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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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1)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对于政治、国家、权力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理解,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学说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阶段,凡是关系到国家政权与国家命运的全局性社会活动都属于政治现象。政治现象的核心就是政权,没有政权就没有政治现象。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进程中,国家政权问题尤为重要,不仅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政权问题。

一、国家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

(《列宁选集》第3卷,第175页)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阐明了国家产生的真实原因和这种原因本身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为我们认识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法论依据。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人剥削人的可能,也就没有阶级划分的基础。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平等相处。氏族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同时又是生产组织。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天然的血缘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依靠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社会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由没有暴力为依托的议事会来承担。议事会不是一种脱离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管理组织,而是由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一种议事机构。

氏族组织发展的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剥削的可能,为阶级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开始逐渐被社会化生产而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所瓦解。原来的氏族社会开始被由新的经济关系所组成的新的社会所取代,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前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居民之间是亲属关系,而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之间是阶级关系,从而使居民之间打破了血缘纽带关系而按着地域重新进行组合。居民之间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在氏族内部,氏族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国家按着地域划分居民后,在一定地域内不同阶级的人们根据财产状况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出现了以国家形式确认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最后,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发生了变化。在氏族组织内,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反映的是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从而也成为他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和习俗;而现在人们被迫遵守的新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即法律。人类社会制度演变的规律,正是受着人类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结构的变化。当氏族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时,必然要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将其取代,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就是国家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出现,使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仅仅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这就需要有特殊的暴力强制性机关,这种暴力机关就是国家。可见,国家是社会内部活动自身运动所产生的一种矛盾的结果。

二、国家的本质和作用国家的本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一定的民主;另一方面对被统治阶级凭借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特殊强制力实行专政。国家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在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就必然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从而决定了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一经产生,就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它为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保护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者干预、调节经济生活,或者直接组织经济建设,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

国家的作用具体反映在国家的职能上,国家职能则具体反映了国家的本质,因为国家职能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国家通过各种机关进行工作,从事政治、经济、外交、立法、行政、司法、治安、军事、税收、文化和教育活动。对外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保卫国家安全。对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压迫敌对阶级的反抗;二是管理社会。国家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一定的统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机器来行使国家权力,才能对整个社会实施领导和管理,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利益。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具有主权性和普遍约束力。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国家对内的职能,也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矛盾的管理职能。在政治、经济领域的以保卫性和统治性活动为主的政府活动类型;在各领域特别是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内的以管理性和服务性活动为主的政府活动类型。

三、权力与公共权力在人类行为中,如果对某一事项的处理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做法,只要有人为的外在力量规定或强制人们必须采取某一种或某几种做法,就会产生权力现象。因此,权力即人为的影响或支配他人行为的强制力量。

权力以强制力为基础,又不仅仅依赖强制力发挥作用,强制力往往是权力支配他人的一种威慑力。权力行使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具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一面。所谓人为的强制力量,既可以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团体与团体之间。权力行使者与被支配者在同一个社会中,就需要有一个为全体社会成员接受的标准和价值体系,也就是社会共同的禁忌、习惯、戒律、信条、纪律、法律、道德等行为规则,没有这些行为规则,权力运行就失去了基础。因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力是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并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在阶级社会,权力具有了政治属性,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权力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阶级性。

权力的存在和实现,要求一定形式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相对稳定的秩序所承认的权力和权力关系,通常要得到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认可,并依据这种行为规则来行使和运用。于是权力的“合法性”便产生了。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涉及到权力接受一方的服从问题。而这种服从又是有条件的,即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最低限度地保护被支配对方的生存要求。

在人类社会群体中,被用于处理公共性事务的权力就是公共权力,也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公共权力是由社会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其基本作用就是维持、调整或发展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些方面也要相应地发展和变化。公共权力一经产生,其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就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公共权力机构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成员的利益,公共权力机构本身的需要与利益是否与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一致,这些都关涉公共权力机构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公共权力机构内部的关系,当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即国家和政府问题。人们通过公共权力来对社会生活秩序作必要的调整,以避免社会内部的矛盾的激化,防止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

所谓社会秩序是指人们按规则的、有序的社会活动,其表现就是社会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没有改革就不会有发展;但是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改革和发展都谈不上。在这个意义上,稳定是前提,是基础,表明社会处于“秩序”的状态,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

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实际上就是维护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维护了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这表明,缓和冲突有一个“度”的问题,一个国家无论采取什么缓和冲突的方式,都不能超越“秩序”,更不能改变“秩序”。如果一种类型的国家所采取缓和冲突的方法不是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而是超越或者改变了这种“秩序”,就必然导致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把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实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个“秩序”既不允许被统治阶级破坏,也不允许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破坏,因为破坏“秩序”就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秩序”的观点,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是官吏还是公仆,都属于特殊集团的范畴,都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官吏是剥削者类型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公仆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把官吏变成公仆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取代剥削者类型的国家,只是国家消亡的第一步。只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国家机关的职能越来越简化,管理工作人人都可以承担,社会没有主人和公仆之分,特殊集团才会最终消失,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

因此,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四、国家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8页)这就是说,国家是一个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从横向上看是政权组织形式问题,主要是中央政府(广义的政府)由哪些机关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纵向看上是结构形式问题,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形式是指国家的管理形式和国家的机构形式。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所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政治权力。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一个国家采取和选择何种政体,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决定的。另一方面,一定的国体都要通过一定的政体形式来表现,如果没有适当的政体,统治阶级就无法组织和巩固自己的国家机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政体,就不能代表国家。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不同国家的政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又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盛行的一种政体。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政体。

共和制政体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采用共和制政体。恩格斯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共和制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