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俄电视媒体法律规制层面的异同
目前世界上把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通称为新闻法。各国的新闻传播法律大都涉及本国法律的几乎所有门类,渗透到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门类。目前新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新闻法是指与新闻传播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新闻工作者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狭义的新闻法是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制定的专门立法,即《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等专门法。
苏联时期基本上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在1990年《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出台之前,只有苏联宪法、刑法、民法和选举法中有个别涉及新闻传播的条款,但都没有形成系统机制。1990年制定的《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中所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制条款都适用于电视媒体,但专门针对电视媒体的条款还是较少,基本上都是笼统地泛以盖之。1991年俄罗斯政府颁布的《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在前法基础上增加了条款,对许多基本概念也进行了阐述,细则制定更为翔实和完整。其中有了专门针对电视媒体的管理条款,特别是许可证制度的设立,为俄罗斯电视媒体的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俄罗斯大众传媒法》毕竟是针对整个传媒领域制定的法律,而电视媒体与传统印刷媒体在传播介质、手段、方式、涉及领域上有很多不同,因此这部法律对俄罗斯电视媒体的规制还存在很多不足。
1990年苏联曾经出台过一部《广播电视法》草案,但没有获得立法机构的通过。后来1995年和1997年,俄罗斯又先后出台过《广播电视法》草案,也均未获得通过。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各方利益的纠纷,又有当权者维护统治的政治因素夹杂其中。可以说,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实施,很多时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多是一个政治问题。俄罗斯政府自身并不维护法律的权威,经常违法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与联邦主体法规也存在矛盾,这些都造成俄罗斯政府在管理电视媒体时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混乱现象。
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新闻法,管理上采取行政规章制度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与俄罗斯颁布的总统令具有相同的性质,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法律权威,偶尔出现前后条文互相冲突、制定不严谨的现象。
两国电视媒体管理法律规制方面最主要的区别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传媒法,对电视媒体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统计法、防震减灾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还有一些诸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样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主管单位的国家广电总局是电视媒体的主管单位,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来进行规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广电总局出台的规定相比显得有些随意性,其权威性也差一些,有时候还会出现出台的规定前后矛盾的事情。这些因素,都对中国目前的电视媒体管理体制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尽管国内学界对于新闻法的出台进行过多次论证,舆论呼声也一直居高不下,但如何处理好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媒体独立报道的自由权与政府调控社会舆论、把握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问题,成为目前中国制定出台新闻法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俄罗斯传媒体制近20年的转型,没有完全西化,也没有回到起点,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传媒模式,但又融合了各种模式的部分特点。这是一种俄罗斯特色的、国家资本主义式的传媒模式,是一种政治—商业传媒模式。国家作为行业最大股东(70%的电子传媒、20%的全国性报刊传媒以及80%的地方报刊传媒属国家所有),主要从宏观上调控核心媒体的政治倾向,传媒的主要经济来源正在从依赖国家和企业资助走向依赖市场和广告创收。如今的俄罗斯传媒只要不去触动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那根敏感的琴弦,基本上可以说是自由的。一般而言,俄罗斯新闻报道的界线不在于批评报道,新闻的红线与警戒区主要在于“立即与明显”危害到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议题。
我们把今天的俄罗斯传媒定义为国家资本主义模式,或者说它兼有商业模式和国家模式的特点,是一种混合体。这种混合传媒模式是最适合目前俄罗斯现状的。事实证明,苏联解体后,私有化和商业化并没有带来真正的传媒独立和言论自由,在所谓“市场自由竞争”的幌子下,取代国家的是各种利益群体对传媒的控制。传媒不断易主造成舆论分化,影响民众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稳定,带来寡头势力高涨等不良后果。普京上台后,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势力的强盛整合了舆论,有助于社会稳定,在一段时间内,这种模式有利于普京推行其民族主义的理念和强国政治,而饱受混乱之苦的多数百姓暂时也不会反对这种预示着国家统一和强盛前景的国有化。
但是,在多数西方国家的眼里,俄罗斯传媒的变革是失败的。他们把21世纪初俄罗斯“独立电视台”的变更视为民主在俄罗斯的陨落。事实上,由于国家势力的过于强大,俄罗斯传媒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确受到损害,传媒的正常功能受到限制,公认的传媒四大功能(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中的前两项在今天国家控制下的俄罗斯媒体无法公正地实现。所以,当社会稳定成为现实后,人们一定会再次追求传媒的独立与民主化。而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普京政府也不可能走回头路。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出版部的官员曾多次表示,要将国家势力从传媒撤出。由此可以确定,今天的俄罗斯传媒模式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俄罗斯还需要寻找一种更加适合其社会发展的传媒新模式。
公共模式也许是未来俄罗斯传媒的可能模式。公共传媒是一种既非市场又非国家的传媒模式,它们的经费通常有以下四个来源:用户付费,政府资助(受法律保障的资助,而非官吏的个人行为),广告收入和赞助商的赞助,出售音像制品和服务的收入。在公共模式里,国家的存在被相对地淡化,这是一种以公民社会为服务对象,不以市场竞争为手段、追逐经济利润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媒体。之所以认为它可能成为俄罗斯传媒的未来模式,是因为:首先,公共模式是俄罗斯传媒唯一没有尝试过的道路,而有关公共模式的话题俄罗斯并不陌生,在传媒改革早期,俄罗斯就有学者提出走公共传媒道路的建议,苏联电视的某一频道曾经被更名为俄罗斯公共电视台OPT,这表明了改革初期俄罗斯新闻人的一种态度,尽管它没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其次,目前,俄罗斯政府的力量加强,但全球化的趋势使普京不能不在加强控制的同时考虑国家的民主形象,他需要寻求一种既保证权力,又能代表民主的传媒形式,而公共模式是由公共资金资助的,这种传媒不会形成俄政府忌讳的寡头势力,同时,由于有政府资助的参与,就能保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控制;最后,俄罗斯民族的文化特性,决定了它不适合任何形式的绝对自由,也不适合绝对的不自由。俄罗斯民族一贯信任国家权力和权威,但又对完全的国家控制深恶痛绝。公共模式的传媒由于有国家的部分介入,会提高民众的信任,但它又不全是国家所有,因此会被民众作为一个相对公正、民主的模式而接受。
但是,俄罗斯传媒公共化并不会很快实现,因为公共传媒的实现要以一定的社会条件作为前提。经济基础自然是首要条件,公共传媒的经费问题是它存在的根本问题,当社会物质财富没有雄厚到一定的程度,当用户没有足够的钱去订报,去收看有线电视,当政府的资助杯水车薪时,公共传媒是无法实现的。其次,公民社会也是实现传媒公共化的必要基础,而俄罗斯距离公民社会还有很远的距离。
无论怎样,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20年只是历史的一瞬,俄罗斯传媒的现状也只是一个过渡。俄罗斯新闻学家、莫斯科大学新闻系教授Я·扎苏尔斯基在《后苏联时期的俄罗斯大众传媒》一书中这样描述俄罗斯传媒:“今天,俄罗斯传媒还是一只丑小鸭,挣扎着逆流而上……也许有一天,丑小鸭会变成白天鹅。”然而,不论丑小鸭是否真能变成白天鹅,俄罗斯传媒20年的变革经历对于正在转型中的中国传媒,无疑是有特殊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