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利益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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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利益的本质(1)

利益是什么?或者说利益的本质是什么?通过前几章的考察,古今中外的政治思想家们对利益尚无一致的认识。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由于历史时代的不同和各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各个政治思想家所站立场的不同以及所研究的角度不同等多种原因所致。但是,今天,我们认识利益与政治的关系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利益。为什么呢?其一,从现实发展来说,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中国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导致了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最终必然导致政治关系、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变化,所以,要研究和处理好利益与政治的关系,我们首先必须对利益的本质有一个清醒的科学的认识。其二,从理论研究来说,任何研究,其前提是必须搞清楚概念的内涵,或者说,对于某一概念先得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否则,这必然使其研究陷入混乱之中。因此,研究利益与政治的关系,必须从什么是利益开始。

那么,如何认识利益呢?我们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扬弃前人对于利益的看法,从现今社会、经济、政治和科技全面发展的水平出发,可以对利益做这样的概括:所谓利益,就是主体在实现其需要的活动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体现出的价值。

这一概念是否科学地反映了利益的本质和内容,我们暂时不宜急切地肯定或者否定。只有通过比较详细的论证,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构成利益的内在要素是:1.主体,2.需要,3.活动,4.社会关系,5.价值。现在,我们从这五个方面来认识利益的本质。

一、人是利益的主体

人是利益的主体。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回答利益属于谁的问题。我们翻开世界文明史就会知道,在人类社会中,人进行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人本身,人是万物的尺度。不论是人处理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还是人处理本身之间的社会关系,莫不如此。马克思对此作了正确的总结,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因我而存在的”〔1〕。这里的“我”,就是人。既然如此,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必然是人的利益。

既然利益是人的利益,我们说人是利益的主体,其意义是什么呢?这需要从利益与人的关系的复杂性来理解。

首先,它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哲学的意义上说,“主体是人”〔2〕,即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客体是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也就是人认识、改造和利用的对象。把这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放在人与利益的相互地位和作用上,说人是利益的主体,就是说在人和利益之间,人是主导和主动的方面,人是利益的决定者、利益的承担者、享有者、当事者,而利益是为人的需要服务的。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的问题。这也就从客观上回答了人是为了吃饭而活着,还是为了活着而吃饭的问题。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说人是利益的主体,是说人与利益之间,是创造与被利用的关系。作为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不会消极地等待天上掉馅饼,而是积极主动地去创造各种财富以满足其需要。这正如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从而实现其利益〔3〕。这说明了在现实中,利益既是被人创造的,也是被人利用的。人要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人之外和人之上,既没有什么超人的救世主,也没有操纵利益的神秘力量。总之,人是自己利益的主人。

再次,我们说人是利益的主体,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因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不仅有单个的人,而且有群体的人,如家庭、集团、阶级和民族等。在具体的利益关系中,利益关系到底涉及到哪个人或者哪些人,那要以具体的利益关系而定。我们用“主体”来代替“人”的概念,在于说明利益既有个人的利益,又有群体的利益。这些都用主体来代表,对于论述问题,比较方便。正是在以上意义上,我们说人是利益的主体。

二、需要是利益的根源

通过上面的论证,我们可以明了,在人和利益之间,人是利益的主体,利益是为主体服务的。那么,利益能服务于人的什么呢?这就是利益能满足人的需要。即使对于不同人需要的满足程度不同也罢。正是由于利益与人的需要这种必然的或者天然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说,需要就是利益的根源〔4〕。那么,人们进一步会问,什么是主体的需要呢?需要有哪些特性呢?下面,我们对需要做一简要论述。

什么是需要?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对生物有机体的活动过程作一简要的考察。从普遍性来说,需要并非仅仅是人所具有的。当地球上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出现了生物即生命的形式,其中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三大类,就产生了需要。这是因为,任何生物有机体的生长、发育和繁殖,一方面都必须在摄取外部环境的物质要素、能量要素和信息要素的基础上得以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们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并在与外部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条件下来生存和发展。虽然不同的生物有机体对外部环境需要的内容和对象不同,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不同,但是,需要作为生物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却是必然的、必须的。

只有这样,生物有机体才能维持自身与环境的平衡,才能不断地存在和延续。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水平,一般认为,作为生物有机体之一的动物,它与植物和微生物的区别,表现在它除了以有机物为食物之外,它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这反映在动物的需要上,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客观意义上,需要是动物维持生命和发展对外部环境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要素的必然依赖;其二,在主观意义上说,需要是动物对外界事物的欲望或要求,即使这种欲望和要求可能由于动物的感觉和认识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没有这两重意义上的需要,那就不会有生命运动的形式了。因此,动物的共性就表现为需要与生命的同一。

但是,在动物中,由于长期的进化过程的不同,作为高级动物的人与一般动物对于环境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选择和反应能力,因此,它们之间的需要以及对于需要的反应就形成了本质的区别。对于动物的客观需要来说,它们虽然能对外界环境作出反应,但它们却只是通过本能的活动来实现自身的需要,以维持其生命的繁衍和生态的平衡。同时,动物依靠自然界实现其需要时,由于其生物本性的决定,因此,各类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关系,而没有一种实现需要、相互照应的关系,更不会形成有意识地调节彼此之间的需要来建立和谐秩序的关系。

而作为高级动物的人,其需要是从动物的需要发展而来的。因此,他与动物的需要具有着天然的联系,例如在吃、喝、住等方面。但是,作为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实现需要的过程则与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表现在人的需要的内容极其复杂,而且作为主体的人,他们为了实现需要,处理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处理本身之间关系的途径和方式,要较动物处理自身之间关系和处理其与自然界的过程复杂得多。那么,人作为主体,其需要具有哪些特性呢?

第一,客观性。这里的客观性,既指主体的需要是在意识之外并且不依赖主体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物,又指主体的需要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从主体对于外界的依赖来说,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为了维持其生存和繁衍,必须经过劳动获得食物、衣物、住宅等生活资料和为创造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料等,而这只能从客观自然界中取得。

其次,主体为了愉快、幸福的生存和发展,还依赖于精神生活条件,如他们彼此之间的友谊、爱情、艺术、文化、社交、体育、思想和娱乐等活动,这些反映了主体需要群体活动的客观需要性。

再次,主体还需要一定的社会设施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如国家就是这种设施的典型代表。而这恰好又说明社会设施存在的客观必要性。

从主体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来说,以上几类需要,不论是单独的还是全部的,只要它们一经产生,就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正是由于以上所说的主体对于外界依赖的实在性和主体本身需要的实在性,并且,由于这些需要之间的密不可分的互相联系,因此,主体的需要就表现出客观性了。需要的这种客观存在,根本不在于主体想不想,求不求。而是主体“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所产生的”〔5〕。

第二,主观性。需要的主观性是说主体对其需要具有的自我意识性。这种自我意识性,首先,从整体性来说,作为主体的人,能通过感觉、思维等心理活动过程来反映出需要,其表现就是主观的欲望和情欲。例如,人们吃喝是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饥渴引起的,并且同样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饱足而停止〔6〕,主体的这种行为是与其已经认识到的需要有关的。因而,主体的需要反映出主观性。

其次,从差异性来说,在主体之间,由于各自生理素质的差异,或者由于各自社会地位、实际经验和知识水平的不同,因此,主体对其需要,在意识的反映能力上,呈现出差异性。例如,有的主体对于其需要什么、需要的多少和需要的程度有强烈的或者说准确的意识,而有些主体则在一定条件下未必能正确认识到某种需要对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这也说明了需要的主观性。

再次,从主体意识活动的特性来说,虽然需要是主体通过意识反映出来的,但是,科学已经证明,意识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其表现形式就是主体意识活动的计划性、目的性和主动性。这就是主体为了实现其需要,一方面他会主动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去寻找和选择需要的对象,例如,主体为解决衣食住行的需要,去认识并遵循自然规律,从而生产出自己需要的物质财富即是如此。当主体意识到自身的精神需要快乐时,主体不仅会主动参加或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而且还会通过意识活动创造出适应精神需要的产品,如电视、录音机等。另一方面,他还会根据需要的变化,通过意识来进行自我调节,达到需要的平衡。这就是在现实的条件下,主体对于需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然后以其所形成的思想方法和观念支配人们的行为,去控制其生理活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以调整自身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既创造出有价值的需要对象,又保持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例如,当人类意识到环境和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平衡;当人们意识到战争对于人类的破坏时,人们在争端或者交战各方所进行的斡旋调停也是如此。

以上所述,可见需要的主观意识性了。但是,应该说明的是,承认主体需要的主观性,并不是说需要是一种任意的想象或随心所欲,而是说需要是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主体意识中的反映,需要的内容和对象仍是受客观条件制约的。如果单单承认需要的客观性,那就不能区别人与物之间需要的差异,也更无法说明主体需要的差异性、丰富性和发展性,从而走向机械唯物主义。第三,多样性。在人类社会中,应该说,需要的主体由于各种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这里,我们所说需要的多样性,强调的是主体需要的形式的不同性和种类的繁多性。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无限发展,主体的需要各式各样,日益增多,并且以一种内在的联系,结成一个庞大的有机体系。为了简便起见,我们采取分类的方法,来认识需要的多样性。

如何对需要进行分类呢?由于学科不同,观察角度有别,运用的方法不一,因此,人们对需要的分类也不一致。具体说来,下面几种分类比较有代表性:

1.行为分类法。有的心理学家按照人的行为,把需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理需要,即维持生命存在和繁衍的物质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安全、婚姻等;另一类是心理需要,即精神需要。这种分类法认为,除了生理需要外,其他需要都属于心理需要〔7〕。

2.动机分类法。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H.A.马斯洛,从人的动机理论出发,按照需求层次的不同,把主体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生理需要,它包括食欲、睡欲、性欲等本能性活动的欲望,这是生存最强烈的需要。第二层,安全需要,即对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和稳定的欲望。第三层,爱的需要,它包括友谊、爱情、社交和归属的欲望等。第四层,自尊需要,即自信心、自尊心和受尊心的结合等。第五层,自我实现的需要,即需要创造、追求自我理想实现的欲望。对于这种划分,马斯洛强调,它虽然表明的是需要由低级到高级逐层变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这种划分的顺序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关系具有相对性。有时各种需要是交叉出现,有时各种需要是逐渐出现,有时各种需要是同步出现并且共同发展的〔8〕。

3.价值分类法。有人从社会价值评判上来划分需要,认为:

(1)正当的需要,即主体生存与发展所追求的、社会认同并在现实中可行的那部分需要。(2)不正当的需要,即一旦得到满足,客观上不利于其他主体和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那部分需要。(3)潜在的需要,即主体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将来可能满足的那部分需要〔9〕。

上述几种分类,对于我们的研究很有启发和参考意义,但适应不了我们的要求。因为我们是从政治控制与利益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利益的。因此,我们必须以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利益的根源——主体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穷尽各种可能性,对需要有一个比较清楚和比较合理的划分。弄清了这一点,我们对需要大致进行如下划分:(1)按需要的主体分,有个人需要、群体需要和社会需要。

(2)按需要客体分,有经济需要、非经济需要;有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等。(3)按主体实现需要的生产过程分,有生产需要、分配需要、交换需要和消费需要。(4)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分,有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5)按照主体实现利益的远近程度分,有眼前需要和长远需要。(6)按照主体活动的区域分,有局部需要和全局需要。(7)按照需要的重要性分,有根本需要和非根本需要。另外,还有现实的需要和理想的需要等等。对于这些需要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在这里不具体论述,而把它们留待后面与利益的种类放在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