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社会之价值,亦得别为公众之幸福,及公众之进化二者,而二者又互相为关系。盖社会之状态,莫不幸于停滞而不进,而文化之进步,即普遍之幸福所由增殖也。故社会之作用,不外乎悬一幸福之鹄的,而以其集合之意志,趋此惟一之方向,而悉力以达之,范围愈推广,小己意志同化于公共意志之意识愈明了,则道德界之价值愈高。惟小己之幸福,非必绝对牺牲之,或有附属之价值,或具作用之价值,其保存之范围,亦愈广而愈善,特不以为最后之鹄的,如利己主义云耳。大抵社会之范围愈大,则其全体之意志,顾虑所及,益益超过于小己之外。其究也,至有索其与小己幸福之关系而无从说明者。例如家庭者,最小之社会也,与小己之关系,至为密切。然吾人所以为子孙幸福计者,虽至明了,而曾、玄以降,即不免漠然。其他较大之社会,所规画者,不仅在吾人生存时期或将来之一二世而止。社会之中,较为规画远大者,在今世莫如国家。国家者,常得超现在而计将来。为将来之国家计,虽牺牲现在国民多数之权利以经营之,亦所不惜,此吾人所公认也。即吾人之感情,亦常以是为比例。有一消息也,谓吾人之子孙,数传以后,将受若何之灾厄,虽其说至确,而所以激刺吾人者,恒不甚剧。若曰,一、二百年后,吾人之国家,将即于危亡,则不能不为之战栗。故国家之计画,常在数百年以外,然使远而又远,为之谋数千载之生存,则将以渐而入于惝恍迷离之境。然则社会之生命,在吾人意识中,仍不能不有制限也。
然则吾人所超越小己之鹄的而嬗于社会者,以为小己之意识,局于一时,不若社会之久远。以社会为道德行为之鹄的,而吾人行为之效果,乃不至俄焉消灭焉。虽然,社会之意识,亦不能不有界域,则道德行为之效果,仍不能不有一种消灭时期之意识,此又非吾人所能满意也,于是进而为人道主义之鹄的。
人道主义之狭义,为人类全体,其广义则以凡识论为标准,自动物而植物,以至于无机物,凡认为有识者,皆有相关之休戚。如是,则一切小己,虽推之无涯之远,无穷之久,而无不包括于此主义之中。吾人道德之行为,以是为鹄的,则庶乎所致力者,永无消歇之顾虑矣。虽然,此主义者,吾人尚止能以情感迎合之,而不能以概念把握之,于是吾人所注定之鹄的,仍不过较近于最后鹄的之作用,而尚非最后之大鹄的也。
夫以无涯无穷之久远,而以其中至小至夭之小己衡之,其犹滴水之在大海,尚何价值之可言。虽然,认有最大之鹄的,而躬行道德以赴之者,要不外乎各各之小己。然则小己者,以其主观之幸福言之,无所谓价值,以其对于客观之责任言之,则对于最大之鹄的,而自有一种相当之价值。吾人试以历史证明之,其中贤者,其本体之幸福,及其同时人之幸福,至于今日,已成陈迹,而其致力于世界进化之事业,则与世长存。于以知自存、自利之价值,皆不免随历史而消亡。惟自成主义,则与人道主义之鹄的,相为关系焉。
夫人道主义,既为全世界共同之关系,则所以达此鹄的者,不能不合全世界而共同经营之。惟是人类所具之道德心,与其所处之地位,常不能一致。稽之历史,其注目于人道主义之鹄的,而直接尽其达此鹄的之义务者,常旷世而一遇。而其他旨趣有远近,能力有大小,其所成立,常为间接之作用,而其有相当之价值,则一焉。
三 宗教思想
道德与宗教,有密切之关系,无论何种民族,当开化之始,其道德条件,恒隶属于宗教之中。所谓道德律者,不外乎神之命令,何谓道德,神之所许故也;何谓不道德,神之所戒故也。而尤以敬神为最高之道德。宗教家流传之经典,非本于神,即本于神之代表,当为惟一之信仰,不特不容反对,而亦无所容其拟议。
自人智进步,科学成立,凡宗教家世界创造天象示警诸说,既有以证明其不然,而研究道德学及宗教学者,既博稽于人类之异同,历史之沿革,见夫道德之条件,往往因时地而不同,而宗教家恒各以其习惯为神律,党同伐异,甚至为炮烙之刑,启神圣之战,大背其爱人如己之教义而不顾,于是宗教之信用,以渐减损,而思想之自由,又非复旧日宗教之所能遏抑,而反对宗教之端启矣。
夫反对宗教者,仅反对其所含之劣点,抑并其根本思想而反对之乎?在反对者之意,固对于根本思想而发。虽然,宗教之根本思想,为信仰心,吾人果能举信仰心而绝对排斥之乎?反对宗教之主义,非即其信仰心之所属乎?尼采者,近世之以反对宗教着,而昌言“神死”者也。其所主张之“意志趋于威权”说,非即其所信仰,而且望他人之信仰者乎?独非尼采与其徒之宗教思想乎?
以宗教之历史考之,其根本思想,初无所谓变迁,而其范围,则不能不随时而减缩。当其始也,举一切天然之秩序,人事之规约,悉纳于其中。及自然科学以渐发展,则凡宗教中假定之理论,关于自然界者,悉为之摧败,而一切可以割弃。又如政治教育之类,在文明之国,皆次第由宗教而脱离。而道德一门,素为宗教之中坚者,亦得以伦理学研究之,苟归纳所得,差近于人心之所同然,即得假定为道德之本义,而亦将无待乎宗教。过此以往,凡人事之附丽于宗教者,亦将次第割弃。而宗教之仪式,在今日已为明哲之士所诟笑者,其被淘汰,益无待言。然则最后之宗教,其所含者,仅有玄学中最高之主旨,所谓超生死而绝经验者,其研究一方面,谓之玄学;其信仰一方面,则谓之宗教云尔。
最初之宗教,范围太广,所含之神话及仪式及习俗,既随地域及民族之不同,而不能相通,则宗教之派别,不能不繁。苟其有排弃杂因独标真谛之一日,则将渐趋于大同。夫多神教之领域,渐归于一神教,事实已成。一神教之领域,渐趋于凡神教,在今日亦已见端。欧美通行之退阿索斐会,融合古今各大宗教之精义,而悉屏去其仪式,以文学美术之涵养,代旧教之祈祷,其诸将来宗教之畴范与。
四 美学观念
美学观念者,基本于快与不快之感,与科学之属于知见、道德之发于意志者,相为对待。科学在乎探究,故论理学之判断,所以别真伪;道德在乎执行,故伦理学之判断,所以别善恶;美感在乎赏鉴,故美学之判断,所以别美丑,是吾人意识发展之各方面也。人类开化之始,常以美术品为巫祝之器具,或以供激情导欲之用。文化渐进,则择其雅驯者,以为教育,如我国唐、虞之典乐,希腊之美育,是也。其绎纯粹美感之真相,发挥美学判断之关系者,始于近世哲学家,而尤以康德为最着。
康德立美感之界说,一曰超脱,谓全无利益之关系也;二曰普遍,谓人心所同然也;三曰有则,谓无鹄的之可指,而自有其赴的之作用也;四曰必然,谓人性所固有,而无待乎外铄也。夫人类共同之鹄的,为今日所堪公认者,不外乎人道主义,既如前节所述。而人道主义之最大阻力,为专己性。美感之超脱而普遍,则专己性之良药也。且美感者,不独对于妙丽之美而已。又有所谓刚大之美:感于至大,则计量之技无所施;感于至刚,则抵抗之力失其效。故赏鉴之始,几若与美感相冲突,而心领神会,渐觉其不能计量不能抵抗之小己,益小益弱,浸遁于意识之外,而所谓我相者,乃即此至大至刚之本体,于是乎有无量之快感焉。
康德之所以说美感者,大略如是,而其所主张者,为纯粹形式论,又以主观之价值为限。虽然,自美感进化之事实言之,其形式之渐进而复杂,常与内容相因,且准诸美术家之所创造,与审美者之所评鉴,则客观之价值,亦有未容蔑视者。于是继之而起者,为隐性论及观念论。隐性论者,以美学之对象,初无异于论理,特其程度较低,所谓理性者,尚不能构为明晰之概念,而隐蔽于感观界之直观者也。观念论者,以美学之内容,不外乎拍拉图哲学之所谓观念者也。夫论理之概念,固以直观为其本,而美感则既托体于直观,而自为复杂之进化,与概念为对待。概念之于实物也,常分析其现象之分子而类比之,美感则举其表象之全体而示现之,两者互相为补充,而决无先后阶级之可言。至于以观念说美学之对象,其义较隐性为长,盖所谓美术家者,常不在实物生活之模仿,而在以其生活表象摄入于创造者之观念。故以观念之义,应用于一切美感之对象,非不当也。而一涉拍拉图之所谓观念,则层递而上,乃渐远于具体之生活,而与美学之事实相违。故最近哲学家,又以具体想象限界之。具体想象者,本种种具体之生活,以行其想象之作用,而形为观念者也。具体生活之形式,最为复杂,又常随历史而进化,以是为美学观念之内容,则于其复杂而进化之故,思过半矣。
且学者之说美学也,或归之于感觉,或隶之于论理,或又纳之于道德若宗教,非以此数者皆与美感结不解之缘故耶?夫美感既为具体生活之表示,而所谓感觉论理道德宗教之属,均占有生活内容之一部,则其错综于美感之内容,亦固其所,而美学观念,初不以是而失其独立之价值也。
意志论之所诏示,吾人生活,实以道德为中坚,而道德之究竟,乃为宗教思想。其进化之迹,实皆参互于科学之概念,哲学之理想。概念也,理想也,皆毗于抽象者也。而美学观念,以具体者济之,使吾人意识中,有所谓宁静之人生观,而不至疲于奔命,是谓美学观念惟一之价值,而所由与道德宗教,同为价值论中重要之问题也。
(刊1915年《哲学大纲》第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