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汽车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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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承保(4)

④无过失责任险应退保费=三者险应退保费×20%×(1-安优比例)⑤不计免赔险应退保费=(车损险应退保费+三者险应退保费)×20%×(1-安优比例)

注:公式中“(1-安优比例)”依投保时的不同情况选择使用,即投保时享受了安全优待的车辆,批改退费时加乘(1-安优比例),反之不乘(下同)。

(2)保额与赔偿限额减少退还保费的计算公式:

①车损险应退保费=(批改前保额×费率-批改后保额×费率)×原收保未了责任天数费比例×保险天数×(1-安优比例)

②三者险应退还保费=(批改前限额对应年保费-批改后限额对应年保未了责任天数费)×原收保费比例×保险天数×(1-安优比例)

③无过失责任险应退保费=三者险应退保费×20%×(1-安优比例)④不计免赔险应退保费=(车损险应退保费+三者险应退保费)×20%×(1-安优比例)

注:由于业务规定盗抢险和自燃险的保额不得高于车损保额,如果车损险保额减少至低于盗抢险或自燃险保额时,所附加的盗抢险或自燃险也应同时批改退费。

⑤盗抢险、自燃险及其他附加的退还保费计算公式:

应退还保费=(批改前保额或限额×费率-批改后保额或限额未了责任天数×费率)×原收保费比例×保险天数×(1-安优比例)

(3)保期内退保险种退还保费的计算公式:

退还保费=[退还险种年保费×(1-安优比例)-(退保险种年保费×已了责任天数对应短期费率)]×原收保费比例

4.6.5批改单证的清分和归档

批单、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的清分与保险单相同。留存与业务部门的批单副本、加盖骑缝章后,随同原保险单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4.7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4.7.1合同终止、解除种类

1.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2)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已发生保险责任赔款的,应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1)在合同期内,因被保险人发生违约行为。如没有按时申请办理批改等。

(2)在合同期内已发生保险赔款且未超过三十日的,但应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3)在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4)发生了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3.其他几种情形

(1)保险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合同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终止。

(2)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赠送他人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

(3)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4.7.2合同解除(终止)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惯例,除合同自然终止外,合同解除(终止)时,应发出书面通知(或出具批单代替),举例如下:

(1)因标的原因合同中途解除(终止)的批文(通知)内容。(牌照内容)保险车辆,因封存(或报废、转让、赠送他人),自年月日零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应退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计算公式),特此批文(通知)。

(2)履行赔偿义务后合同解除的批文(通知)内容。(牌照号码)保险车辆因发生全损保险事故,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因此,有关该车辆的NO.(保险单号)保险合同自年月日零时终止,特此批文(通知)。

4.7.3合同解除时退费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终止)时不退还保险费:

(1)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2)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5)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应扣除保险手续费5%: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导致合同无效的。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5%

3.下列情况,合同解除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退还保险费应按日计算:

(1)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的保险费。

4.7.4合同解除的特例

近几年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因法院判决致使保险合同解除,需要办理退费手续。保险转让,未办理车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发生车辆交通损害事故,法院判决原车辆所有权人应对事故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根据交通管理的有关法规,车辆转让、赠送等涉及车辆所有权人(即行驶证上项目)变更,而未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交易市场和公安车辆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规定的批改手续,则原变更无效,根据四川省高等法院判例,此类情况,原车辆所有权人仍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合同条款上载明属于除外责任,法院予以认可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之责,那么保险合同责任应自车辆发生转让、赠送行为之日起就已终止,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退还保险未了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1)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驾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予以拒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其主要根据是法院对公安部门同意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安厅管[2000]21号)请示明确指出:“超过有效的驾驶证应视为失效驾驶证”的证据给予了认可。

对于此案拒赔成立,保险合同是否解除,应视被保险人和车辆的实际情况而选择。如果该类事故发生车辆全损,而持失效驾驶证的驾驶员是唯一使用保险车辆之人。则保险合同应该在驾驶证失效之日起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保险未了责任期保险费。

(2)对于车辆报废、转让等情况下提出的车险合同解除,则解除日期应在车辆报废转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申请办理批改之次日起计算。保险人应退还保险未了责任期保险费。

4.8续保与无赔款优待

4.8.1续保通知

业务人员在车辆保险期满前,视情况需要,以电话,信函、上门等形式向被保险人及时发出续保通知并协助被保险人按时办理续保手续。

4.8.2核定无赔款优待

被保险人在办理续保手续时,业务人员应认真查阅原保险单副本、批单副本、立案登记簿,逐车核实有无出险和赔款记录、是否提供上年度清洁保单。对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的车辆,按辆计算无赔款优待金额,在保单特约栏中注明并相应核减应收保费。优待金额计算公式为:

无赔款优待金额=该车续保险别本年应交保费×优待比例保险车辆续保时可否享受无赔款优待,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上一保险期内未发生过任何一个险别的赔款并按期续保的可以享受。

(2)被保险人只能享受所续保险种的无赔款优待,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限)额不同,则以本年度投保金(限)额对应的应交保费为基础计算无赔款优待。

(3)无赔款优待应按辆计算,同一单位内未出险的车辆续保时均可享受。

(4)无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标准一律按10%计算。

注:对提前续保或已续保后,被保险人又要求增加续保险别且未发生过任何赔款的,仍可按条款规定给予无赔款优待。

(5)下列情况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①上一保险期不足一年。

②在上一年保险期内,发生赔案包括未决的赔案,除非被保险人申明放弃赔款请求。

③在上一年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批改的。

④保单期满后已脱保。

⑤上一保险年度基本险或附加险曾发生过赔款。

(6)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偿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在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款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出具批单追回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7)从其他保险公司(含本系统其他分支公司)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