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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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市场的媒体(9)

(三)传媒产业化:提供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正在成为或者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而构成文化的各个部类中,大众传媒是一个起着顶梁柱作用、塑造国家形象和展示民族精神的重要部门。传媒产业是诸种文化产业中集聚着巨额资本、具有极强的产业孵化和资本增值功能以及可持续发展活力的大产业。

日本的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2002年,日本文化事业预算约为985亿日元,占日本整个财政年度的0.12%;而同年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达84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5%。日本是成熟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但政府主导的特点也很明显。大力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提供方便,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是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1.政府积极推动并倾力支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低速徘徊,促使日本政府把文化和经济结合起来。1995年确立了日本在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2001年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明确提出10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国;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计划到2010年让到日本旅游的外国客人达到1000万人,比2001年提高1倍。为把文化立国战略落到实处,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战略会议、恳谈会、幕僚会议、审议会等形式,研究商讨具体对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在日本的政府系列中,经产省和文部省都具有文化的管理职能。经产省是从经济的角度管理文化产业,也称文化内容产业,其情报、信息、政策局专设文化产业政策关联课,负责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调研课题,研究文化消费和市场规模。2000年以前,文部省只负责公益文化的管理,不分管文化产业。但2000年以后,文部省也开始关注、研究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并建立了文化产业年度统计制度。2001年日本内阁对中央省厅进行大规模的改组,为加强政府对振兴文化的立案职能,文化厅内设置了文化审议会。日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成功地借鉴了“产官学模式”,由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学术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市场预测、发展前景等信息支持,企业通过与政府和研究机构合作谋求文化产业的发展。

对振兴地区和地方文化,日本政府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政府应支援地区文化活动,包括重新挖掘、振兴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和祭祀活动等;制定长期规划,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提供综合援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举办全国规模的文化节。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以及众多的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他们充分认识到发展文化产业对于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并根据当地实际,举办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京都、冲绳等地利用当地的文化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提出了文化立市、旅游立县的战略口号,都获得了良好回报。

2.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日本不仅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而且还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近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定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可操作性强是日本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的特点。新的法律颁布后,往往还有更为具体的措施相配套。比如,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相配套的就有《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同《知识产权基本法》相配套的是《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为满足日本民众不断高涨的振兴文化的愿望,日本国会在第153届临时国会上提出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经众参两院审议,该法于2001年11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2月7日公布施行。日本《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振兴构成文化核心的艺术、媒体艺术、传统技能、生活文化、大众娱乐、出版物、唱片、文化遗产等文化艺术的基本概念,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政策和方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行为者自主地开展活动,全面推进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政策的实施。针对文化市场的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日本还制定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

3.文化和市场深入结合

文化的市场化运作,要靠文化企业来完成。在日本,企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不仅大型文化活动要靠企业的参与和赞助,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一支成熟的知名文化企业队伍。比如,演出界有四季剧团、宝歌剧团,电影界有松竹公司、东映公司、东宝公司,出版界有大日本印刷公司、凸版印刷公司,票务界有琵雅公司,广告界有电通公司。此外,日本还拥有一批综合性的文化公司,如吉本兴业公司、艺神公司等。这些企业都有各自的发展规划、独立的市场及营销体系,特别是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它们通过市场化运作谋求发展,从而推动日本文化产业发展。

凡是可以市场化的文化,都应通过市场运作方式来发展,这是日本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经验。日本的文化产业不是由政府“包办”的,文化产业项目都进入市场操作。即使是个性化的文化活动,日本也依靠市场化运作。在日本,各大报社都设有专门从事文化活动的部门和中心,其文化中心经常邀请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来举办讲座。讲座面向普通百姓,收费很低,内容涉及高雅表演艺术、美术、书法、摄影等,很受大众欢迎。

电影、出版和音乐综合经营是文化和市场深入结合的一个典型。一部小说出版后,改编成电影,同时发行电影音乐磁带,这是日本电影、出版和音乐的一种综合经营模式,也是文化产业中较为成功的做法,由此可产生综合经济效益。2001年,我国影片《那山那人那狗》在日本推出时,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这部影片在东京岩波电影厅上映,迄今已动员观众近40万人次。在影片上映前,同名小说先由日本出版社出版发行,已先后再版8次,共销售7.6万多册。电影的营业额目前已达3亿多日元,小说销售额为1.2亿日元。

4.中介组织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作用明显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很多,几乎每个行当都有自律性的组织或机构。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进行行业统计。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十分突出,被看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日本文化产品的审查,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负责,而是由行业协会把关。比如,影协下设的电影伦理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影审查,该委员会由5位管理委员及电影业各领域的8位审查员组成,每年约审查500部长篇电影和剧院用电影。凡未经该机构审查的作品,一律不能在影院公映。因此,日本的文化企业很看重行业协会,不仅积极参加,而且遵守行规。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39年,是专门从事音乐著作权事务的法人团体。它主要根据《著作权中介业务法》,负责征收电视、广播、卡拉OK、CD等所使用的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费。该协会拥有作曲家和作词家会员1.2万余人,管理着160多万首曲目。2000年度音乐著作权的征收费为1063亿日元。日本电脑娱乐提供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一半以上为软件开发商,其余为学校及经销商。该协会属社团法人,主要针对行业的发展开展调查和研究,进行行业统计等项工作。2002年该协会对电脑游戏软件产品实行分级制度,并对行业内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软件开发公司每开发出新产品必须送审,否则将会受到协会的惩处。

5.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2002年8月,日本经产省与文部省联手建立了民间的“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并拨专款支持该机构在海外市场开展文化贸易与维权活动。该机构由17个社会团体和19家文化企业组成,主要目的是促进日本文化产品的出口,管理海外市场的反盗版活动,代表日本文化产业界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参加海外市场的诉讼关联活动。

在我国,根据中央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文化产业快速崛起,势头强劲。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的传媒生态下,不少媒体由于旧体制保护和新形势下新体制的缺失以及不健康传播习惯的惰性,对于如何改革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生态环境,仍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那么,日本在传媒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或可对当下的中国传媒产业化改革提供借鉴:一是要加强文化产业的集群发展与规模效应。产业集群化发展是当今产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其较强的产业融合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种资源,集群化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如美国闻名于世的曼哈顿“苏荷(SOHO)艺术聚集地”、好莱坞影视娱乐业集群等,都是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成功范例。

我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各类文化产业基地和聚集区建设初具规模,但特色还不明显。未来发展需要加强对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打造较为完整的文化产业链条,实现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规模效应的充分释放。

二是要注重文化产业的本土化,打造优势品牌。我国文化产业由于受经济、科技等条件的制约,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加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来自国外的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占有重要比重,对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构成了威胁。

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我国要着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注重文化产业的本土化发展,避免出现由跨国公司引领、控制甚至垄断我国文化产业的局面。

三是重视政策法规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以市场为基础作用的,但政府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下的日本传媒已经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在行业自律和法律约束方面形成完整而有效的运作机制。与日本的传媒业相比,我国的传媒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自律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尚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