管理,是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少、实业投资风险大、运营监管手段落后、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弱等现状分不开的。但是,不能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而不允许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因为,社会保险积累基金必须进行投资运营,参与到资本市场中去,才能实现保值增值。但以个人账户和补充保险为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险投资基金,必须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专业机构运作。这些专业机构要设立董事会、专家理财队伍,建立基金托管和充分的监督控制机制。建立基金机构完善稳妥地进入与退出机制,在政府监督下形成竞争格局。并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基金管理体制的日益成熟,逐步放宽对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的限制。

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拓宽投资领域,创新投资工具是势在必行的。随着个人账户和补充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如何放宽投资限制,扩大投资空间和领域,是一个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大体可分为实物资本投资和金融资本投资两大类。从一般规律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总是先投资于安全性高的项目,然后逐步转向收益性高、但风险也较高的项目。为了分散投资风险,一般采取多个投资组合。我国社会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也要逐步从安全性较高的政府债券向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进入股市过渡。2002年,国家已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的20%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这意味着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重大改革。它将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的。目标是要建立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基本解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提供基本福利和分散意外灾害风险的一个保障体系。其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几大方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至今仍在为之而不断地探索。

1.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面最广、社会意义最大、涉及内容最多、也是最主要的保障形式。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重点就是对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基金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具有三大基本特征,即依法实施、政府主办、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实施决定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凡是在社会保险范围内的,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并能够享受法律给予保障的权利,因而是一项纳入法治轨道的制度。政府主办体现了社会保险是政府政策的窗口,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或公司行为。同时,又决定了社会保险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反映了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性质的带有一定福利意义的而不是商业性质的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但又不是按照市场原则来运行的社会性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大法定保险构成。

(1)城镇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