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法不是天平
一、法不是天平
法不是天平。公平公正可以是天平,因为公平公正关系到利益关联的当事双方。公平正义则不是天平,因为公平正义是三方等边的三角立足点,关系到执法者终止施害,保护受害人的正义职责。通俗的说就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站在第三边环形等边线上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而不是站在两点的中间点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立法者与执法者在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时考虑的应该是法律与当事双方的三边权益,而非一方专制或两方平等性质的单边或双边权益。所以说法不是天平。
法不是天平,体现在法的公平正义上,法不可用天平的尺度来衡量被害者与施害者当事双方的损害程度,对施害者的惩戒,与对被害者的赔偿,法应该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立体的来审判施权,而不可以站在天平的中心,二点一线式的平分利害关系。
法不是天平,不可能把受害者的损害以价值等算的方式施加于施害者一方,原因是法是惩戒犯罪,中止罪恶的正义机关。对于施害者的惩戒无非是处罚与囚禁两种,对于轻微的犯罪,法以中止犯罪,现象处罚为原则,力图惩戒施害者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严重伤害的施害者,自古以来法都是以正义的身份对施害人处以社会责任的惩戒的,法是代表国家正义或社会正义来惩戒犯罪行为者的。
所以法站的角度就不是天平的平衡点,而是第三方等立点,也就是说,法在彰显法的公平正义时,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审判犯罪,惩戒犯罪行为者的。
因此、法不是天平,不可以也不需要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的平衡点。根据这一原则,对于施害者的犯罪行为,法采取公平正义的手段是戒者不罚,罚者不戒的施法手段。法不可以用天平的角度来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公平,而忽略法是代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者,对违法者采取惩戒是对犯罪的责任正义。
也就是说,法不可以以价值概念来平衡受害者与施害者的惩戒程度,并以价值取向来惩戒犯罪。再简单的说就是对于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者,法应当站在国家与社会立场上,正义的惩戒犯罪,以戒律严惩犯罪行为者,这就是戒者不罚,罚者不戒的道理。
戒是约束,限制了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既然施加以戒,再去罚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对于一个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人,再对他施之以罚,就毫无意义了。并且这样的法只想彰显公平,却失去了正义的价值。
对于已经受到惩戒的犯罪行为者,法不可以戒罚并用,而对于受害者的利益补偿,法应该担当起国家责任与社会义务,通过设立社会慈善基金或通过设立保险制度给予受害者补偿。这是因为法对于犯罪者也有公平原则。
对于一个失去自由的人,他已经不产生社会价值,自然也就不存在社会义务了,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所以在古代东西方的施法者都施用戒者不罚,罚则不戒是符合人性化的道理的。
法是国家责任,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对犯罪者施戒就是为了终止犯罪,而通过审判决定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义务、人身自由与个人价值等一切权利,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是限制手段。
因此,当一个人失去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社会价值了,那么对于他的利益处罚也就没有价值意义了。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
二、法是第三方意识形态
法权力设立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设置一种权力是了保护多数人的权益,那么首先要考虑违反这个权力的人身处何种环境,又有何种意图。比如路权法,我们设计路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又为了保障使施出行安全手段而设立交通警察管理制度,来惩戒那么在道路上违法违规的人,以保障全民的出行安全。这是设立路权法的初衷。那么问题就来了,问题是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与车辆是单元个体,而在道路上行使权力的交通警察就不是单元个体,而是有组织的警察力量,那么在这条双行线上设置法律,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又如何使施公平正义的法呢?
这就是立法者必须首先考量的事情。
这其实是方法论中起一、合二、分三的问题。我们设立一种法律,行使双向单边的权力,终止于三方或四方甚至是五方平衡的法则之下,来完成平行法则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贯彻执行。这就是设置法的初衷,但是你如果打破这一原则,以单方权力为主线,强化单边权益的保护,那么你设立的这一法律就有专制性。提到专制,在中国有可能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所以我以百米冲刺的速度逃离这一话题,而只谈公平公正与正公正义的话题。
在哲学应用的国家对于公平公正与正公正义的贯彻多数都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而不准许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这样做是非常有道理的。说到道理一词,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是道理的含义。道就是通道、道路的意思。天下本无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有路就有理,这个理就是我们直观看到的景象,就是这个大家都在走的路上必然产生的互不影响互不妨碍走路的理性,也就是最简单最直观的理性。在一条道路上,双边互相来往,行走着过往的人流,为了保障来往行人的行路安全,所以人们会产生一种最简单最直观的理,就是各走各的路,而不可随意妨碍他人走路,这就是道理的出处。
今天为了保障路人的权益,而设置的路权法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这个道理就是在一条道路上存在相互行路的双边线,这也是起于一而行于二的道理。但是当你设立路权法之后,你就不再是起于一、行于二的道理了,你出现了第三方监督平台,那么在这条道路就形成起于一、行于二、而分于三的道理。这也是起于一,合于二而分于三的方法论的道理。这就是我们设立法律的初衷。
什么是法?这就是法的含义。因此,法是第三方意识形态,法不是二元结构,而是三方分立的平权法则。更准确的说,法不是天平,法不平抑当事双方的权益,而是站在第三方对等的位置行使公平正义的权力机关。法不平均当事双方的权益,法行使的是国家责任,进行的是国家义务,法只对违法违规者惩戒,所以法的含义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公平公正。
公平正义包含着精神正义,而公平公正则是物质平权的正义。法不可以选择物质的平权,而忽略精神的平抑。因为法的精神是站在第三方角度客观正义的审判事实真相的具体反映,而非直接参与其中的直观反应,这就是法的精神。通俗易懂的说,法不是一根扁担两头挑站在中间挑起双方当事者,起到平衡双方当事者的作用。法不可以站在两点一线的中间点上,取中庸之道。法不是天平,不可将自己置身于事件之中,以平衡为目的,行使法的职权。而是站在第三方客观的分析事件过程,以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的行使法的正义。
三、法是精神
法是什么?法是精神,是意识上的形式反映。法是意识大于物质条件的司法概念,是意识形态支配物质基础的唯心主义精神。法不可以用物质条件来衡量法的精神,如果用物质条件来衡量法的精神,那么你得到的就是以物质量来决定法的正义,即得到的是正平公正,而非正平正义,但是法的精神体现在正义而非公正。
法自产生以来就不是唯物论的产物,法通“道”,有人就有道,没人也有道,有人就有法,没人也有法。法来自人类的自我意识,天生带来,这是出于人类的安全需要,随心而生的。因此,法起于人的心灵深处,经肺入脾,脾化脾气统摄心血向大脑传递,经大脑向全身发号司令,形成一种精神机制,所以说法的信息与原则来自首脑就是非常合乎逻辑的合理概念。
法是精神产物。法是人类从感性到知性,进而站上精神理性后,通过经验逻辑升华到客观逻辑理性后的产物。人民将安全需求寄托在法的精神之上,将公平正义的冀求寄托于法的母亲怀中,法就应该将法的温暖传递给法下的每一位公民与法人,法的建立就原于此,法是人感观知性站上客观理性后的精神产物,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上客观精神理性的产物,法是客观精神理性,而非感观物质理性,是正平正义,而非正平公正。
四、顶层设计,全民覆盖
中国的基层法院并非理性化的法院,基层法官也不都是理性化的审判案件。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砸死砸伤过往行人,而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案例上,就尽显中国基层法官的人性化思维。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出于补偿受害人的人性化思维,判决小区物业与全小区居民共同补偿受害人是非常正确的体现了法的精神。人的生命安全大于一切,一切都应该以人为本。判决小区物业与全小区居民共同补偿受害人即是对受害人的公平公正的正义,也是对全体小区居民的惩罚。但是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仍然只看到基层法院,在摸着石头过河式的诠释法的精神,而不能看顶层设计的标准法案,这种思想来源于中国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这种糟粕思想应该摒弃。
中国应该在现行体制下,推行人大常务议法制,由政治家、思想家、法官、律师、人民代表等组成常务合议厅,时刻都在争议社会焦点问题,及时设计,及时发布标准的顶层法案,从上向下进行全民覆盖,而非下层反流似的倒逼出后续的顶层补充法案。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法的正义是最明显的标准。因为法是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精神支柱,平民百姓的安全感都寄托在法的精神之上,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五、法的宗教精神
在豫东南的一个小县城里,这里有一处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战士建立的烈士陵园,这里本该是祭祀英雄亡灵的地方,但是当地政府却把这里改造成一处公园,供周围的群众休闲娱乐,每天都有很多人进进出出,一到晚上就会有很多广场舞大妈锻炼身体,音乐响彻云霄,哪里还是严肃的祭祀英雄亡灵的圣地,就是一处广场。这要是在日本这种亵渎英雄亡灵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在中国,中国的官员却不以为然,因为中国人不信神,所以毋须顾及神灵的感受。一个民族不信神有多么可怕,从这里官员的行为已经看到了。
日本人为什么对先烈敬畏万分,这来自日本本土天神地祇的神道宗教,日本人对神灵的敬畏来自国家对神宗法治的宗教精神,“祭政一致,亿兆同心”。
中国人由于不信神,所以官员们也不需要浪费国家资源而空闲一大片好土地,让群众休闲娱乐又何妨呢。孰不知这种不敬畏先烈亡灵的行为有背法的宗教精神。一个不敬畏先驱亡灵的民族,根本无法凝聚起民族团结精神,这是因为你不敬畏先人,就不可能珍惜身边的宗亲族人,你没有宗族精神,何来民族精神,你不敬畏先人,就不可能珍惜现在人,根本谈不上民族精神,更不用说民粹精神。
六、无限制的放贷会撼动国家根本
无限制的放贷会撼动国家根本。道理很简单,当全民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债务人时,人出于本能就会激发出冀望于天翻地覆的政权更迭,这样的民心就会产生羊群效应,只要有外部条件的冲击,势必四散逃离,而无法凝聚国家力量。所以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其实包含着巨大的隐患。如果一个国家所有人都是债务人,那么这个国家离崩溃还会有多远呢?当所有人都是债务人时,又有谁不恐惧债权人的追债呢?当债权人拥有所有人的债权时,那么他必然就是所有债务人的敌人,又有谁还会愿意将心灵寄托于这样一个具有债权人身份的国家之上呢?
当债务人出现大面积违背契约精神时,债权人又如何行使债权人的权力呢?依靠国家力量?!那么国家就是所有债务人的敌人。次贷危机在美国可以很快化解,因为美国有健全的法治。但在中国如果出现次贷危机就有可能动摇国家根本,这不是危言耸听,原因中国的经济法治不健全,在应对突如其来的大面积的公民与法人违背契约时,法治手段不科学,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