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利用WTO规则调控机电产品进口的国外经验
在研究WTO有关条款的同时,我们更要注重和借鉴别国的经验,特别是要研究成员方的“入关”经验,以及目前WTO成员国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韩国、日本的“入关”的经验
(一)韩国的经验
在目前WTO的主要成员国中,韩国在历史上诸多方面与中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管理经济运行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韩国是1967年正式加入GATT的。韩国当时正由进口替代战略向出口导向战略转变,所以为了配合战略转变,入关之前即降低了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产品的关税,总体关税有了大幅度下调,但对于政府扶持的行业,则保留了高关税和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例如,韩国为了扶持本国汽车工业,用了将近20年时间才较大幅度的降低了进口关税,同时采取了多种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国内公务商务部门使用国产汽车,对进入汽车行业的外资予以限制,通过立法限制外国汽车进口,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进口车车型,通过课征高额消费税限制进口轿车的使用。具体而言,1962年5月,韩国公布了“汽车工业保护法”,明确规定汽车工业的批准权仅限于“商工部长官”;制造汽车所必须的设备,在国内能够生产之前,允许进口。另外,政府又采取了很多扶持政策。例如,对自主开发、生产的轿车产品,政府提供优先贷款,利率优惠;实行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外来资本介入整车的生产;对于国内暂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允许进口并给予免税;1967~1987年始终禁止进口轿车,全力保护民族轿车工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等等。同时,韩国在对进口逐步放开时,以加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采取了两种方式来缓和进口放开给国内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一项为“事前注意”体系,即把要进一步放开的商品目录在事前1~5年加以宣布,给国内相关产业及行业以充分的应对时间表,便于企业制定清晰发展战略。第二项是“观察项”体系,即政府对某些指定的进口产品可以进行详细的跟踪观察,以便在进口增加过快时加以限制。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减缓了入关所带来的冲击。
(二)日本的经验
日本是1955年加入GATT的。而日本着手实施贸易自由化是在入关后的第五年,并且对自由化的步骤、商品的范围及时间期限都慎重地留有余地。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政府职能需要转变,即贸易自由化的大幅度推进,会极大地削弱日本通产省长期使用的行政手段,转向运用经济杠杆来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是全面实施贸易自由化必须考虑国际经济社会的要求和国内民间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建立经济社会保障系统。因此,日本在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初期就明确指出:“在强化国内产业竞争力和组织形态转变的同时,以‘相对自由’为宗旨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保护国内某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日本于1960年制定了新的关税法,并于1961年实施了新的关税税率法,新设例外紧急关税和关税配额制。同时,也采取了一些非关税保护措施。如20世纪60年代,面对欧美各国的机电产品的冲击,日本政府一方面开放市场;另一方面为保护国内的部分产业,尤其是汽车、机械、电子等产业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有充分的准备时间,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例如,对船舶机械类的内燃机进口,必须接受运输省的检查并按《船舶安全法》附带陆地运输的义务。从1961年秋季开始,日本对汽车工业采取了全面的保护政策,不仅对国内汽车生产商提供官方金融机构的低息贷款,而且奖励引进国外技术、外国车的进口组装和国产化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始终把提高本国工业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心所在。这方面的经验主要有两点:①政府的管理职能在引进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避免重复引进和低水平复制。②日本政府和企业能够较客观地评价本国经济与它国经济之间存在的差距,成功地找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在,有利地促进了工业技术水平迅速提高与产业结构不断升级。
二、WTO成员方现行的调控进口有效措施
目前,WTO成员国的关税一般已削减到较低的水平,各成员国现行的贸易措施多采用的是非关税壁垒。各国政府已改变过去仅采用调整关税、税率、许可证、配额等直接管理进口贸易措施,转而通过采用各种贸易立法、卫生安全、技术标准、环境标志等更隐蔽、更灵活的贸易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立法,技术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
(一)贸易立法
各国政府大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本国和他国的贸易行为。近年来,各国越来越注重贸易立法。乌拉圭回合之后,拥有反倾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迅速增加。欧盟1994年制定的3283/94号反倾销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加以区分,这是关于反倾销措施的专门条例。此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新的《反倾销协议》内容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的规定上,条例都大大超出了协议规定的范围。而且,该条例没有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等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修改和补充后的“反规避措施”反而得到了加强。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是反映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它在替代国制度、计算正常价格的方法、累积进口、反规避措施以及投诉人的范围都有详细的规定。许多条款都超出了WTO的《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的范围。例如,在投诉人的范围的规定上,WTO的条款要求投诉人是国内某一受害工业的全体或大部分生产厂商,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也与之类似。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却要求,只要所涉及工业的大部分生产厂商不提出反对,任何起诉者都可以代表相应的国内工业。
(二)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贸易壁垒正在成为目前国际上最常使用和最能构成威胁的非关税壁垒,它包括种类繁多、苛刻多变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商品包装装潢规定,名目繁多的认证制度等。由于现有的国际贸易体系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所以它的贸易保护作用更为明显。
1.在世界各国,欧盟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问题的国家,而且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森严的地区,尤其对机电产品更为严格。一般而言,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从1996年1月1日起,EU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
2.美国的贸易技术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实验室认证和产品认证方面。美国的UL认证标志是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和电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通行证。美国对电子产品进口的限制规定主要是《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以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较大的汽车被拒于美国之外。
3.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当国外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要与日本标准相吻合。否则,日本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日本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规格(即工业品),它为日本消费者所熟悉,是任意的。但若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三)绿色贸易壁垒
WTO在1995年成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其职责就是探讨WTO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在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技术、原材料等环保指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订一系列苛刻的环境标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实现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欧盟作为世界上环保法规最严格、最完善的国家(地区)之一,其涉及机电产品贸易的环保法规主要有防止空气污染法规、防止噪音污染法规、电磁污染防止法规以及节约能源的有关法规等。其中涉及机电产品性能的条款有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美国EPA环卫组织要求凡进入美国的外国拖拉机、柴油机的排放量在2000年元月起,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1997年底,美国能源部颁布了冰箱和冰柜的节能标准,该标准从2001年7月开始生效。
第二节 发达国家利用WTO规则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经验
根据跟踪近年来世界各国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趋势,比较突出的反映了发达国家根据WTO规则和自身优势,积累了许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经验。
发达国家由于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其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发达国家的实力决定了他们一直处于机电产品国际贸易中,利用新形式、制定新规则、开拓新市场的积极倡导者地位。近年来,发达国家在WTO规则的框架下,把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使用电子商务方式、增强出口信贷力度、制订国家技术标准、倡导绿色经济作为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措施。
一、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目前,正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它推动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增长,也使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得以迅速普及和应用。
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在信息技术产业和电子商务领域内,获取了战略性竞争优势。为了巩固现有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永久优势,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制订。1996年12月,占全球信息产品贸易额83%的28个WTO成员签署了信息技术产业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信息技术协议》(ITA),要求各方在2000年前,取消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半导体零部件、半导体制造设备、科学仪器等6大类200种信息技术产品关税。1998年5月,WTO的132个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一年内免征所有电子贸易的关税。
发达国家的种种努力颇具成效。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作为信息技术产品代表的办公和电讯设备产品,1990~1998年的贸易平均增长率达11%,远高于世界贸易年均6%的增长水平,在同期全球制成品贸易所增加的5.5个百分点中有4.1个百分点归功于这类产品。1999年,全球信息技术部门的销售更为显著,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的全年世界贸易额约为7000亿美元,这不仅超过农产品贸易,也超过了矿产品贸易。美国是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的最大贸易国,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4,其次是日本(15.6%),欧盟(12.2%)和新加坡(10.7%)。自1995年以来,美国经济增长的1/3都是信息技术产业的贡献。信息技术产品基本上都属于机电产品,发达国家对信息产业的巨大投入和大力支持直接促进了机电产品出口的扩大。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贸易和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也日益明显,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500亿美元,1999年为980亿美元,到2002年已达到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和贸易方式,提高了贸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机会。发达国家借助这一信息便利,高效省时、成本低廉的有力方式间接地推动了机电产品的出口。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为削减电子商务的关税壁垒,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而奔走游说;另一方面又凭借它们成熟EDI技术和应用广泛的INTERNET交易的优势,开始在一些领域强制要求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贸易,从而构筑了新型的贸易壁垒——信息壁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例如,美国从1999年1月1日起就要求联邦政府所有的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英国政府在1998年10月公布的《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中规定,2000~2001年实现90%的日常货物采购电子化,2001年25%的政府公务网络化。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通讯设施以及法规还比较落后,所以很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很难达到电子商务的硬性要求。发达国家的这些举措在将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推上高速列车的同时,一举将不具备电子商务实力的所有机电产品出口商拒之门外。
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的主导商务模式,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转型和机电产品出口增长快慢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中国近几年来虽然在计算机普及、网络发展和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系统的开发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电子商务的水平依然不容乐观。据统计,中国1.5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只有10%基本实现了信息化,中小企业的比例更低。同时电子商务市场成熟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缺乏、电子支付系统和电子报关系统不健全,也制约了中国机电产品利用电子商务方式扩大出口的进程。
二、出口信贷是发达国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金融扶持措施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作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重要手段。这不仅符合WTO的有关协议和国际惯例,同时也是保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
出口信贷是出口国政府为了支持和鼓励本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提高本国机电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所采取的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政府信贷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形式。信贷、保险和其他相关的金融服务是近20年来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扶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手段。由于出口信贷业务一般都具有金额大、利率低、期限长、风险高的特性,所以它一般由政府支持兴办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进出口银行来办理,享受出口信贷的商品只限于资金密集型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
出口信贷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发达国家主要采用买方信贷的方法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其好处在于它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推销国内产品,更重要的是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来说,大量减少了应收账款的数量,提前结束了商品收购、外销的过程。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买方信贷规模很小,一年只有几百万美元,主要还是以卖方信贷为主,今后我们有必要朝利用买方信贷促进出口的方向努力。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银行在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进出口银行在1998年,为2060家机电产品出口商提供了共计105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和保险,促成了近13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额。美国进出口银行在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同时,也起到了体现政府政策意图的作用。例如,1998年它为美国的飞机出口提供了26亿美元的融资支持,占1998年业务比重的22%,为美国飞机制造业创造了更多的出口和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重点机电行业大力支持的政府意图。成立于195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也为日本的机电产品出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势力雄厚,截至1998年3月31日,其资本金约为109亿美元(同期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自有资本为15.7亿美元,韩国进出口银行为13.9亿美元),强大的资金实力使日本输出入银行能够为日本机电产品出口战略转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近几年,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业务重点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以出口信贷业务为主转变为以海外投资信贷业务为主,1997年海外投资贷款已占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45%,这一转变符合日本机电产品出口方式的变化,这也是发达国家进出口银行今后业务发展的趋势之一。
三、充分利用本国技术优势和参与制订国际技术标准的机会,扩大本国机电产品出口,同时构筑技术壁垒阻碍它国出口
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是现代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逐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贸易的发展,充分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制定较高的技术标准,对机电产品的生产进行规范化要求,并实施必要的质量认证,有利于确保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品质,扩大产品出口。但是,随着全球机电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许多不尽合理的、过于苛刻的关于机电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纷至沓来,为机电产品贸易构筑了层层壁垒。有鉴于此,WTO出台了《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旨在更进一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公布以后,一些发达国家立即从过去立足制定国内标准,转向最大限度的控制国际标准制订机构的领导权,并尽可能的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中,以达到在国际贸易中有利于自己国家的目的。据统计,在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中,欧盟成员所掌握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席位超过一半,他们致力于各种技术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在国际标准的起草方面,竭力承担任务,力求使本国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显而易见,这对他们国家机电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十分有利。20世纪70年代以前,对国际标准化活动不够重视的美国和日本,在TBT协定出台之后,也转变态度,积极参与ISO、IEC技术委员会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美、日两国已成为继欧盟之后,在ISO、IEC技术委员会中占有秘书处席位最多的国家。国际标准制订的大权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导致了发达国家在机电产品出口中的利益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尽管TBT协定使各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趋开放、统一和透明,但是目前的TBT协定更注重强调各成员有采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措施的权利,而对这些措施偏离国际标准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发达国家由此借机制订过高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国外的机电产品出口设置障碍。据了解,美国现有认证体系55种,日本25种,欧盟在原有的9种认证的基础上又颁布了12种要求认证的新指令。而且欧盟将对进入其市场的家用电器、机械类等机电产品提出ISO9000体系认证的要求。日本规定参加JIS认证的工厂,也必须同时通过ISO9000系列的标准认证。而中国目前的138万家工业企业中,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的还不足1万家,通过ISO14000的不足100家。可见,中国在提高机电产品技术和质量,加强质量认证等方面还有许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
四、发展绿色市场,开发绿色产品,推广绿色包装,以环保技术优势,促进机电产品的出口
近年来,随着生态意识的普及和环保呼声的高涨,世贸组织和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环保问题,并在世贸组织的文件和各国政府的外贸政策中充分体现出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环保方面的技术优势,在机电产品生产中,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进行“绿色生产”。例如,德国的施奈德电器公司新设计和生产的“绿色电视机”,有害的电磁辐射只有德国国家限定标准的千分之一,耗电量大大降低,所用原料也多为无污染、可再生的物质。同时,汽车、计算机、打印机等领域都将绿色设计和生产作为竞争的新起点。据预计,未来10年内,绿色产品将主导世界主要市场。发达国家在倡导绿色潮流,改造机电产品设计、包装,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环保因素方面占据了先机,率先培植出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市场,抢占了市场份额,开发出了新的具有环保意义的机电产品,增加了机电产品的出口。
同时,发达国家借助环保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环境标准,以此来阻碍国外机电产品的进口。这表现在:对进口商的环境标准严加约束,对没有通过认证的商品,设置种种阻碍,甚至严禁进口;征收环保附加税等措施。例如,美国的大气污染扩散费、北欧的二氧化碳税,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国家——德国制定的“循环经济法”,丹麦率先实行的“绿色税制度”,日本出台的“再生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由于这些标准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所以发展中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很难达到这些标准。像防污染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这些标准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机电产品的出口难度,并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对发达国家的出口的减少。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利用WTO的优惠条款维护自身权益,扩大出口的经验
在GATT运行几十年的历史里,由于广大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太弱,当它们与西方经济大国发生贸易争端时,即便是在全体大会上判定其胜诉,如发达国家不理睬专家组意见,或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发展中国家往往束手无策,即使关贸总协定授权其进行报复,因其经济力量小,对大国也难以造成有影响的损伤,而很有可能是会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相比之下,WTO保留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外,一般都订立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含达到全面执行某些义务的更长的过渡期,以及各方面义务的豁免,特别是使最不发达国家将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更优惠的待遇方面获益。
一、利用WTO反倾销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调整机电产品出口战略,以减缓发达国家反倾销措施滥用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冲击
据GATT和WTO的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以来,GATT缔约方发起了2000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1985~1992年就超过了1000多起,主要被指控国均为发展中国家。据统计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呈不断上升趋势,仅1998~1999两年间,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就分别对发展中国家发起了129起、61起、59起和38起反倾销调查。由于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决定了它们还只能依靠低成本和价格优势与发达国家竞争,所以发展中国家面临反倾销调查的形势更为严峻。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即“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些差别待遇有的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有的则是一些程序方面的更为宽松的安排。如在“反倾销措施守则”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协议在考虑适用倾销措施时,应认识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殊的考虑。在适用反倾销税之前会给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带来的协议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应予以尽力寻求。”(第15条)为此,发展中国家只能从两方面着手来避免反倾销对机电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反倾销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来维护自身利益,促进机电产品出口。这表现在,GATT1994年第6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的做法,并且要求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下,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是当该产品是发展中国家出口中的主要依靠产品时。另外,当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2%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时,反倾销调查可以被终止。在实际操作中,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条款,最大限度的捍卫自身现有利益。同时,也要积极的推动世贸组织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某些发达国家予以必要的监督和管制,2000年8月,世贸组织公开表示美国的反倾销法在许多方面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应该进行修订。这一举措充分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敦促初见成效,也表明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来更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另一方面,针对日益猖獗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从长远来看,应着手调整本国机电产品出口竞争政策,逐步从以依靠低价竞争为主转向以依靠质量竞争为主。就目前而言,下大力气整顿机电产品出口秩序,运用机电产品出口战略联盟策略,防止人为的低价竞销所造成的损害显得很有必要。近年来,国际机电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空前激烈,残酷的竞争促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竞争战略的转变。跨国经营企业的竞争战略纷纷由传统的“零和博弈”,即一方所得必定以另一方等量所失为代价,转变为目前的“非零和博弈”和“合作博弈”,即竞争伙伴实行协作竞争,通过一定程度的合作,获得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有助于缓和国际市场激烈竞争,提高国际市场各国共同竞争力,达到促进出口增长,彼此受益的目的。
二、利用补贴和反补贴的优惠条款,大力扶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根据WTO的条款规定,直接补贴是WTO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WTO成员方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执行都或多或少的打了折扣,并采取了迂回政策。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其机电产品具有较大的优势,所以对机电产品出口给予的补贴较少,但他们对农产品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另外,WTO虽然对船舶等机电产品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补贴,但是亚洲的一些船舶制造国家,仍对船舶生产的各个环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扶持措施如税收退还、信贷支持、利率贴息等。韩国政府对机电产品出口已不再提供直接出口补贴,转而提供其他出口援助,诸如装运后的出口贷款、与出口有关的免税储备金和出口信贷优惠申领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有关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上述第2款(6)项中所涉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8年内逐步消除其出口补贴,这种消除最好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第27条)。”
鉴于WTO发达成员的执行协议状况,发展中国家更应尽可能的利用WTO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强化对出口机电产业的支持。WTO补贴协议在下列限度范围内,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照顾,并规定应立即取消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受调查机电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不及该产品单位价值的2%(发达国家为1%),最不发达国家不到3%,或者所补贴产品的进口值不到进口国同类产品的进口总值的4%,且不到进口国进口总额的9%;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收入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此类国家)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对机电产品的出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可在8年内逐步取消此类补贴;对于不到8年已取消出口补贴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收入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若它们对出口机电产品的补贴不到3%,这项规定截至2003年;对于竞争力较强的机电产品,发展中国家须在2年内逐步取消补贴,对最不发达的国家和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可在8年内逐步取消补贴。
同时,发展中国家还可充分利用不受反补贴措施威胁的“绿色补贴”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这些补贴包括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研究与开发的不具专向性的补贴,或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境保护的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巴西的出口走廊建设就是一种用于基础性建设的非专向性补贴,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机电产品的出口。为了给出口生产和销售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环境,巴西政府对与出口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相关行业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强化了对“出口走廊”的建设。出口走廊的涵义,是指通过公路、铁路把商品出口生产基地同现代化的港口连接起来的运输和储存系统。同时还大力支持本国的远洋船队的发展。这些措施使巴西的出口机电产品能够及时出口,降低了机电产品出口经营的费用,缩短了国内运输时间,保证按时交货,提高了巴西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
三、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多边保护手段和一种对付单边主义的有力手段。在传统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双边途径中,各方奉行的是实力主义,而发展中国家无论在经济实力、综合国力,还是贸易报复能力上都处于劣势。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所力求确保的客观公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边解决问题途径的不足,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弱小国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争端解决机制对单边主义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它规定任何采取单边行动的成员都必须面对其他成员援用争端解决机制对它提出法律的挑战。这对一直饱受单边主义危害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很有意义。另外,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差别与优惠待遇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对监督执行有关建议与裁决的强化,以及对作为最后手段的补偿救济措施的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争端解决方面,WTO前身GATT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为弥补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专门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奠定了WTO解决机制框架、原则及程序。其中,《谅解》也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如第8条第10款规定:“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发生争端时,如果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的话,则该专家组至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专家。”第12条第10款规定:“在磋商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时,当事方可以同意延长第4条第7款与第8款中确立的期限……此外,审核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投诉时,该专家组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论据……”。
第12条第11款则规定:“若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方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专家组报告应明确写明业已考虑到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是各有关协议的组成部分……”第27条第2款则规定:“秘书处……还可能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争端解决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为此,若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如此请求,则秘书处应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合作司选派合格的法律专家。该专家应以确保秘书处持续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成员。”
《谅解》第24条则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程序。谅解特别规定: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案件和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应特别考虑这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特殊环境,并在处理涉及某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引起的案件中适当施加限制。如果认定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导致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则起诉当事方按照这些程序请求赔偿或寻求中止,在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时,应施加适当的限制。此外,在磋商阶段,如果有最不发达国家的请求,应在设立专家组之前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以帮助各当事方解决该项争端。
在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要尽可能的充分利用这一阵地为自身的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较好的贸易环境。根据WTO秘书处的总结报告,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遏止发达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反对不合理和过于苛刻的技术标准限制以及反对发达国家擅自设置环境壁垒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和经验,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和力度上还有很大差距。应该说,发展中国家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可以有更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