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
7.1.1早期改革
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尝试普遍认为是在2001年在广东省试点开始的,其实早在2001年之前中国已经进行了两次比较大规模的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改革。
第一次是1995年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出现负的拐点而引发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形成了移植到现在使用的车险条款和费率框架的基础。当时费率改革的核心思路是在坚持从车费率的模式下进行结构性调整,费率总水平上升。这次费率市场化改革造成了费率的尝试性放开,为以后费率市场化的完全放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改革是在保监会成立以后,改革的思路是统一条款和费率,监制车险单证,在深圳等地试点推行车险IC卡。之所以要对条款和费率进行统一是因为当时车险市场秩序混乱,鸳鸯保单、假保单、鸳鸯收据充斥市场,过高的手续费、返还费用、地费率等很多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这次改革的后果是杜绝了假保单,及时制止了恶性竞争,挽回了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车险IC卡制度的推行,也积累了一定的数据。这次对车险市场改革的后果造成了条款和费率的统一,市场化进程出现暂时的停滞和倒退。
在2000年,保监会就开始注意到由于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消费者的特点,可能会影响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2000年保监会就开始酝酿放开价格管制,改变由政府定价的局面。同年放开了短期以外线的条款和费率;2001年在广东省和深圳市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7.1.2试点阶段
保监会于2001年10月试点,经过2002年一年的充分试验,终于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制度的第三次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正是由于在试点阶段我们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使得在后来全国范围内的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有了基础和借鉴。试点阶段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开始在广东进行机动车保险费市场化的试点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试探和准备以后,2001年12月18日,首先由华泰公司在广州宣布实行新的车险费率。从时间上看,2002年才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真正开始。当时全国各家车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前几位的人保、太平洋、平安和华泰的份额分别是74%、12.4%、9.4%和1%。华泰想要通过降低费率来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但是结果是业务量反而下降了10%,同时保费收入更是急速下降。华泰降低费率的初衷是想通过价格还原的方法将车险价格的暗回扣变成明回扣,将原来给汽车代理商的钱返还给消费者。但是由于其忽视了代理商的能力而造成了业务量的直线下滑,由于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是基于其所拥有的汽车,而新购买汽车为了图放心一般都找比较大的代理商购买,这样的代理商一般都会提供一条龙服务,从卖车到上牌照再到保险,而消费者为了方便省事,一般也认可代理商的这种行为,尽管代理商从保险公司除获得的返还可能远远高于消费者直接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价格。退一步讲,代理商由于手中掌握庞大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不得不用各种方法留住大的代理商,要拿走代理商的超额利润谈何容易。而且,代理商手中客户很多,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和保险公司谈起来可以使用团体保险的优惠价格和费率购买保险,这也是个人再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的巨大优势。再加之代理商已在自己这里上保险就会给消费者折扣为诱惑,另一方面确实省事,消费者何乐而不为。所以说,把暗折扣转化为明折扣返还给消费者不一定能获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降价这样的做法产生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挑起了广东地区车险价格战。之后,平安也调整了车险价格,将随人因素和随车因素相结合,应用无赔付优惠条款。人保和太保也在广东地区做出了相应的价格调整来回应。结果就是费率的不断下降,在极端情况下达到了2.8折难以想象的折扣。出现这样低的折扣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代理商掌握客户又不愿放弃利益,保险公司为了留住大的代理商从而掌握大量、稳定的客户源而不得不进行价格竞争;其二,关于亏损的不同定义造成了部分保险公司被迷惑,因为车险业务的亏损在一段时间内并不会表现出来,只要在价格战时收进来的现金高于理赔支出,就不会认为亏损,就会继续恶性竞争,但是由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早晚有一天问题会暴露出来,但是那时经过长时间的风险积聚所造成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
2002年广东的各保险公司开始意识到恶性竞争只会伤害公司利益,于是乎价格联盟出现了,似乎是在陈述着费率市场化的正面调节作用,但是市场化的作用不仅仅如此,市场化意味着更大的自由,所以所谓的价格联盟一次次的出现又一次次的解体,效果并不理想。价格联盟之后出现的是车险业务规范经营自律公约,它的核心内容还是针对代理商等中介的,公约中明确说明,给予中介的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15%,并且成立了广州地区车辆保险协调领导小组,用来统一研究和协调机动车保险业务中各种违规违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实践表明,这些举措的效果是短暂和有限的,治标不治本。
就在价格同盟和自律公约不能起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介入了。广东保监局要求财险公司必须把本公司的车险业务费率浮动的方案备案等等。监管部门的介入尽管在短期内起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并没有彻底消灭暗回扣问题。而且对于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尽管如此,广东的经验还是为后来全国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作用,积累了不少有用的经验。
7.1.3全国改革阶段
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车险产品由现行的“统一条款和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转变。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与费率并监督其实施”向“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以非现场监督和预警为主,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提升本国车险竞争力”转变。和以往的改革不同,这次改革不再是试探性的畏首畏尾的牛刀小试,而是标本兼治的根本性改革,是一次推动中国车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这次车险改革是我国车险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打破了牵扯一线的局面,针对不同的车型、车况、地区、人群采用了不同的费率。并且允许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涉及险种,开展业务,赢得市场。
2003年1月1日开始,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这次改革以后,车险条款可以由财险公司自己根据本公司情况制定,修改或使用其他公司条款的行为也被认可,条件是条款的变化都要报到保监会审批。
对费率的限制也是这样,只要通过保监会的审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变更以后的条款和费率。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的改革,是促进中国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次改革的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是在改革初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尤其是在当前中国车险市场发展初级阶段这种发展趋势的优势和当前各种技术、意识瓶颈的限制作用的矛盾就更显突出。
1.使费率体系更加合理完善
从以前的从车因素到现在的随车、随人、随地等因素的并重,改革以后的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地兼顾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问题出现了,随车、随人、随地等因素的引进只是为车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表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调节系数、调整因子。由于中国车险市场的特殊性,这些在国外已经应用很久的指标体系实行起来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随人原则要求只能是被保险人开被保险的车辆,但是谁都知道,在现代的中国根本就做不到这一点。这些因素的引进,只不过为车险公司价格下降提供了名正言顺的借口,只要按照这些因素分别归类并且把被保险人尽量安排在综合费率比较低的水平上,就会达到降低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的作用。因此,如何真正把这些因素确实应用到费率的制定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产生了更多的险种供消费者选择
人保公司推出了8个险种11个附加险条款,太平洋推出了“神行太保”系列12种车险套餐等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个公司都进行了新险种的开发,但真正支撑公司业务的却还是很传统的险种。这说明新险种的开发并没有正确反映市场需求,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力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导向,说明在当前中国车险市场已经完成了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化,消费者可以在各个公司提供的很多险种之间进行比较和选择,实现用脚投票,不受消费者欢迎的车险产品不会有市场。
3.根据保监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费率公式和测算数据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后,对精算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在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我国刚放开进行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数据是最为缺乏的。现在制定车险费率都是依靠外国的数据,但是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都有很大的不同,只有快速积累起来自己的数据库,才能做出针对中国人的车险险种,对国外盲目模仿只会造成国内市场份额的不断流失。在这里值得提出的一点是,各个公司在这几年都致力于积累自己的车险数据库,但是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甚至于对某一特定客户的资料对外公司都绝对保密。这样,无疑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信息不对称和承保成本,上海已经开始实行了各个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试点,并取得很好的成效,这是以后发展的趋势,希望各家公司可以摒弃成见,毕竟在数据上的共享对各个公司尽早建立起来符合中国市场的费率和产品是有积极作用的。
4.市场化促进了公司服务的提高
价格竞争是早期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但是当价格竞争到一定程度,各个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相对固定,继续降价对哪一家都没有好处时,非价格竞争就会出现。保险行业是一种服务行业,因此服务对于竞争非常重要,尤其在市场化开始之后。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服务的改进主要在中小规模的公司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因为在无法进行价格竞争的中小公司身上,改进服务以赢得质量好、忠诚于自己公司的稳定消费者群体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7.2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发展和启示
7.2.1别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
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车险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复杂的过程。在车险市场上,开始呈现出的是一种无序的、恶性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随着车险市场的发展,公司纷纷意识到这种恶性价格竞争导致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能获利甚至亏损,于是车险行业协会诞生了,逐渐发展到由会员保险公司统一制定费率和条款。之后,在最近十数年间,各国都意识到统一费率和条款可能会抑制市场自身的能力,所以又开始向市场化发展。
欧盟各国车险行业协会曾经主导费率和条款几十年之久,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日本的机动车保险从1947年开始使用“火险及海险费率厘定协会”制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一直延续到1998才开始改变成为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韩国也于1998年废除了建立在“行业性”基础上浮动费率制度,开始根据公司各自的特点自行制定的自由费率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从2002年4月开始,对车险的费率和条款实行分段的市场化和自由化。在别国经验中我们可看出,大部分车险产品在设计和销售上普遍经历了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管制,现在到条件成熟时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