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计工作组织
(一)审计工作组织原则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二)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审计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1)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2)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3)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4)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5)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6)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四、审计机构委托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五、审计工作程序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机构,下达审计工作通知,拟订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组织实施审计,交换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意。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工作结果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工作结果应送国资委,并抄送被审计企业。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体制
一、国家审计体制的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一)行政型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服务。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我国的国家审计也属于行政型,审计机关设在政府,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同时也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审计监督有很多手段,一是和司法联合,二是和行政监察联合,三是审计机关本身有处罚权,四是跟舆论监督配合。
(二)立法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