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国人马克于2007年7月起在中国某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一职,口头约定税后月工资2000美元。2008年1月初,由于马克准备回美国参加朋友婚礼,导致与公司之间发生矛盾,公司口头通知其解聘。于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马克要求支付人民币近12万元的经济赔偿。为此,马克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往来电子邮件、工资证明以及同意出国证明等证据。本案中,劳资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为马克办理了有效期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外国人就业证》,这既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至于马克提供的期限为2007年7月9日至2008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只是其利用保管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伪造的,而不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后方可就业的有关规定,当属无效。2008年5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马克通知期工资2000美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3.口头上的财产分割有效吗
口头协议可以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要双方承认或有其他办法可以充分证明。所以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当时的口头协议约定,例如人证。
关于效力问题,如果对方不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曾有口头协议,那实际是一个能否证明协议成立的问题,而如果协议不成立,那就谈不上协议的效力了。动产可以用口头协议;不动产应用书面协议,不然没办法办理产权。为了避免争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14.肚子里的胎儿有权分割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尽管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却可以在分割遗产时,根据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割办法,预留一份遗产份额。
为了进一步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三种情形:
一是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
二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
三是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即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就应当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15.收养的孩子能够继承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具有同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16.离婚时还有欠债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案例]被告张强、王丽原系夫妻,两人在镇上开办了一家小店。原告申某在市区开办一超市,双方有业务往来。
2007年6月6日,张强以中秋节急需资金为由向申某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和用款期限后,申某将五万元借给张强,张强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申某多次找张强夫妇催要,二人却迟迟未还。2008年5月23日,张强、王丽协议离婚后,申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张强、王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强以进货为由向原告申某借款五万元,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注明了“应时批零部”,而该批零部又是以被告王丽的名义开办的,由张强、王丽夫妻共同经营。因此,被告张强向原告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二人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两被告虽已经调解协议离婚,但财产、债务的分割只能对两被告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强、王丽偿还原告申某的借款及利息。
17.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当你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勇敢地说“不”。通常情况下,你可以求助于亲朋好友,或向110、街道、社区、妇联等组织报告,或找咨询中心、心理服务机构咨询;如果暴力情况恶劣,要注意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如向熟人展示伤处等),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如果暴力仍在发生,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更恶劣的后果发生。反家暴热线是:16838198。
18.自家孩子在幼儿园被其他小朋友打伤了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当家长把小孩送到幼儿园或者学校,监护权由家长转移到校方,所以应该由家长和校方协商解决,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具体由双方协商。
19.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吗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20.孩子上学途中受伤了学校要负责任吗
家长负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十三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以上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学生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负责。
由于上、下学不在这一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所以学校不负责任。另外《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21.路上捡到的东西归自己所有吗
法律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在遗失物的主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捡拾人必须返还,但有权要求遗失物的主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捡拾人拒不返还,就构成了侵占遗失物,便无权要求遗失物的主人支付其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别人丢在马路上的东西谁捡到就归谁的想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2.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6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具体的程序:
首先,公民因民事、行政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其次,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再次,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3.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在打官司当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有的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又不愿意亲自去打官司;还有的人工作忙,需要由别人代替自己打官司,等等。根据这些情况,我国法律规定,除刑事案件外,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律师、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在征得被委托人同意之后,在起诉状上当事人之后,写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同时,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一份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