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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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2)

2.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招标人有权依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写与招标有关的各类文件,但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核查。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了使招标人能在较广泛范围内优选最佳投标人,以及维护投标人进行平等竞争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为了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标准中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以何种方式参与投标竞争是投标人的自主行为,他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投标,但不允许既参加联合体又单独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的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承包工作范围可以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的一揽子交钥匙工程承包,也可以按工作性质划分成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监理等分项工作内容承包。施工招标的独立合同承包工作范围应是整个工程、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的施工内容,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3.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既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又可以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4.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招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