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并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实行结售汇制度;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转变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并轨后按1美元兑8.7元人民币为外汇牌价。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汇率改革的同时,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在头寸以内银行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头寸不足可入市买入,超出头寸则入市卖出外汇。在银行结售汇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将外汇供求关系纳入汇率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一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市场的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外汇指定银行以中间价为依据,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适时入市买卖外汇,平抑市场供求。
在保持人民币对内币值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央银行适时买卖,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3.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
1994年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并于同年4月4日正式运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外汇交易实行自主报价、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模式,实行本币集中清算,基本实现电子化远程交易。市场建设初期的交易品种是人民币兑美元、港币的即期交易,1995年和2000年分别增设人民币兑日元和兑欧元的即期交易。
2006年6月,建立外汇拆借市场,为市场成员提供外币拆借业务。1997年4月,开始办理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和进行业务调整。2005年5月,挂出8个外币对交易。从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立到2005年汇率机制改革前的12年间,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稳发展,交易量稳中攀升。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总成交量仅为408亿美元,2004年市场成交量达2090亿美元。
(二)第二阶段:2005年7月21日至今
1.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次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使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有弹性的汇率机制。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格从1美元兑8.276元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中间价,当日人民币汇率升值2%。
改革之初,人民银行仍于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同时,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200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每日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上下0.3%的范围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交易价格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在进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同时,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运行机制也不断完善,其中重要的改革是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市场交易方式的变化又推进了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2006年1月4日,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形成方式由原来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产生的收盘价作为中间价,改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所有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综合确定。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以及后来增加的英镑汇率中间价,由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市场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一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2007年5月21日起,又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交易价的浮动幅度,由原来的0.3%扩大至0.5%。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显示出双向波动、波动幅度明显扩大,但保持相对稳定的特征。人民银行的直接影响逐渐减少,市场因素在人民币汇率形成过程中作用日益明显。这些变化体现了人民币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的特征日益显现。
2.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
为配合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监管当局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加大市场深度,扩展市场广度,提高流动性,增加透明度,提高它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银行间外汇市场表现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品种相继推出、交易方式日益丰富、交易量显着增加。
(1)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2005年起,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种类和数量的增加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供求关系,有利于提高外汇市场的汇率发现功能。200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2006年初,允许做市商将远期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2006年7月,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推行至全部外汇指定银行。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使银行体系外汇头寸上限有了较大增加,而且增强了银行持有和交易外汇的自主性。截至2008年末,银行即期外汇市场会员共268家,其中包括136家中资金融机构、131家外资银行和1家企业会员。
(2)丰富外汇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具体做法为:
2005年5月18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外汇对交易,便于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国际主要货币之间的交易。交易主体为做市商和会员银行两类。交易的货币对为欧元兑美元、澳大利亚元兑美元、美元兑瑞士法郎、美元兑港币、美元兑加拿大元、美元兑日元和欧元兑日元。
2005年8月2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从7家中资银行扩大至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所有银行,并扩大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范围。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外汇远期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双边报价、双边交易、双边清算的原则参与远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方式为询价交易,交易双方通过询价交易系统对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和交割安排等自行磋商,并可自行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方式。
2004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参与货币掉期交易,交易和清算方式与人民币远期交易相同。掉期交易的推出,方便了银行进行套期保值和头寸结构调整。
增加交易币种。银行间外汇市场成立之初,只有美元和港币两个交易币种,1995年和2002年分别增加欧元和日元交易币种。2006年8月1日,又开设英镑兑人民币交易。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币种扩大到5个,进一步便利了贸易结算。
(3)健全交易机制。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撮合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方式交易,也可以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后,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大幅降低了交易费用,增加了交易的便利性。2006年1月4日,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持续提供双边报价,不仅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外汇交易中心还以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决定依据。自推出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交易量占询价和竞价总成交量的90%以上。
(4)加强制度建设。银行间外汇市场为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和统一的主协议文本,延长和统一了交易时间,开发了新一代国际先进的外汇交易系统,加强了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市场服务,努力将银行间外汇市场建设成全球性人民币产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3.活跃外汇零售市场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深化,外管局不断提高企业外汇账户限额,充分满足企业用汇需求。从2006年5月起,外管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并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的外汇限额,企业保留、支配、交易外汇的自主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投资。
同时,也逐渐放宽境内个人的购汇管理,每人每年为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
2007年1月,又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目前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①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5万美元;②允许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③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④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006年4月,我国开始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分别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货币市场工具和包括股票在内的证券组合。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还向居民个人开设外汇实盘买卖、外汇期权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发售外汇理财产品或与外汇挂钩的结构化理财产品。
第三节、外汇市场交易方式
最早的外汇买卖形式可以追溯到1880年,即金本位制时期。直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上通行固定汇率制度,外汇交易也一直处于贸易结算的从属地位,规模较小。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西方国家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波动愈演愈烈,外汇交易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尤其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使其摆脱了局限于贸易结算的境地,规模也大大超过了全球贸易总额。在外汇市场上,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交易方式,常见的有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择期交易、掉期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通常,外汇交易并不需要不同货币的实物交换,而是通过在不同国家、不同银行之间资产负债账户的变动来完成。
一、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又称现货交易或现期交易,是外汇市场上最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占据了外汇交易总额的大部分。它不但可以满足买方临时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调整和平衡外汇头寸以避免汇率风险。
即期外汇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即期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狭义的即期交易仅指外汇买卖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交割的外汇交易行为。当日交易的翌日交割,又称为超短日期交易。
在实际交易中,如欧美或东京外汇市场,交割一般发生在第二个交易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照顾到全球外汇市场的时差问题,因为不同货币的清算中心一般都在其发行国,清算过户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国际外汇市场上,除非特别指定交割日期,一般都视为即期交易。路透社作为全球两大电子即时汇率报价系统之一,其外汇汇率报价就是即期汇率。
二、远期外汇交易
(一)概念
远期外汇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是指外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按照远期合同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一定的价格(即汇率)和数额进行货币交割清算的外汇交易。约定的清算时间即交割日期,可以是在即期交割日(即成交第二个营业日)之后的任何一个时间。在远期外汇市场中,外汇买卖的交割期限从一个星期到几年不等,一般以月计算,有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等,但通常为3个月。只要交易双方同意,远期交易可以延期,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交割,形式十分灵活。如前文所述,远期汇率是在即期汇率的基础上,加、减远期升、贴水点形成的。