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和西藏民族学院联合推出的西藏自治区首部法学理论研究丛书——“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文库”即将问世,这是国家实施对口援藏战略以来,厦门大学支持西藏民族学院学科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也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研究的重大进展,值得热烈祝贺!
身处中国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厦门大学和地处祖国腹地的西藏民族学院的合作,具有战略意义。自2002年开始,国家教育部确定国内一流高校对口援助西藏民族学院。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的厦门大学,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也是中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厦门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科研实力享誉国内外。作为西藏高等教育的开拓者,1958年创建于关中平原、古都咸阳的西藏民族学院,不仅光荣地扮演着“西藏干部摇篮”和“西藏人才基地”的醒目角色,而且也是中国藏学研究重镇,西藏在祖国内地的窗口。她以“爱国、兴藏、笃学、敬业”为校训,坚持面向西藏、服务西藏的办学宗旨,肩负着为培养西藏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创造了辉煌的办学业绩,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历史进程。2008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祝贺西藏民族学院建校50周年,对她的历史功绩给予高度评价。厦门大学和西藏民族学院两校间构架起来的对口援藏和全面合作机制,不仅使尚处发展阶段的西藏民族学院获得了积极推进学科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高端平台,而且对传承西藏民族文化,加快西藏跨越式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学专业是西藏民族学院的特色专业和重点发展专业。创办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虽然历史不长,但成绩斐然,已经成为西藏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1993年,根据时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的指示,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开办法学专业,开创了西藏地方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专业人才的先河。近20年来,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经历了由专科到本科,由单一方向到多方向培养,由传统综合法学到专业特色凸显的巨变,具备了较强的办学实力。2009年,法学专业被确定为西藏自治区特色专业。法学教学团队也在2010年被确定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2010年5月,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正式成立,标志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已经跃升至新的历史起点。
法律专业人才对西藏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自1950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65年建立“西藏自治区”,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成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成功范本。作为中国最大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之一,迫切需要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素养扎实、富于使命感的法学专门人才,致力于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族自治政策的顺利实施,不断完善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融合和共同发展,维护西藏的和谐稳定,捍卫国家安全。与此同时,西藏民族学院培养的法学专门人才,在西藏各级立法、执法部门,以自己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推进西藏地方法律体系建设,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西藏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出色的贡献。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西藏又将迎来发展的伟大历史机遇,同时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又将大大增加。法学人才在西藏当代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必将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精心培养西藏自己的法学领域专家学者,不断形成面向西藏、服务西藏且具有相当影响的研究特色,全力打造西藏法学理论的研究基地。“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文库”丛书的出版,将有力助推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学科和专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培养西藏法学专业人才,有利于西藏的发展和稳定,共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大业。
厦门大学出版社志存高远,无私援助,以西藏民族学院朱玉福博士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为开卷之作,隆重推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文库”,并将陆续出版西藏民族学院学者的法学著作,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梯队的构建以最直接的扶持,其学术眼光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我期望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不负厚望,制定规划,抓住契机,在未来可预期的时期内,以此为高端平台,推出系列化学术精品,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准,构建富于特色的法学学科框架,把西藏民族学院的法学研究推向新的境界,为西藏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作出历史性贡献。
西藏民族学院院长刘洪顺
2010年7月16日
内容摘要
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而商标显著性则是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抽象化。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在构成商标显著性事实基础的同时,也构成了商标显著性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内涵——商标显著性就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力和区别力。但是,该种定义忽视了商标显著性所具有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作用。商标具有显著性,法律就会赋予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就会进入私人领域;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则意味着该商标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并不存在排他性的权利。
商标显著性是消费者对于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第二含义”、知名、商标的混淆可能、商标的淡化等等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事实上都与消费者的认知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商标法中的上述概念不是在分析单个主体的主观状态时使用的,而是针对大量消费者,针对某种争议商品或服务的广大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来使用的。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意味着商标法对商标的心理学功能的承认。
商标显著性不仅仅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它还是庞大的商标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根据显著性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根据固有显著性的Abercrombie分类法,还可以将商标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标志和通用名称。
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的本质特性,并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商标专用权才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显著性的逻辑归宿,即对商标显著性的分析和研究最终都会回到商标专用权上,而不论是在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还是在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商标专用权;固有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