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陈寅恪1954年在《论韩愈》一文中说:“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格局,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陈寅恪虽然谈论唐朝前后期有变化,但是,并没有给这种变化定性。我认为,从唐朝(特别是中期)开始,经济中心南移,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税收)安排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
“关陇集团”与“关中本位政策”
“关陇集园”与“关中本位政策”,是陈寅恪唐史研究的重要见解,主要用来分析唐初政治势力的兴衰与消长。
关陇集团,亦称关陇六镇集团或六镇胡汉关陇集团,是一个政治统治集团,最早源自宇文泰的“八柱国”。“柱国”,是北朝武官名,原为保卫都城安全的军将,后为中央最高武官或勋官,也称上柱国。北魏、西魏均置柱国将军、上柱国大将军等,以统领府兵。
在六镇兵变后,北魏分裂,宇文泰带着一群六镇军民进入关中,但势力薄弱,于是建立府兵制,以求巩固西魏(北周)政权。宇文泰以柱国为最高荣誉,共置“八柱国”,均为其心腹亲信。“八柱国”包括宇文泰(李世民外曾祖父),元欣,李虎(李渊祖父),李弼(李密曾祖父),赵贵,于谨,独孤信(杨坚岳父、李渊外祖父),侯莫陈崇。这些人物可谓西魏政权的权力核心,所谓“当时荣盛,莫与为比”。在此“八柱国”之下,有十二大将军,分别是元赞、元育、元廓、宇文导、侯莫陈顺、达奚武、李远、豆卢宁、宇文贵、贺兰祥、杨忠、王雄。
“关中本位政策”,是指宇文泰以来,为巩固关中统治而采用的政策。它透过府兵制,把全国三分之二的兵力集中于关中,使地方无法与中央对抗;均田制是“关中本位政策”的物质基础。因此,操持关中主权,就可控制全国。后来,隋、唐都凭借“关中本位政策”建立起来的军事力量,统一全国。
唐朝建国之初,唯一有能力与关陇集团相抗衡的利益集团是“山东士族集团”。所谓山东士族,是魏晋以后,特别是北魏孝文帝进行汉化改革定族姓之后固定下来的历史概念,是指太行山以东广大范围内的门阀士族,主要有王、崔、卢、李、郑五姓士族。因此,自唐太宗开始,一方面压抑山东士族(如命令高士廉修订《氏族志》,压清河崔氏为第三等姓),另一方面又授予山东士族成员官职,为己所用。
后来,“关中本位政策”受到破坏,终致“安史之乱”爆发,以及后来庞勋起义、黄巢起义等地方革命的出现,促成了唐代衰亡。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均田制(及建立在其上的租庸调制)与“关陇集团”相始终。
唐初,“关陇集团”的地位,在唐太宗一朝表现为:“李氏据帝位,主其轴心,其他诸族入则为相,出则为将,自无文武分途之事,而将相大臣与皇室亦为同类之人,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这里,“其他诸族”指其他七大柱国后裔及其附属贵族们。
唐太宗甚至对山东旧士族采取了压抑的政策,修订《氏族志》就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唐初士族可分为四个地域集团——山东士族、关陇士族、江左士族、代北士族,江左士族、代北士族入唐时已经全面没落,而以崔、卢、李、郑为首的山东士族虽在隋末战争中受到沉重打击,但它根深蒂固,靠标榜门第、买卖婚姻等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与山东士族相比,实力最强并可以左右政局的关陇士族集团在声望和历史传统上均有所不及。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唐太宗曾对房玄龄说过:“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伤风俗,有紊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于是,唐太宗令高士廉、韦挺、岑文本、令狐德棻等人刊正姓氏,修订《氏族志》。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书成,列山东士族崔民干为第一等。唐太宗很不满意,对初稿和山东士族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唐太宗“崇重今朝冠冕”思想的指导下,高士廉重修《氏族志》。新修成的《氏族志》以李唐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崔民干被降为第三等,其余山东士族也“例降一等”。
相应地,在经济政策上,延续“关中本位政策”。
武德二年(公元619年),亦即李渊建立唐朝的第二年,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纳绢二匹,绵三两,除此之外,不得再有征敛。这时,境内有十多个不同的政权,尽快建立财政制度,保障税收和粮草,才能保障武装供养。
阅读唐史,不难发现,这一年的“初定租庸调法”与武德七年“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不同。武德二年未推行均田制,租调之额以人丁为本,齐、周、梁、陈不论是否均田,皆有定额,与武德七年以后在均田基础上所推行的租庸调法不同。
这不难理解。武德二年,天下未定,急需财税。而关中本来就是富庶之地,只有建立起财税制度,才能动员粮草、兵丁等资源。此时,关中还有不少因隋末混乱出现的流民,把他们安定下来编好户口,保障其生存,退可为民,进可为兵,可谓一举两得。所以,就在租庸调法颁布的当月,李建成、李世民和裴寂三人,以其太子、秦王兼太尉尚书令雍州牧陕东道大行台和尚书省左仆射的重权,在关中分头进行巡视,之后李渊甚至亲自出动,微服巡视京畿等地。这种巡视,充分显示出李唐对立刻建立新的经济制度的重视和督促,希望以最快的速度把李唐的财政兵源基础建立起来。
武德七年时,境内最后一个王朝——燕(高开道)被唐朝灭掉了。这时,唐朝的统治者有足够的精力系统地建设经济制度体系,服务于关陇集团。
于是,全面落实“关中本位政策”,建立“均田租庸调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当时,唐朝也具备实施这一政策的基础,即该政策具备可行性。隋末唐初之际,北方因战乱频仍而残破,“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隋时有民户八百九十万户,唐初仅有三百多万户;民户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所以,唐初建国,要收拾这一残局,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以恢复生产,保障国家财税,故于武德七年,唐变临时的“租庸调法”为“均田租庸调法”。
唐代的均田制,有平民、官两种授田。平民授田又分丁男、中男、残疾、寡妻妾、僧道、工商业者等数种。丁男在18岁以上授田100亩,其中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其余各种人酌减。各级勋员授勋田100顷,地租收入作为俸禄之一。各类官署可占公廨田,收入充为办公经费。授田有宽、狭乡之别,狭乡口分田为宽乡的一半。在所授田中,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在身死后归官府,平民不许轻易卖田,官卖田限制不严。永业田、口分田均不许买卖,但迁徙他乡及身死无力营葬可买卖永业田。
租庸调法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它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缴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为租;缴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缴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可见,租庸调制必须配合以均田制的施行才能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客观上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及健全的户籍制度才能准确地按丁授田及征收赋税。其次,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项目分明,官吏难以作弊。
租庸调制的实行,对民生亦有较大的保障。人民得授田的权利后才负担赋税的义务,所以,钱穆说,均田制和租庸调实有“为民制产”的精神。此外,百姓所缴纳的都是本身已有的,如粟出自口分田,布帛出自永业田,故不需改售农作物为货币纳税,避免了因物价升降所带来的影响。
租庸调之税率亦较前代为轻。如八十亩口分田纳粟二石,约为四十税一,比汉代文景时期的三十税一轻,二十日的庸亦低于汉代三十日之力役,户调二丈较晋之户调少六倍。
不过,这种制度也存在诸多的弊端。
(1)这种制度操作的成本较大。如钱穆所说,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账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其完备和严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依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政府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账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年一造账,三年造一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因其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账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这一工作相当麻烦,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随着人口的增长,朝廷很难有精力和能力做到“添丁必授田,减丁必还田”。唐初授田规矩很多,男人到了十八岁,女人到了二十一岁,每人授田一百亩;无论男女,只要过了六十岁,必须向国家交回六十亩;如果有残疾或者得了慢性疾病,只能授田四十亩;如果是死了丈夫的女人,只能授田三十亩;如果女人死了丈夫却能独撑门面,可以授田五十亩。要想严格按照上述规矩授田,起码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所有农民的数量、年龄、健康和婚姻状况,这一点难度很大,现代政府凭借先进的信息技术都未必做得到,唐朝就更不用提了。
(2)国内全部耕地的面积追不上人口的增长。敦煌地区遗留下来的唐代户籍残卷中有较为详尽的资料,可供分析当时的人地比情况。敦煌是边陲之地,仍然列为宽乡(即是地多人少)。根据敦煌户籍残卷中人口田亩数字较完整的41户资料,已受田占应受田之比最高为92%,最低为零,也就是根本没有分到土地。41户的平均数是28.6%,不足应受田额的三分之一。上述计算,应受田额包括永业田与口分田,而不包括应受之勋田,否则,所计算的平均比率还要低于28%。
(3)均田制的长期实施以后,由于不断地授田与还田,农田被分割成零星的小块。日本大谷探险队曾在吐鲁番地区寻得大量唐开元年间的土地文书残卷,上面显示,所给授的田都是小块地段,最小的地段只有120步,也就是半亩,最大的一段也只有4.4亩。其中绝大多数地段是一亩整,其多者为2亩整,3亩及以上者为数甚少。农田细碎化,无法实现规模经营,直接限制了耕作效率的提升。
(4)均田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很不现实。按照均田法,在所授田中,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在身死后归官府,平民不许轻易卖田,官卖田限制不严。永业田、口分田均不许买卖,但迁徙他乡及身死无力下葬者可买卖永业田。但是,自发形成的非法买卖耕地、非法占用宅基地以及把分到的农田抵押给钱庄和当铺等行为,朝廷屡禁而不止,甚至愈禁愈烈。《册府元龟》第四百八十七卷《邦计部》“赋税”篇所载唐朝诸帝禁止农村土地流转的诏令,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开始,到唐玄宗李隆基于天宝十一年(公元752年)下令禁止农地买卖和抵押结束,近130年内共有五个皇帝(含大周皇帝武则天)发布九道诏书,都是禁止农地买卖的。这从侧面表明农地非法买卖、抵押现象之普遍。
“关陇集团”的衰落
陈寅恪认为,“至于武昭,其氏族本不在西魏以来关陇集团之内,因欲灭唐室之势力,遂开始施行破坏此集团之工作,如崇尚进士文辞之科破格用人及渐毁之制度等皆是也。此集团至西魏迄武昭,历时即经一百五十年之久,自身本已逐渐衰腐,武氏更加以破坏,遂至分崩堕落不可救止。其后皇位复归李氏,至玄宗尤称盛世,然其祖母开始破坏关陇集团至工事竟及其身而告完成矣。”
其实,这个过程从李世民时期就有所萌芽。
李唐家族本身就是“关陇士族集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之时,也偏重于任用关陇成员,极力维护其利益。
但是,到了唐太宗李世民时期,一些无法避免的矛盾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关陇集团妨害了新兴集团的利益。经过隋末战争,造就了一批新兴利益集团。他们出身于山东江南等地的寒门,在力量渐渐发展的同时,有了政治上的要求。然而关陇集团多为望族,他们内部之间又通过婚、宦等手段建立了复杂的关系网。这种封闭的政治集团,排斥寒门集团。然而寒门集团势力的壮大,又被关陇贵族认为是政治上的竞争对手,因而压制他们。
与此同时,李氏家族是依赖关陇集团而当政的,除了要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也要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关陇集团其他群体的利益,并在执政当中受到他们的牵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皇权的威严。
新兴集团的反抗,与受关陇损害的皇权相结合,造成了皇帝在实际行政中重用寒门庶族,共同对抗关陇集团的局面。
这种转变是从李世民开始的。李世民即位后,一方面倚重关陇集团,另一方面提拔山东(崤山以东)寒门士族,如房玄龄、魏征、高广廉、李绩、温彦博等人皆出自山东寒门士族。但这种平衡实际上仍是有侧重的,即限制在使关陇集团不能与皇权相对立的范围之内,这在太宗立嗣一事中可见一斑。长孙皇后有三子:太子李承乾、魏王李泰、晋王李治,李承乾被废后,王位继承权便着落在魏王、晋王二人身上。朝臣中一派以宰相岑文本、刘洎为首支持魏王,一派以长孙无忌、褚遂良为首支持晋王。尽管唐太宗更喜欢魏王,但最终仍为了关陇集团的利益而立晋王李治为太子。
武则天执政之后,利用“科举”等手段,大力提拔江南和山东(崤山以东)的人才。唐高祖时,有功名的宰相的比率只有7%,唐太宗时为23%,而到武则天当政时期为40%。武则天大倡文辞之科破格用人,促使寒门士族有做官、参与政治的机会;开创武举,也对军功贵族世袭在观念及实践上给予巨大冲击;改修《氏族志》为《姓氏录》,打破士族和庶族的界限。她的政治改革使她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武则天把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洛阳,摆脱以长安为中心的关陇集团的势力范围。最为重要的是,在武则天的授意下,由许敬宗费尽心机,把长孙无忌编织进一桩朋党案进行陷害,长孙一脉受到株连,或流或杀,长孙无忌本人也被逼自杀。这样,长孙无忌集团被摧垮,标志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关陇集团把持中央政权局面的终结,也可以认为是经历了八百年后残余的门阀色彩政治最终结束的标志。
安史之乱与均田制的彻底破坏
均田制是如何破坏的?过去,人们回答这个问题时,只是简单一句话:“土地兼并”。这未免太过笼统。
从最直接的角度看,均田制的破坏,始于安史之乱。但从根本上讲,源自关陇集团的淡出和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