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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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国家干预——宏观调控制度(2)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又遇到了严峻的挑战。70年代中期,在西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以前所没有的、按传统观点看是相矛盾的现象,即滞胀。这一现象用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是完全不能进行解释的。凯恩斯主义实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实践中处在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解决失业和经济危机问题,那就必然会加剧通货膨胀;如果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来消除通货膨胀,又势必会进一步使失业和经济萧条更加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长期实行凯恩斯主义所带来的后果,西方的许多经济学家又在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新的理论内容,以新自由主义的面貌出现,试图重新恢复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其主要的经济理论思潮是: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等。他们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反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理论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其他力量的介入只会起破坏作用。其次,虽然市场本身也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是通过产权的明晰化等措施来加以完善,而不能用政府干预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再次,市场之所以会失灵,其原因在于政府的干预,是政府的干预导致了市场的失灵,而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而造成市场失灵。第四,政府干预的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并不是一件好事,应该对政府干预经济所带来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他们看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自发调节才是经济运行的理想状态。

尽管20世纪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有扩大的趋势,但现代经济的发展毕竟还是遵循着自己的规律。从实践来看,各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控都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的看法也越来越成熟。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斯蒂格利茨作为“干预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在西方经济学界有着很大的影响。他对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做出了深入的分析。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是有足够的理由和能力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因为政府与其他经济组织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政府代表着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性;二是政府具有强制力,它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做到某些事情,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由于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信息不完全或市场的不完善性,所以,大量的市场失灵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就为政府通过干预市场来提高整体福利水平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市场失灵具体表现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等。这些市场失灵的现象基本上也就界定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

市场之所以会出现失灵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息不完全;二是市场不完善。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成千上万的企业进行分散决策很可能会导致重复生产或生产的低效率,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由于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因此市场机制具有最高效率也只是一个假设前提,并不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一定能够实现的。所以,市场失灵的根源是因为没有人对市场负责,没有人干预市场。而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职能只能够由政府来承担。

针对社会上流行的认为私营企业是有效率的,而公营企业必定是没有效率的观点,斯蒂格利茨认为,这样的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他说,公营企业无效率的例子很多,但私营企业也不例外。判断一位管理者是否优秀是困难的,其原因就在于判断市场无效率的程度是困难的。对加拿大的国家铁路公司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成本是可以和私人企业进行对比的。和相应的私人企业进行比较,法国的好几家国有企业也获得了富有效率的好名声。私人生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达到社会目标。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私人生产不能实现政府所有的政策目标,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要的。

斯蒂格利茨进一步指出了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四大优势。由于政府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一是征税权。政府能够征税,因而能够更有效地对生产进行监督。二是禁止权。政府能够禁止某些活动,通过限制某些低效率的产品进入市场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三是处罚权。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来限制某些现象的发生,如对于污染的处罚。四是交易成本。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例如,提供公共产品来降低搭便车的成本等。

在论证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的同时,斯蒂格利茨又强调了对于政府的干预必须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因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会有两方面的效果。所以,对政府调控经济的效果必须要注意两点:一方面不要高估政府直接调控经济的效果,同时,也不要低估政府间接调控经济的能力。

总之,对于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性这一点已经形成了共识,对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充分的论证,而且在实践上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问题是如何把握好政府调控经济的度,如何在政府干预经济时尽可能地不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市场调节与国家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使这两种调节的长处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国家调控的实践和基本经验

1.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基本特征

如果说国家调控是一切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调控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以外,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一特点是必须要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调控包含这样两层涵义。

其一,它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控与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调节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根本上说,这种区别在于,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调节是对经济活动本身的控制和直接的干预,是用行政权力来行使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可以说是一种超经济的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控就其实质来说也是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干预,但是,这不是一种直接的控制和干预,主要不是用行政权力来行使对经济的调节,而是一种经济性的调节。由此体现出市场经济中国家调控的基本特点:一是国家调控的对象不是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是宏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二是国家调控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三是国家调控的方式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经济政策来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因此,不能把国家调控理解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国家调控是要使经济能够按照国家制定的目标运行,但这一目标是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发挥诱导作用,或是由国家自己作为一个经济主体采取一定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的。所以,国家的调控并不取代市场的作用,也不改变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国家调控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管得越多越好,国家要管的必须是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该去管。国家调控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国家的调控只有在需要时才进行,这里要把握好什么是“需要的”,什么是“不需要的”;二是国家的调控应该是有限的,这里要把握好哪些是“应该”干预的,哪些是“不应该”干预的。国家调控遵循了这两个原则,处理好了上述的关系,那么,这样的国家调控也就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其二,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这种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经济发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处理上。这就要求国家的调控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且还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目标。有些经济发展的目标光靠市场调节是难以实现的,需要由国家调控来加以解决。而社会目标更是不能靠市场调节来实现,它必须要由国家调控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要协调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始终把共同富裕作为坚定不移的目标。这些关系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社会问题。因此,国家的调控也必须是包括这两方面的目标。不能以牺牲经济目标为代价来实现社会目标,也不能为实现经济目标而牺牲社会目标,应该把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只有明确了这一点,国家才能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制定调控的目标,并具体地实施调控。把握好了这一关系,就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国家调控上充分地体现出来。

按照上述的特征,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实践,严格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真正开始的。之所以做出这一结论,是因为在这以前,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并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特征。如果从大的方面来看,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必须由国家采取非正常情况下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的,有这样三次:

第一次是由于“大跃进”引起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经济不能正常发展下去,而必须由国家采取特别的措施来加以解决;第二次是由于1978年以后出现的“洋跃进”引起的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问题,必须由国家采取大的动作来加以解决;第三次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经济发展过热引起的国民经济出现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必须由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这三次都是强调由国家采取措施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使经济发展重新走上健康的道路。但这三次都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调控,而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这是因为,这三次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其大背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那一次,虽然从体制上说已经开始了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仍处在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没有确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经济的调整主要是运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采取的基本上是强制性的措施,即不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利用经济杠杆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问题解决了,但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大的,突出地表现在导致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三次调整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特征。

2.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实践

(1)对“经济过热”进行调控的实践

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90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明确,我国的经济发展开始真正走上了市场经济的轨道,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也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当90年代初,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经济过热”问题时,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的调节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过去的“经济调整”转变为“经济调控”。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国家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并与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要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必须要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调控体系,否则经济手段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在抑制经济过热的同时,重点对财税、金融、外汇、外贸、计划、投资等方面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财税、金融和外汇体制改革的力度是非常大的。通过深化这些方面的体制改革,构建起了宏观经济调控的新体系,使经济手段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特别是金融货币政策对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是国家的调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针对这一时期出现的经济过热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国家把结构的调整作为整个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减少了国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直接干预,强调通过建立市场秩序、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和提供就业保障等措施,使结构调整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的成功对接,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也使经济结构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为从深层次上解决经济过热的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使整个宏观经济的调控在短期内能够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

通过这一次国家调控的实践,我国积累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经济进行调控的丰富经验,同时,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在这两方面创造的条件,为今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对“经济过剩”进行调控的实践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已从“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在一个新的宏观环境下发展。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的转变,将使中国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情况。同时,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也将在一个全新的经济环境下进行,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也都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调控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