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由于战争需要以及地方官僚腐败,税赋众多,且强征硬派,村民怨声载道。保甲长两面受气,进退维谷。有些品行端正的乡长、保甲长不愿承担这项苦差,而大部分基层官吏则利用各种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税过程中为自己攫取额外的利益。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第139—14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如民国时期的中国食货会的曾资生所评价的:“中国土地问题迄今不能获得合理解决,原因固多,但尤可注意的是政府的本质问题。我们党和政府的土地政策,一到乡村中去,就被少数人操纵,不顾农民的利益,甚至成了妨害农民利益的东西。下层执行与上层决策完全脱节。若干党人只知道升官发财,发了财便兼并土地,变成新兴的地主阶级,因之,一个进步的革命政策拿出来,转了两个弯便没有了。”到1946年,蒋介石也不得不承认,当年因为“没有足够的行政推动力”致土地改革未能成功实行。
国民党的第一次台湾土地改革
1949年,国民党败退至台湾后,即着手进行台湾经济的重建工作。当时,台湾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当时的台湾农村,土地关系极不合理。22%的地主掌握着全部耕地的56%,另有22%是国民党控制的所谓“官地”(公地或公田),占农村人口88%的农民只拥有22%的耕地。由于连年战乱,台湾经济受到严重破坏,1948年的工业生产水平只及1941年的59%。
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陈诚主持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三七五减租
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上任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日,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在实施过程中,陈诚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在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3年。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就是“二五减租”。“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陈诚在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时规定,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如果丰产,则仍按1948年产量的37.5%交租。
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2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之;(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撤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法案颁布后,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产的44.5%。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台湾农村普遍出现“三七五耕农”、“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学生”、“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明减租使佃农有能力娶亲嫁女,送子女进学堂,购置生产设备和耐用消费品。
二、公地放领
1951年,台湾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做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大批“公地”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被日本占领,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日本战败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做基础。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根据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缴纳十年地租,每年缴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缴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当年共放领土地28447甲,约27685公顷。1952年继续办理,又放领17872甲,约为17351公顷。再加上1948年放领的3800甲,约3689公顷,合计共50119甲,约48728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
三、耕者有其田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太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他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做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8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6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8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四、国民党台湾土地改革简评
台湾的这次土地改革使相当一部分农民获得了土地,从而极大地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由于租税的大幅降低和土地所有权转移,使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无论是劳力还是资本,都有了显著的增加,粮食产量从1953年至1968年,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长达16年之久的持续增长,年平均增长达5.2%。
土地改革之后,由于农民收入增加,购买力提高,从而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由于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购买进口设备原料,从而促进了工业的发展。部分农村土地资本转向工业生产,从而使消费性的土地资本转变为建设性的工业资本。可见,在土地改革条件下的农业发展,为培植工业的成长提供了市场、资金、外汇、劳力和原料,土地改革成为台湾经济腾飞的起点。
国民党的第二次台湾土地改革
台湾的庆祝集会上,正式宣布了第二次土地改革计划。
一、台湾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
自20世纪50年代初推行第一次土地改革以后,台湾的农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例如,复种指数自实施“耕者有其田”以来逐年上升,到1964年达到189.7,但此后却逐年下降,到1978年竟降至168.7,创历年来的最低水准,以致是年的农业增长率降为-1.8%,农作物增长率降为-4.8%。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台湾逐步推行工业化,随着加工出口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重心逐渐从传统的农业转向了现代化的工业,相对忽视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台湾在某种程度上还采取牺牲农业的政策,实行“田赋征实”、“随赋征购”和“肥料换谷”制度,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抑制了农业的发展,使农工发展不相适应。在工业以双位数增长的同时,农业却出现了负增长。
农民收入偏低,导致其务农意愿淡薄,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力涌入城市,更多的农民则以兼业的方式维持生计。在专业农户中,绝大部分仍然采取个体家庭经营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是经营规模不等的资本主义农场。兼业农民基本上“离农不离村”,为增加收入而就地受雇于加工制造业部门,是半农半工的劳动者。兼业农民的大量增加,一方面,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来源越来越依赖于非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农村劳动力趋于老化和女性化,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减少。
另外,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每年都有1000公顷以上的耕地被用于开辟道路,兴建工厂、商店、住宅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有的年份甚至高达5000公顷以上,致使岛内可耕地日趋减少,地价急剧上升。由于土地增值迅速,许多靠近城市的农村小土地所有者认为,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不合算,宁愿让土地废弃而不进行耕作,有的在土地投机交易的吸引下,把土地高价卖给土地投机商,以致耕地荒废和被占用的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仅1975年,被废弃的农地就有1.2万公顷。
因此,要使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农村中的土地问题进行新的改革。第二次土地改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
二、第二次土地改革的内容
根据蒋经国的意见,台湾当局于1982年11月4日正式核定了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方案。依据“四年经济建设方案”之目标,并配合“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农民所得方案”,这个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措施。
(1)加速“农地重划”,“辅导小农转业”,提供购地贷款,促进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关于“农地重划”,前面已经说过。这个方案规定,从1983年起,平均每年要办理1.5万公顷。在重划中要以重要农业地区为优先,并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区域性灌溉排水工程、农业区域性发展及农业道路等计划,作整体性的规划设计。要结合重划整修道路,修水利及修路工程费由政府负担三分之二,农民负担三分之一。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费,均从政府预算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