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向2000年电视辩论竞赛中关于“物价上涨的总趋势是可以抑制的”这一辩题的辩论,正方中国人民大学队的主辩发言时,开宗明义就说:“……最近,人们纷纷为物价上涨而担心,想知道这种上涨的势头是不是可以被抑制,我方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这种方法直截了当,旗帜鲜明,既便于辩论者集中论证,也利于受众分清阵线。
在辩论中辩者单刀直入,开门见山地摆出自己的论点,然后直接进行论证。
三、正反对照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糟得很’和‘好得很”一节中,这样写道:“农民在乡里造反,搅动了绅士们的酣梦。乡里消息传到城里来,城里的绅士们立刻大哗……从中层以上社会至国民党右派,无不一言以蔽之曰:‘糟得很。’……实在呢,如前所说,乃是广大的农民群众起来完成他们的历史使命,乃是乡村的民主势力起来打翻乡村的封建势力。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孙中山先生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所要做而没有做到的事,农民在几个月内做到了。这是四十年乃至几千年未曾成就过的奇勋。这是好得很。完全没有什么‘糟’,完全不是什么‘糟得很’。”
这种正反对照确立论点的方法,确实可以针锋相对地展开攻势,受众在尖锐鲜明的对立中,很容易分辨是非,判明正误。
辩论时,将己论与他论正反两方面同时摆出,这样对照,正误分明。
四、直接批驳
爱国将领冯玉祥任陕西督军时,有两个外国人私自到终南山打猎,打死了两头珍贵的野牛。冯将军把他们召到西安责问:“你们到终南山行猎,和谁打过招呼,领到许可证没有?”对方答道:“我们打的是无主野牛,用不着通知任何人。”冯将军听了,非常气愤,说:“终南山是陕西的辖地,野牛是中国领土的东西,怎么会是无主的呢?你们不经批准私自行猎,就是犯法行为,你们还不知罪吗?”两个外国人狡辩说:“这次到陕西,贵国外交部发给的护照上,不是准许带枪吗?可见我们行猎已得到贵国政府的准许,怎么是私自行猎呢?”冯将军反驳说:“准许你们携带猎枪,就是准许你们行猎吗?若准许你们携带手枪,难道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随意杀人吗?”其中一个外国人还不服气,继续狡辩说:“我在中国15年,所到的地方从来没有不许打猎的;再说,中国的法律也没有不准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打猎的条文。”冯将军冷笑道:“没有不准许外国人打猎的条文,不错。但难道有准许外国人打猎的条文吗?你15年没有遇到官府的禁止,那是他们睡着了。现在我身为陕西的地方官,我却没有睡着。我负有国家交托的保土卫权的责任,就非禁止不可。”至此,两个外国人只好承认了错误。
冯将军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对两个私自行猎的外国人进行批驳,先驳其论点“打无主野牛”,再驳“护照上准许携带猎枪,就是准许行猎”的推理,后驳“中国的法律没有不准许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的论断,致使那两个外国人不得不认错。
辩驳时先摆出对方论点,有了放矢之的,以便集中火力,直攻要害;也有在核准事实后,层层紧逼,直取要害的。
辩论展开阶段就是对辩题全面展开辩论。这一阶段是决定辩论胜负的关键,因此对立双方(或多方)都要竭尽全力地比知识、比智慧、比意志、比辩才,这是整个辩论过程中最激烈、最富于变化、最精彩、最具攻击力的阶段。
在辩论的展开阶段,主要是己方和对立方相互交替进行辩护和辩驳,但是辩护与辩驳有时其分界并不清晰,二者往往糅合在一起,辩护中有辩驳,辩驳中有辩护。这就该实事求是,根据辩论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该辩护时则辩护,该辩驳时则辩驳,不要将其机械地截然分开。
辩护和辩驳的对象都是己方和对立方的论点、论据、论证,当然其关键是论点。辩护是证明己方正确,从而抵制和否定对立方驳论的错误;辩驳则是反驳对立方的错误,从而说明和肯定己方立论的正确。
这一阶段对辩题全面展开辩论,就是辩方围绕各自的论点,全面铺开,进行辩护与辩驳。
辩护,就是要掩护己方的论点。这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要以充分确凿的论据和逻辑严密的论证去证明己方论点的正确可信;另一方面还要用充足的理由去反击和否定对立方对己方的驳论。虽然维护己方论点,使之能够建立,并最终获取胜利,是辩护的最主要的目的,但在辩护过程中,由于论据的真伪以及是否有力会直接影响论点能否成立,也由于论证方式是否逻辑严密同样会影响论点能否成立,因而在辩护过程中,必须充分证明论据的真实可靠和论证方法的严谨细密,充分表现出使用论据推出论点的必然性;同时,还要驳斥对立方对己方的论据和论证的驳论。所以,在辩护中既有立论也有驳论。
辩驳则主要是反驳对立方的论点,驳倒其论点,即可证明己方论点的正确可信。如果能够直接反驳对立方的论点,指出其虚假荒谬,这是直截了当的辩驳途径。事实上,辩驳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时无法或不便于直接反驳对立方的论点,就必须去反驳其论据,证实其论据虚假错误;或反驳其论证方法,证明其论证不合逻辑,无法用其论据推出论点,从而达到反驳对立方论点的目的。其实,在反驳对方的同时,也要不断地论证自己的论点,因为己方的论点正是反驳对立方的基本立足点;或者说就是用己方的论点去批驳对立方的错误。所以,在辩驳中既有驳论也有立论。
辩论的终结阶段同样不容忽视。从理论上讲,某一方的论点可以使辩题得以解决,辩论也就终止了。我们所说的辩题得以解决,是指辩题所涉及的内容取得了正确的认识,判明了是非、优劣,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真理。
但事实上,终止辩论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归纳起来,并加以简化,可以看出终止辩论大约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辩题得到解决;第二种是辩题部分得到解决;第三种是辩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三种情况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辩题没有解决
1.分出胜负
胜者并非论点正确,负者也并非论点错误。辩论各方以其辩论方法与技巧的优劣而分出胜负。技巧高明者获得胜利,技巧欠缺者败下阵来。故此,这种结局并未涉及到解决辩题。这种情况在辩论比赛中是经常发生的。
2.未分胜负
辩论各方的论点都属错误的,都不能解决辩题。各方又都不能战胜对方,最后不了了之,实际上是将辩题搁置起来。此种情况的出现,大抵是由于辩题所涉及的内容,尚未能被人们充分认识;或是客观上尚不存在解决此问题的可能;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或许因为各辩方并无真正解决辩题的诚意,缺乏追求真理的责任心。在学术争鸣和日常辩论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3.求同存异
这其中的同,恰好不是正确的认识,不能真正解决辩题。各辩方已求之同是错误的认识,所以不能解决辩题,各辩方只是互相妥协,彼此让步。这种情况在辩论中,虽然比较少见,但亦是会发生的。
4.两败俱伤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不分胜负的形式。一般的不分胜负只是不了了之,两败俱伤则是参辩的双方(或多方)都败阵受损。这可能是由于各辩方的论点都错误,或是各辩方的辩论的战略战术出现错误,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比如在外交谈判、经济谈判中,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谈判双方(或多方)由于存在上述的某种失误,被人利用,进行攻击,结果造成鹬蚌相争,两败俱伤,使渔人得利,这当然无法解决辩题了。
就辩题终结的种种情况分析,最理想的终结方式,是解决了辩题,辨明了真理。但这毕竟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客观上存在解决辩题的可能,辩者主观上也具备解决辩题的条件,这种理想的终结方式才有可能出现。但就辩论行为实施的实际情况而言,辩者参辩的直接目标,是获取胜利(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辩论的胜利是与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而获取胜利并不等于就代表了正确认识,代表了真理,所以就存在上述分析的种种情况。但是,我们的辩论,从社会角度而言,从辩论的目的而言,毕竟是要求解决辩题,探求真理的。所以部分解决辩题,或没有解决辩题的辩论,用社会发展的观点去分析,这种辩论的终结,仅仅是一次辩论行为的结束,这类辩题势必在条件具备时还会引起辩论,直至这一辩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从人类发展史的视角来分析,作为人类认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的辩论,它的最终目的还是发现和发展真理,并不仅仅是哪一辩方获得胜利。而某一辩方在辩论中获得胜利与否,这仅仅是标志人类在通过辩论这一途径去认识真理的长途跋涉中某一个阶段的终止,而这胜利倘若确实代表真理,说明在掌握真理的道路上前进了一步;倘若这胜利不代表真理,表明在掌握真理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可资参考的教训。
需要补充的是,辩论过程的这四个阶段,在各种具体形式的辩论中,其分界并不十分清楚,有时,某些阶段可能是糅合在一起的。比如在学术争鸣中,提出论点与展开辩论往往一起进行,我们分成四个阶段来分析辩论过程,只是为了论述的清晰而已。
二、辩题部分得到解决
1.未分胜负
虽然辩论的对立双方都各自在辩题范围内,处于各个不同侧面,取得了正确认识,但将这些正确的观点集中起来,并未完全彻底地解决辩题,而仅仅是部分地解决了辩题。
2.分出胜负
胜者的论点并未完全解决辩题,它仅仅在辩题范围内部分地寻求到正确认识。
3.求同存异
对立辩方的辩论旷日持久,终无结论,最后只能求同存异。这种情况在学术争鸣、谈判、日常辩论中是屡见不鲜的。求同的部分倘若属正确认识,当然也只是部分地解决了辩题。
三、辩题得到解决
1.未分胜负
辩题的对立双方(或多方)最后并未分出谁胜谁负,但是辩题已得到解决。这往往是,虽然各个辩方的论点各持一端,但就辩题所含的内容而言,分别处在事理的不同侧面,都是正确的。通过辩论,将各方的认识集中起来,大体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解决辩题。这种情况在学术争鸣、谈判、辩论比赛及日常辩论中并不少见。答辩或法庭辩论有时亦见这类情况。
2.分出胜负
一方胜,另一方负。负方有被动与主动之分。负方被动者,确是被胜方所击败;负方主动者,则是负方主动服从胜方的论点,放弃自己的观点,自行承认失败。
一般说来,分出胜负对解决辩题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辩题得到解决,另一种是辩题没有得到解决,后一种情况我们将在下文进行分析。我们先来谈谈前一种情况。我们说辩题得到解决是指胜方确实代表正确认识,负方确实属于认识错误,这是对的战胜错的。通过辩论,对其辩题所含内容,判明了是非正误,扩大了视野,提高了对真理的认识程度。各种形式的辩论都会出现这种分出胜负、解决辩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