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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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个人资料的利用(3)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使用计算机比对所获得的信息,对个人采取不利的行动时,必须要遵守的程序。这个程序包括两个方面:

1核实信息。行政机关在计算机比对中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采取行动的根据。行政机关必须对计算机比对所得到的信息加以核实,才能作为其采取行动的根据。

2抗辩机会。行政机关根据计算机比对而得到的信息准备对个人采取不利的行动时,必须把行政机关准备采取的决定通知个人,并指出个人可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抗辩。

美国《计算机比对与隐私权保护法》所规范的计算机比对的范围过窄,对个人资料本人权益的保护不足。因为在美国宪法体系下,国会不得对未经宪法授权之事项对州加以干涉。故该法仅对资料的提供或接收一方或双方为联邦机构时,方可适用。纯粹州政府内部或私人机关所为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行为,均排除该法的适用。而且,该法还明列了6种计算机比对行为不适用该法的规定。而这些被排除适用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计划,可能对个人资料本人权益的侵害并不亚于其他适用该法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计划。这6种排除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行为中,有些是较不牵涉个人一般人格权的,例如不具个人识别资料,为统计目的所作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行为;但其他被排除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行为,有些则会对个人的一般人格权造成较大的侵害,例如为了反间谍的目的或执行刑法所为的计算机比对资料行为。虽然行政机关对于执行计算机比对计划有其内部行政规定必须遵守,但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人的一般人格权的保障仍显不足。

四、结语

我们认为,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比对会对本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此种损害不因执行机关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在我国,既要对国家机关执行的资料比对行为进行规范,也要对非国家机关的资料比对行为进行规范。在现实中,由于商业上的需要,非国家机关尤其是金融、征信机构拥有大量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经常被用来进行比对。若不对其加以规范,将使个人资料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侵害。在信息社会,通过网络对个人资料进行比对更加重了此种侵害的频繁性和严重性。例如,网络直销业通过对个人资料进行比对,充分地掌握了众多消费者的喜好,从而可以更经济有效地对消费者“对症下药”提供商品服务,但对消费者来说,这未必是福音,甚至有人认为直销业者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第三节)个人资料的交易

信息社会个人资料是有价的,个人资料的交易也日渐变成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一方面,姓名、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成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对商家来说,谁掌握的越多,谁就拥有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因此,众多商家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不吝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或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近几年网上购物成为潮流,网上信息成了商人求之不得的东西,因为他们不必再挖空心思做广告,网络低成本收集的消费者详尽而准确的信息,可以使商家有的放矢,甚至可以让商家采用有差别的价格,把无差别的产品卖给不同的顾客。基于网络的精密而准确的销售方式,让企业欣喜若狂,但它却威胁了消费者的人格权益。另一方面,从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遗余力地收集个人资料。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对个人资料进行非法转让。例如,消费者在网上通讯、购物、注册过程中,会将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信用卡号码存储在网站上。虽然多数网站声称绝对为网民保密,并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但仍有个别网站贪图不义之财,出售用户资料。某些网站和公司向社会销售电子邮件地址,例如,“在(向客户)自我推销的电子邮件中这样写道:我们收集了全球3400万个电脑用户(国内400万用户)、20万家企业的Email信箱地址,如果我们利用这丰富的网络资源来推广产品或发布商业信息,这将为我们带来何等巨大的经济利润。而这所有的一切您只需支付几十元人民币。以上所有的Email地址可在我们的网站下载,如果需用CDR光碟交货请加付由深圳到您所在地的足够邮资”。

若人们认为出售个人资料的仅仅是公司企业的话,那就错了。现实中一些公益机构也存在贩卖个人资料的现象,虽然这只是机构中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却使社会公众对此类公益机构长期的绝对的信任发生了转变。例如,学校的教职工把本校毕业班学生的个人资料卖给一些民办高校;医院的医生把病人的个人资料卖给药商、保险公司,而时常见诸报端则是医院将产妇的资料出售给婴儿用品公司、奶粉代理商等。

目前,商业机构掌握个人资料的数量大有膨胀之势。根据信息的效益递增规律,当主体所掌握信息的质和量达到一定程度后,该信息就会给主体带来不断增多的效益,效益的递增率随信息的应用范围扩大而上升。此时,个人资料利用人对个人资料的利用不再满足于收集目的,转而为个人资料的交易。个人资料用于商业目的,可在收集时与个人资料本人约定,也可在交易前取得本人之同意。利用人只有在约定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否则,就是对本人资料权的侵犯。如何规范个人资料的交易是每个国家正在面临的急迫问题,特别在网络普及的今天,更值得重视。

一、个人资料交易概述

(一)个人资料交易的概念

个人资料是一种十分独特的资源,它的价值非以其存在本体之价格作为衡量标准,而在于其可供人类使用,作为事务处理及制定决策之参考。个人资料的收集人以合法方式收集个人资料,有为己用,也有作为商品卖与他人。个人资料交易是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其对个人资料本人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了各界的特别关注。个人资料交易,是指个人资料利用人为达其商业之目的,以许可使用、转让和交换等方式将个人资料交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个人资料利用行为的一种。此为个人资料交易狭义的理解。若采广义的解释,个人资料交易还应包括个人资料本人将自己的个人资料以获利为目的出售给收集人的行为。

首先,个人资料交易是为达到利用人的商业目的,该商业目的主要是盈利。利用人通过各种方式对所掌握的个人资料进行交易,一般是为了直接从第三人处获取对价。有时利用人不是直接收取价金,而是与第三人交换各自掌握的资料,通过对交换所得的资料进行利用,最终达到营利的目的。

其次,个人资料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转让和交换。利用人将所掌握的个人资料许可第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第三人给付使用费。虽然,个人资料作为一种信息,当利用人失去控制后具有不可恢复性,但是利用人可以与第三人以合同约定,第三人只能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利用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若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利用人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继续使用由其先前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时,该第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以许可使用的方式从事个人资料的交易,在现实中是可行的。转让是使第三人永久获得个人资料的一种方式,个人资料作为一种信息商品,成为买卖的标的,是个人资料交易的普遍现象。在网络上,有提供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中有一类就是出售个人资料的公司,它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许多人的个人资料,而后明码标价公开出售。在美国,这种公司颇有市场,较有影响的公司有AmericanDataLink、DiscreetDataSystems和Digdirt等。由于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每个资料利用人因此所付出的成本都大不相同,而且并不是每个资料利用人都能拥有所需的所有资料,因此,利用人间交换个人资料,互通有无、资料共享,便成为个人资料交易的一种方式。网络环境中,两公司之间通过协商,各取所需,互相交换双方所掌握的个人资料,由于网络传输的高速性,个人资料的交换工作将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种各样的个人资料的交易方式会不断出现,所以,个人资料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转让和交换。

再次,与个人资料利用人为交易的是本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为法人,亦可为自然人;可为国家机关,也可为非国家机关;可为营利性的机构,也可为公益性机构。若利用人内部不同部门交换各自掌握的资料,则不属交易行为。

(二)个人资料二次开发利用

个人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利用人将所掌握的个人资料,经过资料分析、挖掘和加工等方法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再对该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利用,从而实现利用人开发利用之目的的过程。个人资料交易可以看做对个人资料的一类较为特殊的二次开发利用。利用人将其收集的个人资料经过分析、整合、汇总,得出更为具体、全面的资料,此为第一次利用;把所得出的资料用于交易,最终实现所预期的商业目的,此为第二次利用。

个人资料二次开发利用在电子商务中应用得比较广泛。在电子商务中,对个人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指的是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资料的挖掘、加工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的过程。从商家的角度讲,他是通过自己的分析知悉新的个人资料,目的主要是为了向顾客提供更多的、持续的服务,出发点是好的;而从消费者的角度讲,有些消费者欢迎商家的这种举措,认为它能给自己带来方便,但也有些消费者则感到这是对自己正常生活的一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