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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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6)

结算价格的确定规则由交易所规定,它有可能是当天的加权平均价,也可能是收盘价,还可能是最后几秒钟的平均价。保证金账户将根据期货结算价格的升跌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交易者的浮动盈亏,这就是逐日盯市(markingto market)。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超过初始保证金水平时,交易者可随时提取现金或用于开新仓;而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水平时(维持保证金水平通常是初始保证金水平的75%),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限期将保证金账户余额补足到初始保证金水平,这就是保证金追加(margincall),如果客户不能及时存入追加保证金,就会被强制平仓。与经纪人要求客户开设保证金账户一样,清算所也要求其会员在清算所开设保证金账户,为清算保证金(clearing margin)。与交易者保证金账户的操作方式类似,清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也实行每日结算制度,但对清算所会员来说,只有初始保证金,没有维持保证金,即每天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初始保证金额。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将每日价格波动限定在一定的幅度之内的规定,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是为了防止期货价格的剧烈震动,保证市场的稳定性。有的交易所还规定断路器规则,当价格达到某一限幅之后暂停交易一段时间,十余分钟后再恢复交易,给交易者充分的时间以消化特定信息的影响。

(四)限仓和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而规定会员或交易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则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五、金融期货的价格分析

金融期货的价格是由交易双方公开竞价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是变幻莫测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市场价格总是围绕一定的价值中枢在波动。这个相对稳定的、由无套利定价原理确定的价值中枢就是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理论上只有当无风险利率恒定,且对所有到期日都不变时,交割日相同的远期价格和期货价格才相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期货和远期价格的差别往往可以忽略不计。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合理地假定远期价格与期货价格相等,并都用犉来表示。故金融期货的定价公式与金融远期相似。

(一)无收益资产期货合约的定价

假设金融期货的基础金融工具为无收益资产,如零息债券,则在无套利原理的假设下,到期日为犜的金融期货在狋时刻的理论价格犉满足式中,犁为金融期货基础金融工具的现货价格;狉为无风险利率。

[例8.10]、假设1年期的贴现债券价格为$900,6个月期无风险年利率为4%,则6个月期的该债券期货合约的理论交割价格应为:犉=900e0.04×0.5=$918.18。

上述的金融期货理论价格公式,又叫做无收益资产的现货期货平价定理(spotfuture sparity theorem),无收益资产对应的期货价格等于其基础金融工具现货价格的终值。

(二)支付已知现金收益资产期货合约的定价

支付已知现金收益的资产是指在到期前会产生完全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资产,如附息债券和支付已知现金红利的股票等。这是支付已知现金收益资产的现货期货平价公式,表明支付已知现金收益资产的期货价格等于基础金融工具现货价格与已知现金收益现值差额的终值。

(三)支付已知收益率资产期货合约的定价

支付已知收益率的资产是指在到期前将产生与该资产现货价格成一定比率的收益的资产。

金融期货的价格分析中,除了需要考虑金融期货理论价格外,还需要关注期货价格和当前的现货价格的关系,即“基差(basis)”。所谓基差,是指金融工具的现货价格与以该金融工具为基础金融工具的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尤其是套期保值者都会密切关注基差的变动,从而来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对于基差,需要说明几点:

(1)基差可能为正值也可能为负值。当基础证券没有收益,或者已知现金收益较小,或者已知收益率小于无风险利率时,期货价格应高于现货价格,如图8-3(a)所示;当基础证券的已知现金收益较大,或者已知收益率大于无风险利率时,期货价格应小于现货价格。

(2)影响基差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涉及的是金融期货合约本身的一些要素,如期货合约的期限、保证金水平等。

一般而言,随着期货合约期限的逐渐缩短,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将逐渐靠拢,即基差的绝对值将逐渐缩小,乃至到期货到期日的时候,期货价格将与现货价格合二为一,这种现象又叫基差收敛。

另一类涉及影响金融市场的一些宏观、微观因素,主要有市场利率水平、预期通货膨胀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现货金融工具的供给与需求等。例如,一般物价水准及它的变动数据是表现整体经济活力的重要信息,也是反映通货膨胀压力程度的替代指标,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报酬水准;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利率水准会产生重大影响;还有政府一般性的市场干预措施,以及产业活动及有关的经济指标。甚至还包括金融期货市场本身的市场结构等,都会影响金融期货的价格,间接地影响了基差的大小。

(3)基差的波动比期货价格或现货价格的波动都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两者都有可能大幅波动,但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所以两者之差——基差的变动则相对小得多。正是基差的这一特性使得套期保值活动有了可能,因为通过套期保值可以规避期货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整个套期保值的期间只需承担波动较小的基差风险。

六、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

与西方国家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不同,我国期货市场发端于金融期货。1992年下半年,以港台为主的境外商人进入广东一带大量开办各类金融咨询机构,首先炒作就是外汇期货。这些机构靠欺诈营生,导致国家流失数亿美元的外汇,严重损害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声誉。

1992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推出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合约,这个利率期货在两年的沉寂之后开始活跃。但由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国债事件,最终导致政府于1995年5月18日将国债期货市场关闭。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首次推出深圳综合股价指数的A股指数期货。但由于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并非全国性市场,参与者有限,设置品种有限,仅推出了深圳股票指数期货,不能真正满足交易者的需要,加之开办当初经验不足,投机之风太盛,开办不到6个月即草草收场。1995年4月1日,原定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市的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最后宣布暂缓推出;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拟办人民币对港币汇率期货,尚未出台即被取缔。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计划推出以沪深300指数为基础变量的首个中国内地股价指数期货。

因此,目前在中国大陆没有真正意义的金融期货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严控金融机构开发境外投机性衍生工具业务。但是,境外机构对中国股票指数及其衍生工具的开发却是方兴未艾。2003年12月8日,香港交易所上市H股指数期货;2004年10月,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基金先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同月,CBOE下属的期货交易所(CFE)上市中国指数期货(该指数由16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中国公司构成)等;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出以新华富时50指数为基础变量的全球首个中国A股指数期货合约交易。

第四节、金融期权市场

一、金融期权概述

(一)金融期权的基本概念

1.金融期权的概念

金融期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创新中发展起来的新的金融交易形式。

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是赋予它的持有者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内,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期权交易是对一定期限内选择权的买卖。为了比较准确地理解金融期权,有必要说明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2.相关的基本概念

(1)期权购买者和期权出售者。期权交易和任何一种交易一样,既有购买方,也有出售方。期权购买方,也称为持有者,在支付期权费之后,就拥有了在合约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内行使其购买或出售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却不承担必须履约的义务。而期权出售方,也叫做签发者,在收取买方所支付的期权费之后,就承担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买方要求履行合约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当期权买方按合约规定行使其买进或卖出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时,期权出售方必须依约相应地卖出或买进该基础金融工具。因此,在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有着明显的不对称性。

(2)期权费。期权交易是卖方将一定的权利赋予买方,而自己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交易。作为期权出售方承担义务的报酬,期权买方需要支付给期权卖方一个对价,即期权费或期权价格。期权费是买方享受不对称权利而对卖方的一种弥补,一经支付则无论买方是否行使权利,其所付出的期权费均不退还,这是期权费与现货交易中定金概念的区别所在。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费的具体数值根据期权种类、期限、基础金融工具价格的波动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是期权交易中最重要和最复杂的定价问题。

1997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对此问题有重要贡献的两位经济学家Myron Scholes和RobertC.Merton(Fischer Black对此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可惜于1995年去世而未能享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

(3)执行价格。执行价格又称协定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期权买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实际执行的价格。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执行价格一经确定则一般不再改变,即在期权的有效期内无论基础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只要期权买方要求执行该金融期权,期权的卖方都必须以此协定价格来履行该期权合约。

(4)到期时间。期权交易的到期时间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权利,一旦超过期限仍未执行即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这一权利。按期权买方执行期权的期限标准不同,还可将期权划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那一天才能执行期权,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而美式期权,则允许买方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期权。显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美式期权的持有者除了拥有欧式期权的所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个在到期前随时执行期权的权利,因此美式期权通常比对应的欧式期权的价格高一些。需要说明的是,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是根据执行期权的时间不同而做的分类,不具有地理上的含义。近年来,无论在欧洲、美国还是在其他地区,美式期权已经成为主流,并且交易量超过欧式期权。

(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差别

金融期权和金融期货作为20世纪的两大金融创新,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虽然两者的交易对象都是标准化合约,但一般认为,大规模的期权交易是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期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规则的完备为前提的。期权在为交易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工具的同时,也推动了期货市场的发展。

期权交易是一种以特定权利为买卖对象的交易,与期货交易的主要差别在于以下几点: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这也是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最重要区别。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被赋予了相等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时候行使或放弃权利,而卖方却只有满足买方要求履行合约时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基础金融工具的义务。

(2)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不同。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只需支付购买期权的权利金,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只有期权卖方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要缴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