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三年里,全国农业生产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果将1949年粮食产量和棉花产量当作100,那么粮食产量在1950年上升为117,1951年上升为128,1952年上升到140左右。棉花产量1950年上升为159,1951年上升为252,1952年上升到300左右。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过修改后成为正式决议。决议指出:为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的困难,使贫困农民增加生产,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并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决议要求在全国各地,有领导地大量发展互助组(包括临时的和常年的),在群众有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强调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工作中,既要反对消极放任自流的右的倾向,也要反对强迫命令、急躁冒进的“左”的倾向。
1952年11月,毛泽东曾说:关于农村问题,中央已经有了一个文件,即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要求把开展互助合作当作新时期一项历史任务。其中,正式提出农民的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个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要发挥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必须保护个体的积极性,而不要挫伤它。我们不是说过上下两篇文章吗?上篇搞民主革命,下篇就是搞社会主义嘛;就农村说,土改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现在是要做第二篇文章了。
在这个《决议》的指导下,全国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起来。
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10月至11月间召开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决议继续强调,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能靠简单号召的办法来实现,也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法,更不能用剥夺农民的手段,而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并且指出,应继续切实照顾单干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发展生产,发挥他们的生产潜力,任何歧视和打击个体农民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提出:“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中央认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中央强调提出:“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小农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是绝对不可以用简单的一声号召的办法来实现的。更绝对不能够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去把贫农和中农合并到合作社里,也绝对不能够用剥夺的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
这个《决议》的重点,是以办好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带动互助组的大发展,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前进。这个决议,连同1953年3月公布的《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清楚明白地规划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和具体办法。
1955年3月,中共中央举行第一次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党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是要组织和领导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将农民的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使农业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而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为贫农的新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运动,限制和逐步消灭富农经济,这就是党在农村中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路线。
从1952年到1955年上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获得很大发展。据1954年底统计,全国的互助组从1951年底的468万个增加到993万个,初级合作社由300多个增加到48万个,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由2100万户增加到70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由19.2%增加到60.3%。1955年春,全国初级社发展到67万个,经过整顿,初步巩固65万个。
1955年夏,中共党内因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一场争论。
过渡时期总路线原计划是用十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个决议也规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按照这个方针,一直到1955年春夏间,中央对于合作化发展速度的意见是一致的。当时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计划,要求农业合作社从当时的65万个到1956年春耕时发展到100万个。这个计划得到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批准。
这年6月下旬,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京后,对农村形势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针做出了新的思考和判断。他主张修改计划,加快发展,在原定的时间内,将全国的合作社从65万个发展到130万个。
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他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的速度相适应,发展不宜过快;干部领导水平和群众觉悟水平不同,需要逐步提高,分批发展;从1954年春的11万个社到1955年春的65万个社,发展过快,存在的问题很多,巩固的任务很重,应着重巩固现有的合作社。
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思想右了,是对合作化不积极。
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在报告中对邓子恢的观点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毛泽东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而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
在党内,毛泽东发出措辞如此激烈的批评,在建国之初的几年间实不多见。
毛泽东在报告中分析说:“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这是五亿多农村人口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的革命运动,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他提出:“我们应当积极地热情地有计划地去领导这个运动,而不是用各种办法去拉它向后退。”“运动中免不了要出些偏差,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不难纠正的。干部中和农民中存在的缺点或错误,只要我们积极地去帮助他们,就会克服或纠正。”“总之,领导不应当落在群众运动的后头。而现在的情况,正是群众运动走在领导的前头,领导赶不上运动。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在发展的问题上,目前不是批评冒进的问题。说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实际可能’,‘超过了群众的觉悟水平’,这是不对的。”
毛泽东在报告中解释了党中央决定在中国进行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方案,即:准备以18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这个计划;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逐步前进的办法;每年按照实际情况规定一次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控制数字,并且要对合作化的工作进行几次检查。他强调:将这种方针估价为“冒进”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他说:“劝我们‘下马’的那些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是完全想错了。”他指出:“农村中不久就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他批评党内某些对合作化进度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说“他们老是站在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上替较少的人打主意,而没有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替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打主意。”
会后,毛泽东的报告一直传达到农村党支部,各地党组织都纷纷反对“右倾”,检查“保守”思想,对合作化运动重新作出部署。农业合作社因此而迅猛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会议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会议确认了毛泽东对邓子恢及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批评,并把他们的“错误”性质进一步提高为“右倾机会主义”,强调“只有彻底地批判了这种右倾机会主义,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根本转变”。
1955年夏季以后,在全国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气氛下,农业合作化运动超高速发展。到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11782.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原计划用15年实现的农业合作化,仅用7年时间就完成了。
由于思想上急于求成,发展过急过猛,改变过快,工作过粗,原来规定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原则、方法,如说服教育、自愿两利、典型示范、逐步过渡等,都做得不到位。事实上,80%以上的农民是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加入初级社并随即转入高级社的。这显然是超越农民的觉悟水平,违背了自愿的原则。对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作价偿还,也未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